来源:钝角网 2019-06-05 10:25:18
作者:殷敏鸿
(四)《中俄北京条约》规定其不超出《中俄瑷珲条约》的割地程度
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开头规定“详明”(中文本)、“确认和解释”(俄文汉译本)瑷珲条约第一条(即分割领土条款),依此规定,中俄北京条约不应超出瑷珲条约割地程度,而瑷珲条约中有约三十万平方公里外东北中国领土没有被割让给俄国。
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开头称“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可以理解成确认了瑷珲条约割地条款的法律效力,北京条约的割地条款是以瑷珲条约割地条款作为蓝本,既然是“详明”、“确认和解释”,所以中俄北京条约规定的割地范围或程度、割地面积不应超出瑷珲条约规定的范围,不能有大幅改变,而且和瑷珲条约一样,指的是外东北领土划分,不包括其他地区。以下两段是具体条文:
中俄北京条约中文本第一条:“议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合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九条,以后两国东界……”;中俄北京条约俄文汉译本第一条:“为了确认和解释1858年5月16日(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瑷珲城所签条约的第一条,以及为执行同年6月1日(五月初三日)于天津市所签条约第九条,兹确定:今后两国间的东部边界……”
瑷珲条约第一条规定:“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关于中俄共管地区范围,中俄瑷珲条约满文本汉译本的表述为:“由乌苏里江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连接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大清国、俄罗斯国共管之地”;瑷珲条约俄文汉译本的表述为:“从乌苏里江一直到海的所有地方和土地,在确定两国之间在这些地方的国界之前,如目前这样属大清国和俄国共管。”
对瑷珲条约第一条关于领土划分的规定,应该这样理解:除江东六十四屯地区外,整个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归俄国,但瑷珲条约规定的中俄共管地区不包括海参崴附近约七万平方公里土地,也不包括库页岛七万多平方公里土地,两地没有割让给俄国,仍属中国,只规定乌苏里江与乌苏里江汇入的黑龙江下游以东部分为中俄共管地区,面积约26万平方公里左右,可理解为中俄共管地区中有一半属于中方。这样,共有约28万平方公里左右的中国领土没有割让给俄国。
图中红色部分是瑷珲条约中割让给俄国的黑龙江以北地区
乌苏里江源头和上游在海参崴东北约百公里之外,按照瑷珲条约上述规定,中俄共管地区只在乌苏里江东,所以至少乌苏里江上游一段的西南面,即海参崴附近约七八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瑷珲条约规定的中俄共管地区是“由乌苏里江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满文汉译本),“从乌苏里江一直到海的所有地方和土地”(俄文汉译本),所以也不包括海中的库页岛等。因此,上述两块中国领土依照瑷珲条约没有被划为中俄共管地区,更没有被割让给俄国,仍是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的、完全的中国领土。
如果按照各种相关著作中的说法,中俄北京条约的割地范围和程度大大超出了瑷珲条约规定的范围,不但黑龙江以北归俄国,共管地区全部割占,连没纳入共管地区域的库页岛和共管地区西南部(海参崴及周边)大片中国领土也被俄国割占,完全堵死了中国东北通往日本海的出海口,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违反了中俄北京条约开头关于“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割让领土范围的规定,大大超出了瑷珲条约中割让领土的范围和面积,也不符合北京条约中具体划分领土的规定。
因此,根据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的规定,中俄北京条约对外东北中俄领土划分进行了调整,仍如瑷珲条约一样,有约28万平方公里左右的外东北中国领土没有划给俄国。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按照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规定,新划分的北段边界线正北、南段边界线正东方向为俄国领土,仍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的约三十万平方公里左右的中国领土没有被割让给俄国,仍是中国合法领土,这才是符合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开头“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基本没有超出瑷珲条约中割让领土的程度和面积。
(五)《中俄尼布楚条约》中待议地区的变化
如果不严格依照《中俄北京条约》中的规定按正北、正东方向划分领土,可能意味着《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的乌第河与兴安岭之间归属未定的待议地区也被全部划给了俄国。
待议地区范围存在争议,有两种解读。一种较常见,待议区仅有数万平方公里,范围是外兴安岭南支与乌第河之间的土地。另一种则认为待议区包括外兴安岭北支和南支之间多达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如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刘远图先生著作《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研究》中认为:外兴安岭分南北两支,北支向东北一直延伸到北冰洋白令海峡一带,因此,《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的待议地区包括鄂霍次克海沿岸、勘察加半岛及楚科奇半岛等地的大片土地和海域。
可以理解为《中俄北京条约》确定了待议地区西部的归属。条约第一条规定“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待议地区西部在“北边地”之内,属于俄国,边界是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一直往正北方的经线,边界东部仍属于待议地区,因为《中俄北京条约》并没有特别规定待议地区东部的归属。
当然,理解为《中俄北京条约》没有特别指出待议地区的附属,因此所有待议区域的归属仍未定,也有一定道理。如果是这样,那么以经线为中俄边界线的北端在待议地区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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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敏鸿
国家之间签订领土边界条约的目的,是确定边界和领土归属,消除纷争,所以一般都会尽量明确方向、位置等概念,如果模糊规定或理解的话,会导致大量边界和领土、海域归属划分不清,引起争议,不符合签订条约的初衷。
长期以来的主流观点认为:随着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即《中俄续增条约》)的签订,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认的外东北约100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除了江东六十屯地区外,被全部划为俄国领土(另有《中俄北京条约》规定的俄国人不得占的中国人居住与渔猎地归属存在争议),割地程度大大超出《中俄瑷珲条约》的规定,完全堵死了中国通往日本海及鄂霍次克海、鞑靼海峡的出海口。
实际上,依照北京条约的具体规定,这种观点存在很大漏洞,如果严格依照中俄北京条约关于中俄领土划分的具体规定,完全可以有另一种合法合理的解释:外东北中部约三十万平方公里《中俄尼布楚条约》确认的大片中国领土、岛屿及海域并没有在《中俄北京条约》中被割让给俄国。
《中俄北京条约》的领土边界划分是比较明确的。根据《中俄北京条约》中文本第一条规定,黑龙江乌苏里江汇合点(黑瞎子岛东端江面)为南北两条中俄边界线的分界点,北部界线“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南部界线“其二河之东地,属俄罗斯国”,俄文汉译本的表述基本相同。“其北边地”应为正北方土地,“其二河之东地”应为正东方土地,不含东北方土地。第一条还规定《中俄北京条约》是“详明”、“确认和解释”《中俄瑷珲条约》第一条关于领土划分的规定,应理解为割地程度不应超过瑷珲条约。因此,《中俄北京条约》划给俄国的领土只有外东北的南北两部分,外东北中部一大块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认的约三十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岛屿和大片海域并没有被割让给俄国,仍是法律上的中国领土。
本文引用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和《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条文,均出自商务印书馆1973年3月第一版《中俄边界条约集》中文本、俄文汉译本。
(一)《中俄尼布楚条约》确认外东北属于中国领土
1689年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正式文本是双方都认可的拉丁文本,拉丁文汉译本第一条对中俄边界和领土划分的规定是:“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归俄国管辖。”
“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一语中的“一带”,泛指某处和与它相连接的地方,并非仅指外兴安岭正南方的土地和海域。而且条约中还指出“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即外兴安岭南整个黑龙江流域都属于中国,这更表明中国领土不仅包括外兴安岭正南方向的土地,还包括外兴安岭以南连接的偏东方向的土地、岛屿和海域。
《中俄尼布楚条约》第一条还特别规定了“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为归属未定的待议地区,1727年签订的《中俄恰克图界约》又重申了这一点。该待议地区的范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范围是乌第河南部,面积仅数万平方公里,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兴安岭分为南北两支,北支往东北方直到白令海峡,南面包括勘察加半岛等广阔地区都是待议地区,面积达两三百万平方公里。(出自刘远图著《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二)《中俄北京条约》没有割让外东北中部约三十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
1858年,再次侵入黑龙江流域的沙俄当局迫使清朝地方官员黑龙江将军奕山签订《中俄瑷珲条约》,割占黑龙江以北,将乌苏里江以东划为中俄共管地区,事后清朝政府没有承认该条约。但两年之后的1860年,处于严重内忧外患的清政府被迫签订割让大片领土的《中俄北京条约》,也称《中俄续增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称决定“详明”(中文本)、“确认和解释”(俄文汉译本)《中俄瑷珲条约》第一条关于领土划分的规定,并非完全承认,只是以瑷珲条约为参考,不超过瑷珲条约的割地程度,只能对割地范围作调整,而在瑷珲条约中,外东北约三十万平方公里左右的中国领土未割让给俄国,因此,《中俄北京条约》也应规定约三十万平方公里外东北中国领土没有割让给俄国(本文第四部分将详述)。
事实上,《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确实作出了这样的具体规定,外东北中部约三十万平方公里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认的中国领土没有割让给俄国。
《中俄北京条约》中文本第一条规定:“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由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之东地,属俄罗斯国,二河西属中国。”
《中俄北京条约》俄文汉译本的表述与中文本基本一致,本文下一部分将详述。
应该这样理解:条约中的表述是“两国东界”的“北边地”,而不是“北边地一带”,应该是指正北方的土地,不含北偏东方(东北方),北偏西方(西北方)的土地,即沿着这一段边界东西两个端点向北极点的两条经线之间的范围,属于俄国,另有规定的除外;条约中另一表述是边界线“二河之东地”,而不是“二河之东地一带”,指的是正东方的土地,不含东偏北方(东北方),东偏南方(东南方)的土地,即沿着这一段边界南北两个端点向正东方向的两条纬线之间的范围,都属俄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整个外东北都割让给俄国,就必须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上述第一条边界线以北偏东方(东北方)的土地也属俄罗斯,或规定上述第二条边界线以东偏北方(东北方)的土地也属俄罗斯,或者有“北边地一带”、“二河之东地一带”的表述,但条约中没有。
因此,按照《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的外东北中国领土范围,除去上述《中俄北京条约》规定割让给俄方的北部边界正北方、南部边界正东方领土,黑龙江乌苏里江汇合处的东北方,即整个外东北中部面积约三十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仍属于中国,并未割让给俄国,包括黑龙江下游区域、尚塔尔群岛、库页岛中北部等岛屿,以及大片鄂霍次克海、鞑靼海峡海域。
这片未割让出去的中国领土的陆地边界与相关经线或纬线重合,西部边界是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黑瞎子岛东端江面)的经线一直往正北方,直到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的中俄待议区,南部边界是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的纬线一直向东,直到库页岛以东海域,两条边界之间的整个外东北中部土地、岛屿和海域属中国。
另外,在《中俄北京条约》规定的割让给俄国的外东北北部和南部,还有大片《中俄北京条约》规定的中国人居住与渔猎地。《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在规定中俄边界后写道:“上所言者,乃空旷之地,遇有中国人住之处,及中国人所占渔猎之地(《中俄瑷珲条约》中给中国保留的江东六十四屯地区应为其中之一),俄国均不得占”。
(三)《中俄北京条约》俄文汉译本关于领土边界部分的表述与中文本一致
《中俄北京条约》俄文汉译本(商务印书馆1973年6月第一版)第一条关于领土边界划分的条文与中文本稍有不同,但意思一致:“今后两国间的东部边界,从石勒喀河与额尔古纳河汇合处起,沿阿穆尔河顺流而下,到该河与乌苏里江汇合处。阿穆尔河左岸(以北)土地属俄国,右岸(以南)到乌苏里江江口的土地属中国。接着,从乌苏里江江口到兴凯湖,边界线顺乌苏里江和松察河而行。该江和河东(右)岸属俄国,西(左)岸属中国。”文中的“阿穆尔河”即黑龙江。
其中“从乌苏里江江口到兴凯湖,边界线顺乌苏里江和松察河而行。该江和河东(右)岸属俄国,西(左)岸属中国”这一段表述与中俄北京条约中文本一致。关于东部边界的表述是“今后两国间的东部边界,从石勒喀河与额尔古纳河汇合处起,沿阿穆尔河顺流而下,到该河与乌苏里江汇合处。”也与条约中文本一致。
不同之处在于,中文本是两国东界“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俄文汉译本是“阿穆尔河左岸(以北)土地属俄国,右岸(以南)到乌苏里江江口的土地属中国。”
俄文汉译本中指出“阿穆尔河左岸(以北)土地属俄国”,而中文本是“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指的是“从石勒喀河与额尔古纳河汇合处起,沿阿穆尔河顺流而下,到该河与乌苏里江汇合处”这条东部边界河流“左岸(以北)土地”是其正北方的土地。
既然俄文汉译本前面说了“今后两国间的东部边界,从石勒喀河与额尔古纳河汇合处起,沿阿穆尔河顺流而下,到该河与乌苏里江汇合处。”那么,属俄国的“阿穆尔河左岸(以北)土地”中的阿穆尔河,应该指的是这一段阿穆尔河边界以北(正北方)的土地,不包括与乌苏里江汇合处再往下游直到出海口的这一段阿穆尔河,因此俄文汉译本的意思与中文本一致。
(四)《中俄北京条约》规定其不超出《中俄瑷珲条约》的割地程度
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开头规定“详明”(中文本)、“确认和解释”(俄文汉译本)瑷珲条约第一条(即分割领土条款),依此规定,中俄北京条约不应超出瑷珲条约割地程度,而瑷珲条约中有约三十万平方公里外东北中国领土没有被割让给俄国。
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开头称“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可以理解成确认了瑷珲条约割地条款的法律效力,北京条约的割地条款是以瑷珲条约割地条款作为蓝本,既然是“详明”、“确认和解释”,所以中俄北京条约规定的割地范围或程度、割地面积不应超出瑷珲条约规定的范围,不能有大幅改变,而且和瑷珲条约一样,指的是外东北领土划分,不包括其他地区。以下两段是具体条文:
中俄北京条约中文本第一条:“议定详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玛乙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瑷珲城所立合约之第一条,遵照是年伊云月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约之第九条,以后两国东界……”;中俄北京条约俄文汉译本第一条:“为了确认和解释1858年5月16日(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瑷珲城所签条约的第一条,以及为执行同年6月1日(五月初三日)于天津市所签条约第九条,兹确定:今后两国间的东部边界……”
瑷珲条约第一条规定:“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关于中俄共管地区范围,中俄瑷珲条约满文本汉译本的表述为:“由乌苏里江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连接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大清国、俄罗斯国共管之地”;瑷珲条约俄文汉译本的表述为:“从乌苏里江一直到海的所有地方和土地,在确定两国之间在这些地方的国界之前,如目前这样属大清国和俄国共管。”
对瑷珲条约第一条关于领土划分的规定,应该这样理解:除江东六十四屯地区外,整个黑龙江以北约60万平方公里土地划归俄国,但瑷珲条约规定的中俄共管地区不包括海参崴附近约七万平方公里土地,也不包括库页岛七万多平方公里土地,两地没有割让给俄国,仍属中国,只规定乌苏里江与乌苏里江汇入的黑龙江下游以东部分为中俄共管地区,面积约26万平方公里左右,可理解为中俄共管地区中有一半属于中方。这样,共有约28万平方公里左右的中国领土没有割让给俄国。
图中红色部分是瑷珲条约中割让给俄国的黑龙江以北地区
乌苏里江源头和上游在海参崴东北约百公里之外,按照瑷珲条约上述规定,中俄共管地区只在乌苏里江东,所以至少乌苏里江上游一段的西南面,即海参崴附近约七八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瑷珲条约规定的中俄共管地区是“由乌苏里江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满文汉译本),“从乌苏里江一直到海的所有地方和土地”(俄文汉译本),所以也不包括海中的库页岛等。因此,上述两块中国领土依照瑷珲条约没有被划为中俄共管地区,更没有被割让给俄国,仍是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的、完全的中国领土。
如果按照各种相关著作中的说法,中俄北京条约的割地范围和程度大大超出了瑷珲条约规定的范围,不但黑龙江以北归俄国,共管地区全部割占,连没纳入共管地区域的库页岛和共管地区西南部(海参崴及周边)大片中国领土也被俄国割占,完全堵死了中国东北通往日本海的出海口,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严重违反了中俄北京条约开头关于“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割让领土范围的规定,大大超出了瑷珲条约中割让领土的范围和面积,也不符合北京条约中具体划分领土的规定。
因此,根据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的规定,中俄北京条约对外东北中俄领土划分进行了调整,仍如瑷珲条约一样,有约28万平方公里左右的外东北中国领土没有划给俄国。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按照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规定,新划分的北段边界线正北、南段边界线正东方向为俄国领土,仍有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的约三十万平方公里左右的中国领土没有被割让给俄国,仍是中国合法领土,这才是符合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开头“详明”、“确认和解释”瑷珲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基本没有超出瑷珲条约中割让领土的程度和面积。
(五)《中俄尼布楚条约》中待议地区的变化
如果不严格依照《中俄北京条约》中的规定按正北、正东方向划分领土,可能意味着《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的乌第河与兴安岭之间归属未定的待议地区也被全部划给了俄国。
待议地区范围存在争议,有两种解读。一种较常见,待议区仅有数万平方公里,范围是外兴安岭南支与乌第河之间的土地。另一种则认为待议区包括外兴安岭北支和南支之间多达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如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刘远图先生著作《早期中俄东段边界研究》中认为:外兴安岭分南北两支,北支向东北一直延伸到北冰洋白令海峡一带,因此,《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的待议地区包括鄂霍次克海沿岸、勘察加半岛及楚科奇半岛等地的大片土地和海域。
可以理解为《中俄北京条约》确定了待议地区西部的归属。条约第一条规定“两国东界,定为由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待议地区西部在“北边地”之内,属于俄国,边界是黑龙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一直往正北方的经线,边界东部仍属于待议地区,因为《中俄北京条约》并没有特别规定待议地区东部的归属。
当然,理解为《中俄北京条约》没有特别指出待议地区的附属,因此所有待议区域的归属仍未定,也有一定道理。如果是这样,那么以经线为中俄边界线的北端在待议地区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