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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决意对中国发起经济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优势

关键词: 中美经贸关系 特朗普 中国外交 中美关系

来源:《金融时报》 2018-05-03 10:19:13

美国决意对中国发起经济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优势

作者:黃育川

一个普遍观点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制度也将会进化,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一现象正在发生;在中国美国商会(Amcham-China) 2018年的调查中,96%的受访者回答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仍有7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觉得中国的营商环境友好度有所降低。

  本周晚些时候,一个美国高级谈判团队将抵达北京,讨论美中贸易战与技术战。这次讨论的醉翁之意不在贸易。美国已保持了40年贸易逆差,这一状况远远早于中国成为一个贸易大国。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那样,美国的贸易赤字主要是由其低储蓄率造成的,而这基本与中国没有关系。据报道,该团队会要求中国将双边赤字削减1000亿美元,这在概念上不合逻辑,也不现实。

  这场经济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美国的技术优势。美国白宫的最新一轮贸易制裁利用了《1974年贸易法》(1974 Trade Act)中的301条款,指称中国侵犯了知识产权(IPR),采取了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盗窃知识产权不是问题。假设这种行为存在,它也应该且正在得到处置。

  更严重的关切是,中国是否正通过《中国制造2025》(Made in China 2025)和其他产业计划,不公平地补贴战略性产业,违反世贸组织(WTO)的指针,特别是“强迫”外国公司将其技术转移给中国,作为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条件。

  所有国家都有支持战略性产业的项目。问题更多在于强制转移知识产权。中国否认这是官方政策;记录在案的“强迫”转移例子几乎不可能找到,或者任何此类意图都不可能写入书面文件。

  然后,重点转向这个过程——要求外国公司与中国合作伙伴组建合资企业,作为开展特定业务的条件,这么做是否“公平”。一般来说,企业和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被认为是可取的,因为更新的技术被分享得越广泛,各个国家就会发展越迅速。只要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国际社会就将这种转移视为一个可取的目标。

  世贸组织特别指出,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的一部分,“发达国家成员必须为其公司提供激励,以促进技术向最不发达国家的转移。”虽然协议中提到的是最贫穷的国家,但这一原则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而与这种观念有冲突的规则往往被完全忽视掉。

  让这种局面看起来不公平的是,鉴于中国市场规模巨大,有些外国公司也许感觉必须进入中国市场,那么中国公司在与这些外国公司谈判时就具有一种优势。从中国角度看,这种准入被视为一种可以协商的利益,因为如果一家公司不愿意转移知识产权,那么可能会有其他公司愿意这么做。然而,有一种逻辑认为,中国的巨大规模赋予了它在与外国公司打交道时的垄断权力,这个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在中国政府看来,提升自身在价值链中的位置是逃离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少数成功案例几乎都是能够从西方吸收技术,然后逐步过渡到发展自主技术的东亚经济体。因此,设置阻碍技术转移的障碍,就等于阻止中国发展成为高收入国家。

  合资企业可能是这个过程中一个强大的工具,这是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近期一项研究的主题。该研究得出结论称,美中合资企业导致的技术转移给中国带去的利益,是外资独资企业技术转移给中国带去的利益的两倍。由于被选定的中国合资伙伴可能属于中国公司中生产率较高、财力较强的,美国公司也从这种安排中受益。因此,报告作者得出结论称:“抛弃合资企业模式可能会放大负面效应,削弱外国投资带来的正面效应。”

  美国官员一直主张,这种做法可能适得其反。知识产权盗窃经常被当作一个问题提出来。每年发布的《301报告》(Section 301 Report)把相关国家划分为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违规者”。中国与其他在从中等收入国家发展为高收入国家的阶段曾被视为违规者的成功的亚洲经济体类似。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很容易侵犯知识产权,但一旦它们达到更高的收入水平,这种情况就会消失。

  一个普遍观点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制度也将会进化,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一现象正在发生;在中国美国商会(Amcham-China) 2018年的调查中,96%的受访者回答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仍有7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觉得中国的营商环境友好度有所降低。

  中国可以做很多事情来改变营商环境,比如加强其法院对裁决的执行能力,取消在许多行业组建合资企业的要求,正如北京方面宣布在汽车行业逐渐取消外资股比限制那样。

  在国际层面,世贸组织的指针需要修订,以应对有争议的投资行为。与此同时,解决美国具体关切的最佳途径,是重启已遭搁置的美中《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谈判。

  作者系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 昀舒

美国决意对中国发起经济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优势

关键词: 中美经贸关系 特朗普 中国外交 中美关系

来源:《金融时报》 2018-05-03 10:19:13

美国决意对中国发起经济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优势

作者:黃育川

一个普遍观点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制度也将会进化,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一现象正在发生;在中国美国商会(Amcham-China) 2018年的调查中,96%的受访者回答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仍有7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觉得中国的营商环境友好度有所降低。

  本周晚些时候,一个美国高级谈判团队将抵达北京,讨论美中贸易战与技术战。这次讨论的醉翁之意不在贸易。美国已保持了40年贸易逆差,这一状况远远早于中国成为一个贸易大国。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那样,美国的贸易赤字主要是由其低储蓄率造成的,而这基本与中国没有关系。据报道,该团队会要求中国将双边赤字削减1000亿美元,这在概念上不合逻辑,也不现实。

  这场经济战更主要是为了保护美国的技术优势。美国白宫的最新一轮贸易制裁利用了《1974年贸易法》(1974 Trade Act)中的301条款,指称中国侵犯了知识产权(IPR),采取了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盗窃知识产权不是问题。假设这种行为存在,它也应该且正在得到处置。

  更严重的关切是,中国是否正通过《中国制造2025》(Made in China 2025)和其他产业计划,不公平地补贴战略性产业,违反世贸组织(WTO)的指针,特别是“强迫”外国公司将其技术转移给中国,作为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条件。

  所有国家都有支持战略性产业的项目。问题更多在于强制转移知识产权。中国否认这是官方政策;记录在案的“强迫”转移例子几乎不可能找到,或者任何此类意图都不可能写入书面文件。

  然后,重点转向这个过程——要求外国公司与中国合作伙伴组建合资企业,作为开展特定业务的条件,这么做是否“公平”。一般来说,企业和国家之间的技术转移被认为是可取的,因为更新的技术被分享得越广泛,各个国家就会发展越迅速。只要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国际社会就将这种转移视为一个可取的目标。

  世贸组织特别指出,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的一部分,“发达国家成员必须为其公司提供激励,以促进技术向最不发达国家的转移。”虽然协议中提到的是最贫穷的国家,但这一原则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发展中国家,而与这种观念有冲突的规则往往被完全忽视掉。

  让这种局面看起来不公平的是,鉴于中国市场规模巨大,有些外国公司也许感觉必须进入中国市场,那么中国公司在与这些外国公司谈判时就具有一种优势。从中国角度看,这种准入被视为一种可以协商的利益,因为如果一家公司不愿意转移知识产权,那么可能会有其他公司愿意这么做。然而,有一种逻辑认为,中国的巨大规模赋予了它在与外国公司打交道时的垄断权力,这个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在中国政府看来,提升自身在价值链中的位置是逃离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少数成功案例几乎都是能够从西方吸收技术,然后逐步过渡到发展自主技术的东亚经济体。因此,设置阻碍技术转移的障碍,就等于阻止中国发展成为高收入国家。

  合资企业可能是这个过程中一个强大的工具,这是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近期一项研究的主题。该研究得出结论称,美中合资企业导致的技术转移给中国带去的利益,是外资独资企业技术转移给中国带去的利益的两倍。由于被选定的中国合资伙伴可能属于中国公司中生产率较高、财力较强的,美国公司也从这种安排中受益。因此,报告作者得出结论称:“抛弃合资企业模式可能会放大负面效应,削弱外国投资带来的正面效应。”

  美国官员一直主张,这种做法可能适得其反。知识产权盗窃经常被当作一个问题提出来。每年发布的《301报告》(Section 301 Report)把相关国家划分为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违规者”。中国与其他在从中等收入国家发展为高收入国家的阶段曾被视为违规者的成功的亚洲经济体类似。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很容易侵犯知识产权,但一旦它们达到更高的收入水平,这种情况就会消失。

  一个普遍观点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制度也将会进化,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一现象正在发生;在中国美国商会(Amcham-China) 2018年的调查中,96%的受访者回答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仍有7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觉得中国的营商环境友好度有所降低。

  中国可以做很多事情来改变营商环境,比如加强其法院对裁决的执行能力,取消在许多行业组建合资企业的要求,正如北京方面宣布在汽车行业逐渐取消外资股比限制那样。

  在国际层面,世贸组织的指针需要修订,以应对有争议的投资行为。与此同时,解决美国具体关切的最佳途径,是重启已遭搁置的美中《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谈判。

  作者系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

昀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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