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伊斯兰
来源:钝角网 2017-03-06 11:35:14
作者:马云根
原题:马云根:重要的是了解伊斯兰
“无可回避的挑战——中国与伊斯兰”是一位称作“涂涂南红”的作者写的网络文章,流传已经很久了,许多民众非常认同这位作者的看法,但这篇文章的错误会使得中国社会产生分裂,也会在提倡“一带一路”的发展目标上,制造出不应有的问题,需要澄清一些认知上的问题。
“无可回避的挑战——中国与伊斯兰”这篇文章,主要是谈伊斯兰教和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但作者明显地将西方问题、中国问题与伊斯兰之间的关系,以符合论的实用主义方式进行了分析。虽然看似与事实相符,但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人们会因认同事实而迁怒于并不相干的群体。这就牵涉一些基本的认识:1.无神论不是世俗化,世俗化是宗教自由,无神论是否定宗教,而自己成为主宰,也就是自己成为神,是反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一定是宗教信仰自由。3.少数民族政策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认识,少数民族政策是分配正义,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权利正义。
“无可回避的挑战——中国与伊斯兰”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看法:一、伊斯兰的普遍困境;二、神奇的“自洽性”加强了无解;三、中国与伊斯兰。对当下最要紧的事提出了三点,一是、严肃检讨包括《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内的有关的民族宗教政策,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来立法立规,而不是试图取悦部分人来化解宗教思想带来的挑战;二是、要反复强调绝不允许以教法和私法干预社会,坚决打击宗教抱团式的违法违规,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没有法律不敢管、管不了的小团体。务必遏制这种以教法监察社会的行为!坚决遏制政教合一的冲动和试探!绝不允许以清真名义以私法欺行霸市!三是、对已经存在的照顾政策要进行认真的审视,该取消的取消(例如莫名其妙的高考加分——高考是为国选材,不是大家分果果!)、该限制的限制(例如阿拉伯化的苗头)、该执行的执行(例如公平地依法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宗教信徒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只是汉族搞计生。中国绝不允许出现宗教警察!要做好这些工作,显然比处处给糖给红包要累多了,更可能会遇到抵制和反弹。但这些才是真正要做的事情,而且也是躲不过去的——捂盖子、假和谐,能躲过初一,难道还能躲过十五吗?你看欧洲躲过了没有?
文章叙述一、伊斯兰的普遍困境;在这里作者产生的错误:其一,将伊斯兰世界和伊斯兰国家替换使用,伊斯兰世界有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也有实行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国家,这两种国家都有自身的困境,如同每个国家一样,只是困境的原因都不相同。其二,伊斯兰教是广泛受到穷人的欢迎,这是公认的事实,故不能认为是伊斯兰教造成贫困。例如,印巴分治,除印度教的欢天喜地、色彩缤纷热闹非凡的风格与伊斯兰教宁静简洁的风格格格不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印度教的不可接触种姓民众纷纷皈依伊斯兰教,令印度教徒无法容忍,没有首陀罗种姓则印度教就无法完成轮回之说,其信仰被毁。其三,马克思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社会的救济是宗教,只是伊斯兰教广泛受到穷人的欢迎而已,认为伊斯兰教的落后是普遍的观感造成偏见。
文章叙述二、神奇的“自洽性”加强了无解;在这里作者产生的错误:伊斯兰教是“两世说”,今世与后世,教义规定了今世的教徒的行为规则,被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定为国家法律,而实行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则是实行世俗化规则。换句话说,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违反教义规定如同违反国家法律,但这是国家的统治者不容,惩罚者是统治者。而实行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实行的是世俗化法律,而不是将伊斯兰的教规法律化,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地位一样。再进一步说明,教规法律化是统治者的问题,是统治者要采用伊斯兰教规,如果认为其“无疑是不符合社会的和平与发展需要的”,那么推翻其统治独裁政权便是。但这是统治者的罪恶,不应将其的问题归罪于伊斯兰教,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也没有理由对此负责。神不可证伪,无神论是反对宗教,其思想建立的是以通过其思想证明对宗教的反对成立,而自己成为新的宗教。
文章叙述三、中国与伊斯兰。这点最为离谱,作者不但搞混了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也搞混了民族政策与民族权利。中国是没有宗教自由,而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社会救济的各种宗教,只能够从各种不同的非正规渠道获得。社会上的人们也无法获取宗教的常识,一些违反常识的事情时常出现,新疆当初不是也报道过,在清真寺前大跳广场舞,加以伴奏“小苹果”。而这是在历史上出现过这种事情,如印度教与伊斯兰教在印度产生分裂,其各自教徒只要挑衅对方的禁忌即可,而且极其容易,印度教徒只要到清真寺前载歌载舞、鞭炮齐鸣就行,而穆斯林则只要到印度庙前,拉着待宰嚎叫的牛走一遭,想不乱都不行。中国与伊斯兰有个特殊的关联,信奉伊斯兰者很大一部分是社会主义者,但马克思主义者却极少信奉伊斯兰。都是强调追求平等,但马克思主义者是要做“天下的主人”,而穆斯林是“顺从真主”。中国是多民族国家,以各民族权利一律平等,实行少数民族政策,以实现分配正义。中国的学者梅新育在“主体民众抛弃政权现象及其警示” 一文中,创造出“多数民族”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主体民众”,我们知道“少数民族”的概念,也有“多民族”的概念,但从来就没有“多数民族”的概念。有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有多民族的共和体制,多民族的共和体制就是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多数民族”是个什么内容,过去从来就没有过。梅新育却用“多数民族”这一虚假的概念,使人们误以为“少数民族”政策就是对各民族的歧视。然而,只有在多民族的共和体制国家,才有少数民族的概念,否则,国家就是单一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政策是多民族国家应有的正义。以“少数民族”政策为不公,追求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思维作怪。公平需要竞争,其有基本的规则,即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简而言之,作为竞争主体民族的独立性将成为主要问题,高度自治还是分离独立就将摆上台面。
上述说明的是,如果专家学者们以子虚乌有的方式,定义了错误的概念,而人们用此作为判断问题的基础,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只能得出专家学者们所定义的结论。文章不能只采用希望得到结论的概念进行辩解,“一旦加入情感因素,结论对论证的主导作用就会最大程度地凸显出来。“情感启发式”理论认为:是人的好恶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你的政治倾向性决定了你对各类论证的看法。”丹尼尔·卡尔曼:《思考:快与慢》。
关键词: 伊斯兰
来源:钝角网 2017-03-06 11:35:14
作者:马云根
原题:马云根:重要的是了解伊斯兰
“无可回避的挑战——中国与伊斯兰”是一位称作“涂涂南红”的作者写的网络文章,流传已经很久了,许多民众非常认同这位作者的看法,但这篇文章的错误会使得中国社会产生分裂,也会在提倡“一带一路”的发展目标上,制造出不应有的问题,需要澄清一些认知上的问题。
“无可回避的挑战——中国与伊斯兰”这篇文章,主要是谈伊斯兰教和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但作者明显地将西方问题、中国问题与伊斯兰之间的关系,以符合论的实用主义方式进行了分析。虽然看似与事实相符,但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人们会因认同事实而迁怒于并不相干的群体。这就牵涉一些基本的认识:1.无神论不是世俗化,世俗化是宗教自由,无神论是否定宗教,而自己成为主宰,也就是自己成为神,是反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但宗教自由一定是宗教信仰自由。3.少数民族政策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认识,少数民族政策是分配正义,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权利正义。
“无可回避的挑战——中国与伊斯兰”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看法:一、伊斯兰的普遍困境;二、神奇的“自洽性”加强了无解;三、中国与伊斯兰。对当下最要紧的事提出了三点,一是、严肃检讨包括《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内的有关的民族宗教政策,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来立法立规,而不是试图取悦部分人来化解宗教思想带来的挑战;二是、要反复强调绝不允许以教法和私法干预社会,坚决打击宗教抱团式的违法违规,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没有法律不敢管、管不了的小团体。务必遏制这种以教法监察社会的行为!坚决遏制政教合一的冲动和试探!绝不允许以清真名义以私法欺行霸市!三是、对已经存在的照顾政策要进行认真的审视,该取消的取消(例如莫名其妙的高考加分——高考是为国选材,不是大家分果果!)、该限制的限制(例如阿拉伯化的苗头)、该执行的执行(例如公平地依法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宗教信徒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只是汉族搞计生。中国绝不允许出现宗教警察!要做好这些工作,显然比处处给糖给红包要累多了,更可能会遇到抵制和反弹。但这些才是真正要做的事情,而且也是躲不过去的——捂盖子、假和谐,能躲过初一,难道还能躲过十五吗?你看欧洲躲过了没有?
文章叙述一、伊斯兰的普遍困境;在这里作者产生的错误:其一,将伊斯兰世界和伊斯兰国家替换使用,伊斯兰世界有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也有实行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国家,这两种国家都有自身的困境,如同每个国家一样,只是困境的原因都不相同。其二,伊斯兰教是广泛受到穷人的欢迎,这是公认的事实,故不能认为是伊斯兰教造成贫困。例如,印巴分治,除印度教的欢天喜地、色彩缤纷热闹非凡的风格与伊斯兰教宁静简洁的风格格格不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印度教的不可接触种姓民众纷纷皈依伊斯兰教,令印度教徒无法容忍,没有首陀罗种姓则印度教就无法完成轮回之说,其信仰被毁。其三,马克思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社会的救济是宗教,只是伊斯兰教广泛受到穷人的欢迎而已,认为伊斯兰教的落后是普遍的观感造成偏见。
文章叙述二、神奇的“自洽性”加强了无解;在这里作者产生的错误:伊斯兰教是“两世说”,今世与后世,教义规定了今世的教徒的行为规则,被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定为国家法律,而实行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则是实行世俗化规则。换句话说,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违反教义规定如同违反国家法律,但这是国家的统治者不容,惩罚者是统治者。而实行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实行的是世俗化法律,而不是将伊斯兰的教规法律化,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的地位一样。再进一步说明,教规法律化是统治者的问题,是统治者要采用伊斯兰教规,如果认为其“无疑是不符合社会的和平与发展需要的”,那么推翻其统治独裁政权便是。但这是统治者的罪恶,不应将其的问题归罪于伊斯兰教,世俗化的伊斯兰国家也没有理由对此负责。神不可证伪,无神论是反对宗教,其思想建立的是以通过其思想证明对宗教的反对成立,而自己成为新的宗教。
文章叙述三、中国与伊斯兰。这点最为离谱,作者不但搞混了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也搞混了民族政策与民族权利。中国是没有宗教自由,而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社会救济的各种宗教,只能够从各种不同的非正规渠道获得。社会上的人们也无法获取宗教的常识,一些违反常识的事情时常出现,新疆当初不是也报道过,在清真寺前大跳广场舞,加以伴奏“小苹果”。而这是在历史上出现过这种事情,如印度教与伊斯兰教在印度产生分裂,其各自教徒只要挑衅对方的禁忌即可,而且极其容易,印度教徒只要到清真寺前载歌载舞、鞭炮齐鸣就行,而穆斯林则只要到印度庙前,拉着待宰嚎叫的牛走一遭,想不乱都不行。中国与伊斯兰有个特殊的关联,信奉伊斯兰者很大一部分是社会主义者,但马克思主义者却极少信奉伊斯兰。都是强调追求平等,但马克思主义者是要做“天下的主人”,而穆斯林是“顺从真主”。中国是多民族国家,以各民族权利一律平等,实行少数民族政策,以实现分配正义。中国的学者梅新育在“主体民众抛弃政权现象及其警示” 一文中,创造出“多数民族”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主体民众”,我们知道“少数民族”的概念,也有“多民族”的概念,但从来就没有“多数民族”的概念。有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有多民族的共和体制,多民族的共和体制就是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多数民族”是个什么内容,过去从来就没有过。梅新育却用“多数民族”这一虚假的概念,使人们误以为“少数民族”政策就是对各民族的歧视。然而,只有在多民族的共和体制国家,才有少数民族的概念,否则,国家就是单一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政策是多民族国家应有的正义。以“少数民族”政策为不公,追求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思维作怪。公平需要竞争,其有基本的规则,即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简而言之,作为竞争主体民族的独立性将成为主要问题,高度自治还是分离独立就将摆上台面。
上述说明的是,如果专家学者们以子虚乌有的方式,定义了错误的概念,而人们用此作为判断问题的基础,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只能得出专家学者们所定义的结论。文章不能只采用希望得到结论的概念进行辩解,“一旦加入情感因素,结论对论证的主导作用就会最大程度地凸显出来。“情感启发式”理论认为:是人的好恶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你的政治倾向性决定了你对各类论证的看法。”丹尼尔·卡尔曼:《思考:快与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