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美国 美国经济 美国外交 中美关系 中美经贸关系 中美贸易战
来源:钝角网-《新视角》 2018-12-24 10:39:29
作者:张茂荣
(5)未来美国投资审查将更趋严格,中国对美投资面临更大挑战。2017年以来,美国公布数项旨在改革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制度的立法议案。2017年3月,三位美国参议员提出一项议案,建议将美国农业部及卫生和公众服务部增加为CFIUS固定成员,并要求CFIUS在审查中考虑美国食品和农业系统安全。2017年10月和11月,美国国会出现了两个对外国投资审查制度进行更全面改革的议案。尽管这些议案尚未正式推出和生效,或其中某些规定仍将会修改,但美国对外国投资并购审查越来越严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对中国的针对性和影响格外明显)。并且,这些议案在美国国内引起热烈讨论,业界普遍反馈美国国内重要政治团体对外国投资审查制度需要改革有共识,最新提出的议案虽然可能会修订,但最终版本成为正式法律的可能性非常高。
A.《2017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法》议案
2017年10月18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格拉斯利(Grassley)和民主党参议员舍瑞德•布朗(Sherrod Brown)在参议院正式提出《2017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法》议案,试图创建一种由美国商务部主导、对某些外国投资的“经济影响”进行审查(与由CFIUS进行的传统国家安全审查并行)的新程序。议案要点包括:
第一,强制性审查。不同于CFIUS的自愿申报制度,新的“经济影响”审查对所有受管辖交易均为强制性要求。“受管辖交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交易:(a)可能造成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控制”;(b)对于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美国企业的估值不低于5000万美元;对于其他交易,美国企业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此外,根据议案,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或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能要求商务部审查任何规模的投资。
第二,更宽泛的审查内容。根据议案,“经济影响”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美国商务部被授权考虑任何其认为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a)美国的长期战略经济利益;(b)美国贸易代表出具的报告中关于外国不正当贸易实践的意见(如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固化高额贸易顺差);(c)外国投资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情况;(d)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以往外资在所涉及的美国国内产业投资的情况(意指是否有大规模、系统性并购情况)。
议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经济影响”审查启动的10天内向商务部提交报告,需涵盖如下内容:(a)美国和投资方所在国的贸易关系历史和当前问题;(b)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两国贸易关系“对等”程度的意见;(c)贸易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特别301报告和贸易执法重点报告(Trade Enforcement Priorities Report)中关于投资方所在国的内容。
第三,更明确的决定权限。关于审查程序,议案提议美国商务部审查期原则上为45天(可延期15天),并明确授权商务部可禁止被查交易。而一直以来,CFIUS是否有不经总统而直接禁止外国投资的权限存在争议。除此之外,若交易某一方就受审交易提交“不准确”或“不充足”的信息,议案授权美国商务部以此为依据禁止该交易。同时,针对CFIUS被批评审查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议案要求美国商务部就每项受审交易进行公告,并对15天内未获批准的交易设立征询公共意见期(不超过10天)。
B.《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议案
2017年11月8日,参议员约翰•康宁(John Cornyn)、共和党参议员理查德•波尔(Richard Burr)和民主党参议员黛安娜•范斯坦(Dianne Feinstein)联名在参议院提出《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议案。一份同名的议案也由共和党众议员罗伯特•皮廷格(Robert Pittenger)联合其他众议员在众议院提出。此份获跨党派支持的议案有79页之长,并由于提案人在各自党内的重要地位而广受关注。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扩展CFIUS的权限。议案极大扩展了“受管辖交易”的概念,除传统上已经包含的内容(即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人控制的交易)之外,还明确新增了:(a)外国人购买或租赁美国军事设施或其他政府敏感财产邻近的私人或公共房地产;(b)任何外国人对“美国关键技术公司”(U.S. critical technology company)或“美国关键基础设施”(U.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进行的“积极投资”,符合此条规定的外国投资不需要对涉及的美国企业构成“控制”也属受管辖交易;(c)外国人在现有美国投资中的权益发生变化,导致产生“控制”或符合上述(b)项的情况出现;(d)拥有“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向外国人提供知识产权和相关支持的任何商业安排,比如“合资”(涵盖美国公司在华设立合资企业的交易)和知识产权许可,但通过“正常客户关系”(ordinary customer relationship)提供知识产权的交易除外;(e)意在逃避CFIUS审查或规避“受管辖交易”概念的任何交易、转移(transfer)、合同和安排。针对这一点,议案发起人之一的众议员罗伯特•皮廷格指称,“中国最近曾尝试收购一家美国导弹防御系统供应商,并使用壳公司以逃避审查”。
依据现行CFIUS的规定,收购股权在10%或以下且为“消极投资”的交易不属于“受管辖交易”,不受CFIUS审查限制。但在实践中,“消极投资”由CFIUS根据个案情况在审查中判定,无明确或普适标准。近年来,“消极投资”被解释得越来越狭窄(也就是CFIUS管得越来越宽),此次的议案更是明确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则不属于“消极投资”:(a)接触美国企业拥有的任何非公开技术信息;(b)接触美国企业的非对所有投资人公开的非技术信息;(c)拥有董事会席位、观察权和提名权;(d)以行使股东投票权之外的任何形式参与美国企业的实务决策;(e)与美国企业结成平行战略伙伴关系或产生重要资金关联。根据议案,有以上情形之一即构成“积极投资”,属于“受管辖交易”的概率也相应提高。
第二,建立国别审查制度。目前,CFIUS依惯例会将外国投资方所属国家作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因素考虑,但并未设立法定的国别审查制度。此次的议案将把CFIUS审查改革成按国别审查制度。首先,议案引入了“特别关注国家”(country of special concern)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重要威胁的国家”。CFIUS不需要列举这些国家,但据预测中国和俄罗斯将会被作为“特别关注国家”对待。
对于特别关注国家,CFIUS在其审查中必须要考虑:(a)交易是否会削弱美国对“特别关注国家”的技术和产业优势;(b)交易中“特别关注国家”是否以获取某种“关键技术”作为战略目的(可通过国家声明或实践来判断);(c)被并购的美国企业是否拥有“特别关注国家”希望得到的“关键技术”。
议案同时引入了“认定国家”(identified countries)的概念,名单将由CFIUS按“适当标准”确定。“适当标准”包括与美国有共同防务条约、采用与美国相似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据此推测,“认定国家”很可能会包括北约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
议案授权CFIUS以法规的方式对某些仅涉及“认定国家”的外国投资给予“豁免”审查。同时,议案还允许交易方就“受管辖交易”提交不超过五页的简易声明(declaration),而不是传统上较为复杂的联合申报书(joint written notice)。需要说明的是,提交简易声明后,CFIUS可以批准交易,也可以要求提交联合申报书或直接开始审查。根据市场的普遍预期,新简易声明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吸引“认定国家”对美国继续投资,即仅涉及“认定国家”的交易可在该制度下被迅速批准,以降低交易方成本。同时,如果是涉及中国企业或资金的交易提交简易声明,则CFIUS由此要求提交联合申报书并开始正式审查的概率将非常高。
第三,更明确和宽泛的“关键技术”。议案中共24次提及“技术”一词,体现了对美国高技术领域前景的高度关注。其中最重要的“关键技术”概念被定义为由CFIUS法规认定的“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或可能至关重要的技术、组成部分或技术物品(technology items)”。虽然权限原则上下放给CFIUS,但议案也列举了一系列必须视为“关键技术”的类别,比如《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列举的国防用品和国防服务,《商务部管制清单》中列举的某些军民两用产品,某些核能相关的实物(场地、材料、设备等)、软件和技术及某些化学品和毒素。
除了上述举例的一些传统类别外,议案还加入了“对美国保持、增强或获得对‘特别关注国家’在国防、情报或其他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至关重要的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ies)”这一新要素。同时,议案还首次提出了“关键材料”概念。
CFIUS原本已要求交易方在联合申报书中提供许多政府合同,尤其是与美国军方或国防相关合同的信息。此次议案更加体现了美国政府担忧一些美国企业的研发项目有美国军方的背景或支持,或由于极其尖端而具有潜在军民两用性(即虽以民用为目的,但先进性上等同或超越现有军用技术)。这些新兴技术可能因为目前技术或成果还不成熟而未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军用或敏感类,但这些项目可能催生军用或敏感技术或材料,因此也必须重视。
第四,强制性简易声明。CFIUS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联合申报书制度历来以“自愿提交”为原则,尽管不提交联合申报书的交易双方(主要是买方)也有一定的风险(主要是事后CFIUS有可能自行启动审查并建议总统下令解除交易)。新议案则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受管辖交易”在交易之前必须向CFIUS提交简易声明,并预留足够时间供CFIUS考虑是否进行审查:(a)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买家至少25%的股权;(b)该交易计划转移美国企业至少25%的股权。
议案还授权CFIUS通过执行法规,并根据所涉及技术、产业等因素,强制更多类型的外国投资提交简易声明,并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欺瞒不报行为作出处罚。如果不属于议案和CFIUS法规强制要求之列,交易双方可自愿决定是否提交简易声明。
第五,新增联合申报书官费。目前,向CFIUS提交联合申报书不需缴纳官费。议案要求CFIUS就联合申报书中涉及的“受管辖交易”逐笔征收官费,标准是不超过交易价值的1%或30万美元,以较小数额为准。也就是说,就3000万美元或以上的交易而言,CFIUS可能将提交联合申报书所需官费设为30万美元。不过,向CFIUS提交简易声明不需要缴纳官费。
第六,延长“审查”和“调查”时间。议案将CFIUS的初始“审查”期从30天延长到45天,并授权CFIUS可将现行的45天“调查”期在“极特殊”(extraordinary)案件中延长到75天。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潜在中国投资人也不能将CFIUS程序简化理解为法定的“30天初始审查期+45天调查期+15天总统决定期(如适用)=90天”。CFIUS在现有法律下已有很多特权,可使用各种方式将审查程序合法延长到大大超过现有的90天基础性规定。比如,近期有些交易最终被审查超过1年之久,导致交易双方自动放弃。
第七,明确审查结论不受“司法审查”。2012年,中国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在美国风电投资受挫,起因是并购前交易双方未选择提交联合申报书。之后,CFIUS和奥巴马总统的解除交易令被诉诸美国联邦法院,中方取得了部分胜诉的结果,并最终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因此,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议案规定,未提交联合申报书的交易方(包括外国买方)不可在美国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提起诉讼。
事实上,这样禁止违宪诉讼的条款本身是否违宪是议案面临的重要问题。具体来讲,CFIUS的授权法规已规定美国总统禁止或解除交易的决定和支持性结论不受司法审查。本议案加入了CFIUS建议总统禁止或解除交易的决定和支持性结论不受司法审查。不受司法审查多是指不能提出“CFIUS的建议支持证据薄弱”等实体性挑战,但留有挑战程序合法性的可能性。当前对议案的争论焦点之一便是是否有权规定交易方不可依据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等条款在联邦法院起诉程序违宪。
第八,赋予CFIUS临时禁止交易权力。议案确认了CFIUS宽泛的执法权,但大体上是将CFIUS现有实践写入法条。此外,议案还做出新规:CFIUS在自行启动已完成交易(未申报)审查时,有权在初始“审查”期或“调查”期内强制要求临时禁止交易。在三一关联方风电投资的案例中,CFIUS在奥巴马总统下达解除交易令之前就颁布了条件极为苛刻的行政令,包括禁止中方人员进入风电厂区域、所有新建建筑物(包括地基)必须拆除、所有中国进口设备等必须在短时间内移出相关区域等。这一行为使得交易方在法院诉讼中明确质疑CFIUS的行政令范围太广,形成了事实上的解除交易令,行使了总统才具有的权力,属于越权行为。美国联邦法院最终没有就此做出实质性答复,但此次的新议案却直接将此职权书面授权给了CFIUS。
美国国会两个月内连续提出两份重要立法议案,昭示着美国对外国投资审查的改革成为大势所趋。尽管两份提案在实施主体、描述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更严格地审查外国投资的根本方向上是一致的,重点针对的问题是一致的,改革的重点内容也基本是一致的。
高技术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审查将越来越严。两份议案都高度重视外国通过大规模、系统性收购造成美国高技术流失的问题。2017年10月议案的新闻公告指出,该议案旨在履行特朗普总统的承诺,即“阻止美国产业被外国企业和国家利用”,旨在行使行政权力防止享受外国政府资金支持的外国企业从美国的“技术、科技及行业成就”中不正当获利。2017年11月议案正文中屡次提到CFIUS审查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确保美国维持、增强或获得对“特别关注国家”在国防、情报或其他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并计划将CFIUS审查范围扩展到美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在华投资和对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针对各种规避行为,议案还明文规定交易方的联合申报书必须包括任何“合作伙伴协议、一体化协议和其他与交易相关的附属协议,包括任何与知识产权转让相关的协议”。
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将进一步成为审查焦点和重点。两份议案都在某种程度上将目前的“自愿申报”制改为“强制审查”制,强制要求某些外国投资交易必须报告美国政府。两份议案都将把按国别进行外国投资审查制度化。10月的议案明确要求在审查中考虑双边贸易关系。11月的议案对来自“特别关注国家”的投资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并考虑征收高额CFIUS审查官费;简易声明制度的自愿提交部分则可针对盟国在不缴纳官费情况下短时间内开绿灯。这样对不同国家的区别对待形成了鲜明对比。可以预见,依据新的议案,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将成为重点审查对象,交易将受到较大影响。[2018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国会通过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该法中包含国会两院协调内容后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编者注]
(三)美国司法部门的主要监管机构:司法部能源监管工作组
司法部能源监管工作组于2011年4月21日成立,主要职责是加强能源市场监管,防范和打击价格操纵和欺诈行为。工作组对石油和天然气市场可能存在的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组由多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司法部、财政部、能源部、农业部、全国检察长联合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组主要调查石油和天然气市场是否存在价格操纵、共谋、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将评估商品市场走势和供需状况,审查投资者行为以及投机者和指数交易商在石油期货市场中扮演的角色。
首刊于《新视角》杂志总第84期
关键词: 美国 美国经济 美国外交 中美关系 中美经贸关系 中美贸易战
来源:钝角网-《新视角》 2018-12-24 10:39:29
作者:张茂荣
一、联邦层面的美国能源监管系统
(一)参众两院的立法监管机构
1.参议院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及其五个分支委员会
参议院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下设五个分会:完全司法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国家公园委员会、土地与森林委员会、水力和电力委员会。其中能源委员会主要管辖权和立法权包括:核能、煤炭和合成燃料的研究与开发,核能及非核能商业化项目,核燃料循环政策,全球气候变暖,新技术研发,联邦能源储备计划,能源信息,液化天然气项目,石油和天然气政府规制,石油战略储备等。本届能源委员会的成员共18名,分别来自共和党和民主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考虑到地区问题的影响超过党派利益,所以该委员会一直采用建立共识的工作模式, 所提交的报告都是基于充分公开的讨论,最后投票的结果均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2.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及其六个分支委员会
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下设六个分会:完全委员会,商业、贸易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委员会,能源与环境委员会,健康委员会,监督和调查委员会。其中能源与环境委员会主要管辖权和立法权包括:国家能源政策、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合成燃料、能源储备、能源信息、能源规制和利用、核设施的利用和规制,州际之间的能源契约,核能及废弃物等。本届能源与环境委员会的成员共35名,分别来自不同的州,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美国行政部门的主要监管机构
根据现行的美国能源立法,美国能源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在联邦层次,对能源进行监管的主要有两个部门: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DOE)和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FERC)。其中能源部是联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内设于美国能源部的独立监管机构。除这两个部门之外,还有一些与能源相关的其他监管机构,如环保署、核管理委员会、内政部等。在州层次,由于各地的能源资源情况不同,能源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
表一:美国涉及能源监管的联邦政府机构
1.美国能源部。依据美国总统吉米•卡特1977年8月4日签署生效的《能源部组织法》(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Organization Act),1977年10月1日原核规划局和原子能研究与发展署合并为美国能源部。能源部主要负责能源发展和安全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在能源部成立之前,联邦政府的能源监管职能分散于几乎所有内阁部门。成立能源部的目的在于协调并集中全国能源方面的能力,以应对20世纪70年代阿拉伯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石油禁运和提价造成的石油危机。
能源部的使命在于运用最新科技,应对在能源、环境和核辐射方面的挑战,以保证美国的安全和繁荣。为完成这一使命,能源部确立了四大目标:促进国家能源系统的及时、关键和高效的转变,保证美国在清洁能源技术上的领导力;大力开发战略领域中科学和工程的研究作为国家经济繁荣的基石;通过国防、防止核武器扩散、环保等工作加强核安全;建立一个可操作、适应性强的框架以便集合所有部门利益相关者智慧,最大限度完成部门使命。
美国能源部是制定国家能源战略的主要部门,国家能源战略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应对能源危机的能力;促进环保能源的生产和利用;通过不断的科技进步来拓展未来的能源选择,在能源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能源部的具体职责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发展与能源安全战略,研究开发安全、环保和有竞争力的能源新产品,管理核武器、核设施及消除核污染,负责石油战略储备和石油天然气进出口,对油气资源开发、储运、油品加工、环境治理等方面作监管分析、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等。
美国能源部负责石油战略储备,是法律授权的能源应急核心协调机构。根据1977年《能源部组织法》第3部分第301条以及1998年对《能源政策与储备法》的修正案规定,总统授权能源部在出现危机时作为“国家紧急共享机构”的中枢,负责在国际能源署框架下参加应急能源共享计划及国内各州之间紧急共享计划的协调和实施,国家紧急共享机构是整个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核心之一。同时,能源部负责核武器研制、生产和维护。
能源部部长由总统直接提名并由议会批准,现任部长是里克•佩里。能源部经费主要来源于联邦预算拨款。近年来,美国能源部预算拨款增加明显,由2000财政年度的162亿美元增长到2017财政年度的325亿美元。其中,原子能及核武器管理方面的支出占比大幅下降,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拨款逐年增加。然而,特朗普上台后,对清洁能源相关的预算拨款进行大幅缩减,直接导致能源部2018财政年度预算同比减少5.3%。能源部在全国共有约1.6万名政府雇员,雇员包括从工程到会计、从公共政策到气候科学、从物理到法律等各方面的专家。
美国能源部主要组成:
(1)项目办公室。能源部内设立了众多项目办公室,通过这些机构的管理来履行其支持国家安全的职责。
a.民用核废弃物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Civilian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使命是管理和处理高能核废料和乏燃料,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加强国家安全和能源安全,增强大众信心。
b.电力输送和能源可靠性办公室(Office of Electricity Delivery and Energy Reliability),使命是引导国家电网的现代化,增强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提升对能源供应中断的应对能力。
c.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Office of Energy Efficiency & Renewable Energy),任务是促进清洁、充分、可靠和价格可承受的能源供应。
d.环境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任务是消除核武器生产和研究遗留下来的风险。
e.化石能源办公室(Office of Fossil Energy),任务是从传统的化石能源中取得可靠、清洁、价格可承受的能源。
f.遗产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Legacy Management),负责管理能源部关闭核设施之后的处理工作,确保未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g.核能办公室(Office of Nuclear Energy),使命是支持发展国家各种核能项目。
h.科学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是美国基础物理科学研究的最大支持者,为这一具有国家意义的重要领域提供超过40%的资金支持。法律所赋予该办公室的职责是监督能源部所有研究和开发项目,避免存在重复和空白,管理能源部所管辖的多重研究任务的国家实验室,发放进行有效基础和应用研究所需要的拨款和其他财务资助,执行使能源部的研究目标和计划有效落实所需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2)行政机构。能源部的行政机构负责为能源部的项目和办公室提供行政、管理和监督支持。
a.首席财务官(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财务官办公室包括财务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Budget)、项目联络与财务分析办公室(Office of Program Liaison and Financial Analysis)、项目分析与评估办公室(Office of Program Analysis and Evaluation)以及I-MANAGE系统(I-MANAGE functions)。
b.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负责设计、实施和保持对能源部及其办公室中的信息技术项目和倡议的成功应用。
c.国会与政府间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Congressional and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国会与政府间事务办公室通过与国会、各州、部落、市县政府、其他联邦机构、利益攸关者和一般公众进行的联络、沟通、协调和互动,促进能源部政策、项目、倡议的落实。
d.经济影响和多元化办公室(Office of Economic Impact and Diversity)。经济影响和多元化办公室是根据众多立法和行政命令的要求而就能源政策、项目、规章和该部的其他行为对缺乏充分代表的社区、少数民族教育机构、小企业或女性经营的企业的影响向能源部长提供咨询。
e.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为部长、副部长和所有部内机构(FERC除外)提供法律建议、咨询和帮助,并在联邦、州和其他政府机关或法院面前代表能源部行事。
f.健康与安全办公室(Office of Health, Safety and Security)。健康与安全办公室负责提供协调和整合能源部项目中的健康、安全、环境、执法和独立监督所需的领导力和战略愿景。
g.听证和上诉办公室(Office of Hearings and Appeals)。听证和上诉办公室负责举行听证会,做出对能源部所授权的任何裁决事务的初步裁决,但属于FERC和合同上诉委员会(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管辖范围的事务除外。
h.人力资本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Human Capital Management)。人力资本管理办公室包括人力资本管理战略规划和愿景办公室(Office of Human Capital Management Strategic Planning and Vision)、人力资本管理创新与解决方案办公室(Office of Human Capital Management Innovations and Solutions)和人力资本管理运营实施办公室(Office of Human Capital Management Operational Implementation)。
i.总监察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总监察办公室旨在通过审计、调查和其他审查方式促进对能源部项目的有效、高效和经济运营,防止能源部管理和资助的项目中出现欺诈行为。
j.情报办公室(Office of Intelligence)。情报办公室负责及时为能源部长及其幕僚、部内其他政策制定者提供针对外国核武器、核材料和世界能源问题的技术性情报分析。
k.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管理办公室由负责行政、工程和建设管理、采购和辅助管理、航空管理、日程安排和先遣准备、竞争性外包等事务的各个办公室(the Offices of Administration,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curement and Assistance Management, Aviation Management, Scheduling and Advance, Competitive Sourcing)和执行秘书处(Executive Secretariat)构成。
l.政策和国际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政策和国际事务办公室的职能在于根据完整和有充分依据的资料和分析,为能源部就已有或未来的能源相关政策提供不带偏见的建议。现在的能源部是分设为政策办公室和国际事务办公室两个机构。
(3)能源信息署(EIA)。EIA负责对能源供应、需求和价格趋势等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为美国政府的能源决策提供支持服务。EIA的宗旨是通过提供有关能源政策的信息及能源预测和分析,提升决策理性和市场绩效,促进能源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提升社会公众对能源政策的认知度。根据法律规定,EIA的分析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联邦政策目标的影响。其提供的能源信息服务包括三大类:收集和分析能源市场数据;研究影响能源供应的事件和政策;评价能源资源状况。EIA发布周、月、年度报告,包括能源生产、储备、需求、进出口、价格等各方面,同时对上述各项内容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当前关注的问题作专题报告。
(4)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FERC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发挥前联邦电力委员会的全部职能。事实上,能源领域的主要规则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制定,而不由能源部制定。
(5)下属实验室。能源部是美国联邦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最主要的管理和资助机构,下设21个国家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如世界一流的橡树岭国家实验室、阿贡国家实验室、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托马斯•杰斐逊国家加速器实验设施等都归能源部管辖,超过3万名科学家和工程师在这些实验室和技术中心从事前沿研究,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高能物理、核科学、等离子体科学、计算科学、材料科学,以及生物、化学、环境科学等。这些国家实验室在高能物理、核科学、等离子体科学、计算科学等领域的研究代表当今世界最高水平。这些实验室是:
阿姆斯国家实验室(Ames Laboratory);
阿贡国家实验室(Argonne National Laboratory);
布鲁克黑文国家实验室(Brookhaven National Laboratory);
费米国家加速器实验室(The Fermi National Accelerator Laboratory);
爱达荷国家实验室(Idaho National Laboratory);
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Lawrence Livermore National Laboratory);
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
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National Energy Technology Laboratory);
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
新布伦瑞克实验室(New Brunswick Laboratory);
橡树岭科学与教育研究所(Oak Ridge Institute for Science and Education);
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ak Ridge National Laboratory);
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Pacific Northwest National Laboratory);
普林斯顿等离子物理学实验室(Princeton Plasma Physics Laboratory);
放射与环境科学实验室(Radi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 Laboratory);
桑迪亚国家实验室(Sandia National Laboratories);
萨瓦纳河生态实验室(Savannah River Ecology Laboratory);
萨瓦纳河国家实验室(Savannah River National Laboratory);
SLAC国家加速器实验室(Stanford Linear Accelerator Center);
托马斯•杰斐逊国家加速器实验室(Thomas Jefferson National Accelerator Facility)。
2.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
(1)历史沿革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20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FPC),主要职责是协调联邦水利开发。
1935年,FPC被改组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水电和跨州电力。
1938年通过的《天然气法案》赋予FPC管理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批发业务的权力。
1942年,FPC的职能扩大到发放天然气设施建设许可证。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FPC的职能扩展到跨州贸易中的所有天然气井口销售。
1977年,众议院通过了《能源部组织法》,将各类与能源有关的机构并入能源部,以应对能源危机。同时,众议院将FPC更名为FERC,并保留了其独立的监管地位。该法案还将监管跨州石油管道的职责从州际商业委员会转给了FERC,但是,FERC失去了管辖天然气和电力进出口的权力。
1978年,FERC被授权协调各州内和跨州市场的天然气井口销售。FERC还负责加强新的热电联产项目和《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规定的小型发电项目。
1983年,众议院取消了对天然气井口价格的监管。同时,FERC承担了加强天然气和电力行业竞争的工作。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授权FERC对主干传输系统实施强制的可靠性标准,并对操控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实体处以罚款。
(2)主要职能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承担了联邦电力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联邦电力法》第一部分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包括旨在提高航行能力以及有关可航行水道开发和利用的项目),对《联邦电力法》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输送、销售和互联所需要的一切权力,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第1、4、5和6节所规定的天然气输送和销售的监管权,根据《天然气政策法》第7节规定发放用于满足公共便利和需要的许可证,以及《联邦电力法》和《天然气政策法》所规定的对企业并购的监管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还接收了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和对管道价格进行评估的权力。而作为国家能源法一部分的《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更进一步扩大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职权。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联邦水电法》、《联邦电力法》、《天然气法》、《天然气政策法》等能源立法及能源政策的执行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监管机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使命在于通过管制和市场的手段帮助消费者以合理成本获得可依赖、有效率、可持续的能源。具体来说,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负责州际之间电力、天然气及石油的输送;审核液化天然气终端站的建设计划和州际之间天然气管道的铺设计划;负责颁发水电站项目的许可证等。
其中,对州际电力的输送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贸易的管理是联邦政府的关键任务之一,这关系到整个石油和电力行业能否维持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具体监管业务包括:州际电力的传输和批发销售;审查电力公司的并购交易;州际天然气的输送、销售及转售;州际管道石油运输;州际天然气管道和储备设施的选址;审查输电项目选址申请;确保液化天然气终端站的安全运营和可靠性;给私人、城市及州所有的水电项目颁发执照;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保护高压电传输的可靠性;监督和调查能源市场,负责有关天然气和水电项目的环保事务等。以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管理为例,跨国和跨州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对国际和州际大中型管道建设及运营企业的经济、技术、环保能力的审查,对跨州管道建设地点的选择和放弃运营后的设施清除的审查和监督,对跨州管网运输公司制定的运输服务质量、数量标准和服务费率的审查和监督等,均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承担。
(3)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FERC主要拥有以下权力:市场准入审批,价格监管,受理业务申请,受理举报投诉,行使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等。此外,FERC还负责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等。
a.市场准入。如对石油市场的准入,监管内容包括从业资格的认证审定,组织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招标工作和许可证发放,对矿权使用、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对作为矿区使用费征收依据的油气产量水平进行评估等。
b.价格监管。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管道服务和开放;监控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制定费率或价格公式,提出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等。
c.受理业务申请。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对能源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这两种形式实现的。企业要办理业务许可事项,如更改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或者服务条款,要求监管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或者消费者要求相关的公司进行赔偿等事项,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文字申请材料。对重要公共设施和重大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审批长距离油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决定海上石油设施的建设与停用,监管长距离油气管道的运营等,对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d.受理举报投诉。主要有两种方式:热线电话和书面举报投诉。对电网接入、互联纠纷、供电服务质量、电费账单等的投诉举报案件,90%以上通过非正式的程序进行解决。如果非正式协调不能解决,则进入监管机构的正式程序,通常由监管机构的行政法官进行听证和裁决,直至最终上诉到法院判决。
e.行政执法与处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除拥有市场准入的审批权和定价权以外,还拥有强大的执法队伍和行政处罚权力。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能源政策法》,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可以对每件市场违规案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对恶意操纵市场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处罚。
(4)独立性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所享有的作为能源部内准独立机构的地位。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虽然行政上隶属于能源部,但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尽管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需要向能源部长报告工作,但其授权法案将其规定为履行众多职能的独立监管机构。
能源部长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反映了国会的两点忧虑:一是,国会希望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与以前的联邦电力委员会一样,独立地对价格和其他有争议问题作出决定;二是,国会希望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不影响能源部长对整体能源政策所负的职责。例如,除了《行政程序法》第404节所规定的有限的规则制定之外,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在其职权内作出的决定属于最终决定,不受能源部长和部内其他官员的进一步审查。该法第404节规定涉及能源部长所作出的规则、规章和具有普遍适用力的政策说明。如果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认定拟议的规则明显影响自身职权,委员会可以规定公众评议期。能源部长以及能源部内所有其他官员,也必须根据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已有信息。能源部长也有权干预委员会议程,但能源部长的权力和法律义务与所有其他干预方相同。
为了保持监管的独立性,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实行自筹自支,其经费不是来自联邦预算,而是通过向其所监管企业收取年费来支付运行成本。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所有决定由联邦法院审议,而不是由总统和国会审议。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任期5年。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下设6个专业监管办公室。这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名。委员会总计有各类专业人员1200名左右。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职员由能源开发各领域专家构成,并分属若干办公室。
3.美国环保署
(1)机构职能
美国环保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EPA或USEP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维护自然环境和保护人类健康不受环境危害影响,并致力于营造一个更清洁、更健康的生活环境。EPA由尼克松总统提议设立,在获国会批准后于1970年12月2日成立并开始运行。
环保署署长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并直接由白宫问责。环保署不在内阁之列,但与内阁各部门同级。环保署现有全职雇员约1.8万名,所辖机构包括华盛顿总署、10个区域分局和17个研究实验所。
环保署的具体职责包括:保护全人类健康及赖以生存的空气、河流、土地等自然环境,避免能源利益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贯彻并积极执行国会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各种环境计划并将其作为国家标准来执行,从事环境研究或赞助环保项目,教育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授权各州和部落颁布许可,监督并强制法规被遵守。环保署的监管措施影响能源的生产和开发,甚至很多规定直接影响能源活动。当有违反国家环境标准的情形发生时,环保署将予以制止。环保署很多法规直接影响能源活动,与能源部存在潜在冲突。能源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能源的充分和可靠供应,而环保署的主要使命是避免能源利用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环保署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在环境监管上发挥重要作用。奥巴马政府时期曾经力推的《清洁电力计划》,当时就是由环保署负责实施。
(2)管理机构
位于华盛顿特区的EPA总部现有管理机构:
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on and Resources);
空气和辐射办公室(Office of Air and Radiation);
环境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 Assurance);
环境信息办公室(Offic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财务主管办公室(Office of the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环境巡查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国际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Tribal Affairs);
化学安全和污染防治办公室(Office of Chemical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研究和发展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土地和应急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Land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水办公室(Office of Water)。
EPA现有10个区域分局,各分局管辖范围如下:
第一分局:负责康涅狄格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罗得岛州和佛蒙特州,办公室设在波士顿。
第二分局:负责新泽西州、纽约州、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办公室设在纽约。
第三分局:负责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办公室设在费城。
第四分局:负责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北卡罗莱纳州、南卡罗莱纳州和田纳西州,办公室设在亚特兰大。
第五分局:负责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俄亥俄州和威斯康星州,办公室设在芝加哥。
第六分局:负责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和得克萨斯州,办公室设在达拉斯。
第七分局:负责艾奥瓦州、堪萨斯州、密苏里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办公室设在堪萨斯城。
第八分局:负责科罗拉多州、蒙大拿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犹他州和怀俄明州,办公室设在丹佛。
第九分局:负责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以及内华达州和萨摩亚,办公室设在旧金山。
第十分局:负责阿拉斯加州、爱达荷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办公室设在西雅图。
虽然美国环保署的机构遍布各州,但各州都设有自己的环境管理机构,不隶属于联邦环保署,而是接受美国环保署区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除非联邦法律有明文规定,州环保局才与联邦环保署合作。各州环境管理机构向州政府负责,依照州法律独立履行职责,管理机构人员由各州自行决定,负责人、预算与联邦的机制相似,由州长提名、州议会审核批准生效。各州环境管理机构在州内执行环境政策过程中出现冲突,由地方法院裁决。
4.核管理委员会
核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NRC)的前身是原子能委员会,国会于1974年通过《能源重组法》将原子能委员会分解为核管理委员会及能源研究和开发管理局,后者编为能源部的一个机构。为了避免监管部门疏于对核电的监管,核管理委员会没有进入能源部,主要监管核材料的商业、工业、学术和医疗利用,目的是保护公共健康及环境,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核管理委员会于1975年1月19日开始运作,总部现设在马里兰州的罗克维尔市。委员会由5名委员领导,5人均由美国总统委任,参议院核准,任期5年。其中一名委员由总统指定为委员会主席和官方发言人。现任主席为克里斯汀•斯温尼基(Kristine L. Svinicki),由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1月任命。
核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管理核反应堆和核材料安全事项的规则和条例,负责管理并向核能利用者发放许可证及发布行政令,根据健康与安全第一的原则就其所管辖的法律事宜做出裁决。其监管任务包括三个方面:(1)反应堆:用于发电的商用反应堆和用于研究、试验和培训的研究试验堆;(2)材料:核材料在医学、工业和学术领域以及核燃料生产设施方面的用途;(3)废物:运输、贮存核材料和核废物的处置以及核设施退役。
核管理委员会一方面包括委员会,另一方面还包括运营执行主任办公室。委员会分为两个委员会(反应堆保障咨询委员会和同位素医用咨询委员会)、一个董事会、一个原子能安全和许可证认证董事会小组,以及8个办公室(上诉裁定委员会办公室、国会事务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国际项目办公室、公共事务办公室、秘书办公室、首席财务官办公室和运营执行主任办公室)。
运营执行主任办公室共有17个,其中包括联邦和各州材料和环境管理项目办公室、新反应堆办公室、核材料安全与保障办公室、核反应堆监管办公室、核管理研究办公室、执法办公室、调查办公室、核安保及应急响应办公室(I区,II区,III区,IV区)、信息服务办公室等。在这些运行的办公室中,NRC的主要项目集中在上述前五个办公室。
NRC的总部办公室位于马里兰州罗克维尔市的郊区,并在全国设有4个办公区:I区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普鲁士王市,负责监管东北各州;II区位于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市,负责监管东南部的多数州;III区位于伊利诺伊州的莱尔市,负责监管中西部地区;IV区位于得克萨斯州的阿灵顿,负责监管西部和中南部各州。在上述四个区,NRC监督美国核反应堆的运行,即104座动力堆和36座非动力堆的运行。监督工作包括:每个核动力反应堆场址内有常驻检查员,负责检查日常运行;还有许多专业的检查小组,在每个场址内进行检查。
5.内政部
内政部(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简称DOI)也是承担很多能源相关职责的重要监管部门,在美国能源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内政部在美国联邦政府中负责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权管理,油气项目的审批权就在内政部。内政部设立于1849年,担负着保护、开发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联邦所属海洋水域)上的资源的重要职责,其使命之一是妥善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内政部下属的一些机构也承担与能源监管相关的职责,包括矿产管理局、海洋能源管理局、安全和环境执法局、印第安事务局、复垦局、美国地质调查局、土地管理局、露天采矿复垦与执法办公室等。
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成立于1946年,由土地管理办公室和牧业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责:维持公有土地合理、全方位和有效开发,确保其可持续发展。负责管理美国土地面积1/8的联邦土地(约2.62亿英亩)以及约3亿英亩的地下矿产资源;还负责3.88亿英亩荒地大火的管控。管理的土地绝大部分位于美国西部,主要是广阔的草原、森林、高山和沙漠;管理多种资源及其利用,包括能源、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荒地、考古、古生物、历史遗迹和其他文化遗产;根据多部法律来管理公有土地,其中,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年)最全面,土地管理局的整个政策、程序和管理必须与此法及其他法律相一致。
海洋能源管理局(Bureau of Ocean Energy Management,BOEM)。成立于2011年,由一名内政部任命的局长负责。在华盛顿总部,该局长由几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海上油气国家计划、政策及预算工作。海洋能源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海上资源开发,在三个地区(阿拉斯加、太平洋和墨西哥湾)分别有一名地区副局长负责管理和方案的实施。海洋能源管理局的具体职能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租赁、环境科学、环境分析和评估、资源评价、经济分析和计划管理。
安全和环境执法局(Bureau of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BSEE)。成立于2011年,由内政部直接任命的局长领导。安全和环境执法局“致力于通过积极的监管和执法,促进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并联合美国石油协会(API)及墨西哥湾主要石油公司,成立海上安全中心(COS),为安全和环境执法局提供海上油气生产安全监管技术支持。
露天采矿复垦与执法办公室(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RE)。与各州、印第安部落配合,执行1977年《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主要职责是:确保以保护公民和环境的方式有效开采煤矿,通过对废弃矿地积极复垦,降低采矿对环境的影响。1977年以来,0SMRE拨款1亿多美元给28个州和4个印第安部落,为煤矿的有效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给31个州和15个印第安部落提供3.3亿多美元,用于清理1977年《露天采矿管理和复垦法》通过之前的废弃矿地;通过废弃矿地项目的实施,18万英亩多废弃煤矿地已得到复垦。
美国地质调查局(United States Geological Survey,USGS)。成立于1879年,主要负责自然灾害、地质、资源、地理、环境、生物信息方面的科研、监测、收集、分析、解释和传播。对全国范围自然资源进行研究的能力及长期监测评估能力是该机构价值所在。作为内政部唯一的自然科学机构,美国地质调查局为决策部门和公众提供广泛、高质量、及时的科学信息,重点在四个方面:自然灾害、资源、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对地球进行大规模、多学科调查,建立地球知识库,为国家提供公正、可靠的信息;科学评估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以及对公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风险;对自然灾害进行长期监测,以便及时探测和报告自然灾害;协助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应对大灾等紧急情况;提供科学信息,将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对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可利用性进行科学评估;建立长期环境数据库和监测、分析、预测模型,加强了解自然界物质、化学和生物演变以及人类活动造成的影响,努力提供科学信息,减少不利影响,保护环境。
复垦局(Bureau of Reclamation,BOR)。复垦局成立于1902年,其主要职责是:为了美国公民的利益,以经济、环保方式管理、开发、保护水资源及相关资源。自成立以来,复垦局在美国西部17个州建立了大量水坝、发电厂、水道,这些水利项目为美国西部提供了大量供水,促进了西部经济发展。BOR建立了600多个水坝、水库,向西部3100万人民提供10万亿加仑的市政、农业和工业用水,并向1/5的西部农民供水灌溉土地,这些耕地为美国生产了60%的蔬菜以及25%的水果和坚果。如今,BOR是西部17个州最大的水资源供应者和管理者;作为现代管理机构,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的同时,其最强调的是完成水资源供给、保护、循环和再利用任务,以满足西部对水资源的需求。
BOR也是美国西部第二大水力发电源,有58个水电站,每年提供400亿千瓦时的电力,可满足600万家庭需要,收入近10亿美元。
BOR管理的复垦项目约860万英亩联邦土地,向野生动植物避难所、迁徙的水鸟、鱼类以及受到威胁和濒临灭绝的物种提供用水,通过灌溉项目和便携式水源向印第安部落提供用水,每年为9000万旅游者的水上娱乐活动提供用水,向西部各州和部落提供防洪、抗旱规划和帮助。
印第安事务局(Bureau of Indian Affairs,BIA)。该局由内政部指定一名助理部长专门负责,具体任务为:管理印第安人部落和阿拉斯加土著人事务,包括管理5570万英亩土地、保护水资源和土地所有权、指导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教育服务等。
6.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1)组织结构与职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设立于1988年,其职责是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中国能源公司对美国能源的重大投资交易,基本都需要通过CFIUS的审查方可实施。
由财政部牵头的9个联邦政府部门和办公室为CFIUS有表决权的固定成员: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CFIUS还包括两个无表决权的固定成员:国家情报委员会和劳工部。以下5个部门为CFIUS观察员,视情参与审查: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CFIUS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由财政部长担任CFIUS主席。
CFIUS成员观点也分左中右,各成员从行业利益考虑,对外资并购有不同观点。一般来讲,财政部、商务部多从活跃经济、提高就业考虑,对外资并购采取较宽容的态度;而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则惯唱白脸,它们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关切,想方设法阻止或通过逼迫收购方签署妥协条款为外资收购设置障碍。依照法律规定,CFIUS的安全审查秘密进行,许多个案的细节不会公之于众。
表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构成
有观点认为,CFIUS设立的初衷是阻止当时野心勃勃欲收购整个世界的日本。1987年,日本富士通公司试图收购美国仙童半导体公司(Fairchild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美国国会对此的反应是通过了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赋予总统阻止或解除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的权力,前提是有“可信证据”表明“取得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安全”。CFIUS就是负责执行这项法律的政府委员会。
1990年,CFIUS大展拳脚。当时,随着美国总统布什一声令下,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被迫放弃对美国西雅图航空零部件制造企业曼可(MAMCO)公司的收购。之后十几年,CFIUS趋于沉寂。2005年,中海油对美国优尼科公司(Unocal)高达185亿美元的收购计划由于CFIUS的审查而被迫搁浅。2006年,阿联酋迪拜港务(Dubai Ports)计划收购美国半岛东方轮船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引发对中东国家运营美国港口威胁的担忧,促使美国国会于2007年通过了《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和加强透明度法案》(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 and Strengthened Transparency Act),加强并扩大了CFIUS审查程序,把关键基础设施和外国政府涉入的收购增加为审查因素。
在2007年法案颁布前,CFIUS的审查可自主进行。即交易所涉当事方并不被强制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但若其提交审查通知并通过审查,总统便无法再解除交易。而2007年法案改变了这一机制,其规定凡是涉及外国政府控制或重要基础设施的交易必须接受审查。从此,CFIUS的“戏码”越来越重。仅2011年,就有111条审查记录在案,其中有40件进入到深入调查阶段,更有6桩交易遭遇撤销。
(2)审查范围与内容。CFIUS的审查对象为所有受管辖交易,此类交易被界定为“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人控制的交易”。其中“外国人”是指任何外国国民、政府或任何外国实体,或任何受控于或可受控于外国国民、政府或外国实体的实体;而对于“控制”的标准界定相对宽泛,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所有权比例、董事会席位、公司核心资源和技术的占有等都可作为衡量因素。当一桩交易被认定为受管辖交易后,CFIUS就会对其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进行审查。此时,所有对美国极为重要、实质或虚拟的系统或资产,都将成为CFIUS考虑保护的对象。
CFIUS报告显示,2009~2013年提交给CFIUS的交易中涉及许多部门。超过1/3的审查公告属于制造业(186个,占39%),还有1/3为金融、信息、服务行业(164个,占34%),其余涉及矿业、公用事业、建筑业(91个,占19%),或者批发、零售、运输业等。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国家安全”这一名词的涵义正在不断扩大,从传统的“国家安全”延伸至能源、部分领域的关键技术以及服务业等更大领域。
以往中国企业赴美投资,与CFIUS打交道比较多的是在能源、电子通信和材料领域。直到2013年双汇集团收购全球规模最大的生猪生产商及猪肉供应商史密斯菲尔德(Smithfield)时,很多人才意识到,CFIUS的触角不只局限于其通常的审查对象——制造业、金融和信息服务业、矿业以及建筑和运输业——而是可能涉及包括食品生产、农业等在内的行业。简单地讲,无论军事、科技、民用还是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各领域能产生的影响都可能被视作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尽管最终双汇与史密斯菲尔德的交易通过审查,但其成功不能被轻易模仿和复制,因为CFIUS采用“一案一议”审查方式,没有相对确定的审查标准,一笔并购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对后续类似交易的裁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审查程序。CFIUS审查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种是交易双方在交易前,通过联合自愿申报的方式启动CFIUS审查。在自愿申报制度下,获得CFIUS批准的交易将受到“安全港”保护,即美国政府将来也不能要求解除交易。第二种是CFIUS自行对外国投资启动国家安全审查。CFIUS可在任何时间审查受管辖交易,也可以在交易完成后的任何时间建议总统发布解除交易令。如果CFIUS在交易完成后发现并主动决定启动审查,交易被否决(解除)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CFIUS的整个审查程序可分为例常审查(Routine Review)、调查(Investigation)和总统裁决(Action by the President)三个阶段。
例常审查期限为30天。若CFIUS所有成员一致认为不存在安全威胁,就认定该交易不属受管辖交易,即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则其将签发“不予行动”决定(“No Action” Decision),通知相关方不予调查,程序结束,交易得到安全港条款(Safe Harbor Provision)庇护。通常,例常审查期间还包括一个7~14天的、在材料提交前受审对象与CFIUS的讨论过程。只要有一名成员反对,CFIUS就须展开历时45天的正式调查。
如果在例常审查中发现交易属于受管辖交易范畴,且出现下列三种情形,则在例常审查结束后,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期:第一,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第二,交易本身由外国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会导致美国关键基础设施转由外国人控制且该控制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在调查期间,CFIUS会与交易方协商采取有效的缓解措施,通常做法是签署缓和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即交易方在CFIUS监督下采取措施,缓和交易中已显现或潜在的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情况,作为获得CFIUS批准审查的条件。
极端情况下,若CFIUS确定受审查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且无任何措施可以有效缓解该威胁,CFIUS将在45天调查期后提请总统阻止交易,若交易已经完成,CFIUS将建议总统命令双方撤销交易或外国买方从已收购的美国企业中撤资,即解除交易。总统须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在绝大多数CFIUS决定否决交易的案例中,双方都自愿撤回其向CFIUS提交的声明并终止交易,无须总统决定。
(4)CFIUS与中国投资。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上升,中国企业对美国标的的投资与并购迅速增长,这些交易也逐步成为CFIUS的重点关注对象。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多以获得技术、知识产权、生产能力、进入当地市场或收购品牌为目的,希望通过并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占领新的市场以及成为全球竞争的领导者。然而,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却因CFIUS审查频频受阻。数据显示,自2005年开始,中国在所有受CFIUS审查国家中占比急剧攀升,从2005年的1.56%上升至2013年的21.6%。2010~2013年,提交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案件共有415起,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案件数量达60起(占14.5%)。其中2012年和2013年中国投资受审查案件急剧增加,位列各国之首。2016年,CFIUS对外商投资审查项目创下新高,达到170宗,突破了2008年155宗的年度最高审查纪录,其中中国是最大的被审查国。由于CFIUS管辖范围广,美国宪法传统赋予其对关系国家安全的事务极大的自由裁量权,CFIUS的审查今后将继续成为中国投资者赴美投资并购的一大潜在风险。
近期的一个典型例子是,2017年9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颁布命令,禁止峡谷桥资本公司(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 Inc.)以13亿美元收购莱迪思半导体公司(Lattice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峡谷桥是一家由中国资金支持的美国私募股权公司,专注于对科技公司的控股性投资。特朗普总统根据CFIUS的建议颁布该命令。这是美国总统30年来第四次以涉及国家安全风险为由否决外资收购美国公司。实际上,在所有四次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担忧而禁止的外国投资中,均涉及中国投资者,且三次发生在最近五年内。在特朗普颁布命令后,美国财政部确认,交易引起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收购方”。
2017年12月12日,英国《金融时报》发表题为《中资企业对美投资遭遇漫长审查》的报道称,由于美国政府减慢了国家安全审查进程,越来越多针对美国公司的中国投资陷入停滞。数据提供商Dealogic的数据显示,自2016年初以来,中国企业已经宣布但截至2017年底仍未完成的针对美国企业的收购达到25宗。2017年11月,纽约精品投行Cowen以延误和在取得CFIUS批准上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取消了中国华信2.75亿美元的投资。陷入延误的其他交易包括蚂蚁金服2017年1月宣布的以13亿美元收购汇款公司速汇金(MoneyGram),以及中国泛海2016年12月宣布的以27亿美元收购Genworth Financial。
近来,美国国防部报告指控,中国通过看似平常的商业交易,逃避CFIUS的监管,以达到获取敏感技术的目的,这些交易包括设立合资企业、小额持股以及对初创企业的早期投资。报告称,很多中国投资由于金额不大,不构成直接收购(低于10%的股份),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审查。对此,特朗普政府正考虑扩大CFIUS权力,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力度和范围。
(5)未来美国投资审查将更趋严格,中国对美投资面临更大挑战。2017年以来,美国公布数项旨在改革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制度的立法议案。2017年3月,三位美国参议员提出一项议案,建议将美国农业部及卫生和公众服务部增加为CFIUS固定成员,并要求CFIUS在审查中考虑美国食品和农业系统安全。2017年10月和11月,美国国会出现了两个对外国投资审查制度进行更全面改革的议案。尽管这些议案尚未正式推出和生效,或其中某些规定仍将会修改,但美国对外国投资并购审查越来越严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对中国的针对性和影响格外明显)。并且,这些议案在美国国内引起热烈讨论,业界普遍反馈美国国内重要政治团体对外国投资审查制度需要改革有共识,最新提出的议案虽然可能会修订,但最终版本成为正式法律的可能性非常高。
A.《2017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法》议案
2017年10月18日,美国共和党参议员格拉斯利(Grassley)和民主党参议员舍瑞德•布朗(Sherrod Brown)在参议院正式提出《2017年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法》议案,试图创建一种由美国商务部主导、对某些外国投资的“经济影响”进行审查(与由CFIUS进行的传统国家安全审查并行)的新程序。议案要点包括:
第一,强制性审查。不同于CFIUS的自愿申报制度,新的“经济影响”审查对所有受管辖交易均为强制性要求。“受管辖交易”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交易:(a)可能造成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控制”;(b)对于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美国企业的估值不低于5000万美元;对于其他交易,美国企业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此外,根据议案,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或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主席和高级成员能要求商务部审查任何规模的投资。
第二,更宽泛的审查内容。根据议案,“经济影响”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美国商务部被授权考虑任何其认为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a)美国的长期战略经济利益;(b)美国贸易代表出具的报告中关于外国不正当贸易实践的意见(如使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固化高额贸易顺差);(c)外国投资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情况;(d)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以往外资在所涉及的美国国内产业投资的情况(意指是否有大规模、系统性并购情况)。
议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经济影响”审查启动的10天内向商务部提交报告,需涵盖如下内容:(a)美国和投资方所在国的贸易关系历史和当前问题;(b)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两国贸易关系“对等”程度的意见;(c)贸易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特别301报告和贸易执法重点报告(Trade Enforcement Priorities Report)中关于投资方所在国的内容。
第三,更明确的决定权限。关于审查程序,议案提议美国商务部审查期原则上为45天(可延期15天),并明确授权商务部可禁止被查交易。而一直以来,CFIUS是否有不经总统而直接禁止外国投资的权限存在争议。除此之外,若交易某一方就受审交易提交“不准确”或“不充足”的信息,议案授权美国商务部以此为依据禁止该交易。同时,针对CFIUS被批评审查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议案要求美国商务部就每项受审交易进行公告,并对15天内未获批准的交易设立征询公共意见期(不超过10天)。
B.《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议案
2017年11月8日,参议员约翰•康宁(John Cornyn)、共和党参议员理查德•波尔(Richard Burr)和民主党参议员黛安娜•范斯坦(Dianne Feinstein)联名在参议院提出《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议案。一份同名的议案也由共和党众议员罗伯特•皮廷格(Robert Pittenger)联合其他众议员在众议院提出。此份获跨党派支持的议案有79页之长,并由于提案人在各自党内的重要地位而广受关注。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扩展CFIUS的权限。议案极大扩展了“受管辖交易”的概念,除传统上已经包含的内容(即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人控制的交易)之外,还明确新增了:(a)外国人购买或租赁美国军事设施或其他政府敏感财产邻近的私人或公共房地产;(b)任何外国人对“美国关键技术公司”(U.S. critical technology company)或“美国关键基础设施”(U.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进行的“积极投资”,符合此条规定的外国投资不需要对涉及的美国企业构成“控制”也属受管辖交易;(c)外国人在现有美国投资中的权益发生变化,导致产生“控制”或符合上述(b)项的情况出现;(d)拥有“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向外国人提供知识产权和相关支持的任何商业安排,比如“合资”(涵盖美国公司在华设立合资企业的交易)和知识产权许可,但通过“正常客户关系”(ordinary customer relationship)提供知识产权的交易除外;(e)意在逃避CFIUS审查或规避“受管辖交易”概念的任何交易、转移(transfer)、合同和安排。针对这一点,议案发起人之一的众议员罗伯特•皮廷格指称,“中国最近曾尝试收购一家美国导弹防御系统供应商,并使用壳公司以逃避审查”。
依据现行CFIUS的规定,收购股权在10%或以下且为“消极投资”的交易不属于“受管辖交易”,不受CFIUS审查限制。但在实践中,“消极投资”由CFIUS根据个案情况在审查中判定,无明确或普适标准。近年来,“消极投资”被解释得越来越狭窄(也就是CFIUS管得越来越宽),此次的议案更是明确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则不属于“消极投资”:(a)接触美国企业拥有的任何非公开技术信息;(b)接触美国企业的非对所有投资人公开的非技术信息;(c)拥有董事会席位、观察权和提名权;(d)以行使股东投票权之外的任何形式参与美国企业的实务决策;(e)与美国企业结成平行战略伙伴关系或产生重要资金关联。根据议案,有以上情形之一即构成“积极投资”,属于“受管辖交易”的概率也相应提高。
第二,建立国别审查制度。目前,CFIUS依惯例会将外国投资方所属国家作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因素考虑,但并未设立法定的国别审查制度。此次的议案将把CFIUS审查改革成按国别审查制度。首先,议案引入了“特别关注国家”(country of special concern)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造成重要威胁的国家”。CFIUS不需要列举这些国家,但据预测中国和俄罗斯将会被作为“特别关注国家”对待。
对于特别关注国家,CFIUS在其审查中必须要考虑:(a)交易是否会削弱美国对“特别关注国家”的技术和产业优势;(b)交易中“特别关注国家”是否以获取某种“关键技术”作为战略目的(可通过国家声明或实践来判断);(c)被并购的美国企业是否拥有“特别关注国家”希望得到的“关键技术”。
议案同时引入了“认定国家”(identified countries)的概念,名单将由CFIUS按“适当标准”确定。“适当标准”包括与美国有共同防务条约、采用与美国相似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据此推测,“认定国家”很可能会包括北约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
议案授权CFIUS以法规的方式对某些仅涉及“认定国家”的外国投资给予“豁免”审查。同时,议案还允许交易方就“受管辖交易”提交不超过五页的简易声明(declaration),而不是传统上较为复杂的联合申报书(joint written notice)。需要说明的是,提交简易声明后,CFIUS可以批准交易,也可以要求提交联合申报书或直接开始审查。根据市场的普遍预期,新简易声明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吸引“认定国家”对美国继续投资,即仅涉及“认定国家”的交易可在该制度下被迅速批准,以降低交易方成本。同时,如果是涉及中国企业或资金的交易提交简易声明,则CFIUS由此要求提交联合申报书并开始正式审查的概率将非常高。
第三,更明确和宽泛的“关键技术”。议案中共24次提及“技术”一词,体现了对美国高技术领域前景的高度关注。其中最重要的“关键技术”概念被定义为由CFIUS法规认定的“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或可能至关重要的技术、组成部分或技术物品(technology items)”。虽然权限原则上下放给CFIUS,但议案也列举了一系列必须视为“关键技术”的类别,比如《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列举的国防用品和国防服务,《商务部管制清单》中列举的某些军民两用产品,某些核能相关的实物(场地、材料、设备等)、软件和技术及某些化学品和毒素。
除了上述举例的一些传统类别外,议案还加入了“对美国保持、增强或获得对‘特别关注国家’在国防、情报或其他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至关重要的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ies)”这一新要素。同时,议案还首次提出了“关键材料”概念。
CFIUS原本已要求交易方在联合申报书中提供许多政府合同,尤其是与美国军方或国防相关合同的信息。此次议案更加体现了美国政府担忧一些美国企业的研发项目有美国军方的背景或支持,或由于极其尖端而具有潜在军民两用性(即虽以民用为目的,但先进性上等同或超越现有军用技术)。这些新兴技术可能因为目前技术或成果还不成熟而未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军用或敏感类,但这些项目可能催生军用或敏感技术或材料,因此也必须重视。
第四,强制性简易声明。CFIUS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联合申报书制度历来以“自愿提交”为原则,尽管不提交联合申报书的交易双方(主要是买方)也有一定的风险(主要是事后CFIUS有可能自行启动审查并建议总统下令解除交易)。新议案则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受管辖交易”在交易之前必须向CFIUS提交简易声明,并预留足够时间供CFIUS考虑是否进行审查:(a)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买家至少25%的股权;(b)该交易计划转移美国企业至少25%的股权。
议案还授权CFIUS通过执行法规,并根据所涉及技术、产业等因素,强制更多类型的外国投资提交简易声明,并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欺瞒不报行为作出处罚。如果不属于议案和CFIUS法规强制要求之列,交易双方可自愿决定是否提交简易声明。
第五,新增联合申报书官费。目前,向CFIUS提交联合申报书不需缴纳官费。议案要求CFIUS就联合申报书中涉及的“受管辖交易”逐笔征收官费,标准是不超过交易价值的1%或30万美元,以较小数额为准。也就是说,就3000万美元或以上的交易而言,CFIUS可能将提交联合申报书所需官费设为30万美元。不过,向CFIUS提交简易声明不需要缴纳官费。
第六,延长“审查”和“调查”时间。议案将CFIUS的初始“审查”期从30天延长到45天,并授权CFIUS可将现行的45天“调查”期在“极特殊”(extraordinary)案件中延长到75天。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潜在中国投资人也不能将CFIUS程序简化理解为法定的“30天初始审查期+45天调查期+15天总统决定期(如适用)=90天”。CFIUS在现有法律下已有很多特权,可使用各种方式将审查程序合法延长到大大超过现有的90天基础性规定。比如,近期有些交易最终被审查超过1年之久,导致交易双方自动放弃。
第七,明确审查结论不受“司法审查”。2012年,中国三一集团的关联公司在美国风电投资受挫,起因是并购前交易双方未选择提交联合申报书。之后,CFIUS和奥巴马总统的解除交易令被诉诸美国联邦法院,中方取得了部分胜诉的结果,并最终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因此,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议案规定,未提交联合申报书的交易方(包括外国买方)不可在美国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提起诉讼。
事实上,这样禁止违宪诉讼的条款本身是否违宪是议案面临的重要问题。具体来讲,CFIUS的授权法规已规定美国总统禁止或解除交易的决定和支持性结论不受司法审查。本议案加入了CFIUS建议总统禁止或解除交易的决定和支持性结论不受司法审查。不受司法审查多是指不能提出“CFIUS的建议支持证据薄弱”等实体性挑战,但留有挑战程序合法性的可能性。当前对议案的争论焦点之一便是是否有权规定交易方不可依据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等条款在联邦法院起诉程序违宪。
第八,赋予CFIUS临时禁止交易权力。议案确认了CFIUS宽泛的执法权,但大体上是将CFIUS现有实践写入法条。此外,议案还做出新规:CFIUS在自行启动已完成交易(未申报)审查时,有权在初始“审查”期或“调查”期内强制要求临时禁止交易。在三一关联方风电投资的案例中,CFIUS在奥巴马总统下达解除交易令之前就颁布了条件极为苛刻的行政令,包括禁止中方人员进入风电厂区域、所有新建建筑物(包括地基)必须拆除、所有中国进口设备等必须在短时间内移出相关区域等。这一行为使得交易方在法院诉讼中明确质疑CFIUS的行政令范围太广,形成了事实上的解除交易令,行使了总统才具有的权力,属于越权行为。美国联邦法院最终没有就此做出实质性答复,但此次的新议案却直接将此职权书面授权给了CFIUS。
美国国会两个月内连续提出两份重要立法议案,昭示着美国对外国投资审查的改革成为大势所趋。尽管两份提案在实施主体、描述内容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更严格地审查外国投资的根本方向上是一致的,重点针对的问题是一致的,改革的重点内容也基本是一致的。
高技术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审查将越来越严。两份议案都高度重视外国通过大规模、系统性收购造成美国高技术流失的问题。2017年10月议案的新闻公告指出,该议案旨在履行特朗普总统的承诺,即“阻止美国产业被外国企业和国家利用”,旨在行使行政权力防止享受外国政府资金支持的外国企业从美国的“技术、科技及行业成就”中不正当获利。2017年11月议案正文中屡次提到CFIUS审查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确保美国维持、增强或获得对“特别关注国家”在国防、情报或其他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并计划将CFIUS审查范围扩展到美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在华投资和对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针对各种规避行为,议案还明文规定交易方的联合申报书必须包括任何“合作伙伴协议、一体化协议和其他与交易相关的附属协议,包括任何与知识产权转让相关的协议”。
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将进一步成为审查焦点和重点。两份议案都在某种程度上将目前的“自愿申报”制改为“强制审查”制,强制要求某些外国投资交易必须报告美国政府。两份议案都将把按国别进行外国投资审查制度化。10月的议案明确要求在审查中考虑双边贸易关系。11月的议案对来自“特别关注国家”的投资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并考虑征收高额CFIUS审查官费;简易声明制度的自愿提交部分则可针对盟国在不缴纳官费情况下短时间内开绿灯。这样对不同国家的区别对待形成了鲜明对比。可以预见,依据新的议案,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将成为重点审查对象,交易将受到较大影响。[2018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国会通过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该法中包含国会两院协调内容后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编者注]
(三)美国司法部门的主要监管机构:司法部能源监管工作组
司法部能源监管工作组于2011年4月21日成立,主要职责是加强能源市场监管,防范和打击价格操纵和欺诈行为。工作组对石油和天然气市场可能存在的刑事或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组由多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司法部、财政部、能源部、农业部、全国检察长联合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组主要调查石油和天然气市场是否存在价格操纵、共谋、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将评估商品市场走势和供需状况,审查投资者行为以及投机者和指数交易商在石油期货市场中扮演的角色。
首刊于《新视角》杂志总第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