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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智: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应该完善而不应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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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FT中文网 2020-03-09 10:47:00

余智: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应该完善而不应放弃

作者:余智

中国高校过去20年人才录用与考核评价的国际化改革总体方向是正确的,应该坚持并完善,而不应该否定与放弃。

  近年来,中国教育界出现了较多质疑过去20年来高校国际化改革的声音。一是在人才录用方面,部分高校从发达国家大量引进“海归”人才、给予一定特殊待遇的做法,受到部分人士质疑。二是在考核评价方面,高教领域以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为依据进行相关考核与评估的做法,受到众多人士的质疑。

  今年2月18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高教系统取消以SCI论文发表相关指标作为教师、学科与高校的考核、评价与评估的直接依据。这是对高校考核评价体制的国际化改革的一次重要调整。

  笔者认为:中国高校过去20年人才录用与考核评价的国际化改革,的确存在不完善之处,但其总体方向是正确的,应该坚持并完善,而不应该否定与放弃;教育部此次出台的《意见》,目标是正确的,但部分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应予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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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校人才录用的国际化改革应该完善而不应放弃

  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大约开始于本世纪初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在人才录用方面:部分排名相对靠前的高校,开始从欧美发达国家大量陆续引进“海归”人才,包括各类专职、兼职教师,其中部分担任行政领导;部分名牌高校甚至将引进“海归”人才作为人才录用主要方式。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从商品进出口、资本跨国流动向人才跨国流动推进的表现,是人才跨国流动从人才流出到人才流进转折的表现。

  为了吸引“海归”人才加盟,绝大多数高校都会给予其相对于本土教师更高的薪资待遇,以填补国内外的薪资差距,相应地也设置了较高的考核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期刊论文发表的要求方面),也就是对“海归”教师与本土教师实行不同薪资待遇与不同考核标准的“双轨制”。

  这种人才录用方面的国际化导向与“双轨制”一直受到质疑,近年来尤甚。第一种代表性的质疑是:这种导向与体制形成对本土教师的“歧视”。但这种质疑很容易被打消:“海归”教师在获得相对较高的薪资报酬的同时,也面临相对较高的考核标准,这两者在性质上是相互平衡的,当然在“度”上可以商榷。

  第二种代表性的质疑是:如果我们国内的顶尖高校都只录用“海归”人才,自己培养的人才只能去国内二流乃至三流高校任教,长此以往,我们自己的高校岂非永远只能在国际上处于二流、三流地位?还谈什么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

  这种质疑声音存在的问题,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长此以往”的错误假设。过去20年来,部分高校侧重引进“海归”人才、并给予一定特殊待遇(伴随特殊考核标准)的做法,是一种阶段性现象。其原因:一是现阶段国家教育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二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平均薪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国家软硬环境的改善,国家有意愿、有能力吸引改革开放初期大量流出的海外留学人员回流,通过给予其一些特殊待遇,鼓励其参与、贡献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包括教育水平的提高。

  这种阶段性现象肯定不会“长此以往”、永远持续下去。随着大量“海归”人才的引进,中国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有了长足长进,在国际社会的声誉与排名迅速提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快速缩小。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中国高校赶上西方发达国家,步入世界一流高校行列,早晚是可以实现的。

  到那时,中国高校的人才录用模式也必然再次发生转折:一方面,对国际、国内高校培养的人才不再人为区分,在录用、待遇、考核方面一视同仁,从“双轨制”走向“单轨制”;另一方面,国内高校培养的人才,不仅有能力进入国内一流高校、也有能力进入国际一流高校任职。

  问题是:这样的拐点是否已经到来?很显然,还没有。尽管中国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科研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从科研发表质量与综合排名等各种指标上都能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维持部分名牌高校人才录用的国际化导向与“双轨制”仍然是必要的。如果现在就放弃或弱化这种导向与体制,只会使我们追赶发达国家教育水平的步伐停滞,拉大我们与世界一流高校的水平,很显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不利的。

  当然,这种人才引进的国际化导向也可以完善。例如,“海归”教师的待遇与考核标准可以调整,“双轨制”中两轨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海归”轨教师在考核时没有达到预定要求,可以转换为本土轨教师;本土轨的优秀教师,达到“海归”轨的考核要求,也可以转化为“海归”轨教师,享受其待遇。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按绩效而非出身确定待遇的原则,并促进“双轨制”向未来的“单轨制”过渡。这些完善,在部分高校都已经开始实行。

  二、高校考核评价的国际化改革应该完善而不应放弃

  (一)高校考核评价国际化改革的现状与调整

  过去20年中,中国高校国际化改革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在考核评价方面:部分高校不仅要求引进的“海归”教师、也鼓励本土教师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将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 与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发表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类人才与项目评审、学科与学校评估中,也开始以SCI与SSCI期刊论文发表为重要指标。

  SCI与SSCI是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创建的期刊与文献检索系统。其中SCI从全球数万种科技期刊中选择收录了3000多种,涉及100余个学科;SSCI则收录了全球3000余种人文与社会科学期刊,涉及50多个学科。两者收录的期刊名录都在不断调整过程中。进入这两个刊物的论文即为SCI与SSCI论文。

  SCI与SSCI选录刊物的依据是文献分析法,即美国情报学家加费尔德提出的科学引文分析法。该分析法以期刊论文被引用的频次作为评价指标,被引频次越高,则该期刊影响越大。期刊衡量指标包括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影响因子、及时指数、被引用的半衰期等。

  SCI、SSCI期刊与国际期刊不是完全等价的概念。SCI与SSCI期刊包括了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几十种语言的期刊,以英美国家的英文期刊为主,也收录了一些高质量的中国期刊,包括英文期刊与中文期刊。但录入SCI与SSCI期刊中的中国期刊的数量,无论在SCI与SSCI期刊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还是在中国期刊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都是比较低的。因此,下面的讨论中,将SCI、SSCI期刊近似简称为国际期刊,不将二者做严格区分。

  目前,国内期刊被录入SCI与SSCI的数量不多,而绝大多数中国高校的绝大多数老师,都不具备用外语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的写作能力。基于这两个因素,绝大多数中国高校在考核教师特别是本土教师的论文发表时,并没有完全只采用SCI与SSCI期刊,而是包括了众多的国内期刊。很多高校对两类期刊的质量分别有等级排序,但对国际期刊的总体排名更高。这种区别从总体上来看符合两者的质量差异,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不合理之处。

  但在高校内部的教师考核以及项目、学科、学校的相关评估中,部分领域也出现了片面、过度、扭曲使用SCI相关指标的倾向。其主要表现,是过度看重SCI论文的发表数量与引用率,而对论文质量的其它度量不够,对国内期刊的重视不够。这引起了很多高校教师的质疑与不满。

  教育部、科技部2月份发布的《意见》中,开篇即提出其出台背景与目标是“为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规范各类评价工作中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同时,《意见》的第一条中指出“SCI论文是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的论文,相关指标包括论文数量、被引次数、高被引论文、影响因子、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排名等,不是评价学术水平与创新贡献的直接依据”;《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在基础研究评价、学校与学科评估、教师职称与职务评聘、教师考核奖励与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都要取消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为“直接依据”。

  目前,这一《意见》还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的SCI论文,尚未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的SSCI论文。但按此趋向,将来扩展到SSCI领域的可能性是有的。

  笔者认为,《意见》提出的政策目标是正确的,但其中对SCI论文与相关指标的定性与规定,过于极端,涉嫌矫枉过正,应该适度调整。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下面第(二)至第(九)点进行展开分析,第(十)点进行总结。

  (二)国际期刊论文指标作为科研考核直接依据不应该被完全否定

  《意见》第一条的表述,直接否定了将SCI论文作为科研评价的直接依据。这一规定,应该是来自于部分人士的下述认识:国际期刊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因而不能作为科学评价的直接依据。这一指控所指出的事实当然是正确的。SCI与SSCI期刊各有三千余种,即使按学科来细分,每个学科中的期刊数量也较多。这么多的期刊,质量不可能都高,肯定良莠不齐。然而,这并不能否定SCI与SSCI论文与相关指标作为学术评价依据的合理性。

  这是因为,SCI与SSCI期刊自身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根据大数据统计的论文引用率,作为评价论文质量与影响力的核心指标,并将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期刊的影响因子、即时指数、引用半衰期等指标,作为判断期刊质量的核心指标。因此,这两类期刊本身就包含了对论文与期刊质量的评价。而且,这两类期刊内部都有质量等级划分。这一评价体系,是目前全球学术界对学术期刊与论文质量的最公认、最权威、最科学的评价体系。因此,不能因为这两类期刊的良莠不齐,就否定将其作为学术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相反地,这两类期刊的自身评价指标本身,就是判断期刊与论文良莠不齐的依据。

  当然,论文引用率是否一定反映论文质量,将论文的引用率作为评价学术研究的核心指标是否妥当,这本身也可以讨论。但科学评价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也不可能有所有人都公认的唯一指标。论文引用率即使不是唯一、核心指标,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重要指标。而且,除了这一指标之外,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受到普遍认可的其它替代性的客观评价指标。关键是,SCI与SSCI期刊之外的其它期刊,包括国内期刊,连这样的客观评价指标都没有。在缺乏公认的替代性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将已有的公认性评价指标体系完全否定,是不妥当的。

  因此,将SCI与SSCI论文及相关指标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这本身无可非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主要是过度追求SCI与SSCI论文的数量与引用率、对其内部质量区分不够细致的问题。这应该通过进一步细化SCI与SSCI期刊的内部分级制度、强化同行评议等措施来加以完善,而不是笼统、粗暴地完全否定这两类期刊论文作为学术评价依据的功能。

  (三)国际期刊论文指标与“代表作制度”、“三高论文”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意见》指出了要破除科研评价中的“SCI至上”倾向,并在第五条中提出了替代性做法,即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类似地,科技部2月17日公布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的第一条第(一)款中也提出,对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的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并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这些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然而,《措施》第一条第(一)款中同时规定,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这就有自相矛盾之嫌了。代表作的数量当然应该可以作为定量评价指标之一,否则,又能拿什么作为定量指标呢?代表作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是根据反映论文质量的论文引用率计算的,当然也应该可以作为定性评价指标之一(尽管不应该是唯一指标)。

  《措施》第一条第(三)款中,还对“代表作”进行了具体定义,也就是“三类高质量论文”(以下简称“三高论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期刊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应该说明的是,推行以“三高论文”为基础的“代表作制度”,同SCI(与SSCI)论文导向,并非是完全的对立与替代关系。首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部分已经被收录进入SCI,没有被收录的,应该争取逐步加入这一国际公认体系,以扩大其国际影响力。其次,“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期刊或重要科技期刊”,绝大多数都已经被纳入SCI期刊,没有被纳入的很少。再次,“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一般只是通过了会议组织者的非常粗略的评估,而没有通过严格的同行评议;其最终质量如何,还是要看其是否能在高质量的SCI期刊上得以发表。

  以上这些都说明,以“三高论文”为基础的“代表作制度”,不应完全排斥SCI(与SSCI)论文相关指标,两者之间是互补而非互相排斥的关系。

  (四)国际期刊论文指标与“同行评议”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意见》第四条与《措施》第一条第(一)款中都提出,要强化学术论文以及相关评价与评估中的同行评议,并提出了总体方向与改进措施。这一原则与大部分的具体措施都是正确的。然而,《意见》第四条提出“不简单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与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其中“不简单”的提法,语焉不详,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控,其实不必写入政策性文件。毕竟,“SCI论文相关指标与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意见》与《措施》中都指出了改进同行评议的总体方向与措施,但现阶段国内学术期刊的论文评估与其它科研评估中,同行评议的质量与风气,都还存在较多问题。

  这在社会科学期刊中尤其突出。譬如,一些学术期刊,连没有博士学位的普通编辑,都能直接决定(或参与讨论并决定)稿件是否送审,不可思议;很多审稿人审稿也很马虎,主编也不阅读文章、完全听从审稿人意见而没有自己主见;此外还存在很多其它不正之风。

  这些问题,也是目前国内学术期刊与很多高质量的国际SCI、SSCI期刊差别比较大的地方,短期内难以完全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定SCI与SSCI期刊在学术评价中的地位,是不妥当的。因此,同行评议也应该与国际期刊相关指标相结合,而不是对后者完全排斥。

  (五)“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助长学术浮夸之风”的批评有失偏颇

  部分人士指责,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助长了学术浮夸之风。《意见》的第二条也着重批评了“SCI至上”的影响,指出“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出现了过度追求SCI论文相关指标,甚至以发表SCI论文数量、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为根本目标的异化现象”,并指责这种现象导致“科技创新出现了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问题”。

  这一指责与批评,尽管不乏合理之处,但明显有夸大甚至误导的嫌疑。根据上面第(二)点的分析,SCI与SSCI论文指标本身是可以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的;我国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在于“过度”追求SCI论文数量与引用率、对其内部质量的细化区分不够。但是,“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毕竟也是论文高质量的一个表现,需要以学者的潜心、踏实研究为基础。因此,追求这两类论文的发表,是学术追求的“正常化”而不是什么“异化”现象,是正当价值追求而非“价值追求扭曲”,不是“学风浮夸浮躁与急功近利”的表现,而可能恰恰相反。

  相反地,如果不鼓励学者潜心进行学术研究、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难道要鼓励他们多从事社会兼职、提供社会服务?那才是真正的“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无论是在自然科学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主要区别都在于其研究的非功利性,在于其评价以高质量论文为主要形式。这在《意见》与《措施》中都有提及。既然如此,就应该将“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作为正当追求目标而非批评对象。

  特别指出的是,学者从事社会兼职、提供社会服务,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必须有好的学术基础(以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记录为证明),否则其质量是没有保证的。目前,在社会科学领域,例如财经与管理学领域,很多学者没有很好的学术发表记录,但却经常为企业、政府机构提供各种决策咨询(包括为政府机构写内参报告),或在媒体发表各种评论。虽然不能对所有这类行为予以笼统地否定,但也应客观承认,其中相当多的部分质量不高,甚至不符合基本学术原理,以致于社会上经常将“专家”戏称成“砖家”。这些,才是学术界真正应该克服的“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倾向。

  (六)“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阻碍学术成果为本国服务”的观点有失偏颇

  近年来对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的众多责难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学术研究成果应该为本国而非外国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因此中国的学术论文应该主要发表在中国的学术期刊上,以便于本国更方便地将其成果加以应用,而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则不利于学术成果为本国服务。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首要选择标准,应该是期刊质量而非论文应用。

  第一,以学术论文为主要成果形式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不是直接为应用服务;论文选择在何种期刊发表,应该主要依据期刊的质量等级,而非应用便捷程度,以正确体现其学术价值。

  第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都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开放的,世界各国都可以应用,并非期刊出版国家才可以应用。

  其次,要正确看待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带来的论文应用成本增加问题。

  第一,学术论文以外文形式发表在国际期刊,的确为国内相关单位应用这些成果带来了一定额外成本,主要是期刊订阅与论文翻译成本,但这是目前国际期刊与国内期刊总体水平差异带来的必然现象。

  第二,节约这些额外成本的最根本方法,是争取提高国内期刊办刊质量,使之成为受国际承认期刊,加入SCI与SSCI期刊序列,而非人为限制到国际期刊发文。

  第三,适度规定国内期刊的发文比例,可以适度解决论文成果应用的便捷度问题,也可能提高国内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的概率、促进国内期刊质量提高。这里的关键,是把握好“度”的问题。此次科技部出台的《措施》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基础研究的代表作评价,国内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应少于1/3,可以看作一种尝试,其效果可以在实践中检验。

  第四,按照期刊质量选择论文发表期刊,使得期刊等级自身即成为论文质量的指标,可以为应用方节约论文搜索成本;简而言之,应用方可以自觉到国际高质量期刊搜集基础研究成果,从而节约搜索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订阅与翻译成本的增加。

  (七)“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为新冠肺炎疫情负责”的指责很不公正

  最近,有不少人士认为国内学术界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该为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负责。其理由是,以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院士为代表的科学家,虽然发现了新冠病毒的危害,却忙于发表国际期刊论文,未能及时上报与告知社会公众,错失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期。这一指责,也是认为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阻碍学术为国内经济社会建设服务这一观点的最新代表。

  这一指责显然打错了板子。基于高福身为院士的学者身份与身为疾控中心主任的官员身份的双重性,以及笔者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本文无意判断他在此次疫情防控方面所应该担负的责任。笔者只是想指出,新冠疫情蔓延的责任,与学术界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无关。

  从已经披露出的(财新报道)疫情发生早期的信息来看,早在12月底与1月初,多家机构的基因测序就显示病原体是一种类SARS冠状病毒,这些检测结果也陆续回馈医院并上报给了卫健委和疾控系统。也就是说,科学家们的职责已经及时完成。他们只要上报检测、研究结果就可以了。传染病信息发布与防控措施的采取,是政府职责,而非科学家职责。至于他们下一步以检测结果为基础来发表学术论文,那就与疫情防控无关了。

  我们姑且现不讨论上述信息是否准确,也不讨论最初的检测与研究结果是否是高福团队完成的。笔者赞同:包括高福团队在内的任何科研团队,在检测、研究结果出来之后,都应该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而非写作论文;否则,他们就违背了职业伦理,应该接受道德谴责;高福作为疾控中心主任,如果没有对上级部门报告实情,或者采取他依法应该采取的疫情防控其它措施,就涉及渎职犯罪,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即使上述任何情况发生,本质上都不是国际期刊论文导向的错。这是因为,国际期刊论文导向,并没有鼓励专家为了发表论文,应该违背职业伦理甚至违法犯罪。如果学术考核不是以国际论文、而是国内论文发表为基准,那难道又要把责任推给国内论文发表导向?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任何科研考核都可能为疫情“背锅”。所以,这个问题,本质与科研考核导向无关,而只与科学家是否违背职业伦理以及官员是否渎职相关。

  (八)应该客观看待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导致的财政经费外流现象

  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导致大量国内学者向国际期刊支付审稿费,以及国内机构向国际期刊支付订阅费,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资金,如科研经费与业务费。有人对由此导致的财政经费外流数字进行了估算,甚至称其相当于每年给美国送去了一艘航空母舰,将其作为反对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的理由。这种理由与类比是非常荒唐的。

  首先,国际期刊的论文审稿费与订阅费是国际学术界的惯例,主要是用于学术期刊本身的运作(非财政拨款支持),而不是进入外国政府的腰包,更不会被用于外国的军事用途;而且,国际期刊也并非为美国一家垄断。因而,将由此导致的财政经费外流与航母挂钩,完全是无稽之谈。

  其次,现阶段鼓励高质量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可以促进国内学者科研水平的提高,进而带动国内期刊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将来更多的国内期刊转化为国际期刊,那时国外学者向我国期刊投稿、订阅我国期刊,照样也要支付审稿费、订阅费。因此,我们现在的经费外流,可以看作今后经费内流的先期投资。当然,那时流入的经费,也应该是用于学术期刊的自身运作,同样不构成我们的财政收入与军费。

  再次,在正常的科研经费上考虑节约,不如顺应国内高校广大师生与社会各界近年来的关注与呼吁,大力缩减从广大发展中国家过度吸收的质量不高的留学生,缩减为他们提供的高额奖学金的数量,因此节约财政开支。

  最后,笔者当然不鼓励所有的国际期刊发文与订阅,也反对所有的国际期刊发文与订阅都给予经费支持。这里的问题,还是前文所说的,要细化国际期刊的质量分级体系,不论在考核与奖励上,还是在科研经费使用上,都应该重点支持高质量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与订阅。

  (九)“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导致外国控制本国科研”的指责是荒谬的

  近年来更有耸人听闻的论调,认为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会导致外国控制本国的科研。这种“阴谋论”色彩的指责更加荒谬。

  首先,正如上文指出的,国际学术期刊的论文科研成果,是全球各国各类组织与个人共享的,并非为期刊主编与出版国所控制。

  其次,国际学术期刊的论文导向(什么样的研究成果易于发表),对所有国家的科研人员都是相同的,也不受期刊主编与出版国政府控制,因而不存在期刊主编与出版国借此控制、敌意引导某国科研导向与科研人员晋升的问题。

  (十)结论: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该完善而非放弃

  综合以上各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国内高校科研考核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该完善而不是放弃。具体而言:

  第一,国际期刊论文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依据不应该完全否定,SCI(与S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教师、学科与学校的考核、评价、评估重要依据的做法不应该完全否定。我们需要做的,只是要纠正“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相关指标等现象”,而非完全否定相关指标的功能。

  第二,纠正片面、过度、扭曲使用国际期刊论文相关指标等现象,核心是减少对国际期刊论文发表数量与引用率的过度追求,增强对论文发表质量的其它考核方式;核心是建立更加精细的国际期刊等级体系,鼓励高质量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减少低质量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

  第三,为了促进国内科研水平持续进步,应该从两方面持续推进学术论文发表的国际化导向:一方面继续看重高质量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另一方面促进国内期刊向国际高质量期刊的规范与水平靠拢,并被纳入SCI与SSCI等国际期刊体系。

  第四,在现阶段,还可以在建立国内期刊、国际期刊各自的质量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两者之间的对比体系,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国内、国际期刊质量等级体系打下基础。

  教育部与科技部《意见》中关于SCI论文及其相关指标的定性与规定,几乎等同于对这一指标体系的完全否定,给人的感觉是对现有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全颠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有矫枉过正之嫌,应该予以相应调整。简单而言,应该将相关条文中(主要是第一、三、六、七、八条)完全否定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各类考核评估中直接依据的刚性提法,修改为柔性的要求:在各类考核评估中,“不应将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唯一指标,而应将其与更精细的国际国内期刊等级制度、代表作评价制度、同行评议制度互相结合。”

  众所周知,2000年以前的中国学术研究与学术期刊,无论是从学术规范还是从学术水平来看,与国际先进水平相距甚远,很多甚至算不上真正的学术研究与期刊。那时社会科学领域的所谓学术论文,很多不过是豆腐块式的观点评论,甚至是意识形态宣传,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经过20年的国际化导向的改革,中国学术研究与学术期刊的水平有了长足提高,与国际学术研究与学术期刊的差距在逐步缩小。我们应该坚持这一国际化导向,不能走回头路,否则会加剧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高等学校考核评估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改革理念问题,也涉及到广大教师的个人利益调整问题。这样的改革,应该慎重推进,不宜过于激烈。同时,高等教育有自身的规律,高校是高级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因此,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应该给予高校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并由高校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不同意见与建议,不应仅仅根据行政管理部门与部分领导干部的意愿仓促进行,更不应采取“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做法。

  此次教育部与科技部关于印发《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落实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这是正确的做法。笔者的上述思考与建议,是对这一点的回应。

  三、从坚持对外开放的政治高度认识高校的国际化改革

  最后,笔者想从政治导向的高度,进一步谈谈高校的国际化改革问题。

  前文第一部分已经谈到,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包括人才录用机制的改革与考核评估机制的国际化改革,主要是2000年以来这最近20年的事情。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从商品、资本领域向人员、学术、思想领域深入推进的表现,是中国整个改革开放大业的一部分。这一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

  从实际效果上看,这一改革推动了中国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为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智力支持;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思想意识的进步,推动了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主流社会。这一改革中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应该通过调整进行修正,但不应该否定改革的整体方向。

  中国教育主管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高校“双一流”建设指导方针,无疑是正确的,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路线方针。而要建设国际一流高校与一流学科,在人才录用与考核评价方面,都必须与国际接轨,实行国际一流标准,而不能关起门来,自搞一套标准,甚至“自唱自嗨”。

  对于高校国际化改革的质疑与批评,应该区别对待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方面的质疑与批评,是由于国际化改革涉及的利益调整(譬如对“海归”人员的优惠待遇)以及改革自身的缺陷(譬如过度鼓励国际期刊发文数量而不重视质量)带来的。对这方面的质疑与批评,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理应加以认真听取,并通过合理的调整来加以化解,譬如前文提出的各种措施。同时,也要注意调整措施的力度与弹性,防止矫枉过正与过于刚硬。

  另一方面的质疑与批评,则与近年来的社会局势与思潮发展有关。最近几年来,某些方面的改革开放呈现停滞趋势,某些方面甚至打着改革的旗号往回改,某些方面的社会思潮有回流的趋势。在教育领域,则体现为有人以意识形态的理由为借口,变相反对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这种趋势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突出,甚至有人片面提出社科领域的研究应该追求“特色”而非与国际接轨。

  对这种批评声音,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觉与反对。全社会,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领导,都应该从坚持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认清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的重要性,坚持国际化改革与“双一流”建设的大方向不动摇。应该认识到,科学研究无国界。即使是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也应该坚持国际开放与交流,参考国际学术研究规范、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任何有利于提高我国科研国际水平的改革措施,我们都应该坚持与支持。

  近两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与整体冲突加剧,美国对中国的外贸、投资、科技与人员往来,包括教育领域的人员往来,都进行了一系列打压。中国的改革开放形势,正面临严峻考验。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如果我们不坚持高校的国际化改革方向,而是退回到闭关自守,将非常不利于我国的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与改革开放大业的持续。

  中国政府高层一贯旗帜鲜明地表态,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方针不动摇,改革开放的步伐只能越来越大,不会走回头路。这为我们坚持与完善教育领域的国际化改革,坚定了信心。希望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越来越完善,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与民族腾飞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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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智

中国高校过去20年人才录用与考核评价的国际化改革总体方向是正确的,应该坚持并完善,而不应该否定与放弃。

  近年来,中国教育界出现了较多质疑过去20年来高校国际化改革的声音。一是在人才录用方面,部分高校从发达国家大量引进“海归”人才、给予一定特殊待遇的做法,受到部分人士质疑。二是在考核评价方面,高教领域以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为依据进行相关考核与评估的做法,受到众多人士的质疑。

  今年2月18日,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高教系统取消以SCI论文发表相关指标作为教师、学科与高校的考核、评价与评估的直接依据。这是对高校考核评价体制的国际化改革的一次重要调整。

  笔者认为:中国高校过去20年人才录用与考核评价的国际化改革,的确存在不完善之处,但其总体方向是正确的,应该坚持并完善,而不应该否定与放弃;教育部此次出台的《意见》,目标是正确的,但部分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应予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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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校人才录用的国际化改革应该完善而不应放弃

  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大约开始于本世纪初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在人才录用方面:部分排名相对靠前的高校,开始从欧美发达国家大量陆续引进“海归”人才,包括各类专职、兼职教师,其中部分担任行政领导;部分名牌高校甚至将引进“海归”人才作为人才录用主要方式。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从商品进出口、资本跨国流动向人才跨国流动推进的表现,是人才跨国流动从人才流出到人才流进转折的表现。

  为了吸引“海归”人才加盟,绝大多数高校都会给予其相对于本土教师更高的薪资待遇,以填补国内外的薪资差距,相应地也设置了较高的考核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期刊论文发表的要求方面),也就是对“海归”教师与本土教师实行不同薪资待遇与不同考核标准的“双轨制”。

  这种人才录用方面的国际化导向与“双轨制”一直受到质疑,近年来尤甚。第一种代表性的质疑是:这种导向与体制形成对本土教师的“歧视”。但这种质疑很容易被打消:“海归”教师在获得相对较高的薪资报酬的同时,也面临相对较高的考核标准,这两者在性质上是相互平衡的,当然在“度”上可以商榷。

  第二种代表性的质疑是:如果我们国内的顶尖高校都只录用“海归”人才,自己培养的人才只能去国内二流乃至三流高校任教,长此以往,我们自己的高校岂非永远只能在国际上处于二流、三流地位?还谈什么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

  这种质疑声音存在的问题,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长此以往”的错误假设。过去20年来,部分高校侧重引进“海归”人才、并给予一定特殊待遇(伴随特殊考核标准)的做法,是一种阶段性现象。其原因:一是现阶段国家教育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二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平均薪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国家软硬环境的改善,国家有意愿、有能力吸引改革开放初期大量流出的海外留学人员回流,通过给予其一些特殊待遇,鼓励其参与、贡献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包括教育水平的提高。

  这种阶段性现象肯定不会“长此以往”、永远持续下去。随着大量“海归”人才的引进,中国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有了长足长进,在国际社会的声誉与排名迅速提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快速缩小。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中国高校赶上西方发达国家,步入世界一流高校行列,早晚是可以实现的。

  到那时,中国高校的人才录用模式也必然再次发生转折:一方面,对国际、国内高校培养的人才不再人为区分,在录用、待遇、考核方面一视同仁,从“双轨制”走向“单轨制”;另一方面,国内高校培养的人才,不仅有能力进入国内一流高校、也有能力进入国际一流高校任职。

  问题是:这样的拐点是否已经到来?很显然,还没有。尽管中国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科研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从科研发表质量与综合排名等各种指标上都能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维持部分名牌高校人才录用的国际化导向与“双轨制”仍然是必要的。如果现在就放弃或弱化这种导向与体制,只会使我们追赶发达国家教育水平的步伐停滞,拉大我们与世界一流高校的水平,很显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不利的。

  当然,这种人才引进的国际化导向也可以完善。例如,“海归”教师的待遇与考核标准可以调整,“双轨制”中两轨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海归”轨教师在考核时没有达到预定要求,可以转换为本土轨教师;本土轨的优秀教师,达到“海归”轨的考核要求,也可以转化为“海归”轨教师,享受其待遇。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按绩效而非出身确定待遇的原则,并促进“双轨制”向未来的“单轨制”过渡。这些完善,在部分高校都已经开始实行。

  二、高校考核评价的国际化改革应该完善而不应放弃

  (一)高校考核评价国际化改革的现状与调整

  过去20年中,中国高校国际化改革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在考核评价方面:部分高校不仅要求引进的“海归”教师、也鼓励本土教师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将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 与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发表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类人才与项目评审、学科与学校评估中,也开始以SCI与SSCI期刊论文发表为重要指标。

  SCI与SSCI是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创建的期刊与文献检索系统。其中SCI从全球数万种科技期刊中选择收录了3000多种,涉及100余个学科;SSCI则收录了全球3000余种人文与社会科学期刊,涉及50多个学科。两者收录的期刊名录都在不断调整过程中。进入这两个刊物的论文即为SCI与SSCI论文。

  SCI与SSCI选录刊物的依据是文献分析法,即美国情报学家加费尔德提出的科学引文分析法。该分析法以期刊论文被引用的频次作为评价指标,被引频次越高,则该期刊影响越大。期刊衡量指标包括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影响因子、及时指数、被引用的半衰期等。

  SCI、SSCI期刊与国际期刊不是完全等价的概念。SCI与SSCI期刊包括了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几十种语言的期刊,以英美国家的英文期刊为主,也收录了一些高质量的中国期刊,包括英文期刊与中文期刊。但录入SCI与SSCI期刊中的中国期刊的数量,无论在SCI与SSCI期刊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还是在中国期刊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都是比较低的。因此,下面的讨论中,将SCI、SSCI期刊近似简称为国际期刊,不将二者做严格区分。

  目前,国内期刊被录入SCI与SSCI的数量不多,而绝大多数中国高校的绝大多数老师,都不具备用外语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的写作能力。基于这两个因素,绝大多数中国高校在考核教师特别是本土教师的论文发表时,并没有完全只采用SCI与SSCI期刊,而是包括了众多的国内期刊。很多高校对两类期刊的质量分别有等级排序,但对国际期刊的总体排名更高。这种区别从总体上来看符合两者的质量差异,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不合理之处。

  但在高校内部的教师考核以及项目、学科、学校的相关评估中,部分领域也出现了片面、过度、扭曲使用SCI相关指标的倾向。其主要表现,是过度看重SCI论文的发表数量与引用率,而对论文质量的其它度量不够,对国内期刊的重视不够。这引起了很多高校教师的质疑与不满。

  教育部、科技部2月份发布的《意见》中,开篇即提出其出台背景与目标是“为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规范各类评价工作中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同时,《意见》的第一条中指出“SCI论文是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的论文,相关指标包括论文数量、被引次数、高被引论文、影响因子、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排名等,不是评价学术水平与创新贡献的直接依据”;《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明确提出,在基础研究评价、学校与学科评估、教师职称与职务评聘、教师考核奖励与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都要取消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为“直接依据”。

  目前,这一《意见》还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的SCI论文,尚未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的SSCI论文。但按此趋向,将来扩展到SSCI领域的可能性是有的。

  笔者认为,《意见》提出的政策目标是正确的,但其中对SCI论文与相关指标的定性与规定,过于极端,涉嫌矫枉过正,应该适度调整。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下面第(二)至第(九)点进行展开分析,第(十)点进行总结。

  (二)国际期刊论文指标作为科研考核直接依据不应该被完全否定

  《意见》第一条的表述,直接否定了将SCI论文作为科研评价的直接依据。这一规定,应该是来自于部分人士的下述认识:国际期刊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因而不能作为科学评价的直接依据。这一指控所指出的事实当然是正确的。SCI与SSCI期刊各有三千余种,即使按学科来细分,每个学科中的期刊数量也较多。这么多的期刊,质量不可能都高,肯定良莠不齐。然而,这并不能否定SCI与SSCI论文与相关指标作为学术评价依据的合理性。

  这是因为,SCI与SSCI期刊自身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根据大数据统计的论文引用率,作为评价论文质量与影响力的核心指标,并将以此为基础计算的期刊的影响因子、即时指数、引用半衰期等指标,作为判断期刊质量的核心指标。因此,这两类期刊本身就包含了对论文与期刊质量的评价。而且,这两类期刊内部都有质量等级划分。这一评价体系,是目前全球学术界对学术期刊与论文质量的最公认、最权威、最科学的评价体系。因此,不能因为这两类期刊的良莠不齐,就否定将其作为学术评价依据的合理性;相反地,这两类期刊的自身评价指标本身,就是判断期刊与论文良莠不齐的依据。

  当然,论文引用率是否一定反映论文质量,将论文的引用率作为评价学术研究的核心指标是否妥当,这本身也可以讨论。但科学评价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也不可能有所有人都公认的唯一指标。论文引用率即使不是唯一、核心指标,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重要指标。而且,除了这一指标之外,目前国际上并没有受到普遍认可的其它替代性的客观评价指标。关键是,SCI与SSCI期刊之外的其它期刊,包括国内期刊,连这样的客观评价指标都没有。在缺乏公认的替代性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将已有的公认性评价指标体系完全否定,是不妥当的。

  因此,将SCI与SSCI论文及相关指标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这本身无可非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主要是过度追求SCI与SSCI论文的数量与引用率、对其内部质量区分不够细致的问题。这应该通过进一步细化SCI与SSCI期刊的内部分级制度、强化同行评议等措施来加以完善,而不是笼统、粗暴地完全否定这两类期刊论文作为学术评价依据的功能。

  (三)国际期刊论文指标与“代表作制度”、“三高论文”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意见》指出了要破除科研评价中的“SCI至上”倾向,并在第五条中提出了替代性做法,即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类似地,科技部2月17日公布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的第一条第(一)款中也提出,对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的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并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这些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然而,《措施》第一条第(一)款中同时规定,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这就有自相矛盾之嫌了。代表作的数量当然应该可以作为定量评价指标之一,否则,又能拿什么作为定量指标呢?代表作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是根据反映论文质量的论文引用率计算的,当然也应该可以作为定性评价指标之一(尽管不应该是唯一指标)。

  《措施》第一条第(三)款中,还对“代表作”进行了具体定义,也就是“三类高质量论文”(以下简称“三高论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论文,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期刊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应该说明的是,推行以“三高论文”为基础的“代表作制度”,同SCI(与SSCI)论文导向,并非是完全的对立与替代关系。首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部分已经被收录进入SCI,没有被收录的,应该争取逐步加入这一国际公认体系,以扩大其国际影响力。其次,“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期刊或重要科技期刊”,绝大多数都已经被纳入SCI期刊,没有被纳入的很少。再次,“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一般只是通过了会议组织者的非常粗略的评估,而没有通过严格的同行评议;其最终质量如何,还是要看其是否能在高质量的SCI期刊上得以发表。

  以上这些都说明,以“三高论文”为基础的“代表作制度”,不应完全排斥SCI(与SSCI)论文相关指标,两者之间是互补而非互相排斥的关系。

  (四)国际期刊论文指标与“同行评议”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

  《意见》第四条与《措施》第一条第(一)款中都提出,要强化学术论文以及相关评价与评估中的同行评议,并提出了总体方向与改进措施。这一原则与大部分的具体措施都是正确的。然而,《意见》第四条提出“不简单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与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其中“不简单”的提法,语焉不详,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控,其实不必写入政策性文件。毕竟,“SCI论文相关指标与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意见》与《措施》中都指出了改进同行评议的总体方向与措施,但现阶段国内学术期刊的论文评估与其它科研评估中,同行评议的质量与风气,都还存在较多问题。

  这在社会科学期刊中尤其突出。譬如,一些学术期刊,连没有博士学位的普通编辑,都能直接决定(或参与讨论并决定)稿件是否送审,不可思议;很多审稿人审稿也很马虎,主编也不阅读文章、完全听从审稿人意见而没有自己主见;此外还存在很多其它不正之风。

  这些问题,也是目前国内学术期刊与很多高质量的国际SCI、SSCI期刊差别比较大的地方,短期内难以完全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定SCI与SSCI期刊在学术评价中的地位,是不妥当的。因此,同行评议也应该与国际期刊相关指标相结合,而不是对后者完全排斥。

  (五)“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助长学术浮夸之风”的批评有失偏颇

  部分人士指责,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助长了学术浮夸之风。《意见》的第二条也着重批评了“SCI至上”的影响,指出“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出现了过度追求SCI论文相关指标,甚至以发表SCI论文数量、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为根本目标的异化现象”,并指责这种现象导致“科技创新出现了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问题”。

  这一指责与批评,尽管不乏合理之处,但明显有夸大甚至误导的嫌疑。根据上面第(二)点的分析,SCI与SSCI论文指标本身是可以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的;我国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在于“过度”追求SCI论文数量与引用率、对其内部质量的细化区分不够。但是,“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毕竟也是论文高质量的一个表现,需要以学者的潜心、踏实研究为基础。因此,追求这两类论文的发表,是学术追求的“正常化”而不是什么“异化”现象,是正当价值追求而非“价值追求扭曲”,不是“学风浮夸浮躁与急功近利”的表现,而可能恰恰相反。

  相反地,如果不鼓励学者潜心进行学术研究、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难道要鼓励他们多从事社会兼职、提供社会服务?那才是真正的“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无论是在自然科学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主要区别都在于其研究的非功利性,在于其评价以高质量论文为主要形式。这在《意见》与《措施》中都有提及。既然如此,就应该将“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作为正当追求目标而非批评对象。

  特别指出的是,学者从事社会兼职、提供社会服务,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必须有好的学术基础(以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记录为证明),否则其质量是没有保证的。目前,在社会科学领域,例如财经与管理学领域,很多学者没有很好的学术发表记录,但却经常为企业、政府机构提供各种决策咨询(包括为政府机构写内参报告),或在媒体发表各种评论。虽然不能对所有这类行为予以笼统地否定,但也应客观承认,其中相当多的部分质量不高,甚至不符合基本学术原理,以致于社会上经常将“专家”戏称成“砖家”。这些,才是学术界真正应该克服的“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倾向。

  (六)“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阻碍学术成果为本国服务”的观点有失偏颇

  近年来对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的众多责难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学术研究成果应该为本国而非外国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因此中国的学术论文应该主要发表在中国的学术期刊上,以便于本国更方便地将其成果加以应用,而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则不利于学术成果为本国服务。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首要选择标准,应该是期刊质量而非论文应用。

  第一,以学术论文为主要成果形式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不是直接为应用服务;论文选择在何种期刊发表,应该主要依据期刊的质量等级,而非应用便捷程度,以正确体现其学术价值。

  第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都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开放的,世界各国都可以应用,并非期刊出版国家才可以应用。

  其次,要正确看待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带来的论文应用成本增加问题。

  第一,学术论文以外文形式发表在国际期刊,的确为国内相关单位应用这些成果带来了一定额外成本,主要是期刊订阅与论文翻译成本,但这是目前国际期刊与国内期刊总体水平差异带来的必然现象。

  第二,节约这些额外成本的最根本方法,是争取提高国内期刊办刊质量,使之成为受国际承认期刊,加入SCI与SSCI期刊序列,而非人为限制到国际期刊发文。

  第三,适度规定国内期刊的发文比例,可以适度解决论文成果应用的便捷度问题,也可能提高国内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的概率、促进国内期刊质量提高。这里的关键,是把握好“度”的问题。此次科技部出台的《措施》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基础研究的代表作评价,国内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应少于1/3,可以看作一种尝试,其效果可以在实践中检验。

  第四,按照期刊质量选择论文发表期刊,使得期刊等级自身即成为论文质量的指标,可以为应用方节约论文搜索成本;简而言之,应用方可以自觉到国际高质量期刊搜集基础研究成果,从而节约搜索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订阅与翻译成本的增加。

  (七)“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为新冠肺炎疫情负责”的指责很不公正

  最近,有不少人士认为国内学术界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该为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负责。其理由是,以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院士为代表的科学家,虽然发现了新冠病毒的危害,却忙于发表国际期刊论文,未能及时上报与告知社会公众,错失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期。这一指责,也是认为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阻碍学术为国内经济社会建设服务这一观点的最新代表。

  这一指责显然打错了板子。基于高福身为院士的学者身份与身为疾控中心主任的官员身份的双重性,以及笔者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本文无意判断他在此次疫情防控方面所应该担负的责任。笔者只是想指出,新冠疫情蔓延的责任,与学术界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无关。

  从已经披露出的(财新报道)疫情发生早期的信息来看,早在12月底与1月初,多家机构的基因测序就显示病原体是一种类SARS冠状病毒,这些检测结果也陆续回馈医院并上报给了卫健委和疾控系统。也就是说,科学家们的职责已经及时完成。他们只要上报检测、研究结果就可以了。传染病信息发布与防控措施的采取,是政府职责,而非科学家职责。至于他们下一步以检测结果为基础来发表学术论文,那就与疫情防控无关了。

  我们姑且现不讨论上述信息是否准确,也不讨论最初的检测与研究结果是否是高福团队完成的。笔者赞同:包括高福团队在内的任何科研团队,在检测、研究结果出来之后,都应该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而非写作论文;否则,他们就违背了职业伦理,应该接受道德谴责;高福作为疾控中心主任,如果没有对上级部门报告实情,或者采取他依法应该采取的疫情防控其它措施,就涉及渎职犯罪,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即使上述任何情况发生,本质上都不是国际期刊论文导向的错。这是因为,国际期刊论文导向,并没有鼓励专家为了发表论文,应该违背职业伦理甚至违法犯罪。如果学术考核不是以国际论文、而是国内论文发表为基准,那难道又要把责任推给国内论文发表导向?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任何科研考核都可能为疫情“背锅”。所以,这个问题,本质与科研考核导向无关,而只与科学家是否违背职业伦理以及官员是否渎职相关。

  (八)应该客观看待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导致的财政经费外流现象

  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导致大量国内学者向国际期刊支付审稿费,以及国内机构向国际期刊支付订阅费,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资金,如科研经费与业务费。有人对由此导致的财政经费外流数字进行了估算,甚至称其相当于每年给美国送去了一艘航空母舰,将其作为反对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的理由。这种理由与类比是非常荒唐的。

  首先,国际期刊的论文审稿费与订阅费是国际学术界的惯例,主要是用于学术期刊本身的运作(非财政拨款支持),而不是进入外国政府的腰包,更不会被用于外国的军事用途;而且,国际期刊也并非为美国一家垄断。因而,将由此导致的财政经费外流与航母挂钩,完全是无稽之谈。

  其次,现阶段鼓励高质量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可以促进国内学者科研水平的提高,进而带动国内期刊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将来更多的国内期刊转化为国际期刊,那时国外学者向我国期刊投稿、订阅我国期刊,照样也要支付审稿费、订阅费。因此,我们现在的经费外流,可以看作今后经费内流的先期投资。当然,那时流入的经费,也应该是用于学术期刊的自身运作,同样不构成我们的财政收入与军费。

  再次,在正常的科研经费上考虑节约,不如顺应国内高校广大师生与社会各界近年来的关注与呼吁,大力缩减从广大发展中国家过度吸收的质量不高的留学生,缩减为他们提供的高额奖学金的数量,因此节约财政开支。

  最后,笔者当然不鼓励所有的国际期刊发文与订阅,也反对所有的国际期刊发文与订阅都给予经费支持。这里的问题,还是前文所说的,要细化国际期刊的质量分级体系,不论在考核与奖励上,还是在科研经费使用上,都应该重点支持高质量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与订阅。

  (九)“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导致外国控制本国科研”的指责是荒谬的

  近年来更有耸人听闻的论调,认为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会导致外国控制本国的科研。这种“阴谋论”色彩的指责更加荒谬。

  首先,正如上文指出的,国际学术期刊的论文科研成果,是全球各国各类组织与个人共享的,并非为期刊主编与出版国所控制。

  其次,国际学术期刊的论文导向(什么样的研究成果易于发表),对所有国家的科研人员都是相同的,也不受期刊主编与出版国政府控制,因而不存在期刊主编与出版国借此控制、敌意引导某国科研导向与科研人员晋升的问题。

  (十)结论: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该完善而非放弃

  综合以上各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国内高校科研考核的国际期刊论文发表导向,应该完善而不是放弃。具体而言:

  第一,国际期刊论文作为学术评价的重要依据不应该完全否定,SCI(与S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教师、学科与学校的考核、评价、评估重要依据的做法不应该完全否定。我们需要做的,只是要纠正“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相关指标等现象”,而非完全否定相关指标的功能。

  第二,纠正片面、过度、扭曲使用国际期刊论文相关指标等现象,核心是减少对国际期刊论文发表数量与引用率的过度追求,增强对论文发表质量的其它考核方式;核心是建立更加精细的国际期刊等级体系,鼓励高质量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减少低质量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

  第三,为了促进国内科研水平持续进步,应该从两方面持续推进学术论文发表的国际化导向:一方面继续看重高质量国际期刊的论文发表;另一方面促进国内期刊向国际高质量期刊的规范与水平靠拢,并被纳入SCI与SSCI等国际期刊体系。

  第四,在现阶段,还可以在建立国内期刊、国际期刊各自的质量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两者之间的对比体系,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国内、国际期刊质量等级体系打下基础。

  教育部与科技部《意见》中关于SCI论文及其相关指标的定性与规定,几乎等同于对这一指标体系的完全否定,给人的感觉是对现有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全颠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有矫枉过正之嫌,应该予以相应调整。简单而言,应该将相关条文中(主要是第一、三、六、七、八条)完全否定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各类考核评估中直接依据的刚性提法,修改为柔性的要求:在各类考核评估中,“不应将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唯一指标,而应将其与更精细的国际国内期刊等级制度、代表作评价制度、同行评议制度互相结合。”

  众所周知,2000年以前的中国学术研究与学术期刊,无论是从学术规范还是从学术水平来看,与国际先进水平相距甚远,很多甚至算不上真正的学术研究与期刊。那时社会科学领域的所谓学术论文,很多不过是豆腐块式的观点评论,甚至是意识形态宣传,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经过20年的国际化导向的改革,中国学术研究与学术期刊的水平有了长足提高,与国际学术研究与学术期刊的差距在逐步缩小。我们应该坚持这一国际化导向,不能走回头路,否则会加剧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高等学校考核评估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改革理念问题,也涉及到广大教师的个人利益调整问题。这样的改革,应该慎重推进,不宜过于激烈。同时,高等教育有自身的规律,高校是高级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因此,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应该给予高校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并由高校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不同意见与建议,不应仅仅根据行政管理部门与部分领导干部的意愿仓促进行,更不应采取“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做法。

  此次教育部与科技部关于印发《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落实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这是正确的做法。笔者的上述思考与建议,是对这一点的回应。

  三、从坚持对外开放的政治高度认识高校的国际化改革

  最后,笔者想从政治导向的高度,进一步谈谈高校的国际化改革问题。

  前文第一部分已经谈到,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包括人才录用机制的改革与考核评估机制的国际化改革,主要是2000年以来这最近20年的事情。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从商品、资本领域向人员、学术、思想领域深入推进的表现,是中国整个改革开放大业的一部分。这一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

  从实际效果上看,这一改革推动了中国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为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智力支持;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思想意识的进步,推动了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主流社会。这一改革中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应该通过调整进行修正,但不应该否定改革的整体方向。

  中国教育主管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高校“双一流”建设指导方针,无疑是正确的,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路线方针。而要建设国际一流高校与一流学科,在人才录用与考核评价方面,都必须与国际接轨,实行国际一流标准,而不能关起门来,自搞一套标准,甚至“自唱自嗨”。

  对于高校国际化改革的质疑与批评,应该区别对待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方面的质疑与批评,是由于国际化改革涉及的利益调整(譬如对“海归”人员的优惠待遇)以及改革自身的缺陷(譬如过度鼓励国际期刊发文数量而不重视质量)带来的。对这方面的质疑与批评,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理应加以认真听取,并通过合理的调整来加以化解,譬如前文提出的各种措施。同时,也要注意调整措施的力度与弹性,防止矫枉过正与过于刚硬。

  另一方面的质疑与批评,则与近年来的社会局势与思潮发展有关。最近几年来,某些方面的改革开放呈现停滞趋势,某些方面甚至打着改革的旗号往回改,某些方面的社会思潮有回流的趋势。在教育领域,则体现为有人以意识形态的理由为借口,变相反对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这种趋势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突出,甚至有人片面提出社科领域的研究应该追求“特色”而非与国际接轨。

  对这种批评声音,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觉与反对。全社会,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领导,都应该从坚持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认清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的重要性,坚持国际化改革与“双一流”建设的大方向不动摇。应该认识到,科学研究无国界。即使是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也应该坚持国际开放与交流,参考国际学术研究规范、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任何有利于提高我国科研国际水平的改革措施,我们都应该坚持与支持。

  近两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与整体冲突加剧,美国对中国的外贸、投资、科技与人员往来,包括教育领域的人员往来,都进行了一系列打压。中国的改革开放形势,正面临严峻考验。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如果我们不坚持高校的国际化改革方向,而是退回到闭关自守,将非常不利于我国的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与改革开放大业的持续。

  中国政府高层一贯旗帜鲜明地表态,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方针不动摇,改革开放的步伐只能越来越大,不会走回头路。这为我们坚持与完善教育领域的国际化改革,坚定了信心。希望中国高校的国际化改革越来越完善,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与民族腾飞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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