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社会万象
来源:钝角网综编 2019-07-04 15:27:14
作者:昀舒
中国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日前正持续发酵。近年来,女童被猥亵、性侵的案件不断曝光,各种性侵女童案令人发指。据报道,在王振华案中,犯罪嫌疑人还兼任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等职。此事引发网络聚焦后,部分网友激愤之下甚至在社交媒体留言强烈要求“阉割”犯罪嫌疑人。
王振华
事实上,不少国家都将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列为重罪,而“阉割”确实是被广泛使用的技术,不过,这一刑罚实质上是“化学阉割”,是通过给罪犯注射降低男性荷尔蒙的药物,以抑制其性冲动。这种惩罚措施在多个国家实施。美国是全世界最早对性侵犯人采用化学阉割的国家之一,此外,英国、波兰、捷克、阿根廷、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也将其纳入了法律。而韩国是目前亚洲唯一一个将化学阉割写入法律的国家。不过,这种药物注射都不是永久性的,一旦停止使用,就会失去效果,所以并不能起到根治的作用。
另外,不少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建有较为完善的性侵犯信息系统,帮助公众监督检举性犯罪者。以美国的全国性侵儿童罪犯登记系统——“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 (SORA)”为例。凡是涉嫌性侵儿童的罪犯,其个人信息都会被登记在案,而一旦被登记上,将会在系统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行为恶劣的甚至终生不能除名。不仅如此,这套系统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阅附近是否有性犯罪者。并且,在案者不可以住在儿童较多的区域,有人举报就必须立即搬家;而如果要搬家,则必须向辖区警方第一时间报到,报到期根据不同州的法律,从20年到终身不等。
除了信息记录还不够,一些国家还采用了电子脚镣来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电子脚镣中植入了GPS 定位芯片,它绑在犯人的脚踝上,随时向警察局的中央计算机发出信息,报告犯人当前所在的位置。美国大部分的州都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强制要求佩戴电子脚镣,一旦这些犯罪者踏出可活动范围,或接近学校等区域,电子镣铐就会发出警报。
除了科技手段,各国针对儿童性侵更是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法律,其中包括对此类罪犯的重刑及预防性措施。
美国
1994年,7岁的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一名有多次性犯罪前科的男子绑架并奸杀,该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并引发了一系列呼吁修改法律的运动。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登记在案通常只是开始,有时性罪犯还被禁止接近儿童聚集的场所。在佐治亚州,性罪犯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滑冰场或泳池300米的范围内工作或生活,违者立即逮捕。近些年,美国多地的社区已开始对性罪犯居住的地区进行管制,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禁止他们进入,其中包括北卡罗来纳州、华盛顿州、马塞诸塞州、亚利桑那州等。
然而,仅仅将信息登记在案,还是会有漏网之鱼。2005年2月,佛罗里达州9岁的女童杰西卡被一名登记在案的恋童癖奸杀。为了堵住法律的漏洞,杰西卡的父亲开始在全国游说,呼吁改革儿童性侵保护法案。2005年5月,时任佛州州长杰布·布什签署了《杰西卡法案》。
性侵儿童的罪犯强制佩戴电子脚镣就是由《杰西卡法案》开始的。除了佩戴脚镣,法案对性侵儿童罪还做出了更加详细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可至死刑。
虽然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德国
德国法律对于性侵儿童的定义,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发生直接接触,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德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青少年,对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侵,要受到刑法制裁。而德国刑法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处以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十分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而在惩治强奸幼女犯罪方面,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另外,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
英国
英国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5岁开始,就在学校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该课程将向学生解释身体的哪些部分属于私处,大人摸不得。另外,英国也效仿美国《梅根法》推行了《萨拉法》,儿童性侵犯必须登记在案,定期向警方报道,多部门共享罪犯的个人信息。
法国
法国社会不时爆出儿童长期遭受性侵的新闻,引起民众和政府的普遍忧虑与高度重视。由于各种原因,儿童性侵报案率仅为10%,给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造成困难。为此,2017年3月,法国家庭部联合其他部门推出了一系列进一步发现和预防虐待儿童行为的措施。
同英国一样,法国在儿童性教育方面起步较早,小学二年级就开始涉及与人类生殖相关的基础知识。法律规定,全国小学、初中及高中每年应至少提供3次性教育课程,让年轻人学习“尊重人的身体”。
除学校教育外,法国就未成年性安全立法注重惩罚和保护性处置措施并举。
在惩罚方面,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强奸、强制猥亵、非强制猥亵、引诱以及性旅游等五种类型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不同危害程度,最高可判处性侵者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对于发生在学校等学术机构内,或者传播与未成年人性行为内容的以及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或从属关系的,更是罪加一等。
在保护性处置方面,相关犯罪人在出狱后须佩戴电子监控手环以及定期接受心理辅导,在情况难以改善的情况下强制实施化学阉割。罪犯如不配合这些措施,轻罪可加刑两年,重罪加刑5年。对于受害人,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检察官须在立案后启动对受害人的心理评估程序,以更好地了解受害程度以及治疗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听证将被录像,以防止反复听证造成二次伤害;针对性侵受害人的校园戏谑行为可视为犯罪,判处最长一年有期徒刑和最高1.5万欧元罚金。
瑞士
瑞士刑法规定,强奸犯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将被判1-10年徒刑,但是法官只能对被判两年以上监禁的犯人判处无条件服刑。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第一次作案、被判两年以下的强奸犯,有可能一天都不必在监狱中度过。无条件服刑的减少,与瑞士2007年1月开始生效的新修订刑法有关,根据这项法律,法官可以判处罪犯“部分有条件服刑”。联邦司法局所作的调查显示,在79起强奸罪中,只有一小部分被判为无条件服刑,而大部分都被判为有条件服刑。有条件服刑表示,一个被判刑监禁3年的人,实际服刑时间必须至少为半年。
关键词: 社会万象
来源:钝角网综编 2019-07-04 15:27:14
作者:昀舒
中国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日前正持续发酵。近年来,女童被猥亵、性侵的案件不断曝光,各种性侵女童案令人发指。据报道,在王振华案中,犯罪嫌疑人还兼任上海市政协委员、江苏省人大代表等职。此事引发网络聚焦后,部分网友激愤之下甚至在社交媒体留言强烈要求“阉割”犯罪嫌疑人。
王振华
事实上,不少国家都将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列为重罪,而“阉割”确实是被广泛使用的技术,不过,这一刑罚实质上是“化学阉割”,是通过给罪犯注射降低男性荷尔蒙的药物,以抑制其性冲动。这种惩罚措施在多个国家实施。美国是全世界最早对性侵犯人采用化学阉割的国家之一,此外,英国、波兰、捷克、阿根廷、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也将其纳入了法律。而韩国是目前亚洲唯一一个将化学阉割写入法律的国家。不过,这种药物注射都不是永久性的,一旦停止使用,就会失去效果,所以并不能起到根治的作用。
另外,不少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建有较为完善的性侵犯信息系统,帮助公众监督检举性犯罪者。以美国的全国性侵儿童罪犯登记系统——“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 (SORA)”为例。凡是涉嫌性侵儿童的罪犯,其个人信息都会被登记在案,而一旦被登记上,将会在系统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行为恶劣的甚至终生不能除名。不仅如此,这套系统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阅附近是否有性犯罪者。并且,在案者不可以住在儿童较多的区域,有人举报就必须立即搬家;而如果要搬家,则必须向辖区警方第一时间报到,报到期根据不同州的法律,从20年到终身不等。
除了信息记录还不够,一些国家还采用了电子脚镣来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电子脚镣中植入了GPS 定位芯片,它绑在犯人的脚踝上,随时向警察局的中央计算机发出信息,报告犯人当前所在的位置。美国大部分的州都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强制要求佩戴电子脚镣,一旦这些犯罪者踏出可活动范围,或接近学校等区域,电子镣铐就会发出警报。
除了科技手段,各国针对儿童性侵更是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法律,其中包括对此类罪犯的重刑及预防性措施。
美国
1994年,7岁的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一名有多次性犯罪前科的男子绑架并奸杀,该案震惊了美国社会,并引发了一系列呼吁修改法律的运动。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登记在案通常只是开始,有时性罪犯还被禁止接近儿童聚集的场所。在佐治亚州,性罪犯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滑冰场或泳池300米的范围内工作或生活,违者立即逮捕。近些年,美国多地的社区已开始对性罪犯居住的地区进行管制,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禁止他们进入,其中包括北卡罗来纳州、华盛顿州、马塞诸塞州、亚利桑那州等。
然而,仅仅将信息登记在案,还是会有漏网之鱼。2005年2月,佛罗里达州9岁的女童杰西卡被一名登记在案的恋童癖奸杀。为了堵住法律的漏洞,杰西卡的父亲开始在全国游说,呼吁改革儿童性侵保护法案。2005年5月,时任佛州州长杰布·布什签署了《杰西卡法案》。
性侵儿童的罪犯强制佩戴电子脚镣就是由《杰西卡法案》开始的。除了佩戴脚镣,法案对性侵儿童罪还做出了更加详细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可至死刑。
虽然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德国
德国法律对于性侵儿童的定义,不仅指成人与儿童身体私密部位发生直接接触,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德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成年人或青少年,对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无论是否自愿均属于性侵,要受到刑法制裁。而德国刑法会根据情节轻重对实施性侵的犯罪分子处以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十分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监禁。而在惩治强奸幼女犯罪方面,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另外,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
英国
英国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5岁开始,就在学校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该课程将向学生解释身体的哪些部分属于私处,大人摸不得。另外,英国也效仿美国《梅根法》推行了《萨拉法》,儿童性侵犯必须登记在案,定期向警方报道,多部门共享罪犯的个人信息。
法国
法国社会不时爆出儿童长期遭受性侵的新闻,引起民众和政府的普遍忧虑与高度重视。由于各种原因,儿童性侵报案率仅为10%,给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造成困难。为此,2017年3月,法国家庭部联合其他部门推出了一系列进一步发现和预防虐待儿童行为的措施。
同英国一样,法国在儿童性教育方面起步较早,小学二年级就开始涉及与人类生殖相关的基础知识。法律规定,全国小学、初中及高中每年应至少提供3次性教育课程,让年轻人学习“尊重人的身体”。
除学校教育外,法国就未成年性安全立法注重惩罚和保护性处置措施并举。
在惩罚方面,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强奸、强制猥亵、非强制猥亵、引诱以及性旅游等五种类型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不同危害程度,最高可判处性侵者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对于发生在学校等学术机构内,或者传播与未成年人性行为内容的以及与受害人有亲属关系或从属关系的,更是罪加一等。
在保护性处置方面,相关犯罪人在出狱后须佩戴电子监控手环以及定期接受心理辅导,在情况难以改善的情况下强制实施化学阉割。罪犯如不配合这些措施,轻罪可加刑两年,重罪加刑5年。对于受害人,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检察官须在立案后启动对受害人的心理评估程序,以更好地了解受害程度以及治疗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听证将被录像,以防止反复听证造成二次伤害;针对性侵受害人的校园戏谑行为可视为犯罪,判处最长一年有期徒刑和最高1.5万欧元罚金。
瑞士
瑞士刑法规定,强奸犯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将被判1-10年徒刑,但是法官只能对被判两年以上监禁的犯人判处无条件服刑。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第一次作案、被判两年以下的强奸犯,有可能一天都不必在监狱中度过。无条件服刑的减少,与瑞士2007年1月开始生效的新修订刑法有关,根据这项法律,法官可以判处罪犯“部分有条件服刑”。联邦司法局所作的调查显示,在79起强奸罪中,只有一小部分被判为无条件服刑,而大部分都被判为有条件服刑。有条件服刑表示,一个被判刑监禁3年的人,实际服刑时间必须至少为半年。
韩国
韩国是儿童性犯罪的高发国家,近年来多次出现儿童遭受性侵犯并严重受伤的案件,甚至出现过一名罪犯连续性侵多名儿童并散布受害者照片和视频的事件。因此,韩国政府连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犯罪行的惩戒力度。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从2013年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另外,韩国也会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
2011年,以一起真实案件为蓝本创作的电影《熔炉》在韩国上映。故事中,一所聋哑学校的校长和部分教师长期性侵、虐待学生,在正义人士的抗争下,最后却被轻判,学校仍在营业。电影一经上映便引起了巨大反响,当年不了了之的性侵案也重回公众的视野。为了给受害者追回公道,民众对修改现有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就这样,在声势浩大的浪潮推动下,《熔炉法》诞生了。《熔炉法》规定,性侵残障者或不满13岁的幼童,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废除公诉期;对残障者性暴力犯罪的,删除了“不能反抗”的构成要件;强奸犯罪的处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提高了量刑刑期,而且不得宣告缓刑;从事残障人保护及公益事业的人员,对残障者实施性暴力犯罪的,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以严惩。
同样在2011年,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2012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2013年1月3日,韩国南部地方法院对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罪犯做出了“化学阉割”3年的判决,除此之外,这名罪犯还被判1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还要佩戴可识别行踪的电子脚环生活20年。
日本
在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关于针对儿童的犯罪,根据日本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只要与未满13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另外,根据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让18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的人将面临处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亦或两项并罚。
此外,日本还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了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根据该法规定,以支付报酬或约定支付的形式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行为或对其猥亵都将被视作“儿童买春”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也可能是两项并罚。也就是说,在日本只要有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淫乱行为,不管存不存在金钱往来,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新加坡
新加坡一向以法律体制健全、刑罚严苛而闻名于世。近年来,在新加坡未成年人被性侵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新加坡《刑事法典》检讨委员会建议制定的新条文,如,在网上与18岁以下的未成年,谈性相关话题或是有性暗示的成年,就是罪犯。另外,给未成年看色情视频或在他们面前性交,则被视为犯罪。
除了新规定,委员会还建议将现有的法律规定变得更加严格。如果和被害人曾联络或见过一次面,就可以构成性诱导罪。如果有父母、监护人知道未成年人被性侵却不报警,也会被定罪。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性犯罪,将面对更严厉的刑罚。目前,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的罪行最高刑罚是20年监禁和罚款或鞭刑。
印度
在人们的印象中,印度的性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根据路透社提供的数据,仅在2016年印度警方就接到了40000起强奸案报案,其中百分之四十的受害者都是儿童。
2018年4月,为回应公众对近来一系列恶性性侵幼女案的愤怒,印度总理莫迪专门签署了一项对性侵12岁以下女童者可适用死刑的法案。该法案适用印度全国范围。根据其修正案,强奸罪的最低量刑年限从7年升至10年,视情节可判终身监禁;如受害人年龄在16岁以下,罪犯的最低量刑年限从10年升至20年,同样视情节可判无期。新修正案对于强奸幼女的量刑格外严厉:若16岁以下少女遭受轮奸,则案犯将被处终身监禁;如果强奸案受害人在12岁以下,强奸犯最高将面临死刑。
除了加重量刑,印度政府还将为强奸类案件引入加速应对机制,强制要求所有强奸案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两个月内完成审理。印度内阁会议还通过了另一项重要决议:政府将汇集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性侵者数据库”,以加强对该类人群的监控、减少性侵恶行,除了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外,被登记者的生物体征信息——如DNA样本和指纹也将被数据库收录。
儿童性侵害问题存在于世界各国,在19个国家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女童中儿童性侵害发生率为7%至34%。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单纯依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非一剂万能药,防止儿童性侵还需要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环境。但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构筑起严密的法律保护网络,才能达到预防与震慑的目的。世界各国应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刑罚办法,对于中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