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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日家长都热衷于打孩子?

关键词:

来源:日经中文网 2018-08-06 13:28:53

为什么中日家长都热衷于打孩子?

作者:张石

现在世界上全面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包括家庭内体罚的国家有53个,但是其中没有中国和日本。

  据中国官方媒体公布的一项由教育和法律界联合进行的调查结果,中国家庭中打骂孩子现象十分普遍,有2/3的儿童挨过打。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占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在挨打的儿童中,女孩占了90%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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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东京市的保育园玩耍的孩子们

  据专门支援儿童的国际NGO的组织TheSavechildrenJapan2018年2月15日发表的针对日本全国20,000人和1,030个正在养育孩子的父母及其他养育者所进行的有关教育中的体罚等意识及实际状态的调查结果,有56.8%的人容忍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实行体罚,在养育孩子的父母中约有71%的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打过孩子。(2)

  现在世界上全面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包括家庭内体罚的国家有53个,但是其中没有中国和日本。

  传统与法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日本,一般都普遍认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打骂是必要的。中国自古以来,有“不打不成才”“家严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棍棒之下出孝子,黄荆条下出好人”等传统的教育理念,这些观念现在也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

  而在日本战前的男权社会中,父亲是绝对的存在,父亲所持有的伦理观与道德观,是家庭生活中的绝对基础。日本人的日常生活,是在父权支配下的。在日本社会中,父权在家庭中的具有专制统治功能,即建立经济基础与维持家庭内秩序的功能,对于在家庭中不服从父权的孩子,必然会受到严厉的责打。日本有一句成语,是用来描写可怕的事情的--“地震、雷、火灾、父亲”,作为家长的父亲,在战前的日本,是一种可怕的存在。

  在日本传统的集团中,比如旧军队中,也把上级对下级、前辈对后辈的殴打作为一种“教育的手段”,上官殴打士兵等是家常便饭。

  而从法律上看,中日法律对家庭的体罚都没有严格的规定。

  中国目前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但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更缺少规制儿童虐待的专门立法。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规定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对家庭成员(包括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且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根据原全国人民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2014年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3)

  从日本现行法律上看,日本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家庭教育中对儿童的体罚。虽然在《虐待儿童禁止法》中,有禁止“对儿童施加使身体出现外伤,或有产生外伤的可能性的暴行”和“不可虐待儿童”的规定,但是《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行使父母权力的人,根据《民法》第八百二十条所规定的监管和教育上的必要的范围内,可以惩戒孩子。

  由于中日的法律都没有完全禁止在家庭内对儿童的体罚,因此家庭内的体罚和虐待的界限很难划分,这样就出现了许多以“教育”为借口对虐待儿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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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日家长都热衷于打孩子?

关键词:

来源:日经中文网 2018-08-06 13:28:53

为什么中日家长都热衷于打孩子?

作者:张石

现在世界上全面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包括家庭内体罚的国家有53个,但是其中没有中国和日本。

  据中国官方媒体公布的一项由教育和法律界联合进行的调查结果,中国家庭中打骂孩子现象十分普遍,有2/3的儿童挨过打。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占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在挨打的儿童中,女孩占了90%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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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东京市的保育园玩耍的孩子们

  据专门支援儿童的国际NGO的组织TheSavechildrenJapan2018年2月15日发表的针对日本全国20,000人和1,030个正在养育孩子的父母及其他养育者所进行的有关教育中的体罚等意识及实际状态的调查结果,有56.8%的人容忍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实行体罚,在养育孩子的父母中约有71%的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打过孩子。(2)

  现在世界上全面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包括家庭内体罚的国家有53个,但是其中没有中国和日本。

  传统与法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日本,一般都普遍认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打骂是必要的。中国自古以来,有“不打不成才”“家严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棍棒之下出孝子,黄荆条下出好人”等传统的教育理念,这些观念现在也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

  而在日本战前的男权社会中,父亲是绝对的存在,父亲所持有的伦理观与道德观,是家庭生活中的绝对基础。日本人的日常生活,是在父权支配下的。在日本社会中,父权在家庭中的具有专制统治功能,即建立经济基础与维持家庭内秩序的功能,对于在家庭中不服从父权的孩子,必然会受到严厉的责打。日本有一句成语,是用来描写可怕的事情的--“地震、雷、火灾、父亲”,作为家长的父亲,在战前的日本,是一种可怕的存在。

  在日本传统的集团中,比如旧军队中,也把上级对下级、前辈对后辈的殴打作为一种“教育的手段”,上官殴打士兵等是家常便饭。

  而从法律上看,中日法律对家庭的体罚都没有严格的规定。

  中国目前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但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更缺少规制儿童虐待的专门立法。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规定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对家庭成员(包括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且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根据原全国人民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2014年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3)

  从日本现行法律上看,日本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家庭教育中对儿童的体罚。虽然在《虐待儿童禁止法》中,有禁止“对儿童施加使身体出现外伤,或有产生外伤的可能性的暴行”和“不可虐待儿童”的规定,但是《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行使父母权力的人,根据《民法》第八百二十条所规定的监管和教育上的必要的范围内,可以惩戒孩子。

  由于中日的法律都没有完全禁止在家庭内对儿童的体罚,因此家庭内的体罚和虐待的界限很难划分,这样就出现了许多以“教育”为借口对虐待儿童的现象。

  2013年5月,为了确认《关于拷问及其他残酷、非人道和有损品位的对处及刑罚的条约》(国际条约之一)的履行状况,联合国拷问禁止委员会实施了第2次对日本的审查,其报告书对日本的家庭内体罚提出严重劝告。

  据日本杂志《Daily新潮》2017年1月10日发表在网路上的文章“进行虐待的魔鬼父母”,在2014年,因为遭受虐待而进行咨询的件数达88,931件,其中已经死亡的儿童达69人,每年都约有约百名儿童遭受虐待而死,而虐待者中有52.4%是亲生母亲;34.5%是亲生父亲。

  没有找到中国方面的相应的资料,但是也能看到有关虐待致死的报道。

  儿童时代的精神创伤与犯罪

  无论从现代的人权观念看还是从科学研究的结果看,以暴力对待儿童,无论以什么为借口,都是不可取的。

  日本NHK电视台曾在2017年4月18日播放题为“怎样才能减少高龄者的反复犯罪”,节目采访了一个在节目中叫“佐藤久”(假名)85岁的老人,他一共入狱11次。

  他从小受到父亲的虐待,曾把点燃的柴火压到他的身上,至今仍然留有伤痕。从此他和火结下了“不解之缘”。由于受到父亲虐待,使他很愤怒,就在垃圾上放火,从22岁开始进监狱。

  出狱后家里人疏远他,他就再次放火,渐渐地刑务所成了他唯一能够活下去的场所。

  2005年,在JR山口县下关电车站,发生了放火事件,把下关车站全部烧毁。

  在事件发生之前8天,佐藤久因为其他事件服刑结束,刚刚从福冈刑务所出狱。当时74岁。

  他没有家可回,也找不到工作,只好住在各个桑拿浴场,钱也马上就要花光了。在放火事件发生的前一天,他说自己在商店里偷了东西,被带到了警察那里。

  但是警察只是调查了一下,没有受理,只是给了他一张到下关车站的车票。

  到了下关车站,他想在车站里住,但是到了夜里被赶了出来。到了深夜,他再次把车站里的垃圾点着,结果整个车站都被烧毁了。他再次锒铛入狱。

  据日本ThinkKids-消除虐待儿童和性犯罪之会的“虐待对孩子的深刻影响及对心灵伤痛关照的必要性”一文,经常受到虐待的儿童,和不受虐待的孩子们相比,具有强烈的攻击性,这在心理上有两个理由:

  1、把自己和家长同一化。经常挨打的孩子,对于来自家长的暴力充满了绝望感和无力感,为了克服这种无力感,他们把自己虚拟成父母,并在心理上与父母“同一化”,因此也会实施暴力。

  2、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家长对孩子的殴打等虐待行为,向孩子提示了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就是施以暴力,这样,受虐待的孩子自己遇到矛盾和冲突时,就会学习其父母解决矛盾的方法,就是采取暴力。(4)

  日本福井大学儿童心理发达研究中心教授友田明美在“体罚与语言的虐待对脑发达的影响”一文中指出:一般认为体罚是教育孩子养成良好习惯的一环,但是令人吃惊的是,严格的体罚(打嘴巴和用皮带及棍子打屁股等行为)如果长期继续,前额皮质的一部分的右前额皮质前区内侧部的容量平均会变小19.1%(Tomodaetal,,2009),这个领域是前额皮质的一部分,是控制感情与思索,与抑制犯罪能力相关的部位,而与集中力、意思决定、共鸣等相关的右前带状皮质的容积也会减少16.9%。(5)

  这些部分的障碍,被认为与忧郁症之一的感情障碍、反复进行不良行为的行动障碍相连。

  日本有许多凶恶的刑事犯罪的加害者,都有从小挨打的精神外伤。家长打孩子,实际上是身体力行地告诉孩子:要让无法反抗你的弱者服从你,可以采取暴力,直到他们服从。

  打孩子会达到教育的效果吗?

  如果认为打了孩子就可制止他做某种事情,那也完全可能是事与愿违的。一般打孩子的人,都会强调孩子的错误,并证明自己的殴打是正确,但是殴打并不能真正使孩子认识到错在哪里。一个实际上充满错误与霸道的行为里不包含任何道理,而你打完孩子的所有说教都成了对暴力的辩护,遭受肉体和精神痛苦的孩子绝对没有心情从你对暴力的辩护中听出“这都是为你好”的道理,他们即使在你的面前,为了逃避惩罚不再做你所不允许的事情,那也只是为了逃避痛苦,当你看不见的时候他们一定还会去做。这是一种弱者的复仇,几乎所有的弱者都会这样,他们也只能这样复仇。他们会把一种看不见,也奈何不了他们的空虚作为你的化身,以一种对立和反抗的姿态去做那些你不允许做的事,以解消你留在他们内心深处的痛苦。他们不敢对实在你复仇,因为你比它们强大得太多,很庄严,“有仪式感”,而且可以熟练地操纵各种“武器”。

  同时,正像所谓“为了教育的殴打”和虐待的界限难以把握一样,“为了教育的殴打”和家长为了发泄自身郁闷的殴打在心情上和行为上同样难以划分。

  有许多家长,以“教育孩子”、“让他成为更好的人”为名,对自己的孩子施加非人的暴力,在他们行凶的时候,他们不仅在口中念念有词,而且在心中也确信自己的“正义”,使他们的暴力变得越来越疯狂。当成人以“教育”为名暴打孩子的时候,是否应该反问自己,自己打人的冲动中,有多少是因为孩子的错误?又有多少是因为自己内心的淤愤?也许,让孩子泪水横飞的一拳中,包含自己对上司的压抑的不满,那使孩子疼痛欲绝的一脚中,象征着自己对困境横生的社会地位的突破,那使孩子血肉横飞的一鞭,是对自己不幸的婚姻,甚至性欲不遂的发泄……那么多对手,那么多宿敌,那么多竞争者,想起他们就令人忧愤重生,怒火中烧,而他们都是那么的强大,别说和他们动动拳脚,就是对一对视线也令人胆战心寒,且有那么多的法律约束,而这怒火如不发泄,那真是欲罢不能,到底意难平!而在这时,打打孩子真是大大的享受,我是他(她)亲娘老子,打他(她)两下有何不妥?且有“教育孩子”的借口做挡箭牌,于情于理的说得过去,何乐而不为?如果是这样,那么所谓“教育孩子”,就成了以一种暴力的形式向孩子“撒娇”,使自己完全丧失作为一个成人和家长的资格。

  用一种错误的方式是达不到正确的效果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只有循循善诱,把道理说明白,反反复复,不厌其烦,才能真正达到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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