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伊斯兰
来源:郑和论坛 2017-07-19 09:16:34
作者:刘波
秦晖先生是我最景仰的当代中国知识分子之一。秦晖先生学识渊博,持论中正,观点独立,思辨性强,不附流俗,令人敬佩。他的著作和文章,仿佛思想的盛宴,一直能带给我无限的启发,从中受益良多。不过,近日秦晖先生的《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却引起了一些讨论,其中尤以“北大飞”先生《错误信息导致错误结论——评秦晖老师<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影响最广。笔者不揣浅陋,也想对此文提出一些批评,以求教于秦晖先生及其他方家。
首先,我想对标题中的“穆斯林政策”一语提出批评。我是做媒体的,假设我要采访德国的一位政府高官,如果我询问对方“德国的穆斯林政策”,肯定是非常不专业的,对方也会质疑我的职业素质。假设我这么提问,估计对方也会回答我:“我国有宗教政策、移民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少数族裔权益政策等等,都可能和我国穆斯林公民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他国穆斯林发生关系,但我国没有专门的穆斯林政策。”只根据宗教信仰而把穆斯林单独拎出来对待,与这些公民的其他属性相剥离,这含有因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的歧视意味,也不符合各国政策现实。中国的情况亦然:中国有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等,都可能和穆斯林公民有关,但没有“穆斯林政策”。
接下来谈重点。我对秦晖先生文章的几乎每一段都有强烈的不同意见。但为简便起见,我只谈两项最主要的质疑(“沙利亚法”问题“北大飞”先生叙述详备,本文不深入)。我认为秦晖先生从一开始就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把欧洲的宗教自由政策理解为无条件地允许一切极端主张、极端行为,二是认为“多元文化”的主张者就天然地倾向于接受非西方文化中的“神权政治取向”(秦晖先生使用的这个术语具体是指什么需要澄清,不过为叙述方便我们暂且沿用此语)。秦晖先生的这两个观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
无凭无据的“政策纵容极端”指控
在《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中,秦晖先生用自己的“传闻证据”(anecdotalevidence)指称,欧洲对各种穆斯林“极端”团体无限纵容,包括那些主张“不择手段地消灭基督教”的清真寺,以及进行“强制传教”的穆斯林。(秦晖先生的叙述过程存在极为疏阔的逻辑跳跃,如从一地的见闻就跳跃到一国的“政策”,再跳跃到评论整个欧洲的“政策”,完全忽视各国差异,不过我暂时不详谈这一点。)
在笔者看来,秦晖先生描述的这些情况是不可想象的。任何欧洲国家的宗教自由都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如北大飞先生已经指出的,德国刑法禁止对任何特定群体进行仇恨性攻击或煽动暴力,宣传“不择手段地消灭基督教”的行为在德国肯定是违法的。同时,欧洲各国法律都禁止宗教强迫,即强迫他人接受某种宗教信仰,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包括在中国。(在此提前补充一句:父母为子女选择宗教信仰教育不是宗教强迫,这适用于所有宗教信仰,这是国际人权公约明文规定的。)强迫他人信教,在各国都是不受“政策”允许的。
秦晖先生或许会辩解说,在欧洲,像这样的清真寺和强制传教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那么,“谁主张、谁举证”,秦晖先生举的那些“传闻证据”显然不足为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出这样的指责,就属于对欧洲穆斯林状况的歪曲性表述。而且,秦晖先生谈的是“政策弊病”。德国的“政策”并不允许仇恨宣传和强制传教行为,所以,即使广泛存在这种现象,那也属于德国“正确的政策执行不力”,而不是“政策弊病”。所以,假设秦晖先生这样辩解,甚至给出证据,辩解也是无效的,他的说法从一开始就错了,无法补救。
秦晖先生也可以说,这些信息是否准确暂且不论,但欧洲就是存在法律允许、政府纵容的穆斯林“极端”派别。这时的问题是:首先,到底这些派别的主张是什么、发展状况如何,秦晖先生必须讲清楚,不能蜻蜓点水;其次,究竟是不是极端派别,需要经过公共讨论来认定。理论上而言,假如经过充分的公共讨论、周密的合法程序,把原来合法的派别改认定为极端,这也是可行的,不违反“多元文化”的主张。法国等欧洲国家也有这样的做法,把一些派别认定为“极端”、“非法”,予以取缔,加以打击。但是,这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同时,像这样的极端派别不应该只考察穆斯林,还应该考察其他宗教,以及反宗教的极端势力、非宗教性的极端势力等,一视同仁。
回到秦晖先生说的“强制传教”和要“消灭基督教”的清真寺,假如真的大量存在这种行为,那么,笔者作为一个主张“多元文化”的人,支持德国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并支持包括穆斯林在内的德国各界,揭露和打击这样的行为,维护族群和谐、宗教自由。而且我相信,世界上绝大多数主张“多元文化”的人,都会支持这么做。因为,反对那种“消灭某个宗教群体”的极端言论,反对搞信仰强制,维护族群和谐、宗教自由,这难道不正是“多元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吗?不正是“多元文化”的主张者要坚持的吗?
臆想的说法:“多元文化”主张者支持“神权专制”
这也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多元文化”的主张,自然和“神权专制”水火不容,绝大多数的“多元文化”论者都会这么看。为什么秦晖先生硬要认为倾向多元文化的人就倾向同情“神权专制”呢?秦晖先生指出,信仰自由与神权专制是不能“多元并存”的,这我举双手赞成。但有多少“多元文化”的主张者会犯这种错误呢?比如说,有哪个欧洲“多元文化”主张者会支持“伊斯兰国”(ISIS),会对沙特的政体不持批判态度呢?秦晖先生能举例吗?反对欧洲极右翼,就必然意味着要同情“伊斯兰神权专制”吗?别人的头脑就都那么简单吗?通过把别人“幼稚化”来达到“批驳”的目的,这是一种“稻草人谬误”。
而且,某个东西是不是“神权专制”,这也要经过充分讨论,而不能由秦晖先生自己来判定。比如秦晖先生举的“沙利亚”的例子。北大飞先生已经详细说明,在符合法治的情况下,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允许穆斯林选择这样的仲裁庭,不能简单等同于“神权专制”。秦晖先生不能先凭一己之见就认定这是“神权专制”,然后给别人戴这顶帽子。而且,是不是接受这种仲裁庭,这是政府决定的事,英国现在就有政府承认的“沙利亚仲裁庭”,我们能据此就认定英国已经变成了一个“神权专制”国家吗?退一步说,即使我们顺着秦晖先生的逻辑,认定这是“神权专制”,那也应该说是英国政府选择了“神权专制”,而不能把棍子打在“多元文化”主张者身上。也不排除有反对设立“沙利亚仲裁庭”的多元文化论者,而他们只能去向政府表达质疑,通过政府审议和公共审议来解决争论。笔者认为,秦晖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武断论述,显示出他对伊斯兰法缺乏了解,也对自古以来就盛行于中东与欧洲习惯法中的法律、法庭选择传统缺乏了解。
此外,能不能说“多元文化”主张者,对“神权专制”的反对力度,就一定比欧美的极右翼要弱?因为秦晖先生并未准确说明欧洲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神权专制”,所以我们只能从其他地方找例子,作为比较的参照系。我们暂且把沙特作为一个“神权专制”的例子(注意:这一赋性不是没有争议,只是认同度可能相对较高而已)。美国总统特朗普应该比欧盟国家更倾向于反“多元文化”吧,但他到沙特访问时绝口不提人权问题,主要意图是拉沙特打造抗衡伊朗的联盟,然而,欧盟对沙特的政策却带有更多价值观因素,对沙特政体和制度的批评更多,批判性更强。所以,怎么能说“多元文化者”就更“宽容”非西方文化中的神权专制呢?这一说法既不受逻辑支持,也不受经验支持,无法成立。
事实上,多元文化的主张者在和各种单一化、控制思想、限制自由的力量作斗争。而且,不只是“左派”认同多元文化,不管是欧洲“右派”还是美国“右派”里,都同样存在和穆斯林毫无芥蒂的人。可以说,认同多元文化的人,在欧美是绝大多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也是如此。而不宽容的极右翼和穆斯林群体中的少数从事暴力袭击的人,表面上似乎处于相反的两极,但他们的策略往往有相似性:前者巴不得后者多搞一些袭击和仇恨宣传,以抹黑整个穆斯林群体,后者巴不得前者多搞一些仇恨宣传和袭击穆斯林的行为,以分裂社会,帮助自己扩充队伍。而多元文化的主张者,包括绝大多数的穆斯林,也包括绝大多数的非穆斯林,对这两派的批判是同样强烈的。
在我看来,欧洲的未来就在于维持这一跨越信仰界线的团结,孤立各种极端分子,削弱他们的力量。无论持何种政治经济主张,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只要坚持平等、宽容、信仰自由的底线,都要加入到这个团结中来。我想这也符合秦晖先生一贯强调的“共同的底线”的精神。坚持这样的底线,就自然而然意味着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而如果像秦晖先生在《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中那样,通过薄弱的、错误的推理,把责任归咎于“左派”和“多元文化”。这种对问题的叙述理路,这种归因方式,除了混淆事实、增加恐惧、扩大裂痕之外,别无其他好处。
结语
笔者对秦晖先生这篇文章的内容还有许多强烈的质疑。但限于篇幅,本文暂且到此为止,对于其他问题,未来一段时间会专门撰文讨论(可能会再写两篇)。其实对于秦晖先生的这篇文章,笔者许多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惊奇,由于秦晖先生一向的客观公正,甚至不相信这是出于秦晖先生的手笔!这正是笔者写此文与秦晖先生商榷的必要性所在。
最后想说的是,讨论欧洲穆斯林问题,不等于讨论法国的吉普赛人问题或美国的印第安人问题,如果对后者有不实的、夸张的描述,最多只是误导公众认知而已,现实危害有限。然而,在中国生活着很多穆斯林,抱着不严谨的态度描述国外穆斯林群体,随意发言,很容易造成“回流效应”,影响中国国内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关系,现实危害是很大的。当前,一些人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反穆斯林谣言和假新闻,煽动仇恨,在这种情况下,像秦晖先生这样的著名的、有影响力的学者,在写涉及穆斯林的文章时,请一定经过详实考察、专业研究、审慎论证,慎重、慎重、再慎重,否则,很可能造成为国内“黑穆”言论间接背书的效果。
除了本文的批评外,笔者还注意到,秦晖先生在其他文章中涉及穆斯林的时候,也经常很不严谨。比如在同一公号“秦川雁塔”发布的另一篇文章《“黑羊灰鹰”启示录》中,秦晖先生提到“土耳其城市中妇女戴头巾的比例开始增加”的现象,但题为“土耳其街头的妇女儿童”的配图(似乎是秦晖先生拍摄的图),显示的却是穿黑袍的阿拉伯妇女。在中东地区游历广泛的人应该知道,这应该是拜访土耳其的阿拉伯妇女,而不是土耳其本国人,而秦晖先生却以此作为土耳其“非世俗化反弹”的一个佐证,显然非常不严谨、不专业。
关键词: 伊斯兰
来源:郑和论坛 2017-07-19 09:16:34
作者:刘波
秦晖先生是我最景仰的当代中国知识分子之一。秦晖先生学识渊博,持论中正,观点独立,思辨性强,不附流俗,令人敬佩。他的著作和文章,仿佛思想的盛宴,一直能带给我无限的启发,从中受益良多。不过,近日秦晖先生的《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却引起了一些讨论,其中尤以“北大飞”先生《错误信息导致错误结论——评秦晖老师<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影响最广。笔者不揣浅陋,也想对此文提出一些批评,以求教于秦晖先生及其他方家。
首先,我想对标题中的“穆斯林政策”一语提出批评。我是做媒体的,假设我要采访德国的一位政府高官,如果我询问对方“德国的穆斯林政策”,肯定是非常不专业的,对方也会质疑我的职业素质。假设我这么提问,估计对方也会回答我:“我国有宗教政策、移民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少数族裔权益政策等等,都可能和我国穆斯林公民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他国穆斯林发生关系,但我国没有专门的穆斯林政策。”只根据宗教信仰而把穆斯林单独拎出来对待,与这些公民的其他属性相剥离,这含有因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的歧视意味,也不符合各国政策现实。中国的情况亦然:中国有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等,都可能和穆斯林公民有关,但没有“穆斯林政策”。
接下来谈重点。我对秦晖先生文章的几乎每一段都有强烈的不同意见。但为简便起见,我只谈两项最主要的质疑(“沙利亚法”问题“北大飞”先生叙述详备,本文不深入)。我认为秦晖先生从一开始就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把欧洲的宗教自由政策理解为无条件地允许一切极端主张、极端行为,二是认为“多元文化”的主张者就天然地倾向于接受非西方文化中的“神权政治取向”(秦晖先生使用的这个术语具体是指什么需要澄清,不过为叙述方便我们暂且沿用此语)。秦晖先生的这两个观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
无凭无据的“政策纵容极端”指控
在《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中,秦晖先生用自己的“传闻证据”(anecdotalevidence)指称,欧洲对各种穆斯林“极端”团体无限纵容,包括那些主张“不择手段地消灭基督教”的清真寺,以及进行“强制传教”的穆斯林。(秦晖先生的叙述过程存在极为疏阔的逻辑跳跃,如从一地的见闻就跳跃到一国的“政策”,再跳跃到评论整个欧洲的“政策”,完全忽视各国差异,不过我暂时不详谈这一点。)
在笔者看来,秦晖先生描述的这些情况是不可想象的。任何欧洲国家的宗教自由都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如北大飞先生已经指出的,德国刑法禁止对任何特定群体进行仇恨性攻击或煽动暴力,宣传“不择手段地消灭基督教”的行为在德国肯定是违法的。同时,欧洲各国法律都禁止宗教强迫,即强迫他人接受某种宗教信仰,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包括在中国。(在此提前补充一句:父母为子女选择宗教信仰教育不是宗教强迫,这适用于所有宗教信仰,这是国际人权公约明文规定的。)强迫他人信教,在各国都是不受“政策”允许的。
秦晖先生或许会辩解说,在欧洲,像这样的清真寺和强制传教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那么,“谁主张、谁举证”,秦晖先生举的那些“传闻证据”显然不足为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出这样的指责,就属于对欧洲穆斯林状况的歪曲性表述。而且,秦晖先生谈的是“政策弊病”。德国的“政策”并不允许仇恨宣传和强制传教行为,所以,即使广泛存在这种现象,那也属于德国“正确的政策执行不力”,而不是“政策弊病”。所以,假设秦晖先生这样辩解,甚至给出证据,辩解也是无效的,他的说法从一开始就错了,无法补救。
秦晖先生也可以说,这些信息是否准确暂且不论,但欧洲就是存在法律允许、政府纵容的穆斯林“极端”派别。这时的问题是:首先,到底这些派别的主张是什么、发展状况如何,秦晖先生必须讲清楚,不能蜻蜓点水;其次,究竟是不是极端派别,需要经过公共讨论来认定。理论上而言,假如经过充分的公共讨论、周密的合法程序,把原来合法的派别改认定为极端,这也是可行的,不违反“多元文化”的主张。法国等欧洲国家也有这样的做法,把一些派别认定为“极端”、“非法”,予以取缔,加以打击。但是,这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同时,像这样的极端派别不应该只考察穆斯林,还应该考察其他宗教,以及反宗教的极端势力、非宗教性的极端势力等,一视同仁。
回到秦晖先生说的“强制传教”和要“消灭基督教”的清真寺,假如真的大量存在这种行为,那么,笔者作为一个主张“多元文化”的人,支持德国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并支持包括穆斯林在内的德国各界,揭露和打击这样的行为,维护族群和谐、宗教自由。而且我相信,世界上绝大多数主张“多元文化”的人,都会支持这么做。因为,反对那种“消灭某个宗教群体”的极端言论,反对搞信仰强制,维护族群和谐、宗教自由,这难道不正是“多元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吗?不正是“多元文化”的主张者要坚持的吗?
臆想的说法:“多元文化”主张者支持“神权专制”
这也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多元文化”的主张,自然和“神权专制”水火不容,绝大多数的“多元文化”论者都会这么看。为什么秦晖先生硬要认为倾向多元文化的人就倾向同情“神权专制”呢?秦晖先生指出,信仰自由与神权专制是不能“多元并存”的,这我举双手赞成。但有多少“多元文化”的主张者会犯这种错误呢?比如说,有哪个欧洲“多元文化”主张者会支持“伊斯兰国”(ISIS),会对沙特的政体不持批判态度呢?秦晖先生能举例吗?反对欧洲极右翼,就必然意味着要同情“伊斯兰神权专制”吗?别人的头脑就都那么简单吗?通过把别人“幼稚化”来达到“批驳”的目的,这是一种“稻草人谬误”。
而且,某个东西是不是“神权专制”,这也要经过充分讨论,而不能由秦晖先生自己来判定。比如秦晖先生举的“沙利亚”的例子。北大飞先生已经详细说明,在符合法治的情况下,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允许穆斯林选择这样的仲裁庭,不能简单等同于“神权专制”。秦晖先生不能先凭一己之见就认定这是“神权专制”,然后给别人戴这顶帽子。而且,是不是接受这种仲裁庭,这是政府决定的事,英国现在就有政府承认的“沙利亚仲裁庭”,我们能据此就认定英国已经变成了一个“神权专制”国家吗?退一步说,即使我们顺着秦晖先生的逻辑,认定这是“神权专制”,那也应该说是英国政府选择了“神权专制”,而不能把棍子打在“多元文化”主张者身上。也不排除有反对设立“沙利亚仲裁庭”的多元文化论者,而他们只能去向政府表达质疑,通过政府审议和公共审议来解决争论。笔者认为,秦晖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武断论述,显示出他对伊斯兰法缺乏了解,也对自古以来就盛行于中东与欧洲习惯法中的法律、法庭选择传统缺乏了解。
此外,能不能说“多元文化”主张者,对“神权专制”的反对力度,就一定比欧美的极右翼要弱?因为秦晖先生并未准确说明欧洲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神权专制”,所以我们只能从其他地方找例子,作为比较的参照系。我们暂且把沙特作为一个“神权专制”的例子(注意:这一赋性不是没有争议,只是认同度可能相对较高而已)。美国总统特朗普应该比欧盟国家更倾向于反“多元文化”吧,但他到沙特访问时绝口不提人权问题,主要意图是拉沙特打造抗衡伊朗的联盟,然而,欧盟对沙特的政策却带有更多价值观因素,对沙特政体和制度的批评更多,批判性更强。所以,怎么能说“多元文化者”就更“宽容”非西方文化中的神权专制呢?这一说法既不受逻辑支持,也不受经验支持,无法成立。
事实上,多元文化的主张者在和各种单一化、控制思想、限制自由的力量作斗争。而且,不只是“左派”认同多元文化,不管是欧洲“右派”还是美国“右派”里,都同样存在和穆斯林毫无芥蒂的人。可以说,认同多元文化的人,在欧美是绝大多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也是如此。而不宽容的极右翼和穆斯林群体中的少数从事暴力袭击的人,表面上似乎处于相反的两极,但他们的策略往往有相似性:前者巴不得后者多搞一些袭击和仇恨宣传,以抹黑整个穆斯林群体,后者巴不得前者多搞一些仇恨宣传和袭击穆斯林的行为,以分裂社会,帮助自己扩充队伍。而多元文化的主张者,包括绝大多数的穆斯林,也包括绝大多数的非穆斯林,对这两派的批判是同样强烈的。
在我看来,欧洲的未来就在于维持这一跨越信仰界线的团结,孤立各种极端分子,削弱他们的力量。无论持何种政治经济主张,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只要坚持平等、宽容、信仰自由的底线,都要加入到这个团结中来。我想这也符合秦晖先生一贯强调的“共同的底线”的精神。坚持这样的底线,就自然而然意味着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而如果像秦晖先生在《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中那样,通过薄弱的、错误的推理,把责任归咎于“左派”和“多元文化”。这种对问题的叙述理路,这种归因方式,除了混淆事实、增加恐惧、扩大裂痕之外,别无其他好处。
结语
笔者对秦晖先生这篇文章的内容还有许多强烈的质疑。但限于篇幅,本文暂且到此为止,对于其他问题,未来一段时间会专门撰文讨论(可能会再写两篇)。其实对于秦晖先生的这篇文章,笔者许多朋友的第一反应是惊奇,由于秦晖先生一向的客观公正,甚至不相信这是出于秦晖先生的手笔!这正是笔者写此文与秦晖先生商榷的必要性所在。
最后想说的是,讨论欧洲穆斯林问题,不等于讨论法国的吉普赛人问题或美国的印第安人问题,如果对后者有不实的、夸张的描述,最多只是误导公众认知而已,现实危害有限。然而,在中国生活着很多穆斯林,抱着不严谨的态度描述国外穆斯林群体,随意发言,很容易造成“回流效应”,影响中国国内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关系,现实危害是很大的。当前,一些人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反穆斯林谣言和假新闻,煽动仇恨,在这种情况下,像秦晖先生这样的著名的、有影响力的学者,在写涉及穆斯林的文章时,请一定经过详实考察、专业研究、审慎论证,慎重、慎重、再慎重,否则,很可能造成为国内“黑穆”言论间接背书的效果。
除了本文的批评外,笔者还注意到,秦晖先生在其他文章中涉及穆斯林的时候,也经常很不严谨。比如在同一公号“秦川雁塔”发布的另一篇文章《“黑羊灰鹰”启示录》中,秦晖先生提到“土耳其城市中妇女戴头巾的比例开始增加”的现象,但题为“土耳其街头的妇女儿童”的配图(似乎是秦晖先生拍摄的图),显示的却是穿黑袍的阿拉伯妇女。在中东地区游历广泛的人应该知道,这应该是拜访土耳其的阿拉伯妇女,而不是土耳其本国人,而秦晖先生却以此作为土耳其“非世俗化反弹”的一个佐证,显然非常不严谨、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