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德国
来源:钝角网 2017-06-09 15:30:47
作者:综合摘编
钝角网按:6月7日,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发布通报称,4月21日,当地一名女子在斑马线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飞后,又遭一辆小轿车二次碾压后死亡。由于经过被监控摄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两名肇事司机。又是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过路车辆行人无人伸出援手——河南驻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引发舆论聚焦。
然而更让人震惊的是,从被撞到二次碾压的1分钟内,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有关视频被微博用户发布后,在网络上引起一片愤慨。
有网友评论称,这仿佛是4年前佛山“小悦悦事件”的重演。对这两起类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们注意的焦点是路人和旁观司机的冷漠,并由此引起对“见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讨论。
那么,如果“见死不救”现象出现在国外呢,答案是见死不救者可能是要坐牢的。
德国一老人在自动取款机前倒地
德国老人惨死银行事件:“见死不救”要被追究刑责
2016年10月3日德国国庆假期这一天,埃森市博尔贝克区一家银行里上演了一幕发人深省的悲剧。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自动取款机前一名老者昏厥倒地,手里还攥着文件。事发后有四名银行顾客先后进入银行前厅,他们或者绕过地上的老人,或者干脆从他的身上迈过去,他们来去匆匆,谁都没有去关注地上不省人事的老人。直到第五名顾客才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因为耽搁过久,老人在医院不治身亡。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震惊了全德国,公众舆论一派哗然。推特上有人写道:“见到垂死老人竟然无动于衷,这些人到底有多麻木?”“任何人都有手机! 打个急救电话不是举手之劳吗?”另一个人写道:“怎么就不想想,躺在地上的老人也有可能是你们的父亲或祖父啊!”埃森市长基民盟政治家托马斯·库芬(Thomas Kufen)对媒体表示,这是一起“既令人悲哀也引人深思的事件。”
对于心理学家来说,用社会冷漠和传统价值观缺失来解释见死不救的现象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针对这一事件,社会心理学家盖德·波内尔(Gerd Bohner)认为,“见死不救”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人品出了问题,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当时的周边环境和具体情况。目击者越多,有人见义勇为的概率就越低,这也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观众效应”。
在埃森银行事件中,四名没有施救的人可能是这样想的:“一会儿肯定会有比我懂紧急救助的人去想办法。或者他们会想,一会儿肯定有人时间比我宽裕,而且也有手机。”
波内尔强调,他绝对无意美化见死不救的行为,但埃森银行事件确实和很多负面行为一样,在心理学上是可以做出解释的。这类行为往往同社会环境有关,而并非当事人的性格缺陷。不过,波内尔也表示,对法官来说,这类心理学方面的阐释并没有意义,“见死不救”仍然是会被惩处的罪行。他说,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所有的人都面临着“见死不救”的潜在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每个人都应时刻提醒自己这种风险的存在。
然而,除了感叹社会冷漠和传统价值观丧失以外,在德国,“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遇到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情况,不能装看不见,否则自己就可能进监狱——这不是吓唬人。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款,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若当时情况允许,尤其对施救者不存在重大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时而不进行救助,这种行为将被处以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联邦警察工会主席温特(Rainer Wendt)在谈到埃森银行事件时显得很悲观。他说:“当然这一事件表面上看是一次偶然事件,但深究一下,你就会发现,这个所谓的偶然事件是四个偶然事件组成的。毕竟当时有四个人经过老人身边。”
由于那几位顾客在处理银行业务时留下了个人数据,因此很快就被警方查明了身份,且对四名见死不救者展开调查。
2017年5月2日,埃森检察机关检察长比吉特·于尔根斯日前向媒体确认将对4人起诉。这三男一女年龄在39岁至62岁之间不等,均来自北威州。其中两人称当时以为老人是银行大厅内经常见到的流浪汉,因此才没有伸出援手。
但检方对两人的解释不予认可,调查人员认为这种理由不过是借口,因为老人倒在了大厅中央,显然不是在睡觉,而且衣着整洁,身边也没有流浪汉通常携带的包裹、睡袋等物品。
一旦此案开审且罪名成立,4人将面临最高1年的监禁或罚金。依据正是上面提到的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款。
检察官表示,只有在能证明自己当时的确有救助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免受刑事处罚。至于是通过何种方式施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要立即行动!
监控显示:有人迈过老人去办理银行业务
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这里的“见死不救”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即明明看到他人遇到危险却不采取行动。这种危险也可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突发情况,比如交通事故、他人在街头遭到暴力袭击、甚至邻居发生家暴,情况危急。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奋不顾身”,舍己救人。在有危险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自己的安危没有错。但在挺身“与歹徒搏斗”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风险较小的“间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报警等也都属于及时的援救行为。
另外,在发生事故、险情的第一时间,只顾围观看热闹,不仅有“见死不救”之嫌,还有可能对警方或救援人员的工作构成阻碍,尤其要不得。
此外,根据德国《民法》,“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在中国呢?是道德还是法律义务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倡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从那时以来,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归于道德整合的讨论一直很激烈。
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另外,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但“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此外对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
“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对于这个经典难题,网络上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如果根据上述法律界定,那么你这个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妈,因为你对母亲有救助义务!
也正鉴于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临危相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把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合理和可行的。严重违法道德的行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来惩戒,这有利于减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此外,对于“见死不救罪”,许多国家已有长期的立法实践。
2011年,中国发生了引发举国关注的小悦悦事件,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在一条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肇事司机开车逃跑。之后有十几个路人从女童身边经过,却都不闻不问。几分钟后,小女孩又被一辆小型货柜车辗过。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将小悦悦抱到了路边。
所有这一切都被事发地旁边一家商店的视频监控记录了下来。
针对小悦悦事件,德国法学家和中国问题专家霍伊瑟教授(Dr.Robert Heuser)指出:“按照德国的刑法,不闻不问的这些路人都犯有不进行救助罪,这是非常清楚的。”这位中国通也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也是因为中国发生过数起救助别人的人反过来被受到救助的人诬陷,甚至被判有罪的事件。这些案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霍伊瑟教授呼吁说:
“我认为现在应该到了引入见危不救罪的时候了,因为中国的社会问题,道德上的问题只能通过刑法条文来克服。这是中德法制对话中可以讨论的问题。当然,中国现在发生的事件,肇事司机的所作所为从罪行上讲更为恶劣。这名司机在看见小孩流血后继续开车,汽车后轮再次碾过女孩,这样的行为已经不是不进行救助,而是杀人。”
据中国媒体报道,碾压小悦悦的第一名肇事司机在被捕前和一名通过电话找到他的记者有这么一段对话。他对记者说的:“我肯定不会去自首。我已经买好下午的火车票,准备到新疆那边去。”记者问:是想逃走吗?司机说,“是。你们也看过监控,小孩走路不看路,你们知道吗?我当时正在打电话,我又不是故意的。等我发现,我的前轮已经压过去了。我本来想下车看一下,但我看血都流出来了。我一想,看看旁边没有人,我就赶紧把油门加了,赶紧跑了。如果孩子死了,大不了赔一两万,如果活着,你知道可能要赔几十万都不够。”
最终,这名涉案肇事司机仅以过失杀人罪被捕。而对见死不救的路人没有任何法律追究。
霍伊瑟教授认为,虽然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市民的道德水平不能通过法律来提高,但至少能够以此来制裁不道德的行为。他说:“如果国民不自觉救助,那么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强迫人们这样做,用法律来维护最起码的社会准则。”
《圣经》里有一个故事:有人被劫匪打成重伤躺在路边,先后有两人经过,但没有对他施救,其中包括一名神父。第三个路过者,也就是撒玛利亚好人终于对伤员进行了救助。这就是撒玛利亚好人见义勇为的故事。这个故事对西方国家影响深远,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撒玛利亚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和保护,同时也惩戒见死不救的行为。
银行里老人惨死的事件发生后,罗马天主教埃森教区的主教奥维贝克(Franz-Josef Overbeck)说这件事让他想起了撒玛利亚的故事,他说:“我相信,一个没有慈悲心的社会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昀舒综合摘编自南德意志报,德新社,福音通讯社等
关键词: 德国
来源:钝角网 2017-06-09 15:30:47
作者:综合摘编
钝角网按:6月7日,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发布通报称,4月21日,当地一名女子在斑马线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飞后,又遭一辆小轿车二次碾压后死亡。由于经过被监控摄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两名肇事司机。又是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过路车辆行人无人伸出援手——河南驻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引发舆论聚焦。
然而更让人震惊的是,从被撞到二次碾压的1分钟内,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有关视频被微博用户发布后,在网络上引起一片愤慨。
有网友评论称,这仿佛是4年前佛山“小悦悦事件”的重演。对这两起类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们注意的焦点是路人和旁观司机的冷漠,并由此引起对“见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讨论。
那么,如果“见死不救”现象出现在国外呢,答案是见死不救者可能是要坐牢的。
德国一老人在自动取款机前倒地
德国老人惨死银行事件:“见死不救”要被追究刑责
2016年10月3日德国国庆假期这一天,埃森市博尔贝克区一家银行里上演了一幕发人深省的悲剧。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自动取款机前一名老者昏厥倒地,手里还攥着文件。事发后有四名银行顾客先后进入银行前厅,他们或者绕过地上的老人,或者干脆从他的身上迈过去,他们来去匆匆,谁都没有去关注地上不省人事的老人。直到第五名顾客才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因为耽搁过久,老人在医院不治身亡。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震惊了全德国,公众舆论一派哗然。推特上有人写道:“见到垂死老人竟然无动于衷,这些人到底有多麻木?”“任何人都有手机! 打个急救电话不是举手之劳吗?”另一个人写道:“怎么就不想想,躺在地上的老人也有可能是你们的父亲或祖父啊!”埃森市长基民盟政治家托马斯·库芬(Thomas Kufen)对媒体表示,这是一起“既令人悲哀也引人深思的事件。”
对于心理学家来说,用社会冷漠和传统价值观缺失来解释见死不救的现象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针对这一事件,社会心理学家盖德·波内尔(Gerd Bohner)认为,“见死不救”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人品出了问题,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当时的周边环境和具体情况。目击者越多,有人见义勇为的概率就越低,这也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观众效应”。
在埃森银行事件中,四名没有施救的人可能是这样想的:“一会儿肯定会有比我懂紧急救助的人去想办法。或者他们会想,一会儿肯定有人时间比我宽裕,而且也有手机。”
波内尔强调,他绝对无意美化见死不救的行为,但埃森银行事件确实和很多负面行为一样,在心理学上是可以做出解释的。这类行为往往同社会环境有关,而并非当事人的性格缺陷。不过,波内尔也表示,对法官来说,这类心理学方面的阐释并没有意义,“见死不救”仍然是会被惩处的罪行。他说,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所有的人都面临着“见死不救”的潜在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每个人都应时刻提醒自己这种风险的存在。
然而,除了感叹社会冷漠和传统价值观丧失以外,在德国,“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遇到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情况,不能装看不见,否则自己就可能进监狱——这不是吓唬人。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款,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若当时情况允许,尤其对施救者不存在重大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时而不进行救助,这种行为将被处以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联邦警察工会主席温特(Rainer Wendt)在谈到埃森银行事件时显得很悲观。他说:“当然这一事件表面上看是一次偶然事件,但深究一下,你就会发现,这个所谓的偶然事件是四个偶然事件组成的。毕竟当时有四个人经过老人身边。”
由于那几位顾客在处理银行业务时留下了个人数据,因此很快就被警方查明了身份,且对四名见死不救者展开调查。
2017年5月2日,埃森检察机关检察长比吉特·于尔根斯日前向媒体确认将对4人起诉。这三男一女年龄在39岁至62岁之间不等,均来自北威州。其中两人称当时以为老人是银行大厅内经常见到的流浪汉,因此才没有伸出援手。
但检方对两人的解释不予认可,调查人员认为这种理由不过是借口,因为老人倒在了大厅中央,显然不是在睡觉,而且衣着整洁,身边也没有流浪汉通常携带的包裹、睡袋等物品。
一旦此案开审且罪名成立,4人将面临最高1年的监禁或罚金。依据正是上面提到的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款。
检察官表示,只有在能证明自己当时的确有救助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免受刑事处罚。至于是通过何种方式施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要立即行动!
监控显示:有人迈过老人去办理银行业务
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这里的“见死不救”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即明明看到他人遇到危险却不采取行动。这种危险也可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突发情况,比如交通事故、他人在街头遭到暴力袭击、甚至邻居发生家暴,情况危急。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奋不顾身”,舍己救人。在有危险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自己的安危没有错。但在挺身“与歹徒搏斗”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风险较小的“间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报警等也都属于及时的援救行为。
另外,在发生事故、险情的第一时间,只顾围观看热闹,不仅有“见死不救”之嫌,还有可能对警方或救援人员的工作构成阻碍,尤其要不得。
此外,根据德国《民法》,“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在中国呢?是道德还是法律义务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倡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从那时以来,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归于道德整合的讨论一直很激烈。
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另外,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但“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此外对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
“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对于这个经典难题,网络上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如果根据上述法律界定,那么你这个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妈,因为你对母亲有救助义务!
也正鉴于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临危相救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把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合理和可行的。严重违法道德的行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来惩戒,这有利于减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灰色地带。此外,对于“见死不救罪”,许多国家已有长期的立法实践。
2011年,中国发生了引发举国关注的小悦悦事件,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在一条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肇事司机开车逃跑。之后有十几个路人从女童身边经过,却都不闻不问。几分钟后,小女孩又被一辆小型货柜车辗过。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将小悦悦抱到了路边。
所有这一切都被事发地旁边一家商店的视频监控记录了下来。
针对小悦悦事件,德国法学家和中国问题专家霍伊瑟教授(Dr.Robert Heuser)指出:“按照德国的刑法,不闻不问的这些路人都犯有不进行救助罪,这是非常清楚的。”这位中国通也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也是因为中国发生过数起救助别人的人反过来被受到救助的人诬陷,甚至被判有罪的事件。这些案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霍伊瑟教授呼吁说:
“我认为现在应该到了引入见危不救罪的时候了,因为中国的社会问题,道德上的问题只能通过刑法条文来克服。这是中德法制对话中可以讨论的问题。当然,中国现在发生的事件,肇事司机的所作所为从罪行上讲更为恶劣。这名司机在看见小孩流血后继续开车,汽车后轮再次碾过女孩,这样的行为已经不是不进行救助,而是杀人。”
据中国媒体报道,碾压小悦悦的第一名肇事司机在被捕前和一名通过电话找到他的记者有这么一段对话。他对记者说的:“我肯定不会去自首。我已经买好下午的火车票,准备到新疆那边去。”记者问:是想逃走吗?司机说,“是。你们也看过监控,小孩走路不看路,你们知道吗?我当时正在打电话,我又不是故意的。等我发现,我的前轮已经压过去了。我本来想下车看一下,但我看血都流出来了。我一想,看看旁边没有人,我就赶紧把油门加了,赶紧跑了。如果孩子死了,大不了赔一两万,如果活着,你知道可能要赔几十万都不够。”
最终,这名涉案肇事司机仅以过失杀人罪被捕。而对见死不救的路人没有任何法律追究。
霍伊瑟教授认为,虽然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市民的道德水平不能通过法律来提高,但至少能够以此来制裁不道德的行为。他说:“如果国民不自觉救助,那么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强迫人们这样做,用法律来维护最起码的社会准则。”
《圣经》里有一个故事:有人被劫匪打成重伤躺在路边,先后有两人经过,但没有对他施救,其中包括一名神父。第三个路过者,也就是撒玛利亚好人终于对伤员进行了救助。这就是撒玛利亚好人见义勇为的故事。这个故事对西方国家影响深远,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撒玛利亚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和保护,同时也惩戒见死不救的行为。
银行里老人惨死的事件发生后,罗马天主教埃森教区的主教奥维贝克(Franz-Josef Overbeck)说这件事让他想起了撒玛利亚的故事,他说:“我相信,一个没有慈悲心的社会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昀舒综合摘编自南德意志报,德新社,福音通讯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