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气候变化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 2022-11-01 15:48:58
作者:翟石磊
一、引言
碳减排是未来30年世界发展的主要议程之一,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挑战。一方面,世界各国都有发展的权利,而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发展往往意味着增加碳排放;另一方面,在应对碳排放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于是造成了发展正义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和中国对待碳排放问题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诸多不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启了工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既是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也是重要碳排放国,在碳减排方面逐渐探索出一条区别于西方先发国家的新路径。在《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议题上,中国坚持从本国发展实际和世界各国利益最大公约数出发,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的各项主张,为全球碳减排做出中国贡献。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际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新理念、战略措施、历史性变化、搭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等问题阐明中国立场,提出中国方案。
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家。为了维持国内能源消费需求,美国政府通过金融、国际能源贸易甚至军事等手段控制能源生产国,干预国际能源价格,影响国际碳排放治理。在对待《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议题上,美国政府一贯采取单边主义、选择性的方式,拒不履行作为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碳减排和国际发展援助责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2021年排放差距报告:热火朝天》,指出各国在气候承诺预期与现实进度方面的差距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世界各国“碳减排差距是领导力的差距”。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虽然被公认为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而各国在具体执行方面却表现不一。1992年,108个国家领导人齐聚巴西里约出席“里约地球峰会”,以期通过采取一系列环境协议促进全球气候环境持续改善。本次会议没有对各国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做出具体安排,但是成立了一个为未来国家谈判协商的框架:参与国家将出席年度会议,即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来评估各自在减排方面的进展,协商国际行动举措。自1997年起,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每年在世界不同地区轮换举行。在历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等问题上形成多次交锋,这些交锋在本质意义上是在碳排放问题上关于发展权利的较量,暴露了在全球碳减排进程中发展正义缺失的问题。碳排放关乎各国发展利益,更关系到人类社会共同的未来。关注碳排放领域的发展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碳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必由之路。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和能源消费国,在国际碳排放和气候治理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维护发展正义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发展正义的理论逻辑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我们关于发展、进步、文明等观念的认识,是从发展伦理的视角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反思。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展、为谁发展。
发展的概念和实践路径由西方国家在20世纪早期所提出。在英文语境中,发展(develop)和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并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发展被定义为“发生改变的能力与可能性;进入一种更加先进或有效的状态”(to bring out the capabilities or possibilities of;bring to a more advanced or effective state)。时代环境在变,各国的境况也存在差异,因此,“发展”在某种情况下会被定义为:发展就等于现代化,发展就等于西化,发展就等于进步……据此看来,“发展”只是一种“建构”而非“客观现实”,是“北方”对“南方”发展的话语权操控而已。可以说,以欧洲中心主义为基准的传统成见,是当今发展学研究中最棘手的问题。班纳将这种“发展”看作“第三世界”发展困境的根源,因为西方语境下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实践行为,不如说是一套意识形态说辞,透过这套说辞,西方国家构建了“作为发展事实的第三世界”。
发展话语是关于发展的言语理论表达方式,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并与社会权力关系相关,是一国关于发展的自我认知和国际认可度的反映。在话语表征上,形成了以西方先发国家(英国、美国)和后发国家(日本等)的发展模式为参照的发展话语,比如工业优先于农业、城市引领乡村、科技等于进步、改变意味着发展等。换句话说,发展话语早已深植于“对世界的新殖民建构”,也是全球权力关系的关键意识形态工具。此类发展话语框架见诸于国际关系的诸多领域。比如,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发展权利”等形成不同认识。由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推动“南北”对话、摆脱西方国家所设置的话语框架、促进全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强大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西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抛出了所谓的“新殖民主义”论调,在国际舆论场域中渲染中国威胁论,对中国的发展模式进行持续妖魔化,试图抹杀中国的发展成就及其世界贡献。
正义是对发展的伦理评价。功利主义者如黑尔等围绕着社会利益来确立正义原则,把最大多数人的福利视为正义的准则,认为正义就是效用。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公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从哲学层面看,正义是对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以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价值追问。正义的终极关怀是人的发展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的有序发展,正义的主题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
发展就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存,即为了人有尊严地、幸福地、自由地生存。在全球“净零排放”改革背景下,是否尊重人的主体性,保障人的生存,促进全人类共同发展必须得到充分重视。从发展正义角度讲,“净零排放”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减少碳排放、实现碳中和,更是实现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相协调。这主要是因为:发展实践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双向的对象化活动,人通过改造自然获得生存的条件,而自然反过来又会影响人的实践活动,人与自然是和谐共生、辩证统一的关系;其次是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与人的关系,在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的关系中,社会发展只是手段,人的生存是发展的终极目的;最后是发展需要在尊重主体性的同时兼顾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特别是后者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发展正义不仅是揭示发展进程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在时间维度上,发展正义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体。如果认为发展是一个历史进程,并且在这个进程中存在不同的发展利益、模式,那么对发展的后果也应存在不同的评价。而实现不同发展模式之间比较的基础就是发展正义的界定。割裂了发展正义的历史联系性就是对发展进程的割裂,是一种人为的自我取舍,是主观的操控,违背了发展伦理,也抹杀了发展正义性。在空间维度上,发展正义是国内公正与国际公正的统一。在当今世界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享地球自然资源与世界市场份额等方面是极不公正的。发达国家通过先发优势抢占先机,订立了一条对自己有利的市场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和政治的干预和制裁。
三、中美碳排放话语的分野与冲突
1997年京都气候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该协议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也是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第一份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历史上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2007年12月举行的巴厘岛气候大会,确立了“巴厘路线图”,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巴厘路线图”建立了双轨谈判机制,即以《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为主进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巴厘岛路线图”要求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实现其所承诺的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此后举行的波兹南气候大会(2008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2009年)、坎昆气候大会(2010年)、德班气候大会(2011年)、多哈气候大会(2012年)、华沙气候大会(2013年)、巴黎气候大会(2015年)、卡托维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4次缔约方大会(2018年)、马德里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2019年)、格拉斯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2021年)等均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权利与国际义务方面进行了约定,且围绕如何实现公平排放和发展正义展开反复博弈。其中,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195个成员国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安排。随后于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意义。但在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以该协议有损美国经济为由宣布退出《巴黎协定》。
综观上述诸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各项议题,核心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国际层面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双轨谈判机制”等原则和路径已成为各国共识。碳排放是一个历史过程,碳减排也同样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的过程深刻体现着发展正义的国际伦理准则。碳排放问题关乎各国发展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此存在一定分歧,这一分歧不仅体现在发展路径层面,同时也深刻地反映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发展正义的诉求差异。这里所提及的发展正义,既指涉各国所拥有的碳排放权利,也包括减排义务和国际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净零排放的历史进程、排放现状、未来趋势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造成对减排责任与义务问题的认知差异。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治理方面的分歧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与气候变化责任分担问题上形成了气候正义与减排议价联盟,继而产生了气候正义的话语。该话语揭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话语冲突,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责任分担方面存在双重标准,发达国家一方面享受全球化分工所带来的发展红利,另一方面却又要求世界各国应该通过全球低碳增长的方式来分担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成本。但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看来,世界各国分担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成本的要求既偏离了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也割裂了历史与现实、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关系,这是在碳减排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的道德绑架,是对发展正义的践踏。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各种威胁最终还是需要由环境正义的规范来实现。面对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生态平衡等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人类迫切需要一种能平衡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的发展观来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指导人类行为,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发展正义原则是发展正义理论的核心,发展正义蕴含着人们对于发展的价值思考和意义追问,蕴含着人类对自由、平等、秩序的价值追求和现实要求。
关键词: 气候变化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 2022-11-01 15:48:58
作者:翟石磊
一、引言
碳减排是未来30年世界发展的主要议程之一,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挑战。一方面,世界各国都有发展的权利,而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发展往往意味着增加碳排放;另一方面,在应对碳排放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于是造成了发展正义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和中国对待碳排放问题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诸多不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启了工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既是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也是重要碳排放国,在碳减排方面逐渐探索出一条区别于西方先发国家的新路径。在《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议题上,中国坚持从本国发展实际和世界各国利益最大公约数出发,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的各项主张,为全球碳减排做出中国贡献。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际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新理念、战略措施、历史性变化、搭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等问题阐明中国立场,提出中国方案。
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家。为了维持国内能源消费需求,美国政府通过金融、国际能源贸易甚至军事等手段控制能源生产国,干预国际能源价格,影响国际碳排放治理。在对待《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议题上,美国政府一贯采取单边主义、选择性的方式,拒不履行作为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碳减排和国际发展援助责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2021年排放差距报告:热火朝天》,指出各国在气候承诺预期与现实进度方面的差距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世界各国“碳减排差距是领导力的差距”。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虽然被公认为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而各国在具体执行方面却表现不一。1992年,108个国家领导人齐聚巴西里约出席“里约地球峰会”,以期通过采取一系列环境协议促进全球气候环境持续改善。本次会议没有对各国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做出具体安排,但是成立了一个为未来国家谈判协商的框架:参与国家将出席年度会议,即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来评估各自在减排方面的进展,协商国际行动举措。自1997年起,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每年在世界不同地区轮换举行。在历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等问题上形成多次交锋,这些交锋在本质意义上是在碳排放问题上关于发展权利的较量,暴露了在全球碳减排进程中发展正义缺失的问题。碳排放关乎各国发展利益,更关系到人类社会共同的未来。关注碳排放领域的发展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碳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必由之路。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和能源消费国,在国际碳排放和气候治理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维护发展正义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发展正义的理论逻辑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我们关于发展、进步、文明等观念的认识,是从发展伦理的视角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反思。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展、为谁发展。
发展的概念和实践路径由西方国家在20世纪早期所提出。在英文语境中,发展(develop)和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并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发展被定义为“发生改变的能力与可能性;进入一种更加先进或有效的状态”(to bring out the capabilities or possibilities of;bring to a more advanced or effective state)。时代环境在变,各国的境况也存在差异,因此,“发展”在某种情况下会被定义为:发展就等于现代化,发展就等于西化,发展就等于进步……据此看来,“发展”只是一种“建构”而非“客观现实”,是“北方”对“南方”发展的话语权操控而已。可以说,以欧洲中心主义为基准的传统成见,是当今发展学研究中最棘手的问题。班纳将这种“发展”看作“第三世界”发展困境的根源,因为西方语境下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实践行为,不如说是一套意识形态说辞,透过这套说辞,西方国家构建了“作为发展事实的第三世界”。
发展话语是关于发展的言语理论表达方式,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并与社会权力关系相关,是一国关于发展的自我认知和国际认可度的反映。在话语表征上,形成了以西方先发国家(英国、美国)和后发国家(日本等)的发展模式为参照的发展话语,比如工业优先于农业、城市引领乡村、科技等于进步、改变意味着发展等。换句话说,发展话语早已深植于“对世界的新殖民建构”,也是全球权力关系的关键意识形态工具。此类发展话语框架见诸于国际关系的诸多领域。比如,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发展权利”等形成不同认识。由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推动“南北”对话、摆脱西方国家所设置的话语框架、促进全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强大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西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抛出了所谓的“新殖民主义”论调,在国际舆论场域中渲染中国威胁论,对中国的发展模式进行持续妖魔化,试图抹杀中国的发展成就及其世界贡献。
正义是对发展的伦理评价。功利主义者如黑尔等围绕着社会利益来确立正义原则,把最大多数人的福利视为正义的准则,认为正义就是效用。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公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从哲学层面看,正义是对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以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价值追问。正义的终极关怀是人的发展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的有序发展,正义的主题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
发展就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存,即为了人有尊严地、幸福地、自由地生存。在全球“净零排放”改革背景下,是否尊重人的主体性,保障人的生存,促进全人类共同发展必须得到充分重视。从发展正义角度讲,“净零排放”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减少碳排放、实现碳中和,更是实现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相协调。这主要是因为:发展实践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双向的对象化活动,人通过改造自然获得生存的条件,而自然反过来又会影响人的实践活动,人与自然是和谐共生、辩证统一的关系;其次是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与人的关系,在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的关系中,社会发展只是手段,人的生存是发展的终极目的;最后是发展需要在尊重主体性的同时兼顾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特别是后者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发展正义不仅是揭示发展进程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在时间维度上,发展正义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体。如果认为发展是一个历史进程,并且在这个进程中存在不同的发展利益、模式,那么对发展的后果也应存在不同的评价。而实现不同发展模式之间比较的基础就是发展正义的界定。割裂了发展正义的历史联系性就是对发展进程的割裂,是一种人为的自我取舍,是主观的操控,违背了发展伦理,也抹杀了发展正义性。在空间维度上,发展正义是国内公正与国际公正的统一。在当今世界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享地球自然资源与世界市场份额等方面是极不公正的。发达国家通过先发优势抢占先机,订立了一条对自己有利的市场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和政治的干预和制裁。
三、中美碳排放话语的分野与冲突
1997年京都气候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该协议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也是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第一份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历史上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2007年12月举行的巴厘岛气候大会,确立了“巴厘路线图”,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巴厘路线图”建立了双轨谈判机制,即以《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为主进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巴厘岛路线图”要求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实现其所承诺的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此后举行的波兹南气候大会(2008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2009年)、坎昆气候大会(2010年)、德班气候大会(2011年)、多哈气候大会(2012年)、华沙气候大会(2013年)、巴黎气候大会(2015年)、卡托维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4次缔约方大会(2018年)、马德里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2019年)、格拉斯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2021年)等均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权利与国际义务方面进行了约定,且围绕如何实现公平排放和发展正义展开反复博弈。其中,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195个成员国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安排。随后于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意义。但在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以该协议有损美国经济为由宣布退出《巴黎协定》。
综观上述诸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各项议题,核心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国际层面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双轨谈判机制”等原则和路径已成为各国共识。碳排放是一个历史过程,碳减排也同样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的过程深刻体现着发展正义的国际伦理准则。碳排放问题关乎各国发展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此存在一定分歧,这一分歧不仅体现在发展路径层面,同时也深刻地反映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发展正义的诉求差异。这里所提及的发展正义,既指涉各国所拥有的碳排放权利,也包括减排义务和国际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净零排放的历史进程、排放现状、未来趋势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造成对减排责任与义务问题的认知差异。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治理方面的分歧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与气候变化责任分担问题上形成了气候正义与减排议价联盟,继而产生了气候正义的话语。该话语揭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话语冲突,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责任分担方面存在双重标准,发达国家一方面享受全球化分工所带来的发展红利,另一方面却又要求世界各国应该通过全球低碳增长的方式来分担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成本。但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看来,世界各国分担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成本的要求既偏离了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也割裂了历史与现实、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关系,这是在碳减排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的道德绑架,是对发展正义的践踏。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各种威胁最终还是需要由环境正义的规范来实现。面对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生态平衡等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人类迫切需要一种能平衡人与自然关系的全新的发展观来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指导人类行为,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发展正义原则是发展正义理论的核心,发展正义蕴含着人们对于发展的价值思考和意义追问,蕴含着人类对自由、平等、秩序的价值追求和现实要求。
在气候变化治理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从而严重影响了自身的发展,这必然导致其他方面也受制于发达国家。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安全,迫切需要世界各国采取有效行动,形成应对气候危机的全球合作机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因为历史境遇、发展现状、技术水平、资本实力等差异,导致在履行全球碳减排意愿、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碳排放话语的分野。这种分野不仅不利于全球协同合作,构建人类净零排放共同体;同时也会进一步深化分歧鸿沟,减缓全球净零排放进程,损害全人类共同的发展福祉。
图1 发展中国家需要负责63%的碳排放
无论是《京都议定书》还是《巴黎协定》,都要求所有国家——无论富裕还是贫穷,发达还是发展中——履行相应的减排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实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世界各国还应根据各自的技术发展程度制定各自的减排目标(自主减排)。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却刻意曲解这些共识,试图偷换主题,否认自身应该承担的减排责任,以所谓当前全球63%的碳排放来自发展中国家为由转移自身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研究表明,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发达国家为减少工业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纷纷选择将高碳排放企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然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本国所需求的产品,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比如,美国、日本以及西欧国家设法将一半以上的碳排放“外包”,并借此抹去它们本应承担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的责任。因此,在评估发达国家碳排放问题上,需要统筹考虑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以及整个全球产业链的分布等因素。
作为对全球碳排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中国和美国拥有不同的发展境况,主张不同的碳减排路径,形成了不同的净零排放话语实践。在碳转型背景下,根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中国政府认为,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挑战;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秉持新发展理念,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国家治理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提高碳减排力度,平衡好减排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促进国家发展的同时,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向世界宣布中国的碳减排立场,作为负责任国家,中国将积极推动共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治理体系,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并肩前行,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更大贡献。
如前文所述,发展话语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并与社会权利关系密切,体现一种自我认知和国际认可度。这一认知为分析中美两国在碳减排领域的发展正义话语的异同提供了基础。中国模式更加强调发展共同体话语,这一话语不仅区别于历史上形成的西方主导下的发展话语模式,跳出了所谓南方与北方、农业与工业、先发与后发、科技与进步等二元发展话语,也有利于凝聚各国共识,形成应对关乎世界各国的碳减排问题的全球治理方案。美国方面虽然也强调全球共同发展和发达国家的全球责任等问题,但是从战略指向与现实表现层面来看,美国的主张强调美国发展标准的普遍适用性,以美国的政策、技术标准来衡量其他国家,弱化发展的历史性和长期性问题,漠视南北方国家发展阶段的不同,否认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碳减排问题上所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共同发展责任以及由于发达国家在全球产业链条中的优势地位而形成的“碳外包”等方面的责任。这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展正义的诉求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既体现在战略理念层面,也表现在政策和实践话语之中。
为此,我们以中美两国相关政治文本和话语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考察与“国际责任”“人类发展”“共同发展”“公平正义”等主题相关的关键词,这些关键词既与当前国际共识相契合,同时也高频出现于中美两国政治话语之中。在对这些关键词词频统计的基础上,结合两国具体减排实践,形成关于中美发展正义话语比较的结论。文本的选择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量。第一,权威性。研究所选用文本均为中美两国在重要国际会议上的讲话或具有国家政策属性的声明文件,这些文本权威性高、影响力广,具有强烈的政策属性,体现国家意志。第二,时效性。比较中美在碳减排领域发展正义话语,我们既要看到历史性因素,也要立足于现实,寻找两国在该领域的异同。本研究的重点是比较分析2021年的文本,以形成符合当下发展现状的结论。第三,影响力。话语既有国内属性,也有国际属性,大国的发展话语还会对国际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本研究所选择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属于国家话语文本,具有国家意志力和政策属性,在国内外舆论中容易产生广泛影响。美国总统拜登在格拉斯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上的发言不仅体现美国政府立场,也折射出发达国家对于碳排放问题的基本态度和政策取向。本研究所选取的中美两国碳减排话语文本在历史语境、发布平台、政策主张、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可比较性,对更加系统地分析碳减排领域中的发展正义问题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解释力。
(二)中美碳排放话语对比研究
中国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新理念,强调应牢固树立“共同体意识”,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路径。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中关键词进行统计后发现,世界(12次)、人类(24次)、责任(15次)均为高频词汇,这一话语表现反映出中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全球视野和责任意识。其中多处话语涉及国际责任,比如: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呵护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充分考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优良环境的期待、对子孙后代的责任;中国一直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将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展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责任担当;中国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按照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引导和推动了《巴黎协定》等重要成果文件的达成;呼吁各国应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结合各自国情采取气候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造成气候变化上历史责任不同,发展需求和能力也存在差异,用统一尺度来限制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公平的。
与此同时,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1次)和公平(9次)也是重要关键词。这里的公平包括“为人民提供更加公平的发展空间”“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呼吁各国应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等。可以说,中国政府所主张的气候变化新理念将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与现实、发展权利与减排义务、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民生福祉与国家发展等相结合,体现了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减排必须是在综合、全面、辩证的维度下所展开的发展正义实践。
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理念与中国不同,形成了迥异的碳排放话语实践。王磊等从美国能源话语与其国内政治博弈的角度对美国能源与气候改革的党争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特朗普对能源话语的建构旨在否定民主党及自由派强调的“气候变化”等相关议题的合理性,规避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质疑,以能源话语强化其“美国优先”政策,提升支持率。长期以来,民主、共和两党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存在分歧:许多共和党人都否认全球变暖,而民主党则倾向于认可气候变化的现实存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政府在《京都议定书》上虽然签字,但并没有批准其生效,2001年,小布什政府以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2015年1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美国致力于支持《巴黎协定》,并指出这是一个“致力于对抗气候变化的具有全球雄心的协定”(an ambitious global action plan to fight climate change)。但是,不到两年的时间,2017年6月1日,特朗普不顾全球气候安全,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为了展示其对于美国碳发展权利的维护,特朗普甚至宣布取消对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的发展限制。与特朗普政府不同,2021年2月19日,拜登政府宣布美国重返《巴黎协定》。在格拉斯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上,拜登的讲话也展示出美国在碳减排问题上对发展正义的主张。比如他提出:保护我们共同的未来(preserve our shared future)、尽力帮助世界各国(helping the rest of the world)、采取更多措施帮助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We want to do and more to help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especially developing countries以及support developing nations)、确保与世界各国共享清洁安全健康的星球(ensure the world we all must share a cleaner,safer,healthiest planet)、美国有义务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帮助(We have an obligation to help)、(气候变化)是我们生活中共同面对的挑战(a challenge of our collective lifetimes,the existential threat to human existence),等等。上述话语展示出拜登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关于“共同体”“全球责任”“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的主张。
此外,拜登讲话中多次提及“世界”(world,13次),这些关于“世界”的话语一方面体现了拜登所倡议的“世界气候变化共同体”的主张,另一方面也表达了美国政府希望在世界气候变化治理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的考量。的确,从话语表述层面看,拜登的气候变化话语与中国政府的主张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即拜登始终从发达国家立场出发,希望通过设置气候变化应对议程、联合其他西方国家制定国际标准、以气候变化治理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特定条件等实现美国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的话语权。然而,碳排放实践需要将历史过程与现实发展相结合、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相结合,要以人为本,从人类共同体视角审视碳排放问题的产生、发展和应对措施问题。从发展正义视角看,美国等发达国家应承担历史排放责任,维护国际碳排放公平公正,保障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背景下的发展权利。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既与发展正义主张一致,也符合在多样性世界发展进程中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的基本准则。
四、走向碳减排发展正义
发展正义是经济公正、政治公正和伦理公正的统一,是起点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相对公正的统一。在全球碳排放议题上,中美两国存在话语的差异和主张的分野,这既是由各自国家利益和发展阶段所决定的,也是受制于各自话语体系和话语形态等制度性因素。但是,维护全球发展正义,维护全球碳排放协同机制是包括中美两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的义务。为此,中美两国均要秉持碳减排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碳减排进程中的发展正义。
首先,中美两国是世界最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从发展起点、历史排放量、排放过程以及后果等层面来看,两者又属于不同的范畴。美国的工业化进程要远远早于中国,且无论是碳排放体量还是范围均大大超过中国。在历史上,美国本土制造业消耗大量化石能源,向大气层排放海量二氧化碳等污染物;全球化趋势下,美国本土制造业,尤其是污染型企业大量外迁,实现了污染排放的海外转移。美国在计算碳排放量问题上恰恰忽视了国际和历史的考量,因此其对碳减排治理的经济投入计算是片面的、有选择性的,在对待其他国家碳减排问题上,所持的标准可以说是双重的。这与赵秀凤等针对特朗普能源战略话语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特朗普政府重构了一套与全球主流能源话语相悖的美国能源战略话语,折射出其强烈的能源现实主义和能源霸权主义意识形态。
其次,各国在内外碳减排政治行动中的作为,体现其责任与担当。在自身发展层面,世界各国政府都肩负维护国民发展福祉、促进国内协调发展、保障国民发展权利的责任。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发挥世界工厂作用,承担了全球消费品生产以及生产活动,为此也承担起巨大的减排负担。而美国则是产品进口国和受益方,在享受产品消费的同时并不承担产品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责任。在碳减排实践中,各国要秉持共同体理念,以共同、共享的理念为指引,发挥协同作用,维护全球气候安全。
最后,不能忽视碳排放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弱势国家的发展利益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前文所述,正义的主题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碳减排的根本目标并非仅仅为了减少碳排放,实现碳中和,而是实现生态环境与人类和谐共生。在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关系中,社会发展只是手段,人的生存是发展的最终极目的。对于尚未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碳减排领域的发展正义不仅要遵循平等、自由的原则,同时也能忽视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应重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在伦理层面,发展正义不是为了维护强者的既得利益,而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或新发展国家的发展与生存权利,实现发展权利在历史、现实与未来三个时间维度上的统一与平等。
五、结语
正义是一个多维度问题,具有结构系统性和动态变化特征。在碳排放问题上,需要统筹好经济正义、政治正义、伦理正义的关系,同时在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全球层面实现发展正义。中国在碳减排问题上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新发展理念应对复杂的碳减排挑战,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本国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且把国内减排与国际贡献结合起来,是对发展正义理念的践行。美国由于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国内资本力量的制约,缺乏一个连续的碳减排话语主张,从其对待《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反复态度上可以看出,美国在净零排放问题上坚持本国利益优先、资本发展优先,把碳减排作为实现国家优先发展的工具,而非作为基于全人类发展利益思考的价值追求,偏离了发展正义的主旨,反映出美国在净零排放方面奉行的是国家中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主张。
作者简介:翟石磊,男,江苏邳州人,中国矿业大学外文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紫金文化社科优青(2020),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澳大利亚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中国矿业大学翻译与跨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领域:国别与区域研究(澳大利亚研究/美国研究),政治话语的翻译与跨文化传播研究,国际能源人文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教育部课题2项,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