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钝角网 2019-05-01 08:49:34
作者:钱跃君
德国工人运动
德国工业化比英国晚起步半个多世纪,但起步后就高速发展,首先赶上英国的钢铁工业,接着是化工、电机与内燃机、能源工业等,很快就从农耕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例如1818-1849的31年中德国只成立了18家股份公司,而1850-1859的9年中成立了251家股份公司。随着工业发展,人口开始流动,大批东德地区农民流向鲁尔区,仅在1850-1870的20年间,鲁尔区人口增加600万。
Adolph von Menzel油画“钢铁厂”(1872–1875)
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普鲁士王国的农村人口降低一半。为了追求幸福移民而来,结果给他们带来的却是贫困。一般工人每天工作18小时,工资低到仅能维持生存,童工现象非常普遍,生活状况比英国还要恶劣,所以德国的工人运动比英国还要激烈,而且开场就是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主张通过暴力来推翻普鲁士政权,实现穷人独立当政(无产阶级专政)。
1863年拉萨尔成立德国工人协会,主张工人组党,参与国家政治。1869年倍倍尔与李卜克内西成立社会民主工人党,基本沿用马克思的暴力革命理论。1875年这两大党在小镇哥达举行合并,基本接受拉萨尔的政治主张而发表合并纲领(哥达纲领),这就是今日社会民主党的前身,并很快进入议会。
1875年德国工会与社会民主工人党大联合的宣传画
1878年普鲁士国王颁布法律禁止社会民主党,引来党内马克思的暴力革命派占上风,工人更加团结,运动越来越激烈,党员人数突破百万,对普鲁士政权形成直接威胁。在这样压力下,1890年政府取消禁党,先后公布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表示国王直接关注工人问题,亲自来搞社会主义,以此削弱社会民主党的民众基础。这给工人又看到通过非暴力的手段也能实现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于是拉萨尔派又占上风。一次大战后,社会民主党成为共和国首届议会的最大政党,以其主导的魏玛宪法考虑到对工人、家庭、儿童等保护,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社会民主党内部的这两大派别经常意见相左,最后马克思派还是独立出来成立共产党(1917)。德国出现的这两大工人政党运动直接影响了20世纪国际工人运动——二次大战后的西欧走拉萨尔道路,社会民主党成为西欧各国轮流执政的两大党之一;而东欧走马克思道路,直到1989年后又回到拉萨尔道路。而且德国以立法形式推行的三大社会保险不仅为世界首创,也成为今日世界各国的楷模。
劳工安全与健康保护
对劳工保护,从文化层面来说是人道问题,谁能忍心看到自己同胞为了生存而作牛做马、劳累成疾,从根本上违背基督教精神;从政治角度是人权问题,工业社会人操作机器从事生产,但人不是会说话的机器,人有基本尊严,怎么能从事非人的劳作;从经济方面来说,人在从事生产中所耗去的精力要得到恢复,以便进入再生产。如果由于过度劳累、工伤而身体垮了,等于在社会上毁灭了一个本来可以为社会贡献的劳动力,所以保护劳工就是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最早涉及的是童工问题。普鲁士Horn将军向国王报告,许多孩子在工厂做工,以致普鲁士军队后继无人。许多企业也埋怨,竞争企业靠廉价雇用童工以降低生产成本。为此,1839年普鲁士国王颁布童工保护法,不准企业雇用9岁以下小孩,9岁到16岁的少年每天最多工作10小时(!),然后要保证有1.5小时休息和5小时上学。即每天要凌晨5点起床、晚上9点才能入睡。1853年再颁布工厂法,规定不能雇用12岁以下儿童,12-14岁少年最多只能工作6小时,14-16岁少年最多工作10小时。1855年再规定12-16岁的孩子最多只能工作6小时。尽管有这些规定,因为没有相应机构监督,许多孩子还是工作10小时以上——今日法律规定,13岁以下孩子不准工作,13-15岁只能从事送报等轻便活,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对一般工人的保护在19世纪后期才开始提出,是间接通过警察条例、矿山法等。1871年普鲁士政府通过了责任法,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故,如果不是因为劳工自己的疏忽造成,由企业承担对死者或伤者的所有赔偿。1884年引入国家的工伤保险,不再追究是谁引起工伤事故,概由企业承担赔偿(今日如果劳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也都算作工伤)。1891年通过的企业条例规定,青年与妇女不能做夜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与11小时(1918年实现8小时工作制),女工产后3周不能工作。
不意1908年发生了一次严重的矿山事故,344位矿工罹难,轰动全社会。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政府通过矿山法对矿山安全作了具体要求,并容许工人参与矿山的安全检验,开了劳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的先河。战后德国对劳工的保护更为细致,德国议会先后通过“劳工保护法”、“劳工安全法”、“危险品条例”、“计算机屏幕前工作条例”等。根据法律,规模在10位雇员以上的企业都必须聘用专管劳工安全的专家,20人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委员会,以监督企业内部劳工的安全问题。为了防止雇主作假,所聘用的安全专家、企业医生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得到企业职工委员会首肯。如果该企业没有职工委员会,则雇主必须直接倾听企业劳工对安全、健康的意见。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德国企业的事故率明显下降。例如1960年全德劳工事故还在300多万次(5000多人死亡),而2004年降到84万次(645死亡)。但职业病的情况却在加重,1960年时职业病患者不到4万,1990年达到10万人(或许人们对职业病的观念也变得敏感了),主要职业病在皮肤、噪音和脊背。经过十多年调整,2002年的职业病患者降到7.1万人。据英国一研究所调查,目前欧洲劳工最多的职业病是背酸、紧张、肩椎肌肉疼痛。欧盟于2002-2006年又通过了一系列劳工保护法,进一步提高劳工保护的质量,各国议会正在讨论如何将欧洲法付诸于本国实践。
来源:钝角网 2019-05-01 08:49:34
作者:钱跃君
马克思与恩格斯时代
今年5月5日是马克思诞生200周年。他1818年5月5日出生于德国莫泽河畔的特里尔,1883年3月14日在英国伦敦的流亡生活中去世,迄今葬于伦敦。
19世纪前的欧洲学校教育,都是全才性教育,马克思既是哲学家,又是经济学家。经济学能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马克思的贡献巨大。在当年原始资本主义时代,许多西方学者面对现实,从“理论上”探讨新的社会结构中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其中马克思的理论贡献最巨,因为马克思搞的不是通常的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即从政治角度来看经济,从经济角度来看政治,从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现实社会的各种状况等,来看社会各阶层在这个社会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当今许多经济砖家都没达到这样的学术视野。所以,马克思无论在此后政治分裂的东方世界还是西方世界,都倍受推崇,推崇的内容和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19世纪工人运动画:马克思与第一国际
在西德时代,就是西德社会民主党筹资买下马克思故居,投资建成供人参观的博物馆,还投资整理马克思未出版的文集等,许多大学有马克思研究为专长的哲学教授。特里尔大学创办时差点命名为燕妮大学,六八学运时的法兰克福大学被大学生改名成马克思大学——著名的法兰克福学派就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在德国谈到历史名人时,马克思的排名总在前十名。当然,德国社会将马克思只是看作一位杰出的政治经济学家,而不像某些国家把马克思捧成了神。
另一位马克思的挚友恩格斯(1820-1895)也功不可没,是那个时代一大批莘莘学子中的一位。这位德国鲁尔区纺织厂老板的儿子,属于富二代。1842年未满22周岁的他,赴英国工业重镇曼彻斯特“欧门—恩格斯纺织厂”担任总经理。这位年轻老板不是想着如何去赚钱,而是一头钻进曼彻斯特工人区、贫民窖,调查英国工人的历史与现状,24岁出版了《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亲眼目睹,引用可靠资料》(1845),最早揭露了欧洲工人生活的悲惨,成为经验社会主义的先驱之作,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表彰为“经济分析之(历史)伟作”——就是这样一位富二代,一生为贫苦工人而奋斗。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马克思提到“无产阶级”的原意仅指农民工),涉及到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所以最需要恩格斯这样的热血青年,深入到最基层的农民工队伍和血汗工厂去调查,以切身体验来向全社会描述中国工人的生活现状和工作现状。然后,需要马克思这样有良知、有血性的学者,直面现实,用政治经济学的思考方式,去分析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公正与否……
值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之际,先来大致回顾欧洲这200多年的社会主义运动,主要以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为例。
欧洲19世纪社会问题
经历中世纪末的三大改革运动(新教运动、古罗马法复兴与意大利文艺复兴),欧洲社会走出了中世纪泥沼。经历18世纪的启蒙运动,近代文明从思想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形成一场更为深刻的社会改革运动,最重要的是18世纪上半页的英国工业革命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这两大革命不是孤立的:前者从经济上,从传统的农耕社会进入到现代的工业社会;后者在政治上,从贵族的专制统治进入共和的法治社会——工业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但工业社会带来的种种弊端引发了19世纪的社会问题,社会主义运动兴起,从而到19世纪末,欧洲又从法治社会进入到民主社会。所以,经济上的现代工业与政治上的民主社会,就成为现代欧洲的两大标志。
工业社会不仅改变了人类传统的工作方式与生产组织方式,而且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在早期的工业社会,工人还没有形成一个自觉的阶层,没有任何组织和政治力量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这就形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
■ 女工童工:传统的农耕社会是家庭式的劳动方式,妇女与儿童在自己家庭中参加劳动。而到了工业社会,妇女与儿童得不到家庭保护而在别人工厂中劳动,很低的工资,从事超出其生理能力的劳动,例如纺织女工,在流水线甚至矿下作业的童工。这些劳动不仅超劳累,而且对身体是摧残性的。他们得不到必要的营养,一般工人家庭收入的50-70%用于吃,而吃的天天只有黑面包、土豆与豆类。
1908年拍摄的美国纺织厂童工
■ 金钱社会:农耕社会中人们靠天吃饭,只要没有自然灾害,人们的劳动成果是粮食、蔬菜等食品,基本生活就得到保障。到了工业社会,人们的吃食住行、甚至喝一口水全都靠现金,他们的收入来源唯一依靠他们到企业打工挣钱。而他们的工作位置、收入多少依赖于企业运作和市场情况。一旦市场疲软、企业倒闭,甚至遇上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就出现大批失业。一旦失去工作,就失去收入,结果不仅无钱支付房租,就连吃食都没有,一下就成为赤贫阶层。
■ 城市化:工业社会的一大特征是城市化,人口集中化,原来的农村变成了城市,原来的小镇成了都市(许多城市在50年中增加10倍人口)。在农耕社会,不论木屋、草屋,家家还拥有一个窝和一块土地。而在大城市生活,连晚上睡觉都得支付房租,这对底层的工人非常困难。于是全家租用一套简陋的住房,或住在老板提供的住处,即所谓的“包身工”。
■ 社会保障:传统的农耕社会经常是四代同堂,生老病死靠整个家族给予保障,其次是依靠教会救济等。而工业社会的典型家庭结构是夫妻加未成年子女所构成的小家庭。如果出现生病或进入年老,或发生工伤事故(早期工业生产远比农业生产发生的事故多),就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
19世纪工人运动时期艺术家画“发生工伤事故”
凡此种种,就构成历史上著名的“19世纪社会问题”。并不是说以前的农耕社会就没有社会问题,欧洲三十年战争中,人们的生存都受到威胁。但当时的人们都将之归为每个个人的命运,所以忍受了。但到了工业社会,人们的观念改变了,看到每个个人命运的背后是整个社会的普遍问题,而且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于是,这种社会问题提高到了政治层面,引发了19世纪欧洲的政治变革。
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
法国大革命奠定了自由主义、即法治国原则,说白了,就是将古罗马法中用于商业活动的合同原则推广到整个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领域,这是对中世纪的传统社会走向理性和成熟的标志。但法治国原则无法解释与解决工业社会的社会问题。例如童工问题:儿童从事非人的劳动显然不人道,但并没有违背法治国的合同原则,儿童形式上是“自愿”到企业劳动,尽管实际上是为生活所迫;退休问题:你上一天班,我支付一天工资;你生病或年老无法上班了,我当然没有义务继续支付工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所以一点不违背法治国原则。租房问题:房客住一天就得支付一天房租,如果有人愿意缴付更高的房租,或你无法支付房租,房东当然可以将房子租给他人……
法治国原则无法解决社会问题,而现实中的社会问题又如此严峻,急待解决,这就产生了社会主义思潮。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共同点都是追求人权保障,最大区别是,自由主义者(法治国)是在法律形式上保障人权,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社会主义者(社会国)却认为,因为劳、资或房东、房客双方的经济地位相差过于悬殊,所以法律上的平等隐瞒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要求国家必须出面、通过立法来主动帮助弱者,以实现在现实中保障人权。
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是从不同角度来审视社会,各自不仅有其历史意义,而且有其现实意义,但走向两者的极端都有害于社会稳定与发展,因为两者都是为了维护或争夺各自阶层的经济利益,以致道德上世风日下这就产生了保守主义,以传统道德来维系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今日欧美社会非常智慧,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这两个理念上完全相对立的政治,共同存在,达到互补。例如德国宪法中将联邦德国的政治体系同时定义为社会国与法治国,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坚持社会公正与社会保障的市场经济”,前者是社会主义,后者是自由主义。至于在具体个案中,应当将两者的界线划在哪里,制法者就将这样的宪法解释权缴给了法院,根据具体个案来作裁决。
仅仅有理念是不够的,必须付诸政治实践,然后才能获得法律保障。推动欧洲工人运动的三大支柱是:独立工会,工人政党与自助协会,从而形成欧洲社会的左翼,即社会主义政治。在这样严峻的社会问题面前,尤其在这样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运动中,基督教方面也发动了天主教与基督新教的社会(主义)运动。尽管他们反对激烈的社会革命,也没有激烈的政治(如民主)素求,但致力于在经济领域实现贫富调节,以避免两极分化与社会冲突——这也符合基督教的基本精神,以上帝的爱心来统合社会,此后就成为欧洲社会的右翼,即保守主义政治。
社会主义政治与保守主义政治并立,成为一个多世纪以来迄今,欧洲社会的主流。20世纪六八学运后产生的绿党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左翼,而17、18世纪产生与发展的自由主义政治,最后成为保守主义政治的右翼。由此可见,在严峻的社会现实面前,全社会都动员起来了,19世纪的欧洲社会主义运动,成为一个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变革。
从工人运动到政党政治
最早发生工人运动的自然是工业革命的故乡英国,后来波及到法、德与全欧洲。在运动形式上,各国大致都经历了四个阶段。兹以英国为例:
■ 摧毁机器:许多工人在忍无可忍之下,将企业的机器、生产原料、甚至厂房捣毁。为此早在1769年,英国议会就出笼了“不准毁坏机器”的法律,到1812年将该法律修改得更加严酷,为此导致1819年在曼彻斯特的大游行,政府出动军队进行血腥镇压,组织者被捕并判死刑。
■ 成立工会:随着工业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工人越来越集中在大城市,所以就由原来零星的工人反抗而形成有组织的工人运动。英国议会立法禁止工人组织。在工人的压力下只能于1824/25年又取消了这一禁令,从而工人在很短时间内就形成了大规模、跨行业的独立工会,并举行多次大规模罢工与游行,要求提高工资、实现10小时工作制,实现对儿童与妇女的保护等。
■ 追求民主:英国议会一直是贵族议会。工人看到,要获得真正的经济保障,就必须在政治上实现民主,通过“无论贫富、人手一票”的民选,工人才有机会进入政界来代表工人利益。在法国1830年革命的影响下,英国举行了多次大规模游行,最后于1832年议会被迫修改选举法,容许没有贵族头衔的市民参加大选。但对选民的经济上作了很多限制,结果英国当时的600万男公民中,只有84万男人获得选举权,贫苦劳工又被排除在外。于是在伦敦成立了第一个英国工会,组织工人在全英国征集向议会申诉的签名活动,要求获得全民选举和工人保障。尽管议会一次次地拒绝工人的要求,但还是于1842年与1844年通过了劳工保护法,1847年引入了10小时工作制,并于1867年实现了全民(男公民)大选,真正实施拖到了1884年——由此可见,欧洲民主并不是国人误传的“资产阶级民主”,而恰恰是贫困工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而抗争获得的政治素求,是“无产阶级民主”,民主被视作社会主义政治的精华,谁背弃民主,就是反社会主义。
■ 建立政党:实现全民大选后,工人通过选举而很大程度影响了保守党与自由民主党的议会政治,工会代表(尽管不是议员)已经受议会各党派邀请而参与议会制法的讨论与起草,自由工会会员的人数从1850年的2.5万,发展到1892年的150.7万。但这毕竟还是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1882年、1893年先后成立了小规模的工人政党,直到1900年成立了全英国的工人党,从创始党员37.6万,发展到一次大战前夕达到161.2万党员,从而正式走上历史舞台,开辟了英国历史的新纪元。直到今日,英国工党与保守党共同成为今日英国轮流当政的两大政党之一。
回溯欧洲二百年历史,工人运动从早期损坏机器以发泄不满,到组织工会以提高经济地位,最后发展到建党追求政治民主;而工人的待遇,从当年每天工作16小时,降到现在只工作7小时甚至5.5小时(近年又有回升到8小时的趋势)。所以,今日欧洲工人能有这样的劳工保障与经济地位,是二百年来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的产物。
其实,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任何文化,都一定有其社会主义的方面,甚至最“资本主义”的美国的社会主义程度,都大大超过那些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社会主义只有两点最最基本的特征,可以据此来对各国“社会主义程度”的定量比较:谁的社会主义程度更高?
一、社会公正:任何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能把受家庭经济影响),任何人都有同样机会、同等条件进入市场(不准任何人因为特权或腐败手段而优先于他人)……
二、社会保障:当一个人失去所有财产和自身能力后,他的生老病死是否能获得社会保障?……
19世纪德国工人运动画“知识就是权力”,呼吁工人子女都要掌握知识以改变自己的命运,推动教育平等和全民教育。
在德国,90%以上的就业者是受聘于企业的工人与雇员,所以保护劳工成为德国政治与法律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德国得以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劳工保护是德国劳工上百年来抗争的结果,所以劳工法也分为“个体劳工保护”与“群体劳工保护”两大类。
德国工人运动
德国工业化比英国晚起步半个多世纪,但起步后就高速发展,首先赶上英国的钢铁工业,接着是化工、电机与内燃机、能源工业等,很快就从农耕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例如1818-1849的31年中德国只成立了18家股份公司,而1850-1859的9年中成立了251家股份公司。随着工业发展,人口开始流动,大批东德地区农民流向鲁尔区,仅在1850-1870的20年间,鲁尔区人口增加600万。
Adolph von Menzel油画“钢铁厂”(1872–1875)
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普鲁士王国的农村人口降低一半。为了追求幸福移民而来,结果给他们带来的却是贫困。一般工人每天工作18小时,工资低到仅能维持生存,童工现象非常普遍,生活状况比英国还要恶劣,所以德国的工人运动比英国还要激烈,而且开场就是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主张通过暴力来推翻普鲁士政权,实现穷人独立当政(无产阶级专政)。
1863年拉萨尔成立德国工人协会,主张工人组党,参与国家政治。1869年倍倍尔与李卜克内西成立社会民主工人党,基本沿用马克思的暴力革命理论。1875年这两大党在小镇哥达举行合并,基本接受拉萨尔的政治主张而发表合并纲领(哥达纲领),这就是今日社会民主党的前身,并很快进入议会。
1875年德国工会与社会民主工人党大联合的宣传画
1878年普鲁士国王颁布法律禁止社会民主党,引来党内马克思的暴力革命派占上风,工人更加团结,运动越来越激烈,党员人数突破百万,对普鲁士政权形成直接威胁。在这样压力下,1890年政府取消禁党,先后公布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表示国王直接关注工人问题,亲自来搞社会主义,以此削弱社会民主党的民众基础。这给工人又看到通过非暴力的手段也能实现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于是拉萨尔派又占上风。一次大战后,社会民主党成为共和国首届议会的最大政党,以其主导的魏玛宪法考虑到对工人、家庭、儿童等保护,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社会民主党内部的这两大派别经常意见相左,最后马克思派还是独立出来成立共产党(1917)。德国出现的这两大工人政党运动直接影响了20世纪国际工人运动——二次大战后的西欧走拉萨尔道路,社会民主党成为西欧各国轮流执政的两大党之一;而东欧走马克思道路,直到1989年后又回到拉萨尔道路。而且德国以立法形式推行的三大社会保险不仅为世界首创,也成为今日世界各国的楷模。
劳工安全与健康保护
对劳工保护,从文化层面来说是人道问题,谁能忍心看到自己同胞为了生存而作牛做马、劳累成疾,从根本上违背基督教精神;从政治角度是人权问题,工业社会人操作机器从事生产,但人不是会说话的机器,人有基本尊严,怎么能从事非人的劳作;从经济方面来说,人在从事生产中所耗去的精力要得到恢复,以便进入再生产。如果由于过度劳累、工伤而身体垮了,等于在社会上毁灭了一个本来可以为社会贡献的劳动力,所以保护劳工就是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最早涉及的是童工问题。普鲁士Horn将军向国王报告,许多孩子在工厂做工,以致普鲁士军队后继无人。许多企业也埋怨,竞争企业靠廉价雇用童工以降低生产成本。为此,1839年普鲁士国王颁布童工保护法,不准企业雇用9岁以下小孩,9岁到16岁的少年每天最多工作10小时(!),然后要保证有1.5小时休息和5小时上学。即每天要凌晨5点起床、晚上9点才能入睡。1853年再颁布工厂法,规定不能雇用12岁以下儿童,12-14岁少年最多只能工作6小时,14-16岁少年最多工作10小时。1855年再规定12-16岁的孩子最多只能工作6小时。尽管有这些规定,因为没有相应机构监督,许多孩子还是工作10小时以上——今日法律规定,13岁以下孩子不准工作,13-15岁只能从事送报等轻便活,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对一般工人的保护在19世纪后期才开始提出,是间接通过警察条例、矿山法等。1871年普鲁士政府通过了责任法,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故,如果不是因为劳工自己的疏忽造成,由企业承担对死者或伤者的所有赔偿。1884年引入国家的工伤保险,不再追究是谁引起工伤事故,概由企业承担赔偿(今日如果劳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事故也都算作工伤)。1891年通过的企业条例规定,青年与妇女不能做夜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与11小时(1918年实现8小时工作制),女工产后3周不能工作。
不意1908年发生了一次严重的矿山事故,344位矿工罹难,轰动全社会。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政府通过矿山法对矿山安全作了具体要求,并容许工人参与矿山的安全检验,开了劳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的先河。战后德国对劳工的保护更为细致,德国议会先后通过“劳工保护法”、“劳工安全法”、“危险品条例”、“计算机屏幕前工作条例”等。根据法律,规模在10位雇员以上的企业都必须聘用专管劳工安全的专家,20人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委员会,以监督企业内部劳工的安全问题。为了防止雇主作假,所聘用的安全专家、企业医生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得到企业职工委员会首肯。如果该企业没有职工委员会,则雇主必须直接倾听企业劳工对安全、健康的意见。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德国企业的事故率明显下降。例如1960年全德劳工事故还在300多万次(5000多人死亡),而2004年降到84万次(645死亡)。但职业病的情况却在加重,1960年时职业病患者不到4万,1990年达到10万人(或许人们对职业病的观念也变得敏感了),主要职业病在皮肤、噪音和脊背。经过十多年调整,2002年的职业病患者降到7.1万人。据英国一研究所调查,目前欧洲劳工最多的职业病是背酸、紧张、肩椎肌肉疼痛。欧盟于2002-2006年又通过了一系列劳工保护法,进一步提高劳工保护的质量,各国议会正在讨论如何将欧洲法付诸于本国实践。
对解雇劳工的保护
是否容许雇主解雇工人,一直是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抗争的焦点。从政治或法律来说,自由主义者从法治国原则(即合同原则)出发,认为雇主与雇员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雇主可以根据企业生产需求而聘用或解雇雇员,雇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受雇于企业或离开雇主另谋高职。社会主义者则从人权原则出发,人不是商品,怎么能雇主今天想要就买下、明天不想要就退货?尤其从社会国原则出发,雇主在使用其生产资料(即企业)的同时,要同时为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即劳工)创造财富,而不能仅仅从企业本身的盈亏来决定是否要雇用劳工。
1844年广告画“即将失去工作的纺织女工”
从经济角度来说,在雇员、裁员方面越是方便,企业运作就越是灵活,企业发展就较健康。企业能维持与发展,就能推动社会的总体发展,扩大生产规模,长远来说能接受更多劳动力,最终还是有利于劳工市场。但社会主义者却认为,企业经济好的时候就雇用劳工,以榨取劳工的剩余价值来发财。当企业困难时就将大批劳工解雇,将对这些劳工的经济赡养包袱推给了社会(失业保险),违背社会公正原则。所以在现实中,国家政策或法律始终在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平衡,德国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并举,就是这两重矛盾妥协的结果。
19世纪德国并没有对劳工解雇的保护,一旦发生经济危机(那个时代因为没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发生得很频繁),就会产生大批失业。这些工人马上就堕入赤贫阶层,连吃饭、住宿都得不到保障。但人们通常将之看作是个人命运所致,最多由教会通过社会捐款而给予一点人道救济。
直到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战后经济萧条,社会矛盾较大,也可能因为社会民主党占议会多数,首次通过了条例,原则上禁止企业解雇劳工。如果企业经济不佳,可以降低雇员的工作时间,除非降低到一半以下还无法撑下去才容许解雇雇员。可惜不久引来经济危机,许多企业真的面临倒闭,政府只能取消了这一条例以挽救企业(1923)。但失业者的赤贫与不满也会引起社会冲突,为此1927年魏玛共和国议会才消极地通过国家的失业保险来缓解社会矛盾。魏玛时期没有具体对雇员个人的解雇保护法,但企业必须支付给被解雇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纳粹时期取缔了独立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各企业进驻由政府委派的管理委员会,所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都得通过该委员会。纳粹主义从理念来说就是追求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前者要求更大程度地提高工人的社会地位及保障,所以要全力降低失业率;后者要求德国提高军事力量,发展国家工业,急需大量劳动力。所以在纳粹时期,根本上就禁止解雇工人,但容许工人可以自由离开企业而到其它企业谋职(1939)。即使一家企业或一家商店严重亏损,都不准以解雇工人来缓解经济,甚至不容许因为亏损而宣布企业或商店倒闭,以制造经济萧条景象。当然,国家还通过开高速公路和投资大众汽车公司等来接受劳动力,使德国在较短时间内走出世界经济危机的低谷。如果企业实在不得已而解雇工人,必须得到委员会同意,必须支付给被解雇者经济补偿。
二次大战后,西德三国战区经济委员会起草了劳工解雇保护法(法兰克福法),但该法没有获得占领国的同意。直到联邦德国成立后,联邦议会在法兰克福法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劳工解雇法(1950)。这样的法律有利于保障工人,但不利于企业运作的灵活性。通常希望小企业能有更多自由度,而大企业还应更多考虑工人利益。那大、小企业的界限划在哪里?充满了各党派、其实是各个政治理念之间的抗争。例如几年前德国议会争议,自由民主党将小企业划在50人以下企业,基督教民主党将之划在20人以下企业,而社会民主党将之划在5人以下企业,绿党最好不论企业大小都得保护工人不受解雇。以前法律将界限划在5人以下,2007年9月通过的最新法律中,两大党妥协的结果将界限划在10人以下企业。
对10人以上的企业,且该工人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半年以上(“试用期”一说的法律依据),要解雇雇员只能是出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一、个人原因:如长期生病,因犯法而被吊销了相应的职业许可等;
二、行为原因:如小偷小摸,经常上班吵架,经常上班迟到等。出于这一原因者,企业必须事先给予书面警告。再屡教不改,方可开除;
三、企业原因:如果企业获得的订单大量减少(而不是盈利减少甚至亏损),不需要这么多雇员,方能解雇。而解雇谁不是任意的,必须考虑雇员的年龄、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家庭状况。
有些企业自作聪明,给雇员的工作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期满后再根据需要来决定是否续签。法庭原则上不承认这类有期限的合同,除非聘用该雇员就是为了完成一个有期限的项目。
工会组织与工人罢工
“团结就是力量”,这是19世纪欧洲工人运动中提出的口号。只是译成中文时将两个概念solidarity和association译成同一个词了。前者指工人出于共同的命运感而起来声援他人,后者指工人组织起来建立独立工会和政党,因为每个工人作为个体是非常薄弱的,无法与财大气粗的老板抗衡。
20世纪初美国劳资双方抗争漫画
在19世纪初,工人结成社团是法律禁止的,因为政府与资本家都不希望有代表工人的政治力量起来。所以德国最早的两大工人协会都是在“非法”下成立的。直到1869年德国政府通过了企业条例,容许出现工人社团,希望通过工人社团来调和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这下德国工会突飞猛进,又令政府胆颤起来,1878年通过了(反)社会主义者法重新禁党禁工会。但工会运动已经一发而不可止,1890年只有5万会员,1900年发展到68万会员,1913年达到250万会员,成为欧洲最大的独立工会。直到1916年政府才间接承认了工会的存在,魏玛共和国时,在宪法上就明确表明工人有结社的权利,工会才合法化。
工会抗争的首要领域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工资。如果谈判成功,就与资方签署适用于本行业所有工人的工资级别与每年工资增长幅度(collective agreement)。1873年在印刷业诞生了德国第一份这样的劳资合约。此风蔓延到其它领域,1906年全德这样的统一合约超过3000份,1913年达到1.3万份。今日德国的大型企业中,每年由行业工会与行业企业家协会谈判增长工资,双方谈成结果后(如今年工资增长3%),适用于同行业的所有企业的所有人。行业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的规模很大,聘用的都是专业人才与政治家。例如原钢铁工业工会的一位理事,摇身一变就成了社会民主党(执政党)的总书记。如在2003年,全德有近6万份这样类型的劳资统一合同,涵盖全德国80%的工人与雇员。
如果谈判不成,工会就有权利发动工人举行罢工。罢工作为工人对付资方的唯一手段,受到宪法的保障。欧洲工人之所以会有今天的经济地位和安全保障,是欧洲工人百多年来抗争的结果,其中最大的抗争手段,在总体政治上是靠争取民主,而在实际操作上是借助罢工。但罢工事实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总体上影响到国民经济。鉴于19世纪工人罢工的频繁,魏玛共和国时期通过法律来限制(而不是禁止)工人罢工。即工会首先要与资方谈判,如果不成,就必须通过第三者调解。纳粹时期取消了工会与资方协会,也就不可能实现劳资谈判,更不可能罢工。直到二次大战后才重新恢复工会的合法性,当然也就承认了罢工的合法性。
在罢工的具体操作上,依旧延续魏玛共和国时所作的限定,首先要谈判,所有手段用尽还不能得到和解,才能举行罢工。在劳资双方谈判或罢工中,政府不得干涉双方或之间的“内政”。应当说,在上世纪50、60年代,德国的罢工现象非常少。到1972年才达到高潮(罢工450万人日),1996年就降到全年9.8万人日,在世界比较中是非常少的。
工人当家作主
“工人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而要靠制度保证。汉语中常将两个概念labour union和factory commitee译成同一个词“工会”。前者是工人自发组织起来的工会,通常为行业工会,法律上有权利与资方谈判与组织罢工;而后者是“企业委员会”,法律规定达到一定规模(5人以上雇员)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委员会”,目的不仅是保护工人利益与安全,还调解企业内部的劳资纠纷,以促使企业内部和平。企业委员会原则上无权与资方谈判工资,更无权组织罢工。如果委员会与资方谈判不成,只能通过中介人或法庭进行仲裁。
早在1849年的法兰克福德国议会上,议员们就提出在企业中建立工人代表与资方共同的委员会,但这一方案未能实现。1890年德国皇帝又提出要有工人代表来共同管理企业,以达到企业内部和平。1891年在法律上提到建立“企业委员会”,但直到1905年才在德国的许多区域实现了企业委员会。当时的工人运动反对这样旨在与资方妥协而实现企业和平的委员会,而且这样的组织在政治上就是削弱跨企业、跨行业、激烈的工人运动。但在一次世界大战中,企业委员会出乎意料地发挥了巨大作用,委员会发动德国军事工业的工人罢工以反战。在1918年发生了基尔海军起义以反对战争,全德各地的企业委员会和士兵委员会纷纷起来声援,导致德国皇帝下野,建立企业委员会被写入魏玛共和国宪法。尤其在1920年通过了“企业委员会法”,具体规定由工人民主产生的企业委员会在企业运作中有相当的说话权与决定权,但还是没有容许委员会有举行罢工的权利。在纳粹时期,工会与企业委员会均被取缔,直到二次大战结束后又重新恢复(1946),并于1952年通过了法律“企业委员会宪章”。
这两大组织都是代表工人利益,但分工或领域不同。形式上:工会是超企业的行业工会,由自愿加入的会员组成(要付会费);而企业委员会局限在企业内部,所有企业雇员都自然成为企业委员会成员(不缴会费)。在功能上:工会主要与资方交涉工资待遇,必要时举行罢工,罢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工会支付,所以工会往往在人力和财力上都比较雄厚;而企业委员会则处理企业内部的劳资问题,委员会主席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可以随时要求企业提供所有企业内部的财务、经济、策略等资料(百人以上企业设有工人经济委员会),而且资方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企业雇员汇报企业经营情况,必须让工人、尤其企业委员会随时关注企业经营、财政与决策等。
在事实上,这两大组织紧密合作。没有企业内部工人支持,没有企业委员会获得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工会就无法与资方谈判;而企业委员会向资方提出的要求,往往要通过工会组织罢工来实现。所以在人员上,担任企业委员会主席的80%都来自工会。
企业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是企业运作,例如上下班时间、休假期安排、安全及职业病、聘用及解雇、技术维新和厂房改建等等。如果资方在这些方面有何打算,必须事先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见。委员会也提供个人咨询,例如你离开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遇到工伤事故、长期生病或生育孩子等应当如何争取自己权利?
企业委员会代表由企业的工人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许多代表是全职的,由企业支付工资与所有工作费用,甚至承担为起诉雇主而付出的律师费。为保护委员会成员不被雇主报复刁难,法律规定,在他们的任期内不得被解雇。如果资方有意阻扰委员会工作,就属于犯罪。
德国工会的双轨制在欧洲独一无二,既通过劳资双方随时、直接的沟通以加强企业内部和谐(企业委员会),又不放弃激烈抗争的权利(工会)。工人尽管还不是企业的主人,但也不是由雇主任意摆布的家奴。这使德国企业更加人性化,雇员有一种稳定感。对一个工业国来说,企业稳定不正是整个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