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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外国是如何管理高利贷的?

关键词:

来源:《羊城晚报》2012年3月24日B6版 2017-03-29 10:54:45

刘植荣:外国是如何管理高利贷的?

作者:刘植荣

外国法律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非法,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丧失了本金和利息索回的权利。

  原题:《利率高低是判断高利贷的标准吗?》

  高利贷是个古老的话题。自从有了货币,社会生活中就伴随着高利贷的影子,近几年来,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根据《法治日报》2012年3月11日的报道,温州半年来就有107人因民间借贷涉嫌非法被捕。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关于浙江吴英案的提问时,就回答了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

  外国高利贷的管理一直较规范,有成熟的经验,可为我们管理民间借贷提供借鉴。

  1. 什么叫高利贷?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很多古代先贤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年—1780年)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可见,称得上高利贷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所以,看一笔借贷是不是高利贷,主要还是看各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利率高低来判断。

  2. 外国放贷收息的曲折演变

  古希腊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间,就颁布法律规范利率。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公元前88年,将最高利率提高到12%。在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395年)时代,利率在多数时期都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规定限制,民间利率一般在4%—12%之间。当时的利率很奇特,如果提高利率,不是提高到15%或16%,而是24%或48%,即12的倍数,这大概与罗马数字的表达习惯有关。

  外国对高利贷的认识离不开宗教。多数宗教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是罪恶的,因此,禁止放贷收取利息。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很好地诠释了宗教对利息的规定。夏洛克是犹太人,他不能在犹太人中放贷收取利息,因此,他就在威尼斯基督徒中放贷,收取利息。由于放贷收取利息,夏洛克遭到当地基督徒的敌视,因为当地基督徒之间放贷也不收取利息。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据该法令,300名犹太人被绞死,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他们的财产被没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利息又有了新的认识。如果没有利息,有钱人就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使用,这就降低了货币的使用效率,阻滞了经济的发展。允许收取利息有悖教义,而不允收取利息,则需要资金的人又很难获得贷款,经济发展与宗教文化再次发生激烈的冲突。

  1542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但有最高利率限制。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天主教对利息解禁,允许放贷收取利息。

  时至今日,一些国家仍然严格遵守宗教关于利息的制度,不但严禁高利贷,任何利率的利息都不得收取。

  3. 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

  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

  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有个《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高于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则该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则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美国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差别很大,多数在10%左右,如阿拉巴马州为8%,伊利诺伊州为9%。有的州根据贷款性质和类型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规定不同的法定最高利率。

  佛蒙特州的最高法定利率为12%。佐治亚州的最高法定利率在3000美元以内为年利率16%,超过3000美元则为月利率5%,而且规定,贷款低于250000美元必须以单利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驴打滚),并在借贷协议上写明此条款。

  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利息包括费用,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还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加到利息里。

  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反高利贷法。澳大利亚的两个州也有反高利贷法。各国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不同而已。

  英国议会1660年颁布的《反高利贷法》规定,最高合法利率为6%,但在19世纪,英国废除了《反高利贷法》。现在,英国虽然没有反高利贷法,但银行利率由于市场化,在供求关系的制约下,也很难形成“高利贷”。

  4.“合法高利贷”在国外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高利贷必是非法,但它有“合法高利贷”。所谓“合法高利贷”,外国称之为“高成本信贷”。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发薪日信贷”就属于高成本信贷,这是一种“快速小额短期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

  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当然,有的国家把发薪日信贷列入高利贷范畴,属于非法。

  借款人到发薪日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总额写张远期支票交给信贷公司,就立即拿到贷款。

  美国有36个州法律不禁止发薪日信贷,对发薪日信贷主要参照反高利贷法进行管理,即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利率。

  但亚利桑那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等13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发薪日信贷非法。佐治亚州100多年来一直禁止类似的高成本信贷,根据2004年颁布法律,发薪日信贷在该州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目前,美国的发薪日信贷两个星期的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实际年化利率为390%—780%。

  美国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虽然由各州法律规定,但联邦政府并不袖手旁观。200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对军人的任何借贷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因为美国军人工资普遍较低。

  英国的发薪日信贷业务发展很快,2008年的贷款总额在7亿—9亿英镑之间,共有230万—300万笔贷款业务。

  2009年,英国有2000多家街面发薪日信贷营业所,共有120万人获得该项贷款410万笔,贷款总额为12亿英镑,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为293英镑。在申请发薪日贷款的人中,年收入低于25000英镑的人占67%。

  英国对小额贷款管理非常严格,公平贸易局经常在客户中进行调查。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公平贸易局收到了3656份投诉,34家信贷公司因经营中存在违规问题被吊销执照。

  加拿大用反高利贷法律约束发薪日信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了即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罚处罚。加拿大各省也有自己的法定最高利率,但省的法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澳大利亚发薪日信贷业务规模较小,因为多数州法律规定此项信贷业务非法。目前,仅新南威尔士省和昆士兰省允许发薪日信贷业务,并规定最高年化利率为48%(含各项收费)。

  5.“合法高利贷”的利弊之争

  目前,各国发薪日信贷公司之间的利率差别很大,竞争并不激烈。这是因为借款人急用资金,很少在几家信贷公司之间比较利率高低。

  再有,借款人大多所受教育程度较低,金融知识欠缺,也没有意识去考虑借贷成本,他们唯一考虑的就是尽快拿到钱。还有,对那些没有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来说,没有信贷机构愿意放贷给他们,他们能找到家给他们放贷的公司就谢天谢地了,根本没有比较利息和费用的想法。

  根据英国公平贸易局2010年的报告,4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速度是他们申请贷款前优先考虑的。例如,为借300英镑的钱,确实不值得花费几天的时间到处咨询、对比利率。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获得一笔贷款的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为此,小额信贷应运而生,它完善了金融市场对个人的服务,深受民众欢迎。

  发薪日信贷也引起不少诟病,其核心问题就是,这种高成本借贷算不算高利贷。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发薪日信贷主要针对穷人,因为富人可使用信用卡透支,其最高年利率一般也仅为25%。穷人之所以使用小额高成本借贷,也是生活所迫,对他们高息放贷无异于趁火打劫。

  支持发薪日信贷的人则认为,由于都是小额短期借贷,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很高,况且对借款人的信用很宽松,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调查,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所以,违约率高,自然要通过高利率得到弥补。例如,放贷100美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放贷一周的利息仅为0.38美元,远远不够支付这笔贷款的管理费用。

  由于发薪日信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宽容,备受低收入者的青睐。在大街上的信贷营业所申请一笔贷款,就像在市场买菜一样方便。

  当然,发薪日信贷借款人都是万般无奈,如果法律禁止这项金融业务,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这必然会增加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

  6.中国应尽快制定《反高利贷法》

  长期以来,中国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并行的金融借贷市场,一个是有执照、有管理的金融机构主导的借贷市场,一个是没有执照、没有管理的个人民间借贷市场。由于中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高利贷是否合法一直存有争议,并导致对民间借贷引起的案件的司法判案的很大认识分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最近人大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他同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处罚规定。

  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这也放任了高利贷的蔓延,因为即使案发,收益率仍是银行的4倍,放高利贷者无任何损失。

  外国法律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非法,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丧失了本金和利息索回的权利。

  可见,中国民间借贷混乱的局面,还是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造成的。我们目前要做的是,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该法应把主流金融市场的信贷业务和小额超短期贷款的信贷业务统一规定,最主要的就是明确构成高利贷的利率。(本文发《羊城晚报》2012年3月24日B6版)

责任编辑: 黄南

刘植荣:外国是如何管理高利贷的?

关键词:

来源:《羊城晚报》2012年3月24日B6版 2017-03-29 10:54:45

刘植荣:外国是如何管理高利贷的?

作者:刘植荣

外国法律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非法,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丧失了本金和利息索回的权利。

  原题:《利率高低是判断高利贷的标准吗?》

  高利贷是个古老的话题。自从有了货币,社会生活中就伴随着高利贷的影子,近几年来,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根据《法治日报》2012年3月11日的报道,温州半年来就有107人因民间借贷涉嫌非法被捕。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关于浙江吴英案的提问时,就回答了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

  外国高利贷的管理一直较规范,有成熟的经验,可为我们管理民间借贷提供借鉴。

  1. 什么叫高利贷?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很多古代先贤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年—1780年)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可见,称得上高利贷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所以,看一笔借贷是不是高利贷,主要还是看各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利率高低来判断。

  2. 外国放贷收息的曲折演变

  古希腊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间,就颁布法律规范利率。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公元前88年,将最高利率提高到12%。在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395年)时代,利率在多数时期都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规定限制,民间利率一般在4%—12%之间。当时的利率很奇特,如果提高利率,不是提高到15%或16%,而是24%或48%,即12的倍数,这大概与罗马数字的表达习惯有关。

  外国对高利贷的认识离不开宗教。多数宗教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是罪恶的,因此,禁止放贷收取利息。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很好地诠释了宗教对利息的规定。夏洛克是犹太人,他不能在犹太人中放贷收取利息,因此,他就在威尼斯基督徒中放贷,收取利息。由于放贷收取利息,夏洛克遭到当地基督徒的敌视,因为当地基督徒之间放贷也不收取利息。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据该法令,300名犹太人被绞死,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他们的财产被没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利息又有了新的认识。如果没有利息,有钱人就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使用,这就降低了货币的使用效率,阻滞了经济的发展。允许收取利息有悖教义,而不允收取利息,则需要资金的人又很难获得贷款,经济发展与宗教文化再次发生激烈的冲突。

  1542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但有最高利率限制。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天主教对利息解禁,允许放贷收取利息。

  时至今日,一些国家仍然严格遵守宗教关于利息的制度,不但严禁高利贷,任何利率的利息都不得收取。

  3. 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

  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

  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有个《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高于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则该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则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美国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差别很大,多数在10%左右,如阿拉巴马州为8%,伊利诺伊州为9%。有的州根据贷款性质和类型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规定不同的法定最高利率。

  佛蒙特州的最高法定利率为12%。佐治亚州的最高法定利率在3000美元以内为年利率16%,超过3000美元则为月利率5%,而且规定,贷款低于250000美元必须以单利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驴打滚),并在借贷协议上写明此条款。

  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利息包括费用,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还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加到利息里。

  加拿大刑法第347条规定,年利率超过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反高利贷法。澳大利亚的两个州也有反高利贷法。各国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不同而已。

  英国议会1660年颁布的《反高利贷法》规定,最高合法利率为6%,但在19世纪,英国废除了《反高利贷法》。现在,英国虽然没有反高利贷法,但银行利率由于市场化,在供求关系的制约下,也很难形成“高利贷”。

  4.“合法高利贷”在国外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高利贷必是非法,但它有“合法高利贷”。所谓“合法高利贷”,外国称之为“高成本信贷”。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发薪日信贷”就属于高成本信贷,这是一种“快速小额短期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很多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担保和证明,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

  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当然,有的国家把发薪日信贷列入高利贷范畴,属于非法。

  借款人到发薪日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总额写张远期支票交给信贷公司,就立即拿到贷款。

  美国有36个州法律不禁止发薪日信贷,对发薪日信贷主要参照反高利贷法进行管理,即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利率。

  但亚利桑那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等13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发薪日信贷非法。佐治亚州100多年来一直禁止类似的高成本信贷,根据2004年颁布法律,发薪日信贷在该州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目前,美国的发薪日信贷两个星期的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实际年化利率为390%—780%。

  美国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虽然由各州法律规定,但联邦政府并不袖手旁观。200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对军人的任何借贷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因为美国军人工资普遍较低。

  英国的发薪日信贷业务发展很快,2008年的贷款总额在7亿—9亿英镑之间,共有230万—300万笔贷款业务。

  2009年,英国有2000多家街面发薪日信贷营业所,共有120万人获得该项贷款410万笔,贷款总额为12亿英镑,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为293英镑。在申请发薪日贷款的人中,年收入低于25000英镑的人占67%。

  英国对小额贷款管理非常严格,公平贸易局经常在客户中进行调查。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公平贸易局收到了3656份投诉,34家信贷公司因经营中存在违规问题被吊销执照。

  加拿大用反高利贷法律约束发薪日信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了即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罚处罚。加拿大各省也有自己的法定最高利率,但省的法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澳大利亚发薪日信贷业务规模较小,因为多数州法律规定此项信贷业务非法。目前,仅新南威尔士省和昆士兰省允许发薪日信贷业务,并规定最高年化利率为48%(含各项收费)。

  5.“合法高利贷”的利弊之争

  目前,各国发薪日信贷公司之间的利率差别很大,竞争并不激烈。这是因为借款人急用资金,很少在几家信贷公司之间比较利率高低。

  再有,借款人大多所受教育程度较低,金融知识欠缺,也没有意识去考虑借贷成本,他们唯一考虑的就是尽快拿到钱。还有,对那些没有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来说,没有信贷机构愿意放贷给他们,他们能找到家给他们放贷的公司就谢天谢地了,根本没有比较利息和费用的想法。

  根据英国公平贸易局2010年的报告,4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速度是他们申请贷款前优先考虑的。例如,为借300英镑的钱,确实不值得花费几天的时间到处咨询、对比利率。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获得一笔贷款的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为此,小额信贷应运而生,它完善了金融市场对个人的服务,深受民众欢迎。

  发薪日信贷也引起不少诟病,其核心问题就是,这种高成本借贷算不算高利贷。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发薪日信贷主要针对穷人,因为富人可使用信用卡透支,其最高年利率一般也仅为25%。穷人之所以使用小额高成本借贷,也是生活所迫,对他们高息放贷无异于趁火打劫。

  支持发薪日信贷的人则认为,由于都是小额短期借贷,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很高,况且对借款人的信用很宽松,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调查,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所以,违约率高,自然要通过高利率得到弥补。例如,放贷100美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放贷一周的利息仅为0.38美元,远远不够支付这笔贷款的管理费用。

  由于发薪日信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宽容,备受低收入者的青睐。在大街上的信贷营业所申请一笔贷款,就像在市场买菜一样方便。

  当然,发薪日信贷借款人都是万般无奈,如果法律禁止这项金融业务,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这必然会增加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

  6.中国应尽快制定《反高利贷法》

  长期以来,中国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并行的金融借贷市场,一个是有执照、有管理的金融机构主导的借贷市场,一个是没有执照、没有管理的个人民间借贷市场。由于中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高利贷是否合法一直存有争议,并导致对民间借贷引起的案件的司法判案的很大认识分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最近人大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他同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处罚规定。

  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这也放任了高利贷的蔓延,因为即使案发,收益率仍是银行的4倍,放高利贷者无任何损失。

  外国法律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非法,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丧失了本金和利息索回的权利。

  可见,中国民间借贷混乱的局面,还是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造成的。我们目前要做的是,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该法应把主流金融市场的信贷业务和小额超短期贷款的信贷业务统一规定,最主要的就是明确构成高利贷的利率。(本文发《羊城晚报》2012年3月24日B6版)

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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