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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陷阱》:真的存在“法国版华为事件”吗

关键词: 中美关系 中美经贸关系 中美贸易战

来源:ICT解读者 2019-06-02 13:30:26

《美国陷阱》:真的存在“法国版华为事件”吗

作者:老解1972

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借助政府权力打压华为等企业的行径,就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意义,更何况无论是当年的中兴和如今的华为,面对的都不是因《反海外腐败法》而起的指控,岂能任由皮耶鲁奇和书商把他们与在海外贿赂上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强行捏合在一起?

  (2)通用电气对阿尔斯通的收购条件也并非如作者在书中面描写的占尽了便宜、唾手而得。

  双方通过谈判在2014年4月份达成了94亿欧元的初步收购协议,但消息传出后,通用电气的竞争对手德国西门子公司也宣布参与竞购并提出了资产置换方案来进行搅局,导致通用电气将收购价提高到123.5亿欧元;而2014年底得到阿尔斯通股东大会99.187%投票率支持通过的方案是在收购价123.5亿欧元不变的前提下,通用电气同意阿尔斯通以26亿欧元的投资在被收购业务中取得50%-1股的合资股权。此后在欧盟针对该项收购案的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通用电气为打消欧盟的顾虑再度让步同意转让阿尔斯通的部分燃机给其竞争对手意大利公司安萨尔多能源公司并出售部分知识产权,才最终让欧盟点头通过。

  (3)最后,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的电力业务也并没有取得预期收益,反而由此背上了阿尔斯通转嫁而来的包袱。

  通用电气时任CEO伊梅尔特原本期望通过高利润的通用电气拉动阿尔斯通低盈利水平的发电设备,但由于全球能源需求自2015年开始率先在发达国家地区转向可再生能源,收购而来的火力发电设备和服务业务迅速出现了萎缩,到2017年伊梅尔特卸任时电力部门的毛利率已减少了一半。新上任的CEO弗兰纳里屡次重组电力部门直到2018年10月宣布对电力部门资产减记23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来自阿尔斯通的商誉减值,同年电力部门利润下跌60%。而且由于收益严重未达预期,通用电气到2018年底未能实现其在法国增加1000名高薪雇员的承诺而遭到法国政府的罚款。

  综上所述,在皮耶鲁奇先生笔下颇具阴谋色彩的阿尔斯通被收购案到底成了谁的陷阱可能仍有值得细究之处,然而阿尔斯通业务经营不善、内部管理混乱乃至行贿犯罪的既成事实却毫无争议。因此,皮耶鲁奇先生将今日的华为与昨日的阿尔斯通相提并论、书商在营销中将阿尔斯通案宣传成“法国版华为事件”,则明显是混淆事实、偷换概念。

  众所周知,华为事件是美国政府宣扬安全威胁论,在没有实足证据未经任何法律审判的情况下,悍然动用政府权力强行实施出口管制禁令,对华为的正常业务经营进行公然打击的非法行为,这与阿尔斯通因为行贿政府官员而被美国司法部门利用《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处罚有着天壤之别。

  因此,书商为市场营销而将阿尔斯通与华为做捆绑的手段,其实是在黑化华为,以“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的错误逻辑来混淆两桩不同事件的性质并由此鼓噪情绪,对于华为的名声乃至后续事件的解决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值得华为警惕,也希望国内舆论能对此保持清醒认知,勿做书商的吹鼓手。

  其次,皮耶鲁奇因个人遭遇而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视为经济战争武器并对其全盘否定的论调也过于狭隘,并不能使读者对该法的认知和警示有正确了解,给全球化的反腐败行动带来负面影响。

  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对于其所处行业的腐败问题有着触目惊心的描写:在2000年9月法国批准并签署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协议之前,在法国利用中间人来获取国际市场项目是一个被容许的惯例,甚至法国企业为了能在国际中标中中标而向中间人行贿的费用都可以以“特别费用”的名义向法国财政部进行申报,以便之后从企业缴税中予以扣除。

  而2000年9月以后之所以发生情况变化,法国开始承诺向国际腐败行为发起斗争,就是因为美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谈判,推动美国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制定与《反海外腐败法》类似的法律,并最终签署《国际商务交易中反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OECD反贿赂公约》)的结果。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Corrupt Practices Act),该法于1977年制定,其基本禁令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立法目的在于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颁布之初,《反海外腐败法》仅是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但在美国实施《反海外腐败法》后,由于美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导致其在海外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特别在面对象法国那样可以把行贿计入商业成本取得税收利益的公司时,后果更甚。

  因此,美国一方面寻求国际支持,通过与OECD成员国签署《OECD反贿赂公约》的方式将《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历经多次调整,以令法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情况,并最终将其管辖的犯罪主体范围由美国本国公司扩展到“发行人”(是指一个发行的股票在美国登记或被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定期报告的公司)、“国内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美国长期居民,或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共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和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犯罪主体范围是该法引起争议较大的地方,正如皮耶鲁奇在书中针对阿尔斯通案所发问的,为什么“根据这部法律,无论任何人,无论国籍,只要涉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只要该罪行和美国有一丝一缕的联系,美国司法部即可将他投入监狱?”

  从法理角度而言,管辖对象中的“国内相关者”没有异议,依照的是属人管辖原则;“发行人”的股票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是在美国从事经营,依照的是属地管辖原则;而管辖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则是依照属地管辖扩展而来。皮耶鲁奇被指控针对印尼的行贿案,其寻求中间人的过程和最后向某一位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酬劳都是由阿尔斯通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温莎镇的美国总部进行,所以被美国以《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判罚其实是有法可依的。

  尽管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表示对法国自2000年5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OECD反腐败公约》以来“腐败是否显著减少?我们对此严重怀疑”,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美国在全球反腐败斗争中的领跑,众多国家相继立法或修法以及各国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海外腐败的法律规制已成为国际潮流与共识。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10年以来,英国、巴西、印度、西班牙、捷克、印尼、约旦、摩洛哥、乌克兰等国纷纷立法禁止境内企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克罗地亚、古巴、格鲁吉亚、以色列、拉脱维亚、波兰等国首次根据国内法惩处行贿本国政府官员的外国公司。

  随着世界很多国家对在国内外实施反腐败措施均持强硬态度,面对日益强化的监管环境,商业公司也在努力减少潜在违法行为以实现合规目的。国际商会对全球400家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55%的公司认同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对企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另有70%的公司表示,对腐败行为有清晰的了解有助于他们开展有效的竞争。

  在2016年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上,G20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明确表示:“贿赂给商业和社会带来沉重的代价。G20将率先垂范打击贿赂,包括:将贿赂本国和外国公职人员定为刑事犯罪;建立并视情加强腐败犯罪的法人责任。我们将积极参与经合组织(OECD)反贿赂工作组,并探索所有G20国家遵守《OECD反贿赂公约》的可能性”。某种程度上,《OECD反贿赂公约》正是由美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的结果。

  因此,皮耶鲁奇先生出于个人的不幸遭遇而抨击使其致罪的《反海外腐败法》也只是其一家之言,至少从实际效果来看,被美国依该法处罚的企业,还没有一家是被冤枉的。至于受处罚公司非美国公司数量远大于美国公司数量,可以理解为美国政府有对本国宽松对他国严格的私心考虑,但也可以有美国公司带紧箍咒时间长、运作更规范的解读。但这些因素都不影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存在对于净化全球商业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的判断。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借助政府权力打压华为等企业的行径,就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意义,更何况无论是当年的中兴和如今的华为,面对的都不是因《反海外腐败法》而起的指控,岂能任由皮耶鲁奇和书商把他们与在海外贿赂上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强行捏合在一起?

  结语

  5月30日,华为在深圳总部举行发布会,针对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针对华为的剥夺公权法案,提起诉讼并提出简易判决动议,要求法院宣布该法案违宪。

  针对美国政府动用国家机器的全方位持续打压,这是华为又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对美国政府的无理行径所给予的最有力还击,也是华为对其“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强烈自信。

  这种强大的自信,与阿尔斯通案中皮耶鲁奇的怨天尤人有着天壤之别,比《美国陷阱》式的阴谋论也更有力量。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带着营销目的的书商不要拿“法国版华为事件”来为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贴金,更建议华为采取法律手段对皮耶鲁奇和书商黑化华为的营销方式提出严正抗议。

责任编辑: 昀舒

《美国陷阱》:真的存在“法国版华为事件”吗

关键词: 中美关系 中美经贸关系 中美贸易战

来源:ICT解读者 2019-06-02 13:30:26

《美国陷阱》:真的存在“法国版华为事件”吗

作者:老解1972

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借助政府权力打压华为等企业的行径,就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意义,更何况无论是当年的中兴和如今的华为,面对的都不是因《反海外腐败法》而起的指控,岂能任由皮耶鲁奇和书商把他们与在海外贿赂上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强行捏合在一起?

  法国公司阿尔斯通前员工弗雷德里克·皮耶鲁奇所著《美国陷阱》一书近期大火。该书中译本由中信出版社于今年4月引进发行,起初并不起眼,但随着美国特朗普政府出台针对华为公司的出口禁令,该书开始以“法国版华为事件”为噱头进行营销而逐渐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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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在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接受外媒采访时被记者拍到其案头放置该书的照片和在华为办公区内公开摆放该书促销广告之后,该书以俨然获得华为公开背书的姿态展开了新一轮营销。同时,该书作者在被安排媒体采访时也喊出“昨天是阿尔斯通,今天是华为,那么明天又会是谁?”的口号,为该书在国内借事件营销的方式进行推波助澜。

  凭心而论,该书作者皮耶鲁奇先生在美国蒙受牢狱之灾的个人遭遇确实令人同情,其通过写书来展示个人在阿尔斯通事件中遭受的来自美方和公司内部的不公平对待并进行血泪控诉也无可厚非,他由此抨击美国将《反海外腐败法》作为经济战争武器打压他国公司作为一家之言也可以探讨;甚至,皮耶鲁奇先生和其背后的书商由此将阿尔斯通案和华为事件捆绑在一起做营销的手法,也属于商业操作可以商榷。但是,皮耶鲁奇先生个人在访谈中及后续的媒体评论在文章中,把阿尔斯通和华为相等同的论调和全面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倾向则非常危险,值得分析和反思。

  首先,把阿尔斯通和华为相提并论,在为阿尔斯通贴金的同时,也有黑化华为的风险,于华为有百害而无一利。

  阿尔斯通案的结论,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也引述了美国司法部在2014年的调查结果:阿尔斯通承认在2000年至2011年间,以贿赂政府官员、伪造会计账簿的方式,获得了世界各地的工业项目。

  据查证,阿尔斯通及其子公司利用行贿手段在印度尼西亚、埃及、沙特阿拉伯和巴拿马等地签署合同。阿尔斯通总共支付了7500万美元的贿款,获得了价值40亿美元的项目,从这些项目中获利达3亿美元。阿尔斯通同意针对这些指控认罪。该公司承认了犯罪行为,并为此支付了7.72亿美元的罚款。

  除美国的司法调查之外,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也承认,“现实是残酷的:(阿尔斯通)公司内部存在大规模的腐败,涉及各大洲……在过去的10年里,阿尔斯通及其子公司曾在十几个国家因腐败或涉嫌腐败被起诉、判罚。这份名单上有墨西哥、巴西、印度、突尼斯,还有意大利、英国和瑞士,乃至波兰、立陶宛、匈牙利,甚至拉脱维亚。阿尔斯通的两个子公司也被世界银行盯上了。2012年,世界银行把它们列入了赞比亚水电大坝贿赂案的黑名单”。

  从书中的描述来看,皮耶鲁奇先生对于阿尔斯通通过行贿来赢取工程项目的商业操作手法非常清楚,对该调查结论的事实也并不否认,但其为此所做的辩解是这种行贿手法是行业惯例,不独阿尔斯通在做,“许多同样使用大型国际事务所作为中间人的跨国公司,都采用了类似的障眼法”,因此他认为美国司法部只针对阿尔斯通做调查并由此将他个人陷于囹圄是别有用心之举。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作者的个人愤慨,尤其其对阿尔斯通公司内部管理层明哲保身对其个人遭遇落井下石的怨愤都可以理解;但就事论事,阿尔斯通公司的确是由于公司价值观扭曲、管理失当、自身行为不端而遭处罚,皮耶鲁奇先生因为遭受美方打击而怨天尤人则未免有失客观,而读者如果由此将对皮耶鲁奇先生个人遭遇的同情放到阿尔斯通公司身上,则更是大是大非的价值观问题。

  至于后续阿尔斯通的能源业务被美国公司通用电气收购的结局,作者将其称之为美国利用法律作为经济战的武器以削弱其竞争对手,达到低价收购竞争对手的“美国陷阱”,是其在书的后半部分想竭力证实的个人见解,但同时也是能将该书的价值从个人遭遇提升能引发关注的公众事件的必不可少的引申。

  但事件真相到底如何,即使当年经过法国国民议会的调查也并无公论,该书出版后,法国总统马克龙也无奈表示“我们没有证据”。但综合阿尔斯通的官网信息和媒体的分析报道,可以明确的几个事实是:

  (1)当年阿尔斯通出售能源部门资产的计划,并非由被美国司法部调查而起,而是阿尔斯通集团经营不利,急于摆脱破产危机的脱困之举。

  阿尔斯通受累于法国封闭的经济政策,其实一直挣扎在生存边界,分别在2004年和2014年两度陷入财务危机,而并非如时下媒体所称实力雄厚是法国的亮丽名片、国宝级企业云云。阿尔斯通在2004年的财务危机由政府入股渡过难关;但2014年的危机由电力部门需求衰竭而致,其后来被收购的热动力和电网部门在当年的财报中都出现了订单大幅度下滑,可再生能源部门虽然订单强劲但因价格原因长期利润低下,公司在2013/14财年(截止到2014年3月)的现金流为-1.7亿欧元,严重失血。因此,时任公司CEO柏珂龙做出了断臂求生,将公司的未来发展专注于交通行业,而甩掉多年不景气的电力电网能源业务包袱的决定。

  (2)通用电气对阿尔斯通的收购条件也并非如作者在书中面描写的占尽了便宜、唾手而得。

  双方通过谈判在2014年4月份达成了94亿欧元的初步收购协议,但消息传出后,通用电气的竞争对手德国西门子公司也宣布参与竞购并提出了资产置换方案来进行搅局,导致通用电气将收购价提高到123.5亿欧元;而2014年底得到阿尔斯通股东大会99.187%投票率支持通过的方案是在收购价123.5亿欧元不变的前提下,通用电气同意阿尔斯通以26亿欧元的投资在被收购业务中取得50%-1股的合资股权。此后在欧盟针对该项收购案的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通用电气为打消欧盟的顾虑再度让步同意转让阿尔斯通的部分燃机给其竞争对手意大利公司安萨尔多能源公司并出售部分知识产权,才最终让欧盟点头通过。

  (3)最后,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的电力业务也并没有取得预期收益,反而由此背上了阿尔斯通转嫁而来的包袱。

  通用电气时任CEO伊梅尔特原本期望通过高利润的通用电气拉动阿尔斯通低盈利水平的发电设备,但由于全球能源需求自2015年开始率先在发达国家地区转向可再生能源,收购而来的火力发电设备和服务业务迅速出现了萎缩,到2017年伊梅尔特卸任时电力部门的毛利率已减少了一半。新上任的CEO弗兰纳里屡次重组电力部门直到2018年10月宣布对电力部门资产减记23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来自阿尔斯通的商誉减值,同年电力部门利润下跌60%。而且由于收益严重未达预期,通用电气到2018年底未能实现其在法国增加1000名高薪雇员的承诺而遭到法国政府的罚款。

  综上所述,在皮耶鲁奇先生笔下颇具阴谋色彩的阿尔斯通被收购案到底成了谁的陷阱可能仍有值得细究之处,然而阿尔斯通业务经营不善、内部管理混乱乃至行贿犯罪的既成事实却毫无争议。因此,皮耶鲁奇先生将今日的华为与昨日的阿尔斯通相提并论、书商在营销中将阿尔斯通案宣传成“法国版华为事件”,则明显是混淆事实、偷换概念。

  众所周知,华为事件是美国政府宣扬安全威胁论,在没有实足证据未经任何法律审判的情况下,悍然动用政府权力强行实施出口管制禁令,对华为的正常业务经营进行公然打击的非法行为,这与阿尔斯通因为行贿政府官员而被美国司法部门利用《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处罚有着天壤之别。

  因此,书商为市场营销而将阿尔斯通与华为做捆绑的手段,其实是在黑化华为,以“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的错误逻辑来混淆两桩不同事件的性质并由此鼓噪情绪,对于华为的名声乃至后续事件的解决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值得华为警惕,也希望国内舆论能对此保持清醒认知,勿做书商的吹鼓手。

  其次,皮耶鲁奇因个人遭遇而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视为经济战争武器并对其全盘否定的论调也过于狭隘,并不能使读者对该法的认知和警示有正确了解,给全球化的反腐败行动带来负面影响。

  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对于其所处行业的腐败问题有着触目惊心的描写:在2000年9月法国批准并签署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协议之前,在法国利用中间人来获取国际市场项目是一个被容许的惯例,甚至法国企业为了能在国际中标中中标而向中间人行贿的费用都可以以“特别费用”的名义向法国财政部进行申报,以便之后从企业缴税中予以扣除。

  而2000年9月以后之所以发生情况变化,法国开始承诺向国际腐败行为发起斗争,就是因为美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谈判,推动美国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制定与《反海外腐败法》类似的法律,并最终签署《国际商务交易中反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OECD反贿赂公约》)的结果。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Corrupt Practices Act),该法于1977年制定,其基本禁令规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违法,立法目的在于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颁布之初,《反海外腐败法》仅是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但在美国实施《反海外腐败法》后,由于美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导致其在海外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特别在面对象法国那样可以把行贿计入商业成本取得税收利益的公司时,后果更甚。

  因此,美国一方面寻求国际支持,通过与OECD成员国签署《OECD反贿赂公约》的方式将《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历经多次调整,以令法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情况,并最终将其管辖的犯罪主体范围由美国本国公司扩展到“发行人”(是指一个发行的股票在美国登记或被要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定期报告的公司)、“国内相关者”(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美国长期居民,或任何依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营地设在美国的总公司、合伙制共公司、协会、联合股份公司、信托、未合并组织或独资企业)和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犯罪主体范围是该法引起争议较大的地方,正如皮耶鲁奇在书中针对阿尔斯通案所发问的,为什么“根据这部法律,无论任何人,无论国籍,只要涉嫌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只要该罪行和美国有一丝一缕的联系,美国司法部即可将他投入监狱?”

  从法理角度而言,管辖对象中的“国内相关者”没有异议,依照的是属人管辖原则;“发行人”的股票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是在美国从事经营,依照的是属地管辖原则;而管辖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则是依照属地管辖扩展而来。皮耶鲁奇被指控针对印尼的行贿案,其寻求中间人的过程和最后向某一位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酬劳都是由阿尔斯通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温莎镇的美国总部进行,所以被美国以《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判罚其实是有法可依的。

  尽管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表示对法国自2000年5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OECD反腐败公约》以来“腐败是否显著减少?我们对此严重怀疑”,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美国在全球反腐败斗争中的领跑,众多国家相继立法或修法以及各国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海外腐败的法律规制已成为国际潮流与共识。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10年以来,英国、巴西、印度、西班牙、捷克、印尼、约旦、摩洛哥、乌克兰等国纷纷立法禁止境内企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克罗地亚、古巴、格鲁吉亚、以色列、拉脱维亚、波兰等国首次根据国内法惩处行贿本国政府官员的外国公司。

  随着世界很多国家对在国内外实施反腐败措施均持强硬态度,面对日益强化的监管环境,商业公司也在努力减少潜在违法行为以实现合规目的。国际商会对全球400家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55%的公司认同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对企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另有70%的公司表示,对腐败行为有清晰的了解有助于他们开展有效的竞争。

  在2016年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上,G20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明确表示:“贿赂给商业和社会带来沉重的代价。G20将率先垂范打击贿赂,包括:将贿赂本国和外国公职人员定为刑事犯罪;建立并视情加强腐败犯罪的法人责任。我们将积极参与经合组织(OECD)反贿赂工作组,并探索所有G20国家遵守《OECD反贿赂公约》的可能性”。某种程度上,《OECD反贿赂公约》正是由美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的结果。

  因此,皮耶鲁奇先生出于个人的不幸遭遇而抨击使其致罪的《反海外腐败法》也只是其一家之言,至少从实际效果来看,被美国依该法处罚的企业,还没有一家是被冤枉的。至于受处罚公司非美国公司数量远大于美国公司数量,可以理解为美国政府有对本国宽松对他国严格的私心考虑,但也可以有美国公司带紧箍咒时间长、运作更规范的解读。但这些因素都不影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存在对于净化全球商业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的判断。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借助政府权力打压华为等企业的行径,就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意义,更何况无论是当年的中兴和如今的华为,面对的都不是因《反海外腐败法》而起的指控,岂能任由皮耶鲁奇和书商把他们与在海外贿赂上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强行捏合在一起?

  结语

  5月30日,华为在深圳总部举行发布会,针对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针对华为的剥夺公权法案,提起诉讼并提出简易判决动议,要求法院宣布该法案违宪。

  针对美国政府动用国家机器的全方位持续打压,这是华为又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对美国政府的无理行径所给予的最有力还击,也是华为对其“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强烈自信。

  这种强大的自信,与阿尔斯通案中皮耶鲁奇的怨天尤人有着天壤之别,比《美国陷阱》式的阴谋论也更有力量。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带着营销目的的书商不要拿“法国版华为事件”来为劣迹斑斑的阿尔斯通贴金,更建议华为采取法律手段对皮耶鲁奇和书商黑化华为的营销方式提出严正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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