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德国
来源:钝角网 2022-06-01 11:16:24
作者:钱跃君
中世纪与近代欧洲的儿童地位
直到中世纪的德国法律(斯瓦本明镜,1270),如果家庭困难,父亲有合法权利卖掉孩子。后来教会实在看不下去了,因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孩子,怎么能当商品买卖?于是通过立法阻止才杜绝了买卖小孩现象。有些人以为小孩哭泣是有鬼缠身,将哭孩子关到地洞里去,也被教会禁止,违者将判五天监狱。尽管如此,外界依旧无权干涉和监督父亲对孩子的抚养和惩罚,对子女的生活前途包括婚姻等只有父亲说了算。
小孩在家庭接受抚养和教育,弃婴或孤儿也免费生活在孤儿院里。到满七周岁,男孩通常进入小学,女孩留在家里学做家务,穷人家庭的孩子或孤儿七岁就要外出工作以养活自己。儿童教育主要是道德教育,即要诚实、慈善和敬畏上帝,通常是父亲教育儿子,母亲教育女儿。如果小孩做了错事、说了脏话,要受到体罚,最轻的也要站墙脚。当时民间甚至有这样的观念:对小孩不能太爱,爱得太多就等于纵容孩子去犯罪。如果孩子管教不好,就要用鞭子;再管教不好,应把孩子送进监狱。所以中世纪会有一句成语:监狱是新生的摇篮。
家庭是爱的组合,中世纪的家庭亲情(1645画)
到了近代出现了法国路易十四世式的专制国家。专制政权看到,要人们成年后驯服于专制政权,就必须从儿童时期训练起(“学前教育”nursery school/Vorschule的原意),即小时候要驯服于父亲——这正是“五·四”时期李大钊提到孝是忠的基础,孝父的目的是要培养忠君——于是,政府严格监督小孩在家中的生活和教育情况。如果哪位父亲失职,就要受到警察的惩治。但这无意也成了孩子的一种解放,他们不再唯一地受制于父亲一人。必要情况下(如被父亲无理拒绝婚姻),他们可以去法院告自己的父亲。
在欧洲启蒙时代(十八世纪),人权思想的崛起直接影响了儿童的抚养和教育。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开篇就写到:人一出生就享有自由、平等,即定义的“人一出生”已经明确包含婴儿和儿童。根据这一精神,就要关注小孩的生长与需求,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仅仅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生活与发展。于是父母权(parental right/Elternrecht)经常与儿童权(children right/Kinderrecht)发生冲突,而国家成了监督和仲裁机构。
1794年德国的普鲁士议会通过相应法律,指定孩子25岁时(成年)自动脱离父母权力。法国在1804年通过21岁为成年,1914年的德国民法也定为21岁,直到1975年才定18岁。这之前尽管也有“成年”一说,但要脱离父母的权力必须得到父亲同意,而这之后是“自动”脱离。考虑到青少年的不成熟特点,刑法中将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刑量偏轻,对青少年以教育为主,这一精神沿用迄今。
到十九世纪又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认为父母与孩子属于家庭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内政”。于是,有关儿童的法律条文又从法律中取消,家庭中的父权又有所抬头。只是这股思潮同时倡导,父母与孩子之间是亲情关系,而不是谁“统治”谁的关系。这也改变了家庭气氛,如以前小孩对父母都称“您”,这之后就称“你”了,现在甚至都直呼父母的小名。
关键词: 德国
来源:钝角网 2022-06-01 11:16:24
作者:钱跃君
在中国,孩子是父母的宝贝;在欧洲,孩子是社会的宝贝。今日中国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祖父母把孩子养得娇生惯养。但孩子到了社会上却没人关心。而在欧洲,父母没像中国父母那样惯爱孩子,两个星期的婴儿就放到单独房间去睡觉了,有社会问题(吸毒、醺酒等)的家庭更不管孩子,德国新闻界频频报道父母虐待亲身孩子而致孩子病亡的事件。但德国社会却非常关怀孩子,政界、新闻界一提到孩子全都开绿灯。所有政府或法庭决定只要涉及到孩子(如离婚、寄养、医疗),一切以孩子的幸福为最高准则,民法、刑法、甚至宪法,在孩子问题上全都作废。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欧洲的儿童生活
自形成人类社会以来,任何文化中孩子都曾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在未成年之前,孩子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孩子的法律地位几与动物相同。正因为是私有财产,可以非常溺爱,也可以随意抛弃。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抛弃孩子成了普遍现象,罗马城里有专门弃婴的地方。但同样在罗马,也有专门祭奠孩子的神殿,失去孩子的父母到那里去悼念,祈祷能再有一个孩子。
在古希腊时代,不同城邦对孩子的抚养情况各异。最突出的是斯巴达城邦,全民皆兵。孩子属于国家,无论男孩或女孩,从小就接受强化军事训练,不准看到哪个孩子在哭。
七岁时,男孩离开父母进入兵营,由国家承担孩子的培养,接受严酷的军事训练。例如晚上只能在野外睡觉,不准盖被子,也没有床垫。白天训练时必须突出团队精神,禁止个人风头主义,稍有训练不慎便受体罚。甚至训练孩子去偷东西,如果笨手笨脚被人发现同样要受体罚。直到年满18周岁时,才被记为公民,正式参军。女孩也要经受军事训练,参加各类体育比赛,练就一身良好的体质,以便以后生出的孩子也非常健壮。
按照柏拉图《理想国》观点,所有国民都属于国家,孩子不应当知道谁是父亲,父亲也不应知道谁是自己的孩子。优秀的男孩必须得到优秀的妇女培养,质量差的孩子应当销毁——德国纳粹时代杀害七千多残疾人或许由此而来。
古希腊斯巴达城邦从小就军事训练孩子,而雅典城邦则是文化教育孩子
在雅典就文明许多,孩子由母亲及佣人照料,从小给孩子讲童话、神话故事。满七岁后,经济富裕的家庭送孩子上学,以便以后能出人头地。学校中学习认字、文学、音乐和体育等。孩子法律上属于父亲,父亲对家庭与孩子有绝对权力。但父亲并不亲自照料孩子,父亲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很薄、关系紧张。有一出古希腊喜剧,描述一位严父想教训贪玩的儿子,没想到孩子指着父亲的鼻子说:“别这么装腔作势,你这老家伙!半只脚都已经进了坟墓,你走之后一切都是我的!”——这几乎与今日的现代青年没有两样。
古罗马时代的家庭及孩子情况大致如古雅典时代,而今日父母对孩子的法律权利是在古罗马时代定型的。在古罗马最早的“十二块碑法”(包括日尔曼法)中,整个家庭(妻子、孩子、奴隶)的生死权力都掌握在父亲手上。如果孩子不好,父亲甚至有权处死孩子。当接生婆为妻子生出孩子后,如果父亲亲手接过孩子,就表示他认了这个孩子;如果拒绝接手,就表示他不认,原因如孩子弱、残缺或家庭困难等,这个孩子就必须被抛弃。传说中的罗马城创建人双胞胎兄弟,出生后被抛弃野外,幸而被一只母狼喂养,所以母狼与两个小男孩就成为罗马城的标记,可见古罗马时代弃婴现象之普遍。但同样在古罗马,Aemilius·保罗是罗马帝国任命征服波斯帝国的将军,战场上冲锋陷阵。当他回到家时,小女儿哭着抱住他,说一只名为“波斯”的小狗死了。保罗紧紧抱住女儿,一个劲地安慰,家庭中的亲情关系可见一班——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特地引注了本例。
自古以来孩子的法律地位几与动物相同,传说罗马城就是由两个被狼喂养的弃婴创建
中世纪与近代欧洲的儿童地位
直到中世纪的德国法律(斯瓦本明镜,1270),如果家庭困难,父亲有合法权利卖掉孩子。后来教会实在看不下去了,因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孩子,怎么能当商品买卖?于是通过立法阻止才杜绝了买卖小孩现象。有些人以为小孩哭泣是有鬼缠身,将哭孩子关到地洞里去,也被教会禁止,违者将判五天监狱。尽管如此,外界依旧无权干涉和监督父亲对孩子的抚养和惩罚,对子女的生活前途包括婚姻等只有父亲说了算。
小孩在家庭接受抚养和教育,弃婴或孤儿也免费生活在孤儿院里。到满七周岁,男孩通常进入小学,女孩留在家里学做家务,穷人家庭的孩子或孤儿七岁就要外出工作以养活自己。儿童教育主要是道德教育,即要诚实、慈善和敬畏上帝,通常是父亲教育儿子,母亲教育女儿。如果小孩做了错事、说了脏话,要受到体罚,最轻的也要站墙脚。当时民间甚至有这样的观念:对小孩不能太爱,爱得太多就等于纵容孩子去犯罪。如果孩子管教不好,就要用鞭子;再管教不好,应把孩子送进监狱。所以中世纪会有一句成语:监狱是新生的摇篮。
家庭是爱的组合,中世纪的家庭亲情(1645画)
到了近代出现了法国路易十四世式的专制国家。专制政权看到,要人们成年后驯服于专制政权,就必须从儿童时期训练起(“学前教育”nursery school/Vorschule的原意),即小时候要驯服于父亲——这正是“五·四”时期李大钊提到孝是忠的基础,孝父的目的是要培养忠君——于是,政府严格监督小孩在家中的生活和教育情况。如果哪位父亲失职,就要受到警察的惩治。但这无意也成了孩子的一种解放,他们不再唯一地受制于父亲一人。必要情况下(如被父亲无理拒绝婚姻),他们可以去法院告自己的父亲。
在欧洲启蒙时代(十八世纪),人权思想的崛起直接影响了儿童的抚养和教育。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开篇就写到:人一出生就享有自由、平等,即定义的“人一出生”已经明确包含婴儿和儿童。根据这一精神,就要关注小孩的生长与需求,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仅仅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生活与发展。于是父母权(parental right/Elternrecht)经常与儿童权(children right/Kinderrecht)发生冲突,而国家成了监督和仲裁机构。
1794年德国的普鲁士议会通过相应法律,指定孩子25岁时(成年)自动脱离父母权力。法国在1804年通过21岁为成年,1914年的德国民法也定为21岁,直到1975年才定18岁。这之前尽管也有“成年”一说,但要脱离父母的权力必须得到父亲同意,而这之后是“自动”脱离。考虑到青少年的不成熟特点,刑法中将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刑量偏轻,对青少年以教育为主,这一精神沿用迄今。
到十九世纪又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认为父母与孩子属于家庭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内政”。于是,有关儿童的法律条文又从法律中取消,家庭中的父权又有所抬头。只是这股思潮同时倡导,父母与孩子之间是亲情关系,而不是谁“统治”谁的关系。这也改变了家庭气氛,如以前小孩对父母都称“您”,这之后就称“你”了,现在甚至都直呼父母的小名。
十九世纪是儿童的地狱
随着工业与城市生活的兴起,传统几代同堂式的大家庭解体了,小家庭只剩下夫妻与未成年的小孩。而在底层的家庭,夫妻早出晚归去工厂打工十几小时,谁来照管孩子?当时也有幼儿园,都是供给有钱的城市居民,工人子女无法问津,对孩子的照料成为工人阶层的社会问题。
英国工业革命的早期就开始剥削童工(1790年木刻画)
工人家庭的妇女严重缺乏营养,造成生出的孩子先天不足。孩子出生后不仅吃不饱、穿不暖,而且大都住在地下室或阁楼里,整天见不到阳光,身体虚弱,儿童死亡成了普遍现象。恩格斯对英国工人的调查中就写到(1840),利物浦工人家庭的平均寿命只有15岁,因为儿童死亡率太高了。在曼切斯特的富裕家庭中,五岁之前的儿童死亡率20%,而工人家庭的儿童达到57%,死亡原因大都是生病没得到及时医治,没有大人照料而发生意外事故。
挪威表现主义艺术家蒙克的油画“生病的孩子(1885/1886)
才六、七岁的孩子就开始做童工,每周工作90小时,以微薄的工资来补充家庭收入。例如在英格兰和苏格兰,2/3工人家庭的孩子进纺织厂做童工(1788)。1802年英国的法律中,童工每天工作15小时属于正常情况,直到1833年才颁布法律限定童工的工作时间。在19世纪初的美国,年龄在7-12岁的童工占了工人总数的1/3。尽管1839年3月9日普鲁士颁布的法律中禁止9岁以下童工,但到1858年普鲁士还有12500名8-14岁的童工。后来普鲁士立法禁止12岁以下童工,但还是容许12-14岁的童工每天工作12小时。
19世纪时的童工成为欧美近代工业文明的第一牺牲品(1908)
因为工人家庭的孩子要参加繁重的工厂劳动,根本无法接受小学教育。而且与农耕社会孩子只在自己家庭中参加劳动、从而多少受到父母保护不同,工业时代的孩子是到别人的企业去工作,企业主为了赚取极其廉价劳动力,而不可能来关心孩子的健康与发展。
二十世纪是儿童的天堂
儿童权利的根本改变是在二十世纪,实现这场变革要归功于十九世纪后叶的社会主义运动。1900年瑞典教育改革家Ellen Key(1849-1926)首先呼吁:二十世纪应当是儿童的世纪!她出版的书名:《The Century of the Child》。
争取儿童权利的先驱Ellen Key,在德国柏林、奥地利维也纳和格拉茨等都有以她名字命名的学校
许多教育学家本来是研究儿童教育的,但在儿童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中还谈得上什么儿童教育?于是纷纷投身于保护儿童。英国教师Eglantyne Jebb(1876-1928)于1923年在自己创办的《世界儿童》杂志上发表了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在这基础上,1924年国际同盟(联合国前身)的全体大会上通过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日内瓦宣言》(Geneva Declaration),共5款,呼吁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例如社会发生灾难时首先要救助儿童。《日内瓦宣言》刚刚通过四年,正在日内瓦为儿童权利奔走、年仅52岁的Jebb女士不幸在日内瓦去世。
座落在日内瓦的E.Jebb女士纪念碑,表彰这位人类伟大的母亲
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了科教文组织UNESCO,致力于保障儿童教育。1946年联合国正式成立保护儿童的机构UNICEF,初衷是救援二次大战遗留下的许多孤儿,1953年转为联合国专门关注儿童权利的常设机构。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宣言”中还只是提到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而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10款,已经考虑到儿童的政治权利、法律权利、经济保障和自由发展等,正式将保护儿童写入了国际法。
从整个社会来说,促使20世纪儿童翻身的三个方面为:
一、妇女解放使母亲在家庭中与父亲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形成新的家庭关系。
家庭的民主化改善了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至少摆脱了自古以来家庭生活中的父亲“独裁”统治。以前将照料孩子天经地义看作是母亲的义务,父亲只管外出赚钱。二次大战后社会观念开始变了,父亲也多少承担抚养与培养孩子的义务。1956年“五·一”劳动节时,德国工会发起争取工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其口号就是以孩子的口吻:“星期六爸爸属于我!”
1920年代,工人孩子们自己走上街头争取自己的权利(1920)
二、在现代社会,孩子受的大量教育基本都在学校,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成竞争。
孩子至少白天上学期间不属于家庭,而属于社会,孩子完全受制于家庭的格局解体了。与儿童教育有关的法律频频诞生,如青年保护法、青年资助法和学校法等,对儿童保护成了公法的一部分。例如孩子一满六周岁,市政府就要写信给家长通知小孩应当进小学。
所谓“义务教育”有两层含义:(一)小孩上学全免费(连书费都免),(二)小孩必须上学。如果孩子缺课几天,老师就要上门拜访;再不上学,城市青少年局就要插手,视问题严重程度,必要时通过法庭剥夺父母的抚养权。
三、进一步深化和实现启蒙时代、从人权角度对儿童保护的思想。
尤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自发的保护青少年的民间组织,从而儿童保护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二次世界大战后,儿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对儿童权利的维护,除了自发成立的民间团体外,政府专门设立关注儿童、处理儿童问题的城市青少年局、青少年法庭等。于是,传统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仅仅局限在抚养和教育儿童。
现代儿童法凌驾于所有民法之上
在1979年德国民法的改动中,抛弃了使用上千年的法律术语“父母的权力”,而改用“父母的照管”;并在1997年的民法改动中,将以前传统的、已写入宪法的对孩子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与义务”,颠倒成是“父母的义务与权利”——尽到父母的义务,是父母拥有权利的前提;没有尽到义务,也就剥夺权利。此后,德国民法和社会法中作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将儿童权利成为法学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即从各个方面(如儿童救济、儿童金、非婚生儿童等)来保护儿童。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中国与德国分别于1992年4月1日与5日签署。该公约共54条,全面定义了儿童的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是第三条:“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的社会机构,无论是法庭还是政府机构或立法机构,只要涉及到儿童问题,都要以儿童的幸福作为优先考虑。”这一个条款改变了许多传统观念。兹举德国司法实践的一例:
有人告发某家庭的父母在虐待孩子,城市青少年局闻讯后立即告到法庭,要求立即取消父母的抚养权利。在还没有确认事实真相时,经法庭同意,先将孩子委托他人领养。一场官司打了一年多后,法庭确认该父母并没有虐待孩子。于是父母要求孩子重新回到父母身边,结果被法庭拒绝。理由很简单:一年前指称父母虐待孩子、从而将孩子委托他人抚养,现在看来是错误的;但现在将孩子重新判回给原父母也同样不行,因为孩子在别人家庭中生活得也很幸福,再去打乱孩子现有的幸福生活,唯一就为了满足父母的愿望,那就是“错上加错”。法律依据:所有政府与法院的决策,仅仅(!)以儿童的幸福为准则——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全社会的财富。孩子不是“物”,所以不存在要“物归原主”。
儿童法领域的学者称:二十世纪是儿童的世纪。在这百年中,儿童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社会上获得了全面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