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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克敌 :民族问题--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 世界历史 苏联 普京

来源:历史之瞳 2019-04-07 07:55:49

韩克敌 :民族问题--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

作者:韩克敌

苏联解体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这一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民族问题。长期坚持不懈地推动民族甄别、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埋下了苏联国家解体最大的祸根。

   前言

  苏联解体,是世界历史的一个重大事件。1991年12月25日,一个空前强大的帝国,在没有外敌入侵和内部战争的情况下,出人意料地土崩瓦解,在其废墟上诞生了15个崭新的民族国家。

  探讨苏联解体,首先要分清楚两个概念:一个是苏联国家的解体,一个是苏联制度的终结。国家解体和制度剧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度的剧变,是社会制度层面的问题。而国家解体,苏联的四分五裂,是国家层面的问题。很明显,剧变并不必然导致解体。那为什么苏联制度终结后,国家也迅速解体呢?

  众所周知,苏联是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国家。苏联时期的公民往往自豪于祖国疆域的辽阔、民族的众多。但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苏联的联邦制,一开始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这是一个畸形的联邦国家。苏维埃联盟包括以民族身份划分的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再加上各种在非民族地区(俄罗斯族占多数)设立的边疆区、州、直辖市,这样复杂的行政区划制度,世界罕见,也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难度。

  苏联的民族问题

  谈到苏联的民族问题时,学界经常提到大俄罗斯主义,很多人把它看做是苏联民族问题的主要根源。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苏联确实存在大俄罗斯主义的问题,例如歪曲历史,不承认沙俄当年对外的征服和压迫,宣传所谓的“解放”和“志愿归附”;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在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等地区造成严重的损失;30年代的大清洗,屠杀了大批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1937年至1944年期间,将20多个少数民族从世居地强制搬迁和流放至中亚和西伯利亚;在少数民族地区搞单一经济,使其经济畸形发展等。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另一面。苏联时期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促进族群团结和融合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例如普及教育、男女平等、弱化宗教、鼓励通婚、发展经济,有意识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工业布局。

  更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承担了联盟开支的主要部分,为其他共和国输送廉价的能源和资源,培训大量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据统计,俄罗斯每年运到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产品要比输入的多300亿卢布。1988年俄罗斯全部利润的61%都上缴中央,用于全苏和其他共和国的发展。苏联解体过程中,俄罗斯联邦主要的不满之一就是觉得自己充当了全联盟的“大奶牛”,拖累了自身的发展,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因而也要求独立。这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实际上,在苏联的最后几年,非俄罗斯族之间的矛盾激烈程度不亚于俄罗斯族和各少数民族的矛盾。乌兹别克人和土耳其族梅斯赫蒂人在费尔干纳河谷的冲突、吉尔吉斯人和乌兹别克人在奥什州的争斗、塔吉克与乌兹别克围绕撒马尔罕的争端、格鲁吉亚和南奥塞梯的对抗、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就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发生的冲突都非常血腥。每个民族反对每个民族,这就是苏联末期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所有这些,就和大俄罗斯主义没有关系了,只能从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上去找原因。

  可见,只用大俄罗斯主义来阐述苏联的民族问题是片面的。苏联有大俄罗斯主义的问题,也有打压俄罗斯主义的问题。而正是后一点,最后引起了俄罗斯联邦的强烈反弹。叶利钦能够上台,和他坚决主张维护俄罗斯的权利密不可分。

  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既有传统的大俄罗斯主义的因素,又有后来各种错误政策的叠加。其中,苏共的民族自决思想和民族自治制度是问题的关键。

  “民族自决”观念可以说是一种现代的思想。在这种理念中,民族与国家是合一的,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组建自己的国家。这一观念在20世纪初又被列宁和威尔逊所强调。列宁说民族解放是阶级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一部分。十月革命一胜利,就颁布了《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和《告俄罗斯和东方全体穆斯林劳动人民书》,提出苏俄各民族“享有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威尔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期间,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其中就包含“民族自决”内容。

  从近代历史看,“民族自决”本指在殖民统治和外来占领或封建王权统治下的民族权利问题,它并不指向特定的血缘群体,而更多是地域群体,例如意大利人反抗哈布斯堡的王权、希腊和塞尔维亚反抗土耳其帝国乃至印度尼西亚的反荷大起义。它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实施限制。“但民族主义的后来发展,不仅强调政治权利,更强调血缘、语言等特征作为民族认同的标记,即族裔民族主义,日益具有负面的倾向。”

  俄罗斯科学院阿列克谢耶夫院士曾指出,19世纪末,俄国各民族的民族自决权意识增强,使布尔什维克不得不将民族自决权原则写进党的纲领之中。1922年苏联成立时也做出同样的规定。从那以后,民族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苏联政治和民族事务中的一颗定时炸弹。

  早在19世纪初,一些“十二月党人”就曾经明确指出,俄罗斯未来在建立行政区划时,不应该建立以民族为基础的行政区划,而应该建立多民族融合性的州。否则,将会最终导致俄罗斯国家的解体。

  列宁原本也是反对联邦制的。“马克思主义同民族主义是不能调和的,即使它是最‘公正的’、‘纯洁的’、精致的和文明的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力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联合和统一成为国家的地域,只有在这样的地域里,资产阶级——还有和它必然同时存在的死对头无产阶级——才能各自团结起来,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

  在十月革命后外敌入侵,民族地区纷纷独立,布尔什维克政权风雨飘摇的复杂形势下,列宁改变了观点,主张民族联邦制,主张大民族对小民族“让步”,以换取国家的迅速建立和安定。“压迫民族或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主义,应该不仅仅是遵守形式上的平等,还应有一种不平等,即压迫民族、大民族给予补偿的不平等。”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支持了列宁的观点。布哈林说,“只有实行这样的政策,即只有将自己人为地置于比别人更低的地位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我们才能赢得以前受压迫民族对我们真正的信任。”

  斯大林主张乌克兰等国以自治共和国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但他和列宁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民族自治应该在什么政治层面上施行。

  最终,苏联是按照列宁的主张建立了。苏联的民族政策一开始就存在两个制度方面的严重隐患,这一点我们越到后来看得越清楚。

  第一,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拥有主权和退盟权。苏联1924年宪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每一加盟共和国均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而上述宪法第四条的修改、限制或废除,须征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全体共和国的同意。”这些规定实际上使对共和国边界和退盟权的调整不可能。1924年宪法也规定共和国拥有“主权”。1936年宪法第17条,“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第十八条,“各加盟共和国领土,非经各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权与外国发生直接关系,与之签订协定,互换外交代表及领事。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可编制本共和国军队。”1977年宪法第72条,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第78条,加盟共和国领土未经其同意不得予以变更。第80条,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发生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及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加盟共和国拥有主权,可以与外国发生直接关系,明显和一个现代国家的主权原则相冲突。

  第二,以民族身份界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结构和组成。1936至1988年间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者权利平等。联盟院的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民族院的成员来自各民族单位。1936年的苏联宪法规定,民族院代表的分配方案为:加盟共和国25名,自治共和国11名,自治州5名,自治专区1名。1977年宪法将加盟共和国的代表增至32名。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按民族身份和血缘来分配立法机关席位。

  1988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设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原来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由2250名人民代表组成。其中750名代表按人口比例从地区中选出;750名代表从民族地区按下述定额选出:每个加盟共和国选出32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选出11名代表,每个自治州选出5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选出1名代表;其余750名代表从苏联全国性社会团体中选出。这种按民族血缘指定代表席位的做法延续了下来。结果是,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代表比例明显过高,民族诉求强烈。当党的纪律约束削弱时,民族情绪自然就占了上风。从1985年到1991年,一系列动摇苏联体制的法律能够频繁提出和顺利通过,一系列坚决的措施难以执行,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组成机制和代表构成息息相关。

  从苏联的实践来看,民族自治从一开始就面临难以避免的先天矛盾。一是使中央和地方的正常关系往往掺杂进民族因素。二是非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矛盾。三是自治地区内部的自治民族和非自治民族的矛盾。

  在谈及这种以民族界定国家建设原则的负面作用时,俄罗斯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研究所研究员В.И.科兹洛夫博士曾指出,这种作法“原则上与保证全体苏联公民个人的平等权利是不相容的,因为他们境内的异族集团不可能妄想得到比如说在关于国家机关‘土著化’的决议反映出来的那些‘命名’民族的优先地位”。

  民族自治地区的非自治民族成员由于感到得不到平等的对待,纷纷外迁,使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分布更加趋向失衡,导致更强的民族血缘意识和排外意识。非民族自治地区也往往对民族自治地区得到的优惠和让步不满。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俄罗斯人占多数的俄罗斯联邦,为了向各民族共和国看齐,单方面宣布主权,建立整套俄罗斯联邦国家班子,将苏联中央国家机器彻底架空,和联盟中央争财权、军权、事权,使局势更趋复杂,最终无法挽回。

  从苏联的实际情况看,民族自治最根本的弊端在于有利于形成狭隘民族认同,血缘认同;而不利于形成国家认同、国族认同、文化认同。现在看来,列宁的方案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是为了使刚刚诞生的红色政权能够存在下去,避免各地区的争论,迅速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大国,以对抗外来的颠覆和干涉。同时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样板,以向世界展示无产阶级新型的民族关系,推动列宁想象中的“世界革命”。可以说,它是临时性质的,它是一种妥协。而且建立的过程非常仓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认定也很难说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和严格的科学性。例如,鞑靼、车臣—印古什为什么不能是加盟共和国而只能是自治共和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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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这一概念本身就是虚幻的,它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科学的边界。列宁和威尔逊当年强调“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更多是针对一战后特殊的局势,针对英法德等老牌的殖民主义帝国,也不排除外交策略上的考虑。后世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果天真地相信这些提法,甚至贸然将“民族自决”的思想施于一个已有成熟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的国家,害莫大焉。苏联的问题,正缘于此。

  因为在制度选择上,一开始就错了。后来发现给的太多了,又通过非法律手段、通过实践中的大俄罗斯主义予以压制打击,走向另一个极端。苏联国家巩固后,本应该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改变民族自治的制度。但斯大林通过强权,使民族问题暂时不那么突出了。而到了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天真地以为在苏联已经形成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各族人民的友谊牢不可破,也就没有必要做出调整了。

  苏联的联邦制,不同于美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联邦制,它最大的特点是基于民族划分而不是基于地域划分。所以,我们一般称之为民族联邦制。苏联的这种联邦制,如果我们足够敏感的话,就能察觉,非常类似中国古代王朝的分封制,不同的只是,在这种制度中,“诸侯”换成了“民族”。

  联邦制的本源,是联邦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的存在。例如美国,是先有北美的13个殖民地,然后才有美利坚合众国。在苏联,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全联盟层面,其很多成员单位确实先于联邦国家的出现,比如波罗的海三国、南高加索三国和乌克兰。这些共和国在1917年二月革命或十月革命后短暂取得了独立的地位。第二种情况则是,在中亚,特别是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内部,俄罗斯联邦中的众多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州则大多是联盟中央政府成立后逐渐甄别设立的。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中亚,在俄罗斯联邦,是一个中央政权在按照联邦制的原则和立法规定去人为地准备联邦制条件,人为地创造联邦制国家。

  苏联解体后,这种“共和国化”现象,即单方面宣布成立共和国,要求享有和其他民族共和国同等权利的行为,在俄罗斯联邦内部继续蔓延。例如,1993年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宣布该州为“乌拉尔共和国”,车里雅宾斯克州宣布改为“南乌拉尔共和国”等等。当然,有些地区并不是真的谋求脱离联邦,只是发泄不满,要求更多的福利。

  苏联的民族问题可以和美国进行比较。美国的历史比俄罗斯短,民族国家的历史和概念的形成也不如俄罗斯。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地方自治传统浓厚,在国家的认同方面,先天条件并不比苏联强。而且,美国的民族构成复杂程度比苏联有过之而无不及。

  今天,美国没有设一个黑人州、印第安人州或是犹太州。美国的参众两院也不会以民族身份来分配席位,人为地保证每个民族都有其代表。美国参议员总数是100名,每个州2名,这是严格按照地域来规定的。美国众议院席位则按照各州人口数量来确定。美国的联邦制实施的是一种地方自治而非民族自治。而这种地方自治的权利和联邦政府的国家权利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保证了地方不能干涉属于主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美国国徽上的文字是“合众为一”。1861年,为了应对南部各州独立的挑战,美国专门制订了《反脱离联邦法》,强化了联合。

  以民族加盟共和国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在实行过程中尽管暴露出各种各样的弊端,但再也没有得到调整。“在苏联,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体制,一方面,它暂时换取了其他民族的支持和联盟国家的巩固;但同时,它也给民族分离主义留下了空间。”苏维埃制度在一度恢复了俄罗斯势力范围的同时,通过制度建设,也限制了它的利益和发展,并最终导致两个并不相同的意识的诞生:俄罗斯意识和苏联意识。而在1917年以前,俄罗斯意识和帝国意识几乎是重合的。1991年的苏联和俄罗斯,就像一个人和他的影子,自己在和自己搏斗。列宁的方案,成就了苏联,最终也埋葬了苏联。

  苏联解体的误读

  学术界有这种观点,认为苏联最后导致的那种各个民族共和国揭竿而起的局面,是“联邦制变形”的结果,即联邦制的规定和条款未能落实所导致。苏联名为联邦制,实际则是单一制,招来各加盟共和国的不满。

  这种认识只是部分正确。苏联联邦制确实有虚假的一面,它可以被称为“法理联邦制”,即所有的权利似乎都停留在纸面上。但问题是,这种表面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最后为何仍然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呢?单一制的国家不是具有更强的控制力吗?其实,苏联联邦制有变形的一方面,也有实实在在的一方面。宪法对于民族共和国主权、退盟权的规定,国家对部分官员和议员身份强制性的规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各种优待,都是实实在在的。到了苏联后期,当统一的苏共脆弱不堪,内部纷纷扰扰的时候;当联盟中央的平衡能力稍有不足,外来的诱惑又足够大的时候,这种表面联邦制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联邦制。所有的规定,都被激活,所有的权利,都得到落实。苏联的最终解体,不是因为“联邦制变形”,而是因为“民族联邦制落实”。

  有的看法,认为民族问题处理不好,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原因。苏联经济建设没有搞上去,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严重落后,是导致苏联解体的最根本的原因。罗伊·麦德维杰夫就认为,“并不像一些‘改革设计者’所认为的,是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导致了改革的失败。恰恰相反,正是改革思想和设计的失误、国内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政治意志的丧失以及国家和苏共中央政权的瘫痪助长了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势力。随着苏联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产生了这样的幻想,认为只要从莫斯科独立出来,那么人民的生活就会安定和富足。”

  这完全混淆了政权变更和国家解体的差异。经济问题无论多么严重,经济政策无论多么失败,人民生活水平无论多么急剧降低,并不会导致一个国家解体或分裂,最多是政府垮台、政党轮替(如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改朝换代(如中国古代王朝更替),国家的疆域不致有大的变化,人民的国家认同也不会动摇。实际上,东欧的绝大多数国家(除了和苏联一样施行民族联邦制的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外),在苏东政治剧变后,疆域都没有变化。波兰还是波兰,匈牙利还是匈牙利,保加利亚还是保加利亚,只是改变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其实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起起伏伏很正常。苏联有过高速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后经济陷入停滞,这种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西方国家也曾有过。但是,经济停滞或经济危机最后导致国家彻底分裂,那肯定是另有原因。

  美国的苏联问题专家,曾任中情局局长的盖茨(1991~1993)也提到:“最终,不是经济(状况)加速了苏联的崩溃,尽管它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而是各个民族的(分离的)决心加速苏联的崩溃,特别是乌克兰人(的决心),最后是俄罗斯人本身(的决心),放弃了苏维埃体制和联盟政府。”苏联解体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这一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民族问题。长期坚持不懈地推动民族甄别、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埋下了苏联国家解体最大的祸根。

  俄罗斯的民族问题

  苏联解体后成立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混合型的联邦制国家,其联邦成员,既基于民族原则也基于地域原则。这种混合型的联邦制,是苏联的遗产,俄罗斯并没有摆脱。这样一个联邦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矛盾和隐患。车臣和鞑靼等自治共和国的独立要求随之而来。

  俄罗斯政府也认识到这种联邦制的问题,无论是在叶利钦时期还是在普京时期,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弥补。1993年新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共和国没有退出联邦的自决权;俄罗斯联邦在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各共和国没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高于各共和国法律;保障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普京上台后,俄联邦还撤销合并了一些联邦主体;按地域原则建立国家和联邦主体之间的新一级机构——联邦区,并派驻联邦区总统全权代表;禁止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地方职务;削弱联邦主体领导人的权威,改直选为中央政府任免。

  普京的措施,有加强个人或执政党权力基础的因素,也不乏增强国家凝聚力的考虑。这后一点我们尤其不能忽略。2004年,普京表示:“早在苏联时期,人们谈论的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苏联人民。这样说是有一定理由的。我认为,今天我们有一切理由可以说,俄罗斯人民是一个统一的民族。在我看来,是有某种东西把我们大家联结在一起的。在俄罗斯的各个不同的种族和宗教的人士都感觉到自己是真正统一的人民。我们应该保持和巩固我们的民族历史统一。”普京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补救措施是不完整的,因为民族自治制度本身没有触及,以民族联邦实体组成联邦国家的本质没有改变。俄罗斯国家未来仍然将面临着由民族联邦制带来的尖锐的问题。

  基本结论

  第一、民族问题是苏联解体的根本的和主要的原因。苏共垮台必然导致苏联制度的终结,但并不必然导致苏联国家的解体。苏联国家的解体源于民族问题,源于苏共民族自决的思想和民族自治的制度。或者说,苏联解体是因为苏共的民族政策造成的。

  第二、模仿苏联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的东欧国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都出现了国家解体。

  第三、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行政区划制度应该尽量实行单一制而不是多元制。行政区划过于复杂不利于有效的行政管理。

  第四、从长远来看,没有民族政策是最好的民族政策。对某民族的让步和优待政策本身就包含着对他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政策,这都不利于国家的安定统一和人民的和睦相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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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克敌 :民族问题--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 世界历史 苏联 普京

来源:历史之瞳 2019-04-07 07:55:49

韩克敌 :民族问题--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

作者:韩克敌

苏联解体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这一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民族问题。长期坚持不懈地推动民族甄别、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埋下了苏联国家解体最大的祸根。

   前言

  苏联解体,是世界历史的一个重大事件。1991年12月25日,一个空前强大的帝国,在没有外敌入侵和内部战争的情况下,出人意料地土崩瓦解,在其废墟上诞生了15个崭新的民族国家。

  探讨苏联解体,首先要分清楚两个概念:一个是苏联国家的解体,一个是苏联制度的终结。国家解体和制度剧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制度的剧变,是社会制度层面的问题。而国家解体,苏联的四分五裂,是国家层面的问题。很明显,剧变并不必然导致解体。那为什么苏联制度终结后,国家也迅速解体呢?

  众所周知,苏联是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国家。苏联时期的公民往往自豪于祖国疆域的辽阔、民族的众多。但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苏联的联邦制,一开始就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这是一个畸形的联邦国家。苏维埃联盟包括以民族身份划分的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再加上各种在非民族地区(俄罗斯族占多数)设立的边疆区、州、直辖市,这样复杂的行政区划制度,世界罕见,也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难度。

  苏联的民族问题

  谈到苏联的民族问题时,学界经常提到大俄罗斯主义,很多人把它看做是苏联民族问题的主要根源。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苏联确实存在大俄罗斯主义的问题,例如歪曲历史,不承认沙俄当年对外的征服和压迫,宣传所谓的“解放”和“志愿归附”;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在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等地区造成严重的损失;30年代的大清洗,屠杀了大批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1937年至1944年期间,将20多个少数民族从世居地强制搬迁和流放至中亚和西伯利亚;在少数民族地区搞单一经济,使其经济畸形发展等。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另一面。苏联时期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促进族群团结和融合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例如普及教育、男女平等、弱化宗教、鼓励通婚、发展经济,有意识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工业布局。

  更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承担了联盟开支的主要部分,为其他共和国输送廉价的能源和资源,培训大量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据统计,俄罗斯每年运到其他加盟共和国的产品要比输入的多300亿卢布。1988年俄罗斯全部利润的61%都上缴中央,用于全苏和其他共和国的发展。苏联解体过程中,俄罗斯联邦主要的不满之一就是觉得自己充当了全联盟的“大奶牛”,拖累了自身的发展,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因而也要求独立。这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实际上,在苏联的最后几年,非俄罗斯族之间的矛盾激烈程度不亚于俄罗斯族和各少数民族的矛盾。乌兹别克人和土耳其族梅斯赫蒂人在费尔干纳河谷的冲突、吉尔吉斯人和乌兹别克人在奥什州的争斗、塔吉克与乌兹别克围绕撒马尔罕的争端、格鲁吉亚和南奥塞梯的对抗、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就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发生的冲突都非常血腥。每个民族反对每个民族,这就是苏联末期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所有这些,就和大俄罗斯主义没有关系了,只能从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上去找原因。

  可见,只用大俄罗斯主义来阐述苏联的民族问题是片面的。苏联有大俄罗斯主义的问题,也有打压俄罗斯主义的问题。而正是后一点,最后引起了俄罗斯联邦的强烈反弹。叶利钦能够上台,和他坚决主张维护俄罗斯的权利密不可分。

  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既有传统的大俄罗斯主义的因素,又有后来各种错误政策的叠加。其中,苏共的民族自决思想和民族自治制度是问题的关键。

  “民族自决”观念可以说是一种现代的思想。在这种理念中,民族与国家是合一的,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组建自己的国家。这一观念在20世纪初又被列宁和威尔逊所强调。列宁说民族解放是阶级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一部分。十月革命一胜利,就颁布了《俄罗斯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和《告俄罗斯和东方全体穆斯林劳动人民书》,提出苏俄各民族“享有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威尔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期间,提出十四点和平原则,其中就包含“民族自决”内容。

  从近代历史看,“民族自决”本指在殖民统治和外来占领或封建王权统治下的民族权利问题,它并不指向特定的血缘群体,而更多是地域群体,例如意大利人反抗哈布斯堡的王权、希腊和塞尔维亚反抗土耳其帝国乃至印度尼西亚的反荷大起义。它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实施限制。“但民族主义的后来发展,不仅强调政治权利,更强调血缘、语言等特征作为民族认同的标记,即族裔民族主义,日益具有负面的倾向。”

  俄罗斯科学院阿列克谢耶夫院士曾指出,19世纪末,俄国各民族的民族自决权意识增强,使布尔什维克不得不将民族自决权原则写进党的纲领之中。1922年苏联成立时也做出同样的规定。从那以后,民族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苏联政治和民族事务中的一颗定时炸弹。

  早在19世纪初,一些“十二月党人”就曾经明确指出,俄罗斯未来在建立行政区划时,不应该建立以民族为基础的行政区划,而应该建立多民族融合性的州。否则,将会最终导致俄罗斯国家的解体。

  列宁原本也是反对联邦制的。“马克思主义同民族主义是不能调和的,即使它是最‘公正的’、‘纯洁的’、精致的和文明的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力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联合和统一成为国家的地域,只有在这样的地域里,资产阶级——还有和它必然同时存在的死对头无产阶级——才能各自团结起来,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

  在十月革命后外敌入侵,民族地区纷纷独立,布尔什维克政权风雨飘摇的复杂形势下,列宁改变了观点,主张民族联邦制,主张大民族对小民族“让步”,以换取国家的迅速建立和安定。“压迫民族或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主义,应该不仅仅是遵守形式上的平等,还应有一种不平等,即压迫民族、大民族给予补偿的不平等。”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支持了列宁的观点。布哈林说,“只有实行这样的政策,即只有将自己人为地置于比别人更低的地位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我们才能赢得以前受压迫民族对我们真正的信任。”

  斯大林主张乌克兰等国以自治共和国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但他和列宁在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民族自治应该在什么政治层面上施行。

  最终,苏联是按照列宁的主张建立了。苏联的民族政策一开始就存在两个制度方面的严重隐患,这一点我们越到后来看得越清楚。

  第一,宪法规定加盟共和国拥有主权和退盟权。苏联1924年宪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每一加盟共和国均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而上述宪法第四条的修改、限制或废除,须征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全体共和国的同意。”这些规定实际上使对共和国边界和退盟权的调整不可能。1924年宪法也规定共和国拥有“主权”。1936年宪法第17条,“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第十八条,“各加盟共和国领土,非经各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权与外国发生直接关系,与之签订协定,互换外交代表及领事。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可编制本共和国军队。”1977年宪法第72条,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第78条,加盟共和国领土未经其同意不得予以变更。第80条,加盟共和国有同外国发生关系、同外国缔结条约及交换外交和领事代表、参加国际组织活动的权利。加盟共和国拥有主权,可以与外国发生直接关系,明显和一个现代国家的主权原则相冲突。

  第二,以民族身份界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结构和组成。1936至1988年间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者权利平等。联盟院的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民族院的成员来自各民族单位。1936年的苏联宪法规定,民族院代表的分配方案为:加盟共和国25名,自治共和国11名,自治州5名,自治专区1名。1977年宪法将加盟共和国的代表增至32名。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按民族身份和血缘来分配立法机关席位。

  1988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设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原来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改为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由2250名人民代表组成。其中750名代表按人口比例从地区中选出;750名代表从民族地区按下述定额选出:每个加盟共和国选出32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选出11名代表,每个自治州选出5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选出1名代表;其余750名代表从苏联全国性社会团体中选出。这种按民族血缘指定代表席位的做法延续了下来。结果是,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代表比例明显过高,民族诉求强烈。当党的纪律约束削弱时,民族情绪自然就占了上风。从1985年到1991年,一系列动摇苏联体制的法律能够频繁提出和顺利通过,一系列坚决的措施难以执行,和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组成机制和代表构成息息相关。

  从苏联的实践来看,民族自治从一开始就面临难以避免的先天矛盾。一是使中央和地方的正常关系往往掺杂进民族因素。二是非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矛盾。三是自治地区内部的自治民族和非自治民族的矛盾。

  在谈及这种以民族界定国家建设原则的负面作用时,俄罗斯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研究所研究员В.И.科兹洛夫博士曾指出,这种作法“原则上与保证全体苏联公民个人的平等权利是不相容的,因为他们境内的异族集团不可能妄想得到比如说在关于国家机关‘土著化’的决议反映出来的那些‘命名’民族的优先地位”。

  民族自治地区的非自治民族成员由于感到得不到平等的对待,纷纷外迁,使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分布更加趋向失衡,导致更强的民族血缘意识和排外意识。非民族自治地区也往往对民族自治地区得到的优惠和让步不满。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俄罗斯人占多数的俄罗斯联邦,为了向各民族共和国看齐,单方面宣布主权,建立整套俄罗斯联邦国家班子,将苏联中央国家机器彻底架空,和联盟中央争财权、军权、事权,使局势更趋复杂,最终无法挽回。

  从苏联的实际情况看,民族自治最根本的弊端在于有利于形成狭隘民族认同,血缘认同;而不利于形成国家认同、国族认同、文化认同。现在看来,列宁的方案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是为了使刚刚诞生的红色政权能够存在下去,避免各地区的争论,迅速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大国,以对抗外来的颠覆和干涉。同时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样板,以向世界展示无产阶级新型的民族关系,推动列宁想象中的“世界革命”。可以说,它是临时性质的,它是一种妥协。而且建立的过程非常仓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认定也很难说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和严格的科学性。例如,鞑靼、车臣—印古什为什么不能是加盟共和国而只能是自治共和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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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这一概念本身就是虚幻的,它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科学的边界。列宁和威尔逊当年强调“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更多是针对一战后特殊的局势,针对英法德等老牌的殖民主义帝国,也不排除外交策略上的考虑。后世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果天真地相信这些提法,甚至贸然将“民族自决”的思想施于一个已有成熟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的国家,害莫大焉。苏联的问题,正缘于此。

  因为在制度选择上,一开始就错了。后来发现给的太多了,又通过非法律手段、通过实践中的大俄罗斯主义予以压制打击,走向另一个极端。苏联国家巩固后,本应该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改变民族自治的制度。但斯大林通过强权,使民族问题暂时不那么突出了。而到了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天真地以为在苏联已经形成了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各族人民的友谊牢不可破,也就没有必要做出调整了。

  苏联的联邦制,不同于美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联邦制,它最大的特点是基于民族划分而不是基于地域划分。所以,我们一般称之为民族联邦制。苏联的这种联邦制,如果我们足够敏感的话,就能察觉,非常类似中国古代王朝的分封制,不同的只是,在这种制度中,“诸侯”换成了“民族”。

  联邦制的本源,是联邦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的存在。例如美国,是先有北美的13个殖民地,然后才有美利坚合众国。在苏联,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全联盟层面,其很多成员单位确实先于联邦国家的出现,比如波罗的海三国、南高加索三国和乌克兰。这些共和国在1917年二月革命或十月革命后短暂取得了独立的地位。第二种情况则是,在中亚,特别是在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内部,俄罗斯联邦中的众多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区、自治州则大多是联盟中央政府成立后逐渐甄别设立的。于是,我们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中亚,在俄罗斯联邦,是一个中央政权在按照联邦制的原则和立法规定去人为地准备联邦制条件,人为地创造联邦制国家。

  苏联解体后,这种“共和国化”现象,即单方面宣布成立共和国,要求享有和其他民族共和国同等权利的行为,在俄罗斯联邦内部继续蔓延。例如,1993年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宣布该州为“乌拉尔共和国”,车里雅宾斯克州宣布改为“南乌拉尔共和国”等等。当然,有些地区并不是真的谋求脱离联邦,只是发泄不满,要求更多的福利。

  苏联的民族问题可以和美国进行比较。美国的历史比俄罗斯短,民族国家的历史和概念的形成也不如俄罗斯。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地方自治传统浓厚,在国家的认同方面,先天条件并不比苏联强。而且,美国的民族构成复杂程度比苏联有过之而无不及。

  今天,美国没有设一个黑人州、印第安人州或是犹太州。美国的参众两院也不会以民族身份来分配席位,人为地保证每个民族都有其代表。美国参议员总数是100名,每个州2名,这是严格按照地域来规定的。美国众议院席位则按照各州人口数量来确定。美国的联邦制实施的是一种地方自治而非民族自治。而这种地方自治的权利和联邦政府的国家权利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保证了地方不能干涉属于主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美国国徽上的文字是“合众为一”。1861年,为了应对南部各州独立的挑战,美国专门制订了《反脱离联邦法》,强化了联合。

  以民族加盟共和国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在实行过程中尽管暴露出各种各样的弊端,但再也没有得到调整。“在苏联,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体制,一方面,它暂时换取了其他民族的支持和联盟国家的巩固;但同时,它也给民族分离主义留下了空间。”苏维埃制度在一度恢复了俄罗斯势力范围的同时,通过制度建设,也限制了它的利益和发展,并最终导致两个并不相同的意识的诞生:俄罗斯意识和苏联意识。而在1917年以前,俄罗斯意识和帝国意识几乎是重合的。1991年的苏联和俄罗斯,就像一个人和他的影子,自己在和自己搏斗。列宁的方案,成就了苏联,最终也埋葬了苏联。

  苏联解体的误读

  学术界有这种观点,认为苏联最后导致的那种各个民族共和国揭竿而起的局面,是“联邦制变形”的结果,即联邦制的规定和条款未能落实所导致。苏联名为联邦制,实际则是单一制,招来各加盟共和国的不满。

  这种认识只是部分正确。苏联联邦制确实有虚假的一面,它可以被称为“法理联邦制”,即所有的权利似乎都停留在纸面上。但问题是,这种表面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最后为何仍然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呢?单一制的国家不是具有更强的控制力吗?其实,苏联联邦制有变形的一方面,也有实实在在的一方面。宪法对于民族共和国主权、退盟权的规定,国家对部分官员和议员身份强制性的规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各种优待,都是实实在在的。到了苏联后期,当统一的苏共脆弱不堪,内部纷纷扰扰的时候;当联盟中央的平衡能力稍有不足,外来的诱惑又足够大的时候,这种表面联邦制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联邦制。所有的规定,都被激活,所有的权利,都得到落实。苏联的最终解体,不是因为“联邦制变形”,而是因为“民族联邦制落实”。

  有的看法,认为民族问题处理不好,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原因。苏联经济建设没有搞上去,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严重落后,是导致苏联解体的最根本的原因。罗伊·麦德维杰夫就认为,“并不像一些‘改革设计者’所认为的,是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导致了改革的失败。恰恰相反,正是改革思想和设计的失误、国内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政治意志的丧失以及国家和苏共中央政权的瘫痪助长了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势力。随着苏联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产生了这样的幻想,认为只要从莫斯科独立出来,那么人民的生活就会安定和富足。”

  这完全混淆了政权变更和国家解体的差异。经济问题无论多么严重,经济政策无论多么失败,人民生活水平无论多么急剧降低,并不会导致一个国家解体或分裂,最多是政府垮台、政党轮替(如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改朝换代(如中国古代王朝更替),国家的疆域不致有大的变化,人民的国家认同也不会动摇。实际上,东欧的绝大多数国家(除了和苏联一样施行民族联邦制的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外),在苏东政治剧变后,疆域都没有变化。波兰还是波兰,匈牙利还是匈牙利,保加利亚还是保加利亚,只是改变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其实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起起伏伏很正常。苏联有过高速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后经济陷入停滞,这种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西方国家也曾有过。但是,经济停滞或经济危机最后导致国家彻底分裂,那肯定是另有原因。

  美国的苏联问题专家,曾任中情局局长的盖茨(1991~1993)也提到:“最终,不是经济(状况)加速了苏联的崩溃,尽管它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而是各个民族的(分离的)决心加速苏联的崩溃,特别是乌克兰人(的决心),最后是俄罗斯人本身(的决心),放弃了苏维埃体制和联盟政府。”苏联解体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而这一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民族问题。长期坚持不懈地推动民族甄别、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埋下了苏联国家解体最大的祸根。

  俄罗斯的民族问题

  苏联解体后成立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混合型的联邦制国家,其联邦成员,既基于民族原则也基于地域原则。这种混合型的联邦制,是苏联的遗产,俄罗斯并没有摆脱。这样一个联邦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矛盾和隐患。车臣和鞑靼等自治共和国的独立要求随之而来。

  俄罗斯政府也认识到这种联邦制的问题,无论是在叶利钦时期还是在普京时期,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弥补。1993年新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共和国没有退出联邦的自决权;俄罗斯联邦在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各共和国没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高于各共和国法律;保障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普京上台后,俄联邦还撤销合并了一些联邦主体;按地域原则建立国家和联邦主体之间的新一级机构——联邦区,并派驻联邦区总统全权代表;禁止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地方职务;削弱联邦主体领导人的权威,改直选为中央政府任免。

  普京的措施,有加强个人或执政党权力基础的因素,也不乏增强国家凝聚力的考虑。这后一点我们尤其不能忽略。2004年,普京表示:“早在苏联时期,人们谈论的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苏联人民。这样说是有一定理由的。我认为,今天我们有一切理由可以说,俄罗斯人民是一个统一的民族。在我看来,是有某种东西把我们大家联结在一起的。在俄罗斯的各个不同的种族和宗教的人士都感觉到自己是真正统一的人民。我们应该保持和巩固我们的民族历史统一。”普京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补救措施是不完整的,因为民族自治制度本身没有触及,以民族联邦实体组成联邦国家的本质没有改变。俄罗斯国家未来仍然将面临着由民族联邦制带来的尖锐的问题。

  基本结论

  第一、民族问题是苏联解体的根本的和主要的原因。苏共垮台必然导致苏联制度的终结,但并不必然导致苏联国家的解体。苏联国家的解体源于民族问题,源于苏共民族自决的思想和民族自治的制度。或者说,苏联解体是因为苏共的民族政策造成的。

  第二、模仿苏联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的东欧国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都出现了国家解体。

  第三、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行政区划制度应该尽量实行单一制而不是多元制。行政区划过于复杂不利于有效的行政管理。

  第四、从长远来看,没有民族政策是最好的民族政策。对某民族的让步和优待政策本身就包含着对他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政策,这都不利于国家的安定统一和人民的和睦相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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