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来源:凯迪社区 2019-01-15 14:19:46
作者:北游
1
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里,法律占的比重并不高。不到万不得已,中国人一辈子可能都不会想跟法律打交道。
相对而言,美国人的日常好像不太一样。
北美崔哥讲过这么一个故事。
1992年,他带着孩子在美国超市闲逛的时候,百无聊赖突然想抽根烟,却发现身上没带打火机。
说来也巧,这时他突然在超市一个大柜子下面发现了一只打火机,他不知道是别的顾客不小心掉的,还是超市货柜上落下来的,他顺手就捡了起来,仔细看打火机后面有个价格标签:0.99元。
很显然,这个打火机是超市的商品,他害怕别人看见,就趁人不注意偷偷放到了他孩子的衣服兜里。
因为他当时在美国的状况很窘困,并不富裕,所以他那天也只是在超市闲逛,并不想买什么东西,有了打火机,他于是带着孩子离开超市,准备找个地方抽烟。
正在他刚刚离开超市的时候,身后一个小伙子叫住了他,说他偷了超市的东西。正在崔哥装模作样,左翻一兜,右翻一兜,辩解没有偷的时候,他儿子把打火机从衣服兜里拿了出来,说“我爸把打火机搁在我兜里”了。
面对年幼儿子的“举报”,崔哥顿时无语,只好承认确实拿了这只价值9毛9的打火机。
然而,小伙子的态度很和善,让他以为在超市填了几份表格,补上打火机的钱,就会被放走。谁知门外等待他的却是荷枪实弹的警察,他因在超市偷窃的罪名被逮捕,崔哥顿时慌了神,给警察解释这才9毛9,美国警察说,这事跟商品价格没关系,于是他被直接戴上手铐于第二天上法庭受审。
当庭法官鉴于他是初犯的情况,给了他的三个选择:
1、承认偷窃,罚款500元,留有犯罪记录;2、承认可能偷窃的事实,但放弃打官司的机会,罚款200元并做40小时义工,只要半年之内不再犯同样的罪,就不留犯罪记录;3、不承认偷窃,则双方对簿公堂,各自举证,败诉者赔偿对方,并有可能因此入狱半年。
当时崔哥毫不犹豫就选择了第二种判罚,在警方的交费窗口交了200元,还需要补上0.99,用以支付那只打火机。
北美崔哥在之后学了法律后,才知道,这种规定体现了美国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叫“占便宜之人,永远不能被鼓励”。
你不但要交罚金,还需要支付你偷窃东西的全部价款。你既然敢犯法,那么你依靠不当手段赚取的所有收益,你占的所有便宜都需要“吐出来”,而不仅仅是交纳罚金了事。
因为一只9毛9的打火机,付了200.99美金,做足了40小时的社会义工,北美崔哥最后感叹到,经过这一次惨痛教训,他不管走到美国哪里,也不管周围有没有人看见,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他绝对不会再去碰。
没有美国人对崔哥进行过道德说教,崔哥这么自觉是因为他切身体会到了,如果有人犯法,美国法律会毫不留情的羞辱他,而且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可能性。
法律在美国当然不是笑话,而是日常。如果你把美国法律当笑话,那你很快就会笑不出来了。
2
作家林达当初去美国的时候,也经历过类似的“震撼教育”。
以“自由”著称的美国,在国门初开的中国人看来,当然是什么都可以做,没有什么约束的自由天堂。
林达在踏上美国国土之前也是这么认为。
没曾想,到了美国才几天时间,林达就顿时感觉到了“不自由”:因为身边的一个好友被拘留了。
原来,这位好友和朋友在自家河里划船钓鱼,不小心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进入了公园范围。结果被警察发现,宣告他们违反了当地两条法规,林达记得其中一条是没有事先取得在公园钓鱼的许可证。
初到美国的林达当时感觉非常不可思议,就这么一点无心之过,居然会严重到被美国警察拘留的地步。
从那以后,林达就开始意识到,中国人对于美国社会的自由和法治实在有着太多因文化差异带来的误解。
林达在自己的书里就提到一个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当事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孩子不但被政府收走,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
事情的缘由其实是个意外,留学生夫妇中的的妻子出差,丈夫临晨被孩子吵醒,在换尿布冲洗孩子时,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啼哭。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怕他有伤就带他去了医院。
谁知医院在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马上就去报了警。
就这样,这对夫妇不但被收走了孩子,甚至可能被判虐待罪。
这在中国人看来,是不是很不可思议?自己的孩子,疼爱都来不及,不过是失手掉到浴缸导致骨折,怎么能说是虐待?
但是,美国人不这么想,美国法律的逻辑是: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在长达近十小时的时间里得不到检查和医治,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
这就可以看出中国人和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有着天壤之别。
中国人看问题,主要是揣摩态度,态度对的,那么就不算有错,中国夫妇没有主观虐待的可能,所以不算虐待;
但美国人是法律思维,不看动机和态度,而只看行为和后果,孩子骨折了,这是事实,那么依据这个事实,就可以解除你监护的权利和指控你虐待。
美国法律还有个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
按照同样的法律原则,意味着法律并不管你家长有多么繁忙,有多么爱你的孩子,这些主观因素法律统统不会考虑,美国法律只看行为和后果,你只要没有时时在旁,你就是违法。
3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洞察到,美国法律的精神有个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绝不会让罪犯感觉到,违法是可能被鼓励的。
占了便宜,法律会让你连本带利吐出来。
有可能因为说谎而脱罪,法律就只看你的行为和结果,而不会管你说了什么,是什么动机。
如同之前那位中国留学生的案例,谁能完全排除中国留学生因孩子哭闹导致情绪失控,去摔孩子这种可能性呢?成人出于自保,会编造各种谎言,婴儿不会说话,就需要法律来保护,即使可能因此冤枉了好人。
法律不会去判断你是不是一个好人,法律只会防范一切可能的恶行。
万变不离其宗,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流程设定,背后都是这个国家法律文化的体现,蕴含着这个国家的国民的文化性格和习惯。
美国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美国人认为,人性败坏堕落,人人都是潜在的罪犯,如果没有法律拦着,人人都会去做坏事,对于美国人来说,这才是“法治”的真正含义。
而中国人对“法治”的误解,大多数就源于这种文化上的差异。
关键词:
来源:凯迪社区 2019-01-15 14:19:46
作者:北游
1
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里,法律占的比重并不高。不到万不得已,中国人一辈子可能都不会想跟法律打交道。
相对而言,美国人的日常好像不太一样。
北美崔哥讲过这么一个故事。
1992年,他带着孩子在美国超市闲逛的时候,百无聊赖突然想抽根烟,却发现身上没带打火机。
说来也巧,这时他突然在超市一个大柜子下面发现了一只打火机,他不知道是别的顾客不小心掉的,还是超市货柜上落下来的,他顺手就捡了起来,仔细看打火机后面有个价格标签:0.99元。
很显然,这个打火机是超市的商品,他害怕别人看见,就趁人不注意偷偷放到了他孩子的衣服兜里。
因为他当时在美国的状况很窘困,并不富裕,所以他那天也只是在超市闲逛,并不想买什么东西,有了打火机,他于是带着孩子离开超市,准备找个地方抽烟。
正在他刚刚离开超市的时候,身后一个小伙子叫住了他,说他偷了超市的东西。正在崔哥装模作样,左翻一兜,右翻一兜,辩解没有偷的时候,他儿子把打火机从衣服兜里拿了出来,说“我爸把打火机搁在我兜里”了。
面对年幼儿子的“举报”,崔哥顿时无语,只好承认确实拿了这只价值9毛9的打火机。
然而,小伙子的态度很和善,让他以为在超市填了几份表格,补上打火机的钱,就会被放走。谁知门外等待他的却是荷枪实弹的警察,他因在超市偷窃的罪名被逮捕,崔哥顿时慌了神,给警察解释这才9毛9,美国警察说,这事跟商品价格没关系,于是他被直接戴上手铐于第二天上法庭受审。
当庭法官鉴于他是初犯的情况,给了他的三个选择:
1、承认偷窃,罚款500元,留有犯罪记录;2、承认可能偷窃的事实,但放弃打官司的机会,罚款200元并做40小时义工,只要半年之内不再犯同样的罪,就不留犯罪记录;3、不承认偷窃,则双方对簿公堂,各自举证,败诉者赔偿对方,并有可能因此入狱半年。
当时崔哥毫不犹豫就选择了第二种判罚,在警方的交费窗口交了200元,还需要补上0.99,用以支付那只打火机。
北美崔哥在之后学了法律后,才知道,这种规定体现了美国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叫“占便宜之人,永远不能被鼓励”。
你不但要交罚金,还需要支付你偷窃东西的全部价款。你既然敢犯法,那么你依靠不当手段赚取的所有收益,你占的所有便宜都需要“吐出来”,而不仅仅是交纳罚金了事。
因为一只9毛9的打火机,付了200.99美金,做足了40小时的社会义工,北美崔哥最后感叹到,经过这一次惨痛教训,他不管走到美国哪里,也不管周围有没有人看见,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他绝对不会再去碰。
没有美国人对崔哥进行过道德说教,崔哥这么自觉是因为他切身体会到了,如果有人犯法,美国法律会毫不留情的羞辱他,而且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可能性。
法律在美国当然不是笑话,而是日常。如果你把美国法律当笑话,那你很快就会笑不出来了。
2
作家林达当初去美国的时候,也经历过类似的“震撼教育”。
以“自由”著称的美国,在国门初开的中国人看来,当然是什么都可以做,没有什么约束的自由天堂。
林达在踏上美国国土之前也是这么认为。
没曾想,到了美国才几天时间,林达就顿时感觉到了“不自由”:因为身边的一个好友被拘留了。
原来,这位好友和朋友在自家河里划船钓鱼,不小心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进入了公园范围。结果被警察发现,宣告他们违反了当地两条法规,林达记得其中一条是没有事先取得在公园钓鱼的许可证。
初到美国的林达当时感觉非常不可思议,就这么一点无心之过,居然会严重到被美国警察拘留的地步。
从那以后,林达就开始意识到,中国人对于美国社会的自由和法治实在有着太多因文化差异带来的误解。
林达在自己的书里就提到一个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当事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孩子不但被政府收走,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
事情的缘由其实是个意外,留学生夫妇中的的妻子出差,丈夫临晨被孩子吵醒,在换尿布冲洗孩子时,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此后孩子一直啼哭。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看到孩子依然哭闹,怕他有伤就带他去了医院。
谁知医院在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马上就去报了警。
就这样,这对夫妇不但被收走了孩子,甚至可能被判虐待罪。
这在中国人看来,是不是很不可思议?自己的孩子,疼爱都来不及,不过是失手掉到浴缸导致骨折,怎么能说是虐待?
但是,美国人不这么想,美国法律的逻辑是: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在长达近十小时的时间里得不到检查和医治,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
这就可以看出中国人和美国人的思维模式有着天壤之别。
中国人看问题,主要是揣摩态度,态度对的,那么就不算有错,中国夫妇没有主观虐待的可能,所以不算虐待;
但美国人是法律思维,不看动机和态度,而只看行为和后果,孩子骨折了,这是事实,那么依据这个事实,就可以解除你监护的权利和指控你虐待。
美国法律还有个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
按照同样的法律原则,意味着法律并不管你家长有多么繁忙,有多么爱你的孩子,这些主观因素法律统统不会考虑,美国法律只看行为和后果,你只要没有时时在旁,你就是违法。
3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洞察到,美国法律的精神有个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绝不会让罪犯感觉到,违法是可能被鼓励的。
占了便宜,法律会让你连本带利吐出来。
有可能因为说谎而脱罪,法律就只看你的行为和结果,而不会管你说了什么,是什么动机。
如同之前那位中国留学生的案例,谁能完全排除中国留学生因孩子哭闹导致情绪失控,去摔孩子这种可能性呢?成人出于自保,会编造各种谎言,婴儿不会说话,就需要法律来保护,即使可能因此冤枉了好人。
法律不会去判断你是不是一个好人,法律只会防范一切可能的恶行。
万变不离其宗,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和流程设定,背后都是这个国家法律文化的体现,蕴含着这个国家的国民的文化性格和习惯。
美国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美国人认为,人性败坏堕落,人人都是潜在的罪犯,如果没有法律拦着,人人都会去做坏事,对于美国人来说,这才是“法治”的真正含义。
而中国人对“法治”的误解,大多数就源于这种文化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