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1年6月6日 2018-08-13 15:19:25
作者:官文娜
明治时代自1868年的维新为起点至1911年明治时代结束共历经44年。这44年是日本走向近代社会的奠基时期,它经历了内战、废除封建身份制、地租改革、近代产业建设即富国强兵、以及宗教、风俗、教育、思想方面的改造和“公德”建立在内的文明开化几个重要过程,其中“富国强兵”和“文明开化”是走向近代社会一辆马车上的两个轮子。
在思想和文化领域,“文明开化”与“要求民权”是明治时代近代化的中心,它标志日本近代市民精神的确立,是“人”自身的近代化。正因为实现了人自身近代社会的转型,日本才得以实现和完成社会整体的近代转型。
关注日本明治时代的社会风俗改造,以及“公德建立”和小学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所带来的“人”自我精神的近代转型,即近代社会的精神文明,相信对于100年之后的中国进行社会转型仍然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以法令取缔恶习陋规
明治初年日本对社会风俗的规范不在于传统社会所关心的治安,如防盗、防贼、防火以及防止聚众骚乱等治安问题,而是对日常公共社会生活中传统习惯行为进行规范。“习惯”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风俗”指的是一个国家、民族在长期历史积淀中形成的社会生活和文化方式。因此改造风俗就是从改造个人的传统习惯入手,从而达到规范一个民族的社会习惯行为模式和建立新的社会文化习俗。
社会风俗的后缀力很大,改变它比变革一项方针政策还困难。必须首先依赖法律条款强制性地改造它,同时通过建树新的社会风尚最终取代它。明治初年各地区分别颁布地方性的“违式诖违条例”,同时通过文化界的精英介绍西方的“公德”实例,建造新的社会风尚,在教育界则通过小学的修身课程传播西方近代公民意识,以实现明治新政府建立后的社会整体改造。
明治五年(1872)东京府公布的《违式诖违条例》,它的特征在于用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底线,力图从改变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的恶习陋规,把人改变为新时代文明社会的人。《违式诖违条例》分为两部分:“违式”和“诖违”。总的来说违反“违式”里的条例比违反“诖违”中规定的条例受到的惩罚更重。违反“违式”条例,会被罚当时的75钱至150钱赎金,如果没钱缴纳赎金,会遭鞭笞;如违反“诖违”条例会被罚6钱2厘5毛至12钱5厘,无钱缴纳者被拘留。
今天再审视这些取缔条目,有的已属不合时宜,如上述“诖违”第三十九条“妇女无故短发者”等。但有的条目如五十六条禁止“打开纸格小窗或攀上围墙露出恶作剧的鬼脸窥视他人”,实为近代社会保护他人隐私最初的具体行为规范。
日本学者土肥正孝在《风俗改良的方法》一文中指出:改良有两种,自然的改良,人为的改良。他把人为改造方法分为三类:一是宗教制裁;二是理教熏陶;三是法律效力。土肥认为宗教是依赖人的内在信仰,一旦受到信仰的支配,很容易又转为另一种顽固的行为而无法控制,那很危险。至于理教熏陶,土肥认为由于儒家文化禁戒多,褒奖少,因而容易安于退缩缺乏进取,有权势的尊者只知道权利不懂得义务,下层的卑微者只知道义务不懂得权利,还有男尊女卑等本身就属于恶习陋规。至于法律,在抑制社会恶习方面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是它又欠缺树立新风尚的机制。因此土肥认为法制改造风俗的同时,应该唤起全社会的公共舆论以实现人的社会转型的最终目的。
明治新政府一改过去的做法,在报刊杂志上大力宣扬外国人眼中日本社会的陋习,以外国人的批评唤起日本人的国耻意识,以此形成全社会遵守法规自我约束的内动力,其取缔恶习陋规的法令显具成效。取缔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陋规,人的行为有了新时代的规范,社会面貌和社会秩序必然随之一新。更重要的是人们懂得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为稍后明治二十二年(1889)民选、即众议院的选举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的重要基础。
树立新的社会风尚
用法律取缔恶习陋规的同时,报刊杂志则配合大力宣传新的社会风尚,当时最具代表的有《六合杂志》以及《读卖新闻》开设的有关“公德养成与风俗改造”的栏目(之后《读卖新闻》又将此编纂成《公德养成之实例——— 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
台湾学者陈弱水先生认为在日本最早提出“公德”这一概念的是福泽谕吉。在福泽谕吉提出“公德”与“私德”概念二十多年后的明治三十年代即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特别是明治三十四年(1901)日本社会出现一个以“公德”为核心的热议话题,这里最值得介绍的是明治三十四年《读卖新闻》的一系列讨论。以元旦新年贺词“今年将更为公德养成与风俗改良尽微薄之力,如因此而有裨益于社会之革新,实所幸甚”为始,《读卖新闻》持续利用报纸做培养社会公德的宣传与教育。元旦次日《读卖新闻》以题为《社会改革的目标——— 公德养成》为社论,此后一连四个月,每天该报都用一个版面以“公德养成与风俗改造”为栏目刊出相关文章。
福泽谕吉
此外,还刊载了题为“就公德养成对文部大臣的期待”、“就公德养成对东京市民的期待”及“就公德养成对经济界的期待”等社论。可见在公德育成的社会改造中,社会对政府的期待说明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同时期待市民和经济界的参与,更证明这是全民的事。
明治三十六年(1903)《读卖新闻》将刊载的150个培养公德实例修订为132个,连同演讲记录和当时若干论述汇集成《公德养成之实例——— 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
《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首先刊载了包括当时菊池大麓文部大臣在内共16篇(序),大多论述“公德”与“私德”的区别,赞美西方英美社会的“公德”,认为日本人公德和私德混淆,即便有私德,也缺乏公德思想。此书的132例公德实例中,没有一例与国家的整体目标、与意识形态有关联,只是在第七章中有关政治领域的公德仅列举三例:(1)英国的公平选举;(2)认可反对党的可取之处;(3)关于拖延缴纳党费。
这三例都是关于民主政治的行为规范,甚至直至今天即使在亚洲已经实行了民主选举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三个方面也都还有相当的改革空间。也就是说在明治时代这种改造社会风气,建立新的近代社会的公德是十分有意义的。它的核心是基于将个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必须承担个人对社会以及对其他所有不分尊卑身份的社会全体成员的道德关系,这就是“公德”。
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当时还举办了有关“公德”的演讲会。明治晚期关于“公德”养成的讨论意义在于:区分“私德”与“公德”,强调“公德”的核心内涵为: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必须承担个人对社会以及对其他所有不分尊卑身份的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从社会实践的效果看,“消极公德”比“积极公德”更具现实意义,即明确了社会交往中的个人行为准则的社会底线,这是一个和谐社会的伦理基垫;政府的积极作为与全民的参与其良性互动是实现近代社会“人”自身转型的关键所在。
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
与上述社会恶习陋俗的改造和公德建立相呼应的是明治时代小学修身课程的设置和公民教育。
对于“国民”、“市民”、“公民”等几个与近代社会相关基本概念而言,“国民”一词比较明确,是指持有国籍的人。“市民”指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有参政权,这里所谓的参政权是以共同体的主权者为前提的。“公民”一词则强调的是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政治参与方面“公民”与“市民”一词可通用,但是在近代社会“公民”享有的权利方面,在于强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应承担的义务方面则强调公民应遵守社会规章法制,包括在选举坚持公平竞争、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等公民的基本社会义务。
例如,在明治时代头十年第一期国定修身教科书的高等小学第二年的第二十课“公民须知”的课文里这样写道:“市、町(街)、村的公民有市、町(街)、村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町(街)、村的议员要参与市、町(街)、村行政事务的评定,即评定其行政事务是否合适,市、町(街)、村治理得好与否,而最重要的是选举时,要认真地、用心地选出适当的人选。”
第三期国定寻常小学修身教科卷五第四课“公民之义务”一课的课文,则具体讲述公民除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还“必须热爱自己生长的乡里,有参与故里(小区)的各种公共事务以及有纳税(包括地方税)的义务,同时要参与规划、制定、监督预算的使用、还必须担负参与制定当地的规则、评议教育、土木建设、卫生、奖励实业的责任”。
这些都表明当时的小学修身教育中,改造旧风俗建立新社会公德过程中,公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意识”不等同于“公民意识”,但是在“公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的社会里,近代社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公民最核心的“契约”意识容易为受教育者所理解和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些教育都与日本自十七世纪就已形成的地方自治相契合,所以每个家庭都会在饭间茶余谈论自己所属的市、町、村的政务,上述“公民须知”和“公民之义务”等课文的内容自然不会被架空,自然而然被小学生们所理解,成为刻印在学童血液中的文化意识。
但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修身教育的内容也凸显了培养小学生近代民族国家的国民意识。如第四期国定修身教科书寻常小学修身书卷五提到:我的国家;举国一致;忠君爱国;优秀的日本人等内容。这些教学内容伴随着民族国家意识的膨胀,从中看到的是极度膨胀的民族国家意识与皇国皇民意识结合,最终导致了极端的国家主义的产生和失控,成为日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和侵略战争之路的催化剂。
从这一角度看,这也是日本明治时代在向近代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教育失却的部分,即公民的义务只在本国国内社会实现,而忽略了对本国以外的所有他民族、他国人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明治时代的公民教育是不彻底的,也是不完整的。
公德建立不等于公民社会形成
明治时代初期通过法规取缔恶习陋规,改造风俗,以及明治三十年代讨论社会伦理,建树新时代的社会公德,而且这些都与小学校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同步进行。这一系列的“文明开化”都凝聚了政府开明人士和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开眼看世界的智慧和勇气,这应该是明治时代风俗改造和新的社会公德建立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二,明治时代的社会改造是从风俗,即人的日常生活行为规范改造开始,从改造社会风俗实现出发以完成人自身的近代化改造。
其三,改造社会风俗一改用传统儒家道德的力量去规范人的行为的方式,转而宣扬西方人眼中的日本恶习陋规以唤起日本人的国耻意识,其效果显著。实现人自身的改造一种是宣扬道德的光辉(积极公德:要做什么),一种是制定社会的底线(消极公德:不能做什么),这是两种不同文化不同思考下改造社会的不同模式。日本社会实现人的自身改造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这个社会有5%的人能去做到高标准的积极公德,从社会整体来看,只是一个样本而已,意义不大(例如2008年春晚表彰了8位道德模范,2009年春晚表彰了6位道德模范,这两个数字相对于十三亿人口,其意义趋于零),而且当一个社会不断地在宣扬一些一般人难以做到的高标准的道德,就会在一些人群中产生虚荣心,于是出现造假、说谎等恶习。如果一个社会有75%~80%的人懂得和遵守社会的底线(不能做什么),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基本和谐的社会。
其四,据明治九年(1876)《东京府统计表》表明,该年东京共有10960人(次)受到“违式诖违条例”的处罚,其中处罚最多的项目有:在不当场所小便的4495人;吵闹喧哗的2727人;裸体袒裼的2091人。可以看出当时用法令处罚传统社会的不良行为,都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但风气扭转正是在不经意的小事的转变上显现成效的。
其五,规范人的行为,建立新社会的公德需从小做起,明治时代小学的修身教育意在配合社会的除旧布新,最终实现人的近代化改造,确保完成社会的整体近代化。
其六,“公德”的建立不等于“公民”社会的形成。现代社会“公民”的核心内涵在于“个体与社会契约关系”的建立,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为表里的双向关系,它强调的是公民的社会参与,这种社会参与首先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纳税的义务同时就有审核预算的权利,有监督教育、卫生,遵法守纪等等义务。总之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是契约。而普遍公德,又为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其七,明治时代日本公民教育的特点,不仅在小学的修身课里对公民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解说,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没有把国家凌驾于公民之上,没有在教科书里涉及“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之类的政治语言,国家保护公民是不言而喻的,而当这些政治语言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时,学生学习它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手握国家公权力的任何人,他首先是公民,是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因而与所有公民一样遵守法律,执行公务是他自身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明治年代的“公德”和“公民”的教育,有助于我们准确界定“公德”和“公民”的内涵,对我们面对城市化未来的挑战也许有新的启示。同时日本明治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小学修身课程中公民教育的缺失而造成的惨痛后果也为我们提供了反面的深刻教训。
关键词: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1年6月6日 2018-08-13 15:19:25
作者:官文娜
明治时代自1868年的维新为起点至1911年明治时代结束共历经44年。这44年是日本走向近代社会的奠基时期,它经历了内战、废除封建身份制、地租改革、近代产业建设即富国强兵、以及宗教、风俗、教育、思想方面的改造和“公德”建立在内的文明开化几个重要过程,其中“富国强兵”和“文明开化”是走向近代社会一辆马车上的两个轮子。
在思想和文化领域,“文明开化”与“要求民权”是明治时代近代化的中心,它标志日本近代市民精神的确立,是“人”自身的近代化。正因为实现了人自身近代社会的转型,日本才得以实现和完成社会整体的近代转型。
关注日本明治时代的社会风俗改造,以及“公德建立”和小学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所带来的“人”自我精神的近代转型,即近代社会的精神文明,相信对于100年之后的中国进行社会转型仍然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以法令取缔恶习陋规
明治初年日本对社会风俗的规范不在于传统社会所关心的治安,如防盗、防贼、防火以及防止聚众骚乱等治安问题,而是对日常公共社会生活中传统习惯行为进行规范。“习惯”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风俗”指的是一个国家、民族在长期历史积淀中形成的社会生活和文化方式。因此改造风俗就是从改造个人的传统习惯入手,从而达到规范一个民族的社会习惯行为模式和建立新的社会文化习俗。
社会风俗的后缀力很大,改变它比变革一项方针政策还困难。必须首先依赖法律条款强制性地改造它,同时通过建树新的社会风尚最终取代它。明治初年各地区分别颁布地方性的“违式诖违条例”,同时通过文化界的精英介绍西方的“公德”实例,建造新的社会风尚,在教育界则通过小学的修身课程传播西方近代公民意识,以实现明治新政府建立后的社会整体改造。
明治五年(1872)东京府公布的《违式诖违条例》,它的特征在于用法律条文规定人们的行为底线,力图从改变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的恶习陋规,把人改变为新时代文明社会的人。《违式诖违条例》分为两部分:“违式”和“诖违”。总的来说违反“违式”里的条例比违反“诖违”中规定的条例受到的惩罚更重。违反“违式”条例,会被罚当时的75钱至150钱赎金,如果没钱缴纳赎金,会遭鞭笞;如违反“诖违”条例会被罚6钱2厘5毛至12钱5厘,无钱缴纳者被拘留。
今天再审视这些取缔条目,有的已属不合时宜,如上述“诖违”第三十九条“妇女无故短发者”等。但有的条目如五十六条禁止“打开纸格小窗或攀上围墙露出恶作剧的鬼脸窥视他人”,实为近代社会保护他人隐私最初的具体行为规范。
日本学者土肥正孝在《风俗改良的方法》一文中指出:改良有两种,自然的改良,人为的改良。他把人为改造方法分为三类:一是宗教制裁;二是理教熏陶;三是法律效力。土肥认为宗教是依赖人的内在信仰,一旦受到信仰的支配,很容易又转为另一种顽固的行为而无法控制,那很危险。至于理教熏陶,土肥认为由于儒家文化禁戒多,褒奖少,因而容易安于退缩缺乏进取,有权势的尊者只知道权利不懂得义务,下层的卑微者只知道义务不懂得权利,还有男尊女卑等本身就属于恶习陋规。至于法律,在抑制社会恶习方面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可是它又欠缺树立新风尚的机制。因此土肥认为法制改造风俗的同时,应该唤起全社会的公共舆论以实现人的社会转型的最终目的。
明治新政府一改过去的做法,在报刊杂志上大力宣扬外国人眼中日本社会的陋习,以外国人的批评唤起日本人的国耻意识,以此形成全社会遵守法规自我约束的内动力,其取缔恶习陋规的法令显具成效。取缔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陋规,人的行为有了新时代的规范,社会面貌和社会秩序必然随之一新。更重要的是人们懂得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为稍后明治二十二年(1889)民选、即众议院的选举奠定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的重要基础。
树立新的社会风尚
用法律取缔恶习陋规的同时,报刊杂志则配合大力宣传新的社会风尚,当时最具代表的有《六合杂志》以及《读卖新闻》开设的有关“公德养成与风俗改造”的栏目(之后《读卖新闻》又将此编纂成《公德养成之实例——— 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
台湾学者陈弱水先生认为在日本最早提出“公德”这一概念的是福泽谕吉。在福泽谕吉提出“公德”与“私德”概念二十多年后的明治三十年代即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特别是明治三十四年(1901)日本社会出现一个以“公德”为核心的热议话题,这里最值得介绍的是明治三十四年《读卖新闻》的一系列讨论。以元旦新年贺词“今年将更为公德养成与风俗改良尽微薄之力,如因此而有裨益于社会之革新,实所幸甚”为始,《读卖新闻》持续利用报纸做培养社会公德的宣传与教育。元旦次日《读卖新闻》以题为《社会改革的目标——— 公德养成》为社论,此后一连四个月,每天该报都用一个版面以“公德养成与风俗改造”为栏目刊出相关文章。
福泽谕吉
此外,还刊载了题为“就公德养成对文部大臣的期待”、“就公德养成对东京市民的期待”及“就公德养成对经济界的期待”等社论。可见在公德育成的社会改造中,社会对政府的期待说明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同时期待市民和经济界的参与,更证明这是全民的事。
明治三十六年(1903)《读卖新闻》将刊载的150个培养公德实例修订为132个,连同演讲记录和当时若干论述汇集成《公德养成之实例——— 附英国人社会风尚》一书。
《公德养成之实例--附英国人社会风尚》首先刊载了包括当时菊池大麓文部大臣在内共16篇(序),大多论述“公德”与“私德”的区别,赞美西方英美社会的“公德”,认为日本人公德和私德混淆,即便有私德,也缺乏公德思想。此书的132例公德实例中,没有一例与国家的整体目标、与意识形态有关联,只是在第七章中有关政治领域的公德仅列举三例:(1)英国的公平选举;(2)认可反对党的可取之处;(3)关于拖延缴纳党费。
这三例都是关于民主政治的行为规范,甚至直至今天即使在亚洲已经实行了民主选举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三个方面也都还有相当的改革空间。也就是说在明治时代这种改造社会风气,建立新的近代社会的公德是十分有意义的。它的核心是基于将个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必须承担个人对社会以及对其他所有不分尊卑身份的社会全体成员的道德关系,这就是“公德”。
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当时还举办了有关“公德”的演讲会。明治晚期关于“公德”养成的讨论意义在于:区分“私德”与“公德”,强调“公德”的核心内涵为:人作为社会独立的个体,必须承担个人对社会以及对其他所有不分尊卑身份的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从社会实践的效果看,“消极公德”比“积极公德”更具现实意义,即明确了社会交往中的个人行为准则的社会底线,这是一个和谐社会的伦理基垫;政府的积极作为与全民的参与其良性互动是实现近代社会“人”自身转型的关键所在。
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
与上述社会恶习陋俗的改造和公德建立相呼应的是明治时代小学修身课程的设置和公民教育。
对于“国民”、“市民”、“公民”等几个与近代社会相关基本概念而言,“国民”一词比较明确,是指持有国籍的人。“市民”指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有参政权,这里所谓的参政权是以共同体的主权者为前提的。“公民”一词则强调的是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政治参与方面“公民”与“市民”一词可通用,但是在近代社会“公民”享有的权利方面,在于强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应承担的义务方面则强调公民应遵守社会规章法制,包括在选举坚持公平竞争、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等公民的基本社会义务。
例如,在明治时代头十年第一期国定修身教科书的高等小学第二年的第二十课“公民须知”的课文里这样写道:“市、町(街)、村的公民有市、町(街)、村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町(街)、村的议员要参与市、町(街)、村行政事务的评定,即评定其行政事务是否合适,市、町(街)、村治理得好与否,而最重要的是选举时,要认真地、用心地选出适当的人选。”
第三期国定寻常小学修身教科卷五第四课“公民之义务”一课的课文,则具体讲述公民除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还“必须热爱自己生长的乡里,有参与故里(小区)的各种公共事务以及有纳税(包括地方税)的义务,同时要参与规划、制定、监督预算的使用、还必须担负参与制定当地的规则、评议教育、土木建设、卫生、奖励实业的责任”。
这些都表明当时的小学修身教育中,改造旧风俗建立新社会公德过程中,公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意识”不等同于“公民意识”,但是在“公共意识”得到普遍认同的社会里,近代社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公民最核心的“契约”意识容易为受教育者所理解和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些教育都与日本自十七世纪就已形成的地方自治相契合,所以每个家庭都会在饭间茶余谈论自己所属的市、町、村的政务,上述“公民须知”和“公民之义务”等课文的内容自然不会被架空,自然而然被小学生们所理解,成为刻印在学童血液中的文化意识。
但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修身教育的内容也凸显了培养小学生近代民族国家的国民意识。如第四期国定修身教科书寻常小学修身书卷五提到:我的国家;举国一致;忠君爱国;优秀的日本人等内容。这些教学内容伴随着民族国家意识的膨胀,从中看到的是极度膨胀的民族国家意识与皇国皇民意识结合,最终导致了极端的国家主义的产生和失控,成为日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和侵略战争之路的催化剂。
从这一角度看,这也是日本明治时代在向近代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教育失却的部分,即公民的义务只在本国国内社会实现,而忽略了对本国以外的所有他民族、他国人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明治时代的公民教育是不彻底的,也是不完整的。
公德建立不等于公民社会形成
明治时代初期通过法规取缔恶习陋规,改造风俗,以及明治三十年代讨论社会伦理,建树新时代的社会公德,而且这些都与小学校修身课程中的公民教育同步进行。这一系列的“文明开化”都凝聚了政府开明人士和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开眼看世界的智慧和勇气,这应该是明治时代风俗改造和新的社会公德建立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二,明治时代的社会改造是从风俗,即人的日常生活行为规范改造开始,从改造社会风俗实现出发以完成人自身的近代化改造。
其三,改造社会风俗一改用传统儒家道德的力量去规范人的行为的方式,转而宣扬西方人眼中的日本恶习陋规以唤起日本人的国耻意识,其效果显著。实现人自身的改造一种是宣扬道德的光辉(积极公德:要做什么),一种是制定社会的底线(消极公德:不能做什么),这是两种不同文化不同思考下改造社会的不同模式。日本社会实现人的自身改造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这个社会有5%的人能去做到高标准的积极公德,从社会整体来看,只是一个样本而已,意义不大(例如2008年春晚表彰了8位道德模范,2009年春晚表彰了6位道德模范,这两个数字相对于十三亿人口,其意义趋于零),而且当一个社会不断地在宣扬一些一般人难以做到的高标准的道德,就会在一些人群中产生虚荣心,于是出现造假、说谎等恶习。如果一个社会有75%~80%的人懂得和遵守社会的底线(不能做什么),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基本和谐的社会。
其四,据明治九年(1876)《东京府统计表》表明,该年东京共有10960人(次)受到“违式诖违条例”的处罚,其中处罚最多的项目有:在不当场所小便的4495人;吵闹喧哗的2727人;裸体袒裼的2091人。可以看出当时用法令处罚传统社会的不良行为,都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但风气扭转正是在不经意的小事的转变上显现成效的。
其五,规范人的行为,建立新社会的公德需从小做起,明治时代小学的修身教育意在配合社会的除旧布新,最终实现人的近代化改造,确保完成社会的整体近代化。
其六,“公德”的建立不等于“公民”社会的形成。现代社会“公民”的核心内涵在于“个体与社会契约关系”的建立,即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互为表里的双向关系,它强调的是公民的社会参与,这种社会参与首先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纳税的义务同时就有审核预算的权利,有监督教育、卫生,遵法守纪等等义务。总之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是契约。而普遍公德,又为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其七,明治时代日本公民教育的特点,不仅在小学的修身课里对公民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解说,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没有把国家凌驾于公民之上,没有在教科书里涉及“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之类的政治语言,国家保护公民是不言而喻的,而当这些政治语言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时,学生学习它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手握国家公权力的任何人,他首先是公民,是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因而与所有公民一样遵守法律,执行公务是他自身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明治年代的“公德”和“公民”的教育,有助于我们准确界定“公德”和“公民”的内涵,对我们面对城市化未来的挑战也许有新的启示。同时日本明治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小学修身课程中公民教育的缺失而造成的惨痛后果也为我们提供了反面的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