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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德国:关于“堕胎禁令”存废的三次争辩

关键词:

来源:世界历史 2018-03-21 10:02:12

魏玛德国:关于“堕胎禁令”存废的三次争辩

作者:孟钟捷

“堕胎禁令”的存废问题便成为围绕在家庭政策上的重要议题。人们从社会公正、女性自主权、职业医生的诊断特权、人口增殖需求及种族繁衍重要性等多种角度掀起了三次争辩高潮。

  社会民主党的立场则是分裂的。围绕在拉德布鲁赫周围的左翼激进派与女权主义者主张完全废止“堕胎禁令”,其理由既包含上述共产党的主张,也强调了“新女性”对身体的自我控制权。但其党内的一部分社会卫生学家则继续主张在堕胎问题上保留惩罚措施。一位社民党议员在1924年的《德意志医生报》(Deutsche?rzteblatt)上发表文章,表示堕胎若完全无罪化,便很容易让人们丧失正确的婚姻观念。在他看来,经济问题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堕胎理由。显然,权利与伦理这两种观念在社民党内形成了相互对峙的局面。

  在资产阶级阵营中,民主党(DDP)与人民党(DVP)支持进行改革,主张应由医生来判断堕胎是否合理,并要求降低惩罚力度。

  拒绝进行任何修改的党派包括民族人民党(DNVP)、天主教中央党(Z)和纳粹党(NAZI)。其中纳粹党的立场最极端。它以民族存在危机为由,提出“积极的人口政策”,拒绝任何形式的人口缩减措施,特别反对任何有害于本种族健康的堕胎行为。

  在利益团体中,最直接相关者是医生群体,但他们的观点也存在专业化、意识形态化与女权主义等不同倾向。1925年,德意志医生联合会同盟(Deutscher?rztebereinsbund,覆盖面达到95%)在莱比锡召开会议,讨论“堕胎禁令”的修改问题。尽管与会者都支持减轻刑罚力度,如用忏悔代替监禁,但大部分医生仍然认为“堕胎有罪”。会议最后提出的修改建议是:若两名职业医生都判断堕胎是必要之举,则应被视作合理行为。

  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医生联合会(VereinSozialistischer?rzte)则认为,“堕胎禁令”是“对堕胎的不合事宜的、不公正的同时也是有害的工具”。因为它不仅不能在实践中减少堕胎数量,“在过去50年间,德国的堕胎数量反而增加了10倍”,而且还“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手无寸铁之人”。此外,让孕妇不得不去寻找庸医的帮助或自行解决,以致造成“每年大约8000名妇女死亡和25万名妇女受伤”。它反对莱比锡大会的决议,提出完全取消“堕胎禁令”,“只要孕妇赞同并在其同意下由职业医生来操作的堕胎之举都是无罪的”。

  医生群体内部的分裂态度,进一步鲜明地表现在德意志女医生联盟中。研究者发现,女医生除了考虑专业化与意识形态问题外,还从女权主义立场出发,强调女性的精神或社会状态,拒绝接受“堕胎导致生育率下降”的说法,也不认同堕胎是女性轻浮、懒惰或不道德的象征。然而即便如此,支持优生学意义上的堕胎也只是一部分女医生的选择。根据当时的问卷调查表明,74%的女医生支持修改法案,20%的人要求完全取缔“堕胎禁令”,还有6%的人反对任何改革——与此相应,当时只有6.5%的男医生支持完全取缔“堕胎禁令”。

  一些传统价值观的拥护者在1922年组成了所谓“拯救婚姻民族同盟”(VolksbundrettetdieEhre)。他们要求强化“堕胎禁令”,主张“堕胎者惩罚加倍,告发者无罪”。他们把要求修改刑法第218—219条的人称作“敌人的帮手”。

  各利益团体通过公共媒体积极散布自己的主张。如1925年10月25日,柏林的《8点晚报》(8-Uhr-Abendblatt)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天发现9起杀死婴儿的案例》,促使公众对“堕胎禁令”造成的恶果进行讨论。一些艺术家利用各种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堕胎禁令”的不满,如戏剧、小说、电影等。与此相反,天主教会与保守派控制的报刊则不断贬斥堕胎者的道德品质,甚至描绘出一幅“堕胎瘟疫”的画面,以强化“堕胎禁令”的合理性。

  不仅如此,它们还通过自己在各党派内的代表向政党施压。正是在上述背景下,1926年5月,由社民党提出并得到共产党、民主党和人民党支持的《“堕胎禁令”修正案》(第4714号提案)正式出现在国会。5月5日,在国会第194次会议上,各党派进行了短暂的交锋。其中,它们的观点归纳如下:

  社民党:妇女成为母亲的期待应该得到满足,但她们不能被强迫成为母亲,特别是刑法第218条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反对无产阶级妇女的特例法案。

  共产党:废止“堕胎禁令”不过是斗争的第一步,最终应该出台“母婴保障法”。修正案只是最低限度地改善了目前状况,但反对第218—219条的斗争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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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德国:关于“堕胎禁令”存废的三次争辩

关键词:

来源:世界历史 2018-03-21 10:02:12

魏玛德国:关于“堕胎禁令”存废的三次争辩

作者:孟钟捷

“堕胎禁令”的存废问题便成为围绕在家庭政策上的重要议题。人们从社会公正、女性自主权、职业医生的诊断特权、人口增殖需求及种族繁衍重要性等多种角度掀起了三次争辩高潮。

  家庭被视作社会细胞,进而成为国家干预调控的对象,是19世纪以来现代国家积极应对“社会问题”的产物。“家庭政策”由此属于“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德国,“家庭政策”(Familienpolitik)一词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才得到使用,并在20世纪20年代成为一个流行术语。正因如此,若研究魏玛德国的社会政策,必定无法对其家庭政策视而不见。

  魏玛共和国之所以推行家庭政策,一则是基于鼓励人口增殖的考虑,故而家庭政策在当时也被视作“人口政策”(Bev?lkerungspolitik)的同义词;二则是为了塑造现代社会价值观,其中包括责权相等、自由平等一类的“魏玛民主”之要素。从理念而言,这样的家庭政策本应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但如同该时期的其他社会政策一样,家庭政策也不幸沦为政治斗争的目标之一,并一再被人们错误利用,成为通向纳粹独裁之路上的一个危险元素,进而还在事实上为此后臭名昭著的“种族卫生学”与“种族优生学”打开了大门。

  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魏玛政府的“家庭政策”是怎样从一种基于进步社会观的国家调控政策,最终沦为服务于种族主义世界观的纳粹独裁工具的?本文拟从控制“堕胎”这一个案出发,以管窥豹,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堕胎禁令”的出现、早期实践及其争议

  “堕胎”(英语“Abortion”,德语“Abtreibung”)一词,源于拉丁语“aboriri”,原意“毁灭”。而“堕胎禁令”主要指国家禁止孕妇以任何理由中止妊娠,并对违反者及其协助者给予罚款、监禁等惩罚的法令。

  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是古典世界还是中世纪,“堕胎”虽属常见现象,但并未被视作必须加以规制的行为。在古希腊,“堕胎”曾被视作控制人口规模、保持社会稳定与经济状态的一种方法,如柏拉图便借苏格拉底之口,谈论过弃婴和堕胎的合理性。亚里士多德接受了这一点,他在《政治学》中也是如此论述的。在罗马法里,胎儿被界定为“母亲身体的组成部分”而受到保护,但堕胎之举最多被视作不雅行为,主要接受家族内部的惩罚。

  西方宗教同样如此。在犹太教中,堕胎行为是一种罪行,堕胎者将被处以罚款,但并不被视作罪犯。17世纪之前的天主教会一般也不会把堕胎界定为杀人之举,因为当时教会认为,“胎儿”只有在拥有“生气”(animation)之后才能等同于“人”,而“非人”与“人”之间的分界线在孕期第40天(女胎更长一些,在第80—90天)。由此,女性怀孕后的前3个月内中止妊娠之行为也不会受到教会的惩罚。直到1696年,天主教会才形成了所谓“胎儿是即将形成的生命”这一概念,堕胎由此被视作一种罪行。1869年,教皇庇护九世发表通谕,宣布胎儿也是“人”,强调任何堕胎之举都会导致孕妇本人及开刀者被逐出教会。

  事实上,宗教界对堕胎行为的重新认定是与欧洲现代化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工业化发展改变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传统,家庭成员的个体独立性增强,教会有关父权主义的婚姻理论日益受到世俗化的挑战;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自我意识形成,并不断把权力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类细胞中,家庭也不例外,如《普鲁士一般邦法》和《拿破仑法典》都直接触及家庭关系的变革问题。德意志启蒙思想家康德还特别指出,杀死非婚子女的父母都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认可这种出生,因而母亲与其孩子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自然状态’”。在教会眼中,这一切都是家庭摆脱教会控制、进而形成所谓“家庭危机”的真切反映,“堕胎”则是此类危机的集中体现。

  一些保守主义者支持教会的想法,并进一步把反堕胎与反自由主义的理念结合在一起。著名学者威廉·海因里希·里尔(WilhelmHeinrichRiehl)在1855年出版了《家庭》(DieFamilie)一书。他强调指出,“家庭危机就是社会全面危机的指示器”,指责自由主义思潮让妇女追求所谓的“解放”,以致“家庭的融入力丧失”、“家庭被埋没”。他最后提出了“家庭重建”(WiederaufbaudesHauses)的口号。值得关注的是,他使用了“Haus”这一指代“家庭”的古老德语词汇。该词强调的是农业社会的家庭生产共同体模式,它有别于17—18世纪现代化进程中常见的“Familie”。该书到20世纪20年代中叶一共再版了13次,影响极大,后来反对废止堕胎禁令的人也多次引用该书。

  在国家层面上,控制堕胎的出发点是与此前重商主义所认为的“庞大人口是国家富裕的根本前提之一”相合拍的。英国首先对堕胎之举加以限制。1803年,其刑法规定,胎动之前进行的堕胎之举是重罪;胎动之后进行的堕胎之举则是谋杀罪。1810年的法国,拿破仑政府改变了此前的立法,判处怀孕一个月以上的堕胎者入刑。随后,奥地利等国纷纷跟进。普鲁士也是在此氛围下,将堕胎行为入刑的。1851年,《普鲁士刑法》第181条和第182条规定,堕胎者及协助者将被处以监禁。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将之扩展为第218—220条。它们被统称为“堕胎禁令”。其内容如下:

  第218条

  1.蓄意堕胎或将胎儿杀死在子宫中的孕妇,将被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

  2.若存在得以减刑的条件,监禁期也不得少于6个月;

  3.上述刑罚同样适用于那些根据孕妇之意愿动用堕胎手术者,或者在其堕胎时予以协助者。

  第219条

  收取费用协助孕妇堕胎或杀死胎儿者,将被处以10年以下的监禁。

  第220条

  1.凡在孕妇不知晓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实施堕胎或将其胎儿杀死者,将被处以不少于2年的监禁;

  2.若手术导致孕妇死亡者,监禁刑期将不少于10年或被终身监禁。此外,第217条“杀婴禁令”与第221条“弃婴禁令”同上述“堕胎禁令”相关。第217条

  1.凡在生育时或之后故意杀死其非婚子女的母亲,将被处以不少于3年的监禁;

  2.若存在得以减刑的条件,监禁期也不得少于2年。

  第221条

  1.凡由于年幼、虚弱或疾病之原因而遗弃无助之婴儿者,或将其照料、看护之人有意置于无助之境地者,将被处以不少于3个月的监禁。

  2.若该行为由亲生父母所为,他们则将被处以不少于6个月的监禁。

  3.若该行为导致身体严重受损,或因遗弃者导致这一结果,那么遗弃者将被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若该行为导致被遗弃者死亡,则遗弃者将被处以不少于3年的监禁。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意志帝国统计署发现,由于各邦存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与经济差异,各地根据三种禁令所做出的判决存在一些明显差异:如在天主教地区(巴伐利亚),非婚生子率较高,堕胎率相应维持在低水平,而杀婴率和弃婴率上升;在贫困地区(东普鲁士),由于人口大量输出,生育期待低,杀婴或弃婴均被视作“被推迟的堕胎形式”,其杀婴率达到巴伐利亚的2倍、图林根与威斯特伐利亚的4倍;凡是堕胎率快速上升的地方(如巴登、符腾堡、勃兰登堡和柏林),杀婴率和弃婴率明显下降,特别在城市(柏林),非婚怀孕率较高,堕胎则被视作一种“前卫生活方式”。尤其是柏林的堕胎、杀婴、弃婴之间的数量之比从1882年的188∶171∶54变为1914年的1755∶130∶30。换言之,堕胎似乎已成为德国妇女处理“不期而至之后代”的“最受欢迎的”手段。据当时一位妇科医生马克斯·希尔斯(MaxHirsch)的访谈结果,在几乎所有社会背景的女性受访者中,87%的人都进行过“堕胎”。从趋势来看,1882—1913年间,因堕胎而被法庭判处有罪者的人数从91人上升到1518人。

  自此,“堕胎禁令”的存废问题进入人们争辩的中心。

  支持“堕胎禁令”者除了政府官员外,主要是一些职业医生与人口学家。职业医生虽然担心堕胎带来的疾病风险,但又反对任何避孕手段——1900年出台的普鲁士《反对淫秽法》就是在医生群体的压力下出台的。该法禁止向公众提供任何控制生育的信息和方法。在他们看来,由“江湖医生们”违法进行的“堕胎”,是对自己在生育健康和家庭人口规划方面的权力所提出的挑战。人口学家则从日益明显的人口数量锐减中感受到“堕胎”对民族发展的威胁。据统计,德国的生育率从1876年的42.6‰下降到1901年的35.7‰,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夜只有27.5‰。1917年,在一些人口学家的影响下,普鲁士政府公开宣称:“已经得到证明的一点是,德国生育率的下降就是由于每年数千起堕胎所加速导致的结果。”当然,这两类群体不同于政府官员的是,他们除了反对堕胎外,也思考过一些弥补手段,如职业医生提出加强非法堕胎后的二次治疗,人口学家想到了用减税、贴补、建立家庭保险、提高住房保障等经济手段来增加青年一代繁衍后代的信心。

  要求修正或取消“堕胎禁令”者大致可分为三派:首先是温和派女权主义者与持进步主义观念的医生们,他们强调的是堕胎的医学根源和职业医生的诊断权。德意志妇女联合会同盟(BundDeutscherFrauenvereine,BDF)在1908年的布雷斯劳大会上,首次对第218条提出了修正建议。它在形式上维护堕胎禁令,但希望减轻刑罚,并对违法者进行医学、优生学和伦理学方面的审查。它承认,第218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阶级条款”,对工人阶级妇女存在不公,但又强调必须“保障未出生的生命”。因而它提出在三种情况下进行的堕胎应被判定为合法,即(1)危及母亲生命和健康;(2)预见新生儿在精神与身体上将出现终身伴随的疾病;(3)怀孕是强奸后的结果。此外,它还强调,只有在“拥有行医资格的医生进行诊断并得到医生委员会的监督”后,中止妊娠的行为才是无罪的。

  其次是那些进步主义者,他们关注的是堕胎行为背后的社会动机。1901年,维也纳的法学家弗朗茨·冯·李茨特(FranzvonLiszt)就在其著作《犯罪的堕胎》(DiekriminelleFruchtabtreibung)中指出,有关堕胎的立法,“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差距”。其学生、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更为直白地控诉说:“还没有一位富裕女性因违反第218条而被送上法庭”,因为她们拥有足够多的财富和时间去养育子女,或者不受惩罚地“健康地”“堕胎”。的确,根据后来的研究者统计,在柏林、汉堡等城市的工人居住区,经济考虑通常超越了荣誉或羞耻等文化因素,成为堕胎的主要动力。

  最后是激进女权主义者与种族卫生学家,他们把绝对自由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诉求混杂在一起。20世纪初成立的“母亲保障与性改革联盟”(BundfürMutterschutzundSexualreform,BfMS)是由一批持自由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立场的人组建的。其成员玛丽·斯特里特(MarieStritt)曾在“德意志妇女联合会同盟”1908年大会上提出过“放开堕胎”的口号,结果没有成功,进而还被开除出同盟。1910年,她与海伦娜·斯托克尔(HeleneSt?cker)合作,联合起草了一份新组织大纲,再次提出了“放开堕胎”的主张。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该大纲主要建立在“种族卫生学”的逻辑之上,即认为“一个健康的、拥有自我意识的种族之生殖,必须服务于本民族的种族卫生学与经济利益;这在个人与民族之间的竞争中是最强有力的因素,同样也是人类更高发展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换言之,这一群体反对“堕胎禁令”的理由,除了自由主义的诉求外,还带上了种族主义的痕迹!20世纪初成立的“德国种族卫生学协会”也是这一立场的坚定支持者。该协会创始人的学生弗里茨·兰茨(FritzLenz)公开提倡“种族是价值范畴”,如果没有种族优生学,“我们(日耳曼)种族便注定被消灭”。

  当然,在帝国的政治氛围中,“堕胎禁令”的存废问题还没有成为社会的核心话题,也不可能上升为国会立法讨论的对象,影响范围有限,各党派和利益团体都没有从整体上加入讨论。特别是在战争开始后,当整个社会对军人数量持高度关注的态度时,“即将出生的生命”便显得越来越重要。魏玛时期积极支持废除“堕胎禁令”的左翼医生列奥·克劳贝尔(LeoKlauber)后来回忆说,即便堕胎现象并没有消失,但当时整个社会都倾向于把这些“即将出生的生命”置于国家的特别保护之下——“堕胎禁令”由此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和认同。

  二、魏玛时期“堕胎禁令”存废之争的三次高潮

  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在德国,出现了历史上的第一个民主政体——魏玛共和国。因此,有关“堕胎禁令”是否废止的问题,得到了一个既延续又呈现新意的讨论舞台。

  人口增殖的压力,是该舞台上的老话题。整个魏玛时期,德国出生率继续维持向下的趋势,从1914年的26.8‰下降到1933年的14.7‰,低于奥地利之外的其他所有欧洲国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战争带来的男性高死亡率也让关注“种族存续”问题的人颇为担忧。时人以各种悲怆的口吻来讨论人口增殖趋势对民族生存的负面影响,如弗里茨·弗里德里希·布尔格道尔夫(FritzFriedrichBurgd?rfer)在《慕尼黑医学周刊》(MünchenermedizinischenWochenschrift)上就指出:“生育回落就是民族机体出现病态的反映。”在所有影响人口增殖的因素中,“堕胎”则被一再提及:从1918年到1933年,德国的堕胎率不断上升,到1933年,堕胎率已经超过了生育率,堕胎数量从50万增加到100万以上。一些人甚至指责工人阶级用“堕胎”来进行“生育罢工”(Geb?rstreik)。正是出于人口增殖压力的考虑,魏玛共和国成立后,上述“堕胎禁令”并未被废除,因堕胎而被捕受审的人数继续上升,从1913年的1518人增加到1921年的4408人,1925年达到7193人。

  然而,魏玛共和国所提供的这一讨论舞台的新意在于:一方面,《魏玛宪法》第119—121条凸显了魏玛政府对家庭的重视,由此创制了有别于帝国时期的民主政治空间,让包含孕妇健康权、女性自由权(特别是“新女性”对自己身体控制的诉求)、种族绵延权等复杂问题在内的“堕胎禁令”之存废,一下子进入政治讨论的更高层面,既引发社会各群体参与对话,也最终上升为国会议题。另一方面,基于公民自由权的考虑,它还提出了解决堕胎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即大规模地推广避孕手段,向国民提供有效的健康咨询与生育控制信息。到1933年为止,生育控制全国委员会已下设15个组织,成员超过5万人,避孕咨询中心也出现在绝大多数城镇中。当然,这种实践活动在医生群体内还未形成共识,大多数医生既反对提供避孕建议,又如1928年普鲁士医生委员会决议所认为的那样,“把避孕作为一种职业实践是不值得欣赏的”。

  从国际范围来看,当魏玛德国讨论“堕胎禁令”是否废止的问题时,还存在着来自苏联的实践启示。1920年,苏联成为第一个放开堕胎的国家。当时,苏联法律规定,在孕期三个月内所进行的堕胎都是合法的。此举不仅是为了凸显女性的平等地位,而且旨在表明新生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发展及人口增殖的信心。一些德国学者便以此为例,进一步在德国主张放开堕胎的重要性。

  总之,在魏玛时期,如何修改“堕胎禁令”的争议,由于时移世易,获得了有别于帝国时期的特点:它不再仅仅集中于专业人士(医生群体或人口学家),而是吸引了更广泛的参与者;它不再仅仅是一个社会话题,而是成为进入国会讨论的政治议题,由此让所有政党和利益团体参与其中;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理命题,而是显现出实践的各种可能性。由此,在14年间,有关“堕胎禁令”的修改与争议掀起过三次高潮。

  第一次高潮出现在1920—1922年,多数派社会民主党(MSPD)的国会议员、前文提及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通过立法提案,启动废止“堕胎禁令”的讨论,强调职业医生的诊断权。1920年7月31日,他与党内另一名议员克拉拉·鲍姆-舒赫(ClaraBohm-Schuch)联名起草了一份要求部分废止“堕胎禁令”的提案。他们以“保护未来母亲免受独裁之威胁,有利于健康的民族之发展,保护上千名妇女和母亲不再恐惧监狱”为名,要求:(1)废止第218条;(2)修改第219条,即在怀孕3个月内自己决定中断妊娠,并由一位拥有行医执照的医生做出决定,则堕胎者及医生都应免除惩罚。但该提案在党团内部便折戟成沙,未能进入国会。两年后,当独立社民党(USPD)并入多数派社民党,前者自1917年起便要求完全放开堕胎的想法,开始对整个社民党产生影响。特别是当拉德布鲁赫担任司法部长(1921年10月—1922年11月、1923年8—11月)后,修改“堕胎禁令”终于成为立法部门考虑的对象。这一时期虽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结果,但至少让各党派与各利益团体都已经意识到“堕胎禁令”存废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第二个高潮出现在1926年前后,以国会辩论与“堕胎禁令”做出部分修改的结果告终,职业医生的诊断权得到肯定。1925—1926年,当政治与经济局势趋于平稳后,各政党与利益团体都发现“堕胎禁令”的存废问题拥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可以借此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进而吸引选民,以实现改造社会的目标。

  在所有政党中,最支持废止“堕胎禁令”的是德国共产党(KPD)。它以苏联为榜样,指责“堕胎禁令”是帝国时期的残余物,是反对无产阶级妇女的法令。1926年4月19日,德共中央委员会批准了一份由党内妇女全国秘书处提交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指出,堕胎是一种“十分凶残的生育控制手段”,由于“今日社会的虚伪与神秘,才使得民众无法知晓避孕手段”,从而不得不进行堕胎。“堕胎禁令”是一种“警察条款”,因为国家并未给无产阶级妇女创造生存条件。该党不仅主张废止“堕胎禁令”,而且还要求国家对孕妇、产妇、婴幼儿进行公共护理。备忘录还写道:“我们必须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虚伪性。它以各种方式反对堕胎……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兴趣在于所谓生育回落的危险性,(因为)他们希望避免缺失自己的剥削对象……共产党必须反对这种针对无产阶级的特殊法律。”“当然,我们必须指出堕胎对妇女的威胁……人口回落也对工人阶级的数量产生影响。”但无论如何,“我们为废止这个阶级条款而斗争,它是反对妇女的。我们希望以此动员无产阶级妇女反对今天的社会秩序,支持阶级斗争……我们动员妇女投身到反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体制的斗争之中”。

  社会民主党的立场则是分裂的。围绕在拉德布鲁赫周围的左翼激进派与女权主义者主张完全废止“堕胎禁令”,其理由既包含上述共产党的主张,也强调了“新女性”对身体的自我控制权。但其党内的一部分社会卫生学家则继续主张在堕胎问题上保留惩罚措施。一位社民党议员在1924年的《德意志医生报》(Deutsche?rzteblatt)上发表文章,表示堕胎若完全无罪化,便很容易让人们丧失正确的婚姻观念。在他看来,经济问题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堕胎理由。显然,权利与伦理这两种观念在社民党内形成了相互对峙的局面。

  在资产阶级阵营中,民主党(DDP)与人民党(DVP)支持进行改革,主张应由医生来判断堕胎是否合理,并要求降低惩罚力度。

  拒绝进行任何修改的党派包括民族人民党(DNVP)、天主教中央党(Z)和纳粹党(NAZI)。其中纳粹党的立场最极端。它以民族存在危机为由,提出“积极的人口政策”,拒绝任何形式的人口缩减措施,特别反对任何有害于本种族健康的堕胎行为。

  在利益团体中,最直接相关者是医生群体,但他们的观点也存在专业化、意识形态化与女权主义等不同倾向。1925年,德意志医生联合会同盟(Deutscher?rztebereinsbund,覆盖面达到95%)在莱比锡召开会议,讨论“堕胎禁令”的修改问题。尽管与会者都支持减轻刑罚力度,如用忏悔代替监禁,但大部分医生仍然认为“堕胎有罪”。会议最后提出的修改建议是:若两名职业医生都判断堕胎是必要之举,则应被视作合理行为。

  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医生联合会(VereinSozialistischer?rzte)则认为,“堕胎禁令”是“对堕胎的不合事宜的、不公正的同时也是有害的工具”。因为它不仅不能在实践中减少堕胎数量,“在过去50年间,德国的堕胎数量反而增加了10倍”,而且还“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手无寸铁之人”。此外,让孕妇不得不去寻找庸医的帮助或自行解决,以致造成“每年大约8000名妇女死亡和25万名妇女受伤”。它反对莱比锡大会的决议,提出完全取消“堕胎禁令”,“只要孕妇赞同并在其同意下由职业医生来操作的堕胎之举都是无罪的”。

  医生群体内部的分裂态度,进一步鲜明地表现在德意志女医生联盟中。研究者发现,女医生除了考虑专业化与意识形态问题外,还从女权主义立场出发,强调女性的精神或社会状态,拒绝接受“堕胎导致生育率下降”的说法,也不认同堕胎是女性轻浮、懒惰或不道德的象征。然而即便如此,支持优生学意义上的堕胎也只是一部分女医生的选择。根据当时的问卷调查表明,74%的女医生支持修改法案,20%的人要求完全取缔“堕胎禁令”,还有6%的人反对任何改革——与此相应,当时只有6.5%的男医生支持完全取缔“堕胎禁令”。

  一些传统价值观的拥护者在1922年组成了所谓“拯救婚姻民族同盟”(VolksbundrettetdieEhre)。他们要求强化“堕胎禁令”,主张“堕胎者惩罚加倍,告发者无罪”。他们把要求修改刑法第218—219条的人称作“敌人的帮手”。

  各利益团体通过公共媒体积极散布自己的主张。如1925年10月25日,柏林的《8点晚报》(8-Uhr-Abendblatt)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天发现9起杀死婴儿的案例》,促使公众对“堕胎禁令”造成的恶果进行讨论。一些艺术家利用各种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堕胎禁令”的不满,如戏剧、小说、电影等。与此相反,天主教会与保守派控制的报刊则不断贬斥堕胎者的道德品质,甚至描绘出一幅“堕胎瘟疫”的画面,以强化“堕胎禁令”的合理性。

  不仅如此,它们还通过自己在各党派内的代表向政党施压。正是在上述背景下,1926年5月,由社民党提出并得到共产党、民主党和人民党支持的《“堕胎禁令”修正案》(第4714号提案)正式出现在国会。5月5日,在国会第194次会议上,各党派进行了短暂的交锋。其中,它们的观点归纳如下:

  社民党:妇女成为母亲的期待应该得到满足,但她们不能被强迫成为母亲,特别是刑法第218条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反对无产阶级妇女的特例法案。

  共产党:废止“堕胎禁令”不过是斗争的第一步,最终应该出台“母婴保障法”。修正案只是最低限度地改善了目前状况,但反对第218—219条的斗争还没有结束。

  民主党:曾经考虑过完全废止“堕胎禁令”,但最终收回了这样的激进想法,因为该党仍然希望有更多孩子出生;减轻惩罚力度并不意味着降低出生率。

  民族人民党:表示反对;“民族机体存在严重病态”,“生存愿望才是决定我们命运的历史发展之因素”。

  中央党:表示反对,堕胎是杀死生命,“泄露了相对于生命而言的弱点与胆怯”。新方案会让德国面临人口危机和伦理危机,最终导致非文化的结果,“让女性成为男性的奴隶”。

  巴伐利亚人民党:表示反对,因为法案会让堕胎变得更为频繁,反而不符合国家秩序及德意志民族的未来政治利益。

  在上述争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几股思潮之间的碰撞:一边是女性自主权,另一边是民族生存危机;一方是无产阶级妇女的维权意识,另一方是传统伦理诉求。由于提案方在国会占据多数席位,修正案最终在6月8日得以顺利通过。帝国刑法第218—220条被修改为新的第218条,其中规定:

  1.将其胎儿杀死在子宫,或借助堕胎杀死胎儿,或借助其他方法任其死亡的妇女,将被处以监禁。

  2.同样,将胎儿杀死在子宫中,或借助堕胎杀死胎儿的其他人,也将被处以刑罚。

  3.尝试堕胎的行为,也将受罚。

  4.(1)凡违背孕妇之意愿或以商业方式犯下第2款所规定之罪行,将被处以监禁;

  (2)同样,凡为孕妇提供商业性堕胎之工具或方法者,将被处罚;

  (3)若存在得以减刑的条件,其监禁时间也不得少于3个月。

  与此前条款相比,新218条降低了对堕胎者及其协助者的惩罚力度,而且强调了“商业”与“罪行”之间的关联性,但仍然没有对“堕胎”这一行为“去罪化”。这一点引发了诸多争议,特别是“非商业性的堕胎”是否合理,成为医生群体的关注焦点。在其施压后,社民党向最高法院提请释法。第二年,最高法院宣布:“若因危及生命而做出的堕胎行为(需两位医生做出诊断),无罪。”如此,第二次高潮以肯定医生群体的专业诊断权来减轻“堕胎禁令”的结果而告终。

  第三次高潮出现在1930年前后,其主要诉求是突破医学原因,承认社会因素造成的堕胎行为合法。1927年后,社民党和共产党曾多次向国会提出,有权判断堕胎是否合法的医生数量可从2位减少到1位,但被司法部驳回。正在此时,随着世界性经济危机和大萧条爆发,由经济条件下降而导致的非法堕胎数量直线上升。在吕贝克,每100名出生婴儿所带来的堕胎数量从1926年的47个增加到1932年的65个。全国平均量也达到出生每百名婴儿伴随着44起堕胎。1933年,超过3万名妇女因非法堕胎而被登记入册。1929年9月6日,一部描述工人阶级妇女由于“堕胎禁令”而不幸身亡的戏剧《氰化钾》(Cyankali)在柏林上演,并于1930年被拍成电影。该剧被誉为“反对第218条最为成功的宣传”,在民众中影响极大。上述事例都清楚表明,经济因素在堕胎动机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法院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在因第218条而受罚的人群中,92%属于家庭收入低的阶层,而社会较高的职员都能在医生那里获得合法堕胎的处方。由此,“堕胎禁令”的废止问题再次成为政治角力的战场。

  坚持要求废止“堕胎禁令”的仍然是德国共产党。1930年11月22日,德共国会党团提交了一份立法草案,要求取消任何因中断妊娠而遭受刑罚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1)废止刑法第218条;(2)大赦所有基于第218条而被判刑者,终止相关审判程序;(3)修改国家保险条例,由医生判定需要中断妊娠的病症及后续治疗都应被视作疾病基金的救助对象,此外以中断妊娠为目的的治疗及相应手术应由疾病基金承担;(4)要求市政当局保证,无法根据国家保险条例而获得疾病救助金者,也应有权在医院内免费接受中断妊娠的手术。

  社民党代表凯特·弗朗肯塔尔(KteFrankenthal)则反对完全取消第218条的想法。她主张,“经过职业医生的诊断,怀孕三个月内而中止妊娠的妇女,是无罪的”。此外,她强调的是,“健康保障妇女的方法是系统性地对国民进行避孕教育,避免在怀孕后期进行堕胎,也避免在非法医生那里堕胎”。

  此时,国会中的最大反对派已是纳粹党。其议员在3月12日的国会辩论中甚至提出了扩大第218条的草案:“凡人为阻止德意志民族自然繁殖的行动,便是对德意志民族的犯罪;或以言辞、出版物、图片抑或任何其他行动来鼓励上述举动者,或混杂犹太血统者抑或有色种族者以致种族蜕化及德意志民族解体,或威胁做出上述举动者,都将以背叛种族罪处以有期徒刑。”9月,它在国会中提出,“为了保障民族”,任何以口头、书面、印刷、图片或其他艺术方式来损害德意志民族的自然生产能力者,都应以叛族罪而被监禁。

  由于当时德国政治与经济形势日趋混乱,国会并没有正式讨论过上述三种方案。但这些想法已通过各种途径散播到社会上,也各自赢得了不少支持者。1930年5月,“反对第218条全国委员会”(Reichskomiteegegenden§218)成立,其成员覆盖了中左翼,囊括了八百多个地方性组织。坚持“堕胎禁令”的想法同样得到了保守派的支持,特别是1930年12月31日,教皇发表通谕,再次强调“堕胎”是与“上帝法则相抗争的”。

  1931年初的一场突发事件让这种对立更为引人注目。当年的2月19日,两位斯图加特医生艾尔斯·基尔勒(ElseKienle)和弗里德里希·沃尔夫(FriedrichWolf)因“以营利为目的协助堕胎”而被捕。前者是一位皮肤病与性病医生,长期在避孕咨询机构工作;后者既是一位外科医生,又是当时著名的剧作家,上文提到的戏剧《氰化钾》便是他的作品,而且他还是一名共产党员。检察官指控两人至少为320名以上的妇女进行过堕胎。2月25日,世界失业者大会提出了“不再有第218条”、“让被捕医生回家”的要求。与之相对,两天后,纳粹党的《民族观察家报》(V?lkerischerBeobachter)指责沃尔夫“作为犹太人……实践了东部犹太布尔什维主义威胁共同体的做法。他长期以来希望用自己的作品来让工人支持布尔什维主义。在阶级斗争之外,他还同所有犹太人一样,痛恨拥有民族信念的德意志人”。相反,4月1日,自由主义阵营的《世界报晚刊》(DieWeltamAbend)则明确地站在了被捕医生一边,反对“堕胎禁令”。“反对第218条全国委员会”也行动起来,在短短三个月内组织了一千五百多场集会,不仅要求立即释放两位医生,而且还提出大赦所有因“堕胎禁令”而被捕的妇女,完全让“堕胎自由化”,取消所有阻碍性启蒙的法律,用疾病基金和城镇救助金来为中止妊娠者提供医疗救助,全面提升妇幼护理水平,保障住房供给与工资发放等。4月15日,该委员会在柏林体育场组织了1.5万人集会,随后在市中心进行游行示威。最终,政府迫于压力,释放了两位医生。

  尽管如此,第三次高潮并没有带来人们期待中的任何改变。内阁与国会都拒绝继续讨论“堕胎禁令”的修改问题,其他相应社会政策的改革也被搁置。究其原因,魏玛末期的政治与经济动荡正是导致这种停滞局面形成的主要因素。

  三、从魏玛到纳粹:“堕胎禁令”存废争议的延续性问题

  从魏玛到纳粹的转型,很大程度上是德国历史的一次突然中断。第一次民主实验最终因突如其来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以及三次“总统内阁”的错误应对,而向那位“下士”献上了总理宝座。在这一意义上,曾流行很长时间的所谓“魏玛是纳粹的序曲”的说法——即认为共和国毫无贡献,反而为纳粹上台铺平了道路——并不能让人完全信服。尽管如此,魏玛政府在社会政策领域中的一些做法仍然存在问题,进而在事实上为纳粹政权的种族主义统治打开了大门。例如,它在处理“堕胎禁令”的存废争议时,便在三个方面留下了把柄。

  第一,在政治与经济形势不断恶化的背景下,有关堕胎的社会争议进一步恶化了共和国的生存环境,让更多人对魏玛民主的存续可能性失去了信心,从而为希特勒夺权奠定了一种心理基础。尽管魏玛政府已部分修改了“堕胎禁令”,满足了一些人的期待,但这种挤牙膏式的决策进程无法应对日趋破裂化和敌对化的政治格局,反而提供了一次次各大阵营的对决舞台。这种局面进一步让人们期待一种系统而整体性的家庭政策。1927年,巴伐利亚统计局局长兼慕尼黑大学教授弗里德里希·察恩(FriedrichZahn)便批评共和国的家庭政策“缺乏系统性”,“越来越个人主义化”。1931年,人口学家保罗·当策尔(PaulDanzer)在多子女全国联盟巴伐利亚分会大会上,更直截了当地批评共和国“不负责任地对我们民族的特性进行了改造,是在个体基础上建设民族共同体的”,“正是因为德意志特性受到了威胁,所以家庭政策才需要保护家庭”。纳粹上台后,便采取正好相反的政策,明确鼓励青年人生育,关闭了所有性学研究所和避孕咨询机构,未经许可发布避孕广告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的监禁。此外,宣传部下设“拓展人口政策办公室”,并提供零利率贷款,鼓励新婚夫妻“为了公共利益”而生育。卫生部提出的口号是“健康妇女的责任就是生育”。

  第二,魏玛政府试图在堕胎行为中区分商业性与医疗性之举,增强了公权力对个人私生活的干预力度,进而成为纳粹政权打击商业性堕胎行为的先声。尽管魏玛政府在“堕胎禁令”的修正案中已承认职业医生的诊断权,但它又不断查处所谓“商业性堕胎”的案例,要求警察与社工不断地监视医院诊所,干预普通人的家庭生活。在此影响下,政府权力不断延伸,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日益增强。1933年6月1日,纳粹政府在修改“堕胎禁令”时,基本上延续了这一想法,强调任何人以堕胎为目的,建议或推荐孕妇前往特定医院或接受堕胎手术,或将之向大众展示,都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任何公开提供堕胎服务者或介绍第三人提供堕胎服务者,都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不久后,普鲁士内政部通告,“商业性堕胎行为必须被严厉镇压”。9月8日,柏林医生委员会对“任何试图挽救其堕胎实践者提出警告,他们只能在堕胎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去做手术,而且该过程必须以反对任何邪恶者损坏我们神圣健康种族目的为前提”,所有堕胎手术必须接受“被信任的医学专家的审查”。到1938年,被判“非法堕胎”者接近7000人,相对于1932年而言上升了65%。与此相应,所谓“合法堕胎”的总量从1932年的43万起下降到1939年的2275起。战争爆发后,违反“堕胎禁令”的案件骤然增多,1942年被查获的数量多达9108起。为此,纳粹政府于1943年3月30日在第218条第3款下增添了第2点,规定“倘若罪犯由此损害了德意志民族的生命力,则将被处以死刑”。

  第三,魏玛政府在“堕胎禁令”废止争议中,对种族主义观念的蔓延趋势未加阻止,以至于让“种族卫生学”发展起来,使之成为纳粹政权对所谓“无生存价值者”及非德意志人实施绝育和堕胎的理论依据。当自由主义者强调堕胎自由与公民权利相联系时,另一种赞成废止“堕胎禁令”的声音也出现在公共领域中。德国第一位“种族卫生学”教授弗里茨·兰茨明确提出,德国必须“阻止繁衍‘无必要生存者’”。著名医学家阿尔弗雷德·格罗特雅恩(AlfredGrotjahn)则在《社会生殖卫生学》一书中提出,国家有权“禁止堕胎”,但也应该考虑到遗传疾病而“允许中止妊娠”。1933年纳粹上台前,几乎所有大学的医学系都已设立了“种族卫生学”教席。1933年7月14日,纳粹政权推出《防止下一代遗传疾病法》,对那些所谓“无生存价值者”进行强制绝育手术。为此,所谓“遗传疾病法庭”成立,由医生、法官、警察共同审理。据统计,到1937年,纳粹当局已经让225万人做了绝育手术。1940年9月,帝国卫生领袖还发布密令,授权卫生官员可以施行优生学意义上的绝育手术,并对妓女、“低等种族”女性施行堕胎。与此同时,政府鼓励非德意志人堕胎或基于优生学基础的堕胎。在占领区,德国警察一方面受命对那些波兰女性的堕胎行为“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战前已经推行医学诊断下有权堕胎的丹麦、挪威、荷兰则被允许维持现状。

  就“堕胎禁令”的存废争议而言,从魏玛到纳粹的延续性还反映在“堕胎”这一行为依旧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仍然缺少明确结论。事实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相关讨论仍不时发生,至今没有停息。这一点表明,堕胎及其相关的家庭政策问题的确是现代国家不得不面临的棘手任务。1972年,民主德国受苏联影响,宣布“基于需求的堕胎”合法。1976年,联邦德国废止“堕胎禁令”,允许在“医学诊断”之外引入“社会诊断”,即根据经济、文化等因素来判定堕胎的合法与否。魏玛时期社会改革家们的期待终于化为现实。

  结语

  在魏玛共和国存在的14年间,以“堕胎禁令”改革为核心的争议,大致上围绕“谁有权决定堕胎”和“非法堕胎者应该如何受到惩戒”这两个问题展开。参与讨论者可分为四个阵营:第一,坚持完全放开者,如德国共产党与一些激进女权主义者;第二,要求部分放开并减轻惩罚者,如中左翼政党与医生群体;第三,维持现状者,如右翼政党与教会人士;第四,继续推进且加重惩罚者,如纳粹党。

  如果进一步观察上述四方的阐释,我们会发现,他们是沿着不同的论证逻辑前行的:社会主义政党考虑的是“社会公正”,因为无产阶级妇女更容易受到“堕胎禁令”的负面影响;女权主义者呼吁的是“女性控制身体的自由权利”,她们要突破“堕胎禁令”所隐藏的传统价值观;医生群体更在意“职业工作者的诊断特权”,因此从内心排斥其他社会因素在修改“堕胎禁令”中的角色;极端民族主义者继承了“人口增殖”的传统论调,并附加上“种族繁衍”的理由。

  这些阐释都超越了德意志帝国推出“堕胎禁令”时的最初考量——即保障德意志人口正常增长——体现了时代所带来的一系列新冲击,可被视作魏玛德国“现代性”的表现之一,也是魏玛民主持续推进的自然结果。

  然而,正如其他领域的现代性一样,以“堕胎禁令”改革为核心的家庭现代性问题,实际上对魏玛共和国本身产生了政治家们未曾料及的双重冲击:一方面,日益多元化且相互抗衡的利益诉求,持续性地撕裂着原本就缺乏共识的社会。在阶级、性别、职业与种族等诉求的轮番压力下,魏玛政府在“堕胎禁令”的存废问题上无法、也不愿采取明确的政策,只能一步步地根据政治力量的拉锯组合而缓慢推动转变,结果导致各派势力均对共和国的行政能力感到失望。另一方面,被推向极致的权利观极易导向无政府主义,进而对政府的立法权产生质疑。由此,以增进个人权利为目标的家庭政策反而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作魏玛政府违背民族意志的罪证,从而遭到了不少人的贬斥。缺少民主经验的魏玛政府在政治经济一片混乱的局面下,更无力推进人们期待中的“系统的家庭政策”。在这种恶性循环中,共和国已经失去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更为糟糕的是,极端民族主义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种族主义的解决方案引入有关“堕胎禁令”存废的讨论中:即根据种族原则,在健康的德意志人内部坚持“堕胎禁令”,而在所谓“无生存价值者”和非德意志人中强制推行“堕胎”和“绝育”。纳粹上台后,以独裁体制为保障,将这种方案付诸实施。这再次表明,当国家干预社会的可能性与力量被不断增强,当“种族卫生学”日益作为一种科学而被投入社会管理时,最初以推进现代性为主旨的魏玛家庭政策同样蕴藏着反现代性的危险。而魏玛政府未能考虑到社会政策的复杂性,又没有能力应对日益碎裂化的政治格局,最终只能在社会全面危机的困境中把权力拱手送给了纳粹党,并让后者以保障民族健康为名,推行种族主义的社会控制政策,以致让一种基于进步社会观的家庭政策,最终沦为服务于种族主义世界观的纳粹独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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